20220622102356269235.pdf&filename=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磅 31 磅 31 磅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文件 鄂知发〔2022〕15 号 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 管理办法 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根据 《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省知识产权局制定《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 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 1 - 附件: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2 年 6 月 13 日 - 2 - 附件 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 号)和省委办 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 措施》(鄂办发〔2020〕21 号),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 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根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湖北省专 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为查明案件技 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对案 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全省统一的技术调查 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 第四条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时,可以从统一名录库中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 裁决活动。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提请省知识产 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 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 决案件的合议组决定。 - 3 -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 位和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聘期 3 年,期 满可以继聘。 第六条 纳入名录库的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熟悉本领域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 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调 查工作; (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任为技术调查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 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从事技术调查官工作情形的。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及定向邀请的 方式产生,以兼职形式参与相关工作。 (一)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个人自荐,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4 - (三)定向邀请。如案件涉及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可紧急定 向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专家入库。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人选后,予以公示。公示无 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者,正式进入湖北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名 录库由省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经省知识产权局核实,取消技术调查官资格,从名录库中清 退,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严重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关于回避规定的; (五)一年内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 达 3 次以上的; (六)因身体健康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 的; (七)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调查官的; (八)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 第十一条 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合议组的指派,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 提出建议; - 5 -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 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 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 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 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 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 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 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 6 -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 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 书上署名。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 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案件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九条 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 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 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 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 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 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 培训。 - 7 -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部门邀请开展相关业 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活动有关的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 查意见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并出具技术调查 意见的,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技术调查官工作成效进行综合 评估,并将其作为对技术调查官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二十五条 全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在各级司法审判、司法 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各地制定的与技术调查官有关的管理办法与本办 法不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维权援助等 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8 - 2022 年 6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