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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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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文件 科发党字〔2020〕38 号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 加强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院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 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 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对《中国科学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 2020 年 7 月 3 日第 22 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1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 2020 年 7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持续加强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 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 简称院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等党内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院各级党组织要切实 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纳入 各单位、各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 标,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同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 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严格责 任追究为保障,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为我院实 现“三个面向” “四个率先”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3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各级领导班子全面领导 责任,党委(党组、分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 ,对职责范围 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党组承担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院内 各级纪检、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落实“一岗双责” 。 院党组书记履行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 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 件亲自督办。党组成员和其他院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 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院直属机关党委协助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承担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 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 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党委(分党组)承担本单位、本系统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分党组)书记履行本单位、本系统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委员(分党组成员)和党员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 要领导责任。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 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分党组)书记对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 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职能部门、科研团队,院机关各部门职 能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团队、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或廉 4 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或廉 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责任主体应根据上述要求和工作实际,对照以下 七项内容明确各自具体责任。在工作岗位或职责变更时,应及时 调整具体责任内容。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 护”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 争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 导班子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重要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 分解责任,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党委 (党组、分党组)每年至少 2 次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推动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 听取 1 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组织逐级签订 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选人用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 ,坚持党管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健 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聘用机制,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 关规定,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坚持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鉴定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和科研团队负责人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严肃选人用人纪律,深化选人用人监督,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监管, 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5 实施办法》 ,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顶 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着力加强学风建设, 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党委(党组、分党组)每年至少专题研 究 1 次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科研学风、师德师风等问题的 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四)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 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扎实开展经常性 的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党风廉政 专题学习,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部门、 单位、所在支部讲 1 次廉政党课或作 1 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 头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团队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党风廉 政建设宣传教育。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科 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规 章制度,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度执行。深入推 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 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切实提升现代科研机构治理效能。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 各项制度,实行党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纪委(纪 检组)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加强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紧盯重 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少数,突出对科研经费、资源配置、选 人用人、学术评审、科研诚信、国有资产经营等重点内容和关键 岗位人员的监督。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加强巡视成果运用。推进 6 审计监督工作。抓好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党委 (分党组)领导和支持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 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助解决重大问题。紧盯领导干部廉 洁自律情况,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 忍遏制增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深化以案促改、标本兼治。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严格遵守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以律己,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 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从严 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自觉 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按照程序要求,重大 事项应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分党组) 、上级 纪检机构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具体承 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组织特 别是其成员的监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 ,严肃查处违规违 纪问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 ,强化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 建设责任书制度。做到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 7 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人岗位、职责发生变动应及时重新签订。 (一)院党组书记与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院、合肥物质 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以及中科院控股有 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的院 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二)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副职,领导班子成员与分 管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三)分院分党组书记与分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 成员与所分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受院党组委托, 分院分党组书记与分院系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四)其他院属单位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 子成员与分管的职能部门、科研团队、下级单位、党的关系在本 单位的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等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中 科院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 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五)院属各单位职能部门、科研团队,院机关各部门职能 处室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与分管范围内的干部 或关键岗位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十四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 其他成员、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 下级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科研团队负责人 与科研团队的科研骨干等,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廉政谈心谈话,督 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 ,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领 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部门、下级单位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 8 问题及时提醒谈话。党委(分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 长)要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建立约谈制度。院党组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 群众反映强烈、 “四风”问题频发、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 和院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及时进 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和报告结果。各分院分党组书记(或纪 检组组长)受院党组委托不定期约谈分院系统事业单位党政主要 负责人、纪委书记。院属单位党委书记(分党组书记) 、纪委书记 (纪检组组长)不定期约谈本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 责人。 第十六条 落实工作保障机制。各级领导班子要支持纪委(纪 检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障纪检机构聚焦监督执纪主 责主业。院党组加强院属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选任工 作,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院属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不 分管、协管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工作,分管、协管工作中不 涉及人、财、物等事项。改革完善纪检工作机制,加强区域、系 统纪检力量统筹和问题线索交叉核查力度。院属各单位要加强纪 检工作机构设置、专职纪检干部配备和纪检业务培训。院直属机 关纪委要加强对院属单位纪检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 示报告条例》和我院具体举措要求,在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党组织 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9 第十八条 院巡视巡察、党建工作督查等将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 面、不落实等问题。 第十九条 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 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 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 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及 时研究解决,认真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遵 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 查、年度述职报告等的重要内容,进行述责述廉,深入查摆存在 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 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一案双查” ,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 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院党组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出现 10 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特 别是对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 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 成恶劣影响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隐瞒不报、放任纵容、 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 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 者拒不办理的; (四)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执纪执法机关提 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 影响的; (六)疏于监督管理,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 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 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重复发生严重 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八)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 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 科研团队负责人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需由有关部门 11 按照职能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查明事实,根据《中国 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机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管 理范围内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 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 或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院属各事业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党 的关系在中科院的院所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 年印发的《中 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16〕74 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12 2020 年 7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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