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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院长+警长 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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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林长办 联 发[2 022]1 号 关于建立林长+检察 长+院长 +警长 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 落实习近平 生态文明 思 想,充分发 挥检察公益 诉 讼 职 能 、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职 能 、 公 安 刑 事案 件 侦 查 职 能 , 建 立 林长+检察长 + 院长+警长 协作 机制在 森林草原 湿 地资源保护、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等 方 面 职 责 作 用 , 增 强 林长 制 办 公 室 、 绥芬 河 市 人民检 察 院、 绥芬河 市人 民法院、 绥芬 河 市公安局 协 同 推 进护 绿 、 增 绿 、 管绿 、 用 绿 、 活 绿 的 合 力 , 发 挥 叠 加 效应 , 增 强 生 态环境 与资源 保护实效,根据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刑 事诉讼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民 事诉讼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森林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草原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 、《中 共绥芬河市委办公室、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绥芬河市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绥发〔2021) 15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绥芬河市生态保护要求和林 长制工作实际, 制定本意见。 一 、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 指导, 落实山水林田 湖草系统治理要求, 全面提升绥芬河市森林草原湿 地和野生动物保护 等 生态系统 功能,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 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林 长制工作 实现“林长治”提供有力 保障。 (二)意见适用范围。本意见 适用于绥芬河市林长制办公 室、 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绥芬河市公安 局在履行职责中 发现的绥芬河市森林草原湿地和野 生动 物保 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 政非诉执 行案件。 (三) 组织形式。 建立绥芬 河市“林长+检察长+院长+警 长”协作机制,市林长制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协作配合,形成森林草 原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 合力, 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二、 工 作 目 标 通过建立“林长+检察长+院 长+警长”协作机制,进一步 2 健全涉林、 涉草、 涉湿(野生动 物) 行政执法工作、刑事执法 工作、 违法犯罪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刑事检察工作、人民法 院审判工作、 民事及行政非诉 执行工作的司法环境衔接制度。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加大对林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 度,有效预 防并严厉 打击涉林、涉草、涉 湿违 法行为和危害野 生动植物等生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 环境,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协作机 制 (一 ) 明确联络人员。 市林 长制办公 室、 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各确定一名联络员, 负责日 常具体联络 工 作。 (二)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林长制办公室、 市检察院、 市法院、 市公安局提 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可商请相关林长制成员 单位列 席, 研究分析工作中 存在 的问 题, 共同协调解决所辖市内林草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涉 林、 涉草、 涉湿(野生动物) 刑 事案件、 民事案件审判及行政 非诉执行案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完善联动协作机制,提 出 进一步 加强协 作配合的措施。 ( 三)共享信息资源。市林长 制办公室定期将涉林、涉草、 涉湿(野生动物)执法、 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告知市人民检察 院、 市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 沟通相关工作情况, 实现执法办 案信息共享。 ( 四) 线索移送。 市林长制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公安 3 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发现涉林、 涉草、 涉湿 (野生动物) 违 法行为损害国家利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市 人民检察院。 市人 民检察院发现涉林、 涉草、 涉湿 (野生动物) 违法行为 需要市林长制办公 室 、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追究行 政责任、 刑事责任的, 应及时移 送市林长制办公室、 市人民法 院、 市公安局。通过线索移送, 相 互配合,推动林草行政执法、 刑事执法规范、高效运转。 (五) 配合协作。 市人 民检察 院、 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在办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公益诉讼案 件、 刑事、 民事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 需要市林长制办公室 协助调查取证的,市林长制办公室应予配合,涉及相关专业性、 技术性评估的,市林长制办公室应协调相 关成员 单位出具相关 评估意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协助人 民法院履行刑事、 民事、行政 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 审判职责, 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案 件侦查职责 。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 员单位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 警官助理, 参 与涉林、 涉草、 涉湿(野 生动物) 案件办理工作。市人民检察 院、市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要为 市林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 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 务。市林长制办公室 及有关成员单位在履 职过程中, 需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 民法院、市公安局配合执 法的,应 予以配合。 (六)联合巡查 检查 。市林长 制办公室 开展 日 常巡查检查 4 工作, 可以邀请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巡 查检查, 加强检查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市人民检察院应 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 慑力。 ( 七) 业务交流。 市林长制办公室、 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 民法院、 市公安局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学习活动,可 以相互邀请 四方相关领域专家交流授课,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共同提高行 政执法、 刑事执法、检察监督、 法院审判能力。 四、检察监督 (一 )充分发挥市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相关林长制 成员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怠于履职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致使国 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 受到侵害的,通过磋商、诉前 检察建议等手段, 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督促仍不整改的, 依法提起 公益诉讼。 ( 二)特殊情况法律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或经市林长 制 办公室、 市人 民法院、 市公安局移送涉林、 涉草、 涉湿(野 生动物)资源案件线索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 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 讼的情况下, 可 以通过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等方式,有效提高绥芬河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 ) 加强组织领 导。工 作中 遇到重大 事项和问题,四方 应当 分别及时向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 市人民法院院长、 市公安局局 长汇报, 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结合实际共同 推进林草湿(野生动物) 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有序 开展 。 (二) 形成部门合 力。 市林 长制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 市林长制办公 室要主动作为, 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职能;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法院、 市公 安 局要立足 本职工作, 围绕涉林、涉草、涉 湿(野生动物)治理工作中发现 的突 出 问题,集中 办理一批破 坏绥芬河市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 动物)的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 案件, 不断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 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职能;林长制相关成员 单位要依法 履行行政职能, 负责各自职责 范 围 内 问题的巡查、报告和查处 工作。各 成员单位要严格依法 履职尽责,加强信息沟通,形成 合力。 ( 三) 强化督导检查。市林 长制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 民法院、市公安局将定期联 合对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 ) 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 行督导检查,注意发现存在的问 题和薄弱环节,合力解决重点难点 问题,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四) 注重宣传引导。 市林 长制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要充分 利用 新 闻媒体、工作简报、宣传 专栏等多种方式,突出宣传开展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 资 源管 理保护工作的重 要性和紧 迫性,突出 宣传取得良好政治效 果、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的典 型案例,以及市林长制办公室、 6 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涌现出来 的先进典型,突出 宣 传在解决人 民群众反 映老大难问题方面取 得的成效。 对于 人民群众广泛 关注、有较大影 响的案件,要及 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布办案进展, 回应社会关切。 六、 其他 (一) 本意见有效性。 本意 见在实施 过程中,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或 上级 机关有新 规定的 , 按 新规 定执行。 ( 二) 本意见解释权。本意见 由 市林长制办公室、市人民 检察院、 市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 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实施日 期。本意 见自联合 盖章之日 起正式施 行。 绥芬河市林长制办公室 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2 年6 月 5 日 2022 年6月 5日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绥芬河市公安局 2022 年6月 5日 20 2 2 年 6 月 5 日 7 来源:绥芬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撰稿:沈良涛 校对:王光磊 一审:沈良涛 二审:王光磊 三审:贺树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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