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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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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校教字〔2021〕5 号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考试违规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业经 2021 年 5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1 年 6 月 11 日 - 1 - 安徽医科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工作管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规范考 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 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医科大学本科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我校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试是指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的学校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全国大学生 英语四、六级等各类国家教育考试按相关规定流程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 制本科生在各种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 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对于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 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2 -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存储设备、高科技作 弊产品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 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包括提前在课桌做笔记) 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 3 -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 成绩的行为。 (十)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 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视同抄袭; (十一)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 之一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命令学生停止答题,收回考试试卷, 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学生证件(身份证或校园卡) 、违纪或作 弊物品。 第七条 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安徽医科大学考场记录表》 , 详实记录学生的违纪或作弊情况,经学生现场确认签字(如学生 拒绝签字,应由监考教师记录考试拒绝签字的时间及相关情况) , 监考教师予以确认、签名,再将填写完整的考场记录表、试卷、 违纪或作弊相关证据等一同交至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出具《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告知 - 4 - 书》 ,告知学生处及学生所在院(系) 。学院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 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 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 记录,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后提交至学生处,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处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审查学院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做出处分决定,下达处分决定书, 并转送学生所在院(系) 。 第十条 学生所在院(系)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及时送达学 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书 送达工作人员在 2 名以上见证人签字下,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 视为送达;已离校学生有确切地址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 系无法送达本人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络平台等公告,视同送达。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 10 个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和学校作 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程序严格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学 生校内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该 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国际学生、研 - 5 - 究生等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或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 6 - 2021 年 6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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