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报名通知.pdf
2019 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 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9 年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 3500 人。 第四条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为 3-6 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 3-12 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 6-24 个月。 第五条 支持各学科领域围绕国家战略选派,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国家 重大科技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等领域。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 验室等机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 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第八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 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 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资助方式、资助 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 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 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 第十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身体健康,心 理健康。 第十一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 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 合在研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55 周 岁(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 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 干。 (二)两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 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1 (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 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1968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 2 年 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1978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 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 3 年以内。 第十五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六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 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 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 WSK/TOEFL/IELTS 等考试成绩单。此 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 或自行报考 WSK/TOEFL/IELTS 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十七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一)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二)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四)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 在 5 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 2 年以内。 (五)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 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 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重点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 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 2019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 1 月 5 日-1 月 15 日。申请 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9 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 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信念、道德品行、身心健康情况、学 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在单位推荐意 见表中对上述内容逐项做出认定;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对申请材料 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 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单位通讯 录)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2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在 1 月 20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 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 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 2 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录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道德品行、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 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者留学回国后提供 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于 2019 年 3 月下旬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 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及录取 材料将邮寄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凡未按期派 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如无特殊情况,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 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 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 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 部。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 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机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并在派出 前三周将公证后的协议书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综合事务部,办理 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 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报到证》、预领奖学金 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八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 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 10 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 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原件向中国驻留学所在 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 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 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 (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 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 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3 第三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一)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政治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 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及时将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 因函告国家留学基金委。 (二)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 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指导、 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三)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 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 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四)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三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 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 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研修报告提交和审核情 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 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