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pdf
武科大研〔2017〕22 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特对《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研 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 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等文件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1 发: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2 为深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 极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 《财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 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 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 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负责执行相关评审工作。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设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 生教育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 3 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细则,组织本单位研 究生奖助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助对象、类别与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奖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取得学校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 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组成。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四类。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 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0000 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0000 元/生·年,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 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支持 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 100%,标准为 18000 元/生·年;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覆盖面 100%,一年级一等学业奖 学金为 8000 元/生·年,二等学业奖学金为 4000 元/生·年,三等 4 学业奖学金 2000 元/生·年;二、三年级实行动态调整,一等学业 奖学金为 12000 元/生·年,二等学业奖学金为 8000 元/生·年,三 等学业奖学金为 4000 元/生·年,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全日制研究 生新生,一等新生奖学金为 20000 元/生,二等新生奖学金为 7000 元/生,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执行。 (四)社会奖学金 社会公益奖学金由社会捐助设立,根据设奖单位要求,奖励资 助优秀研究生。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 法》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校助学 金、 “三助”岗位助学金三类。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 待遇水平。博士研究生标准为 13000 元/生·年,硕士研究生标准为 6000 元/生·年,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执行。 5 (二)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在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学校另外安排经费资助全日制非在职 博士研究生与硕博连读研究生。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标准为原 则上不低于 8000 元/生·年(其中导师科研经费原则上补助不低于 6000 元/生·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标准为原则上不低于 7000 元/ 生·年。 (三) “三助”岗位助学金 学校设立“三助”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 助研、助管”工作。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具体按照《武 汉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资助 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具体办法按照《武汉科 技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实施细则》执行。 申请硕博连读的推免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本-硕-博” 贯通模式培养, 本科阶段可修读研究生课程并享受学校 5000 元资助, 取得硕士学籍后一次性发放,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6 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武 科大研〔2015〕26 号)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 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 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 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3〕219 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 (鄂教财〔2014〕8 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国国籍、 取得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 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8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详见下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额度 类 别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第一学年) 硕士研究生 (第二、三学年) 学术型 等 级 额度(元/生·年) 一等 18000 一等 8000 二等 4000 三等 2000 一等 12000 二等 8000 三等 4000 学术型 专业学位 学术型 专业学位 说明: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比例,具体按照学校当年研究 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综合表现按学年评定,实行动态 管理。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 复试成绩等情况评定,其中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 金。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 9 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 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且未解除处分者;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 (三)在学期间退学、延长学年以及因其它原因学籍变动者; (四)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责任而需要停止学业奖学金发 放的; (六)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通知,负责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 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研究生复试录取前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对拟获奖 名单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 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 10 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培养单位应及时调查研究并予 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 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 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资 助政策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研究 生培养二级单位负责实施,学业奖学金动态调整自 2015 级研究生起 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原《武汉 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科大研〔2015〕26 号) 自行废止。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学科基础 扎实、科研能力较强的考生攻读我校硕士学位,学校特设立“武汉 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新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两档,一等新生奖学金奖励 标准为 20000 元/人,二等新生奖学金为 7000 元/人。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一等新生奖学金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985” “211”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 的研究生; 2、按取得推荐资格时本科阶段的成绩排序或学分绩点排序,专 业排名前 1%(专业人数少于 100 人时,专业排名第 1 名)的推荐免 试研究生。 (二)二等新生奖学金获得者指除获得一等新生奖学金外的其 12 他推免生。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相关 部门和学院协助落实。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于每年研究生复试录取 阶段开展。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在研究生院网页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第一学 期内发放到学生账户。 第四章 其 他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发放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 新生奖学金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并未解除处分者; (二)于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三)因各种原因退学者; (四)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第十条 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还可参评学校 13 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武科大研〔2015〕26 号)自行废止。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 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 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武汉科技大学 XXXX 奖学金” 形式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 金评审细则或相关单位捐赠协议共同进行。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审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 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与奖惩 第五条 社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 学校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 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 15 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优良;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三)科研态度严谨,水平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 精神,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同一成果不能多次申报社会奖 学金。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且未解除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类社 会奖学金的评比。 第九条 学校会同设奖单位或个人,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 第十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 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统一汇款至“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 展基金会”账户,按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章程及财务管 理办法进行管理。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为非限定性捐赠的,其评选的组织评审费用 及贫困研究生的资助等可从该奖学金中据实列支,不得超过该项研 究生社会奖学金数额的 10%并不得计提留存;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为限 定性捐赠的,严格按照捐赠者协议执行。 16 第十二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使用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学生奖励和评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使用,学 校审计、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和使 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 科大研〔2015〕26 号)自行废止。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 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 意见》 (财教〔2013〕19 号)及《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 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教财〔2014〕8 号)精神,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 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评定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 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 元;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18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后,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暂停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 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 学籍后再行发放;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 学金; (四)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 发国家助学金; (五)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六)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 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 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试行。原《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科 大研〔2015〕26 号)自行废止。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