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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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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 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持续扩大人才对外开放,实施更 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集聚海外优秀 留学人员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 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科委)按照有关规定联合设立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 目(以下简称浦江项目) 。 第二条 浦江项目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留学 人员及团队等海外人才,包括: (一)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留学人员 及团队; (二)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三)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 浦江项目按照 A(科研开发类)、B(企业创新创业 类)、C(社会科学类) 、D(特殊急需类)四种类型进行申报和资 助。其中,A 类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从事自 然科学和技术研究的海外人才;B 类资助以企业为依托从事科技 — 1 — 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包括创新和创业两类,其中创新类针对企 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创业类针对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海外人才; C 类资助在人文社科领域进行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D 类资助其 他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海外人才。 第四条 浦江项目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资助经费一次 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批拨付。 (一)A、B 类经费按照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 执行。 (二)C、D 类经费可用于: 1.科研开发、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 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 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国内学术活动差旅费等; 2.申请者本人生活补贴(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 30%); 3.其它特殊需求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项目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织实施浦江项目并监督资助经 费使用。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 的职责,负责浦江项目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 — 2 —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所在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三)截至申报当年 1 月 1 日,申请者不满 45 周岁,且回国 (来华)工作不超过 3 年或回国(来华)创业不超过 4 年; (四)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人才计划等政府资金资助; (五)未获得过本项目资助,且申请本项目次数总计不超过 2 次。 第八条 A 类(科研开发)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2 年(含)以上。 第九条 B 类(企业创新创业)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类 1.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2 年(含)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企 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4 年(含)以上。 (二)创业类 1.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 2.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1 年(含)以上; 3.申请者为所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并 持有个人股权不低于 30%; 4.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3 — 第十条 C 类(社会科学)申请者应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 进修 1 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新 闻机构等单位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金融、法律等单位担任中高 级管理职务; (四)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并在本市文化艺术单位 担任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含)以 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校等单位艺术类中级(含)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 (五)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参照 B 类企业创业类申 请条件。 第十一条 D 类(特殊急需)申请者应在国(境)外连续学习 或进修 1 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请指南公布的条件要求及重点领域; (二)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 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海外人才; (三)经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通过浦江项目管 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已同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但尚未完成 入职手续,或同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达成项目落地意向但尚未 成立实体的海外人才,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 4 —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三条 浦江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国际人才网”“ 上海 科技”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发布年度 申请指南。 第十四条 申请者需根据年度申请指南,在规定时间办理资格 认定。资格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者完成资格认定后,在网上填报《上海市白玉 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 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有关承诺, 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B、C、D 类中的创业企业需经留学人员 创业园区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审核推荐。 第十六条 一位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存在违纪违法、学 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禁止申报本项目。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 浦江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包括网上评审、见面 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议、赛事评价等多种形式的评审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 浦江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 评的申请者参加复评,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评审评价情 况拟定受资助者名单,并按照有关要求颁发证书。 — 5 —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应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 算,同时其所在单位与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科委向 申请者所在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协议规 定的工作。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者应按要求提交项 目验收申请表、自评报告、科技报告,或总结报告、预算执行情 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验收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得到浦江项目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 的文章,均应标注“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浦江项目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 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入选者身体原因、调离岗位、 出国(境)等情况影响,项目无法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 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 理终止或变更手续,并将结余资金返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 市科委。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 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言行严重违 背公序良俗的,以及损害本项目公信力的,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入 选资格、终止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约谈用人单位和个人;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6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5 月 31 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负责 解释。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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