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保罚字〔2018〕56号.pdf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8〕56 号 清远市清新区新能佳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51TQ4CX8 法定代表人:周启能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恒大金碧天下对面厂房 A 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清远市清新区新能佳 通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建筑用砂 4.8 万吨、 压滤泥 4.8 万吨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 于 2018 年 7 月擅自开始建设,已建成 4 台振筛机、2 台皮带运 输机、2 台洗砂机、2 个泥水槽、6 套板框压滤机、1 台回水泵等 生产设备,查实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 检查记录表》、《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 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1 2018 年 11 月 12 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 法行为决定书》 (清新环保违改字〔2018〕117 号),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8 年 11 月 22 日, 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告字 〔2018〕12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 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 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 违改字〔2018〕11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新环保罚 告字〔2018〕12 号)以及送达回证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 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 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2 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处罚: 处以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 万元)3%的罚款,即玖 仟元整(即 9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郑冬咏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8 年 12 月 3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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