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文件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自然资规〔2020〕1 号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厅驻 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全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 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 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 号)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 1 —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 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作物种植的大棚、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和棚 间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建造的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 室、智能大棚;畜禽养殖的圈舍(含场区内道路、畜禽有机物处 置、绿化隔离用地)、工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含给排水设施) 、水 产苗种繁育生产车间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与农业生产项目关联的辅助或 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 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看护房、粮食和农资农机具存 放、作物栽培废弃物收集处理、种植类有机肥料生产、种植业生 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畜禽水产养殖直 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防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严禁将须经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 地范围。以下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含点状供地)进行管 理: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场所;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 修企业的农机存放和维修场所;经营性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 — 2 — 及秸秆综合化再利用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观 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对外经营 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物流、展销、批发及工厂化农产 品加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 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 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 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 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占用规模应控制在 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10%以内(含)。禁止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挖塘养鱼。 (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 规模应合理控制。 1.作物种植面积在 1000 亩及以下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 制在 5 亩以内;1000 亩至 10000 亩之间的,控制在 15 亩以内; 10000 亩及以上的,控制在 30 亩以内。看护房控制在单体单层、 最多不超过 40 平方米。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的 7%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 — 3 — 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生 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取消 15 亩上限);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 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比例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 20%。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一)落实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占用 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 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要编制土地 复垦方案,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银行、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三方签订监 管协议。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规范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 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汇总情况后汇交至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涉 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划 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明确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 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 的期限。期满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期手续。 — 4 —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各县(市、区)依据国 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引导设施农业 用地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农村闲置土地、存量 低效用地、不能稳定利用的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严禁使用各类自 然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环境敏感区。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联合,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 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建立全省设施农业用地 监测监管系统,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等情况进行网上动态 监管,每年度形成一次全省综合报告。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要设置 设施农业用地标志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地类、用途、使 用人、使用年限等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统一上图入库,做好土地复垦检查验收及土地利用年度变 更工作。 (三)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建设、使用及用后恢复 全程监管,对违法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 止、依法处置;对再次发生类似“大棚房”问题,要追责问责。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动态执 法巡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扩大 — 5 — 用地规模、“搭车”变相取得用地手续及违规实施非农建设等违 法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种植养殖生产和 辅助设施用地执行标准,监督生产经营行为。 省、市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 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国土云” 、 卫片执法等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分析研判用地形势,加强政策指 导和宏观调控。 农垦、森工系统体制改革前参照执行,改革后按属地管理。 本《通知》有效期 5 年。 附件:1.黑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2.黑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 年 5 月 1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 6 — 2020 年 5 月 2 日印发 附件1 黑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序 号 材料名称 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 3 4 5 相关要求 详见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按照“平等、自 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使用 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具 体用途;租金额度及交付;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 求;土地交还;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等内容。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设施农业用地应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生产设施 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具体位置、用途、占地面积等,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 土地复垦方案 对从事设施农业建设时,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 的,按照《黑龙江省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要求,制 定《土地复垦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对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 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制定补划方案, 落实先补后占要求。 备注:1.土地复垦方案只适用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项目; 2.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只适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 7 — 附件2 县(市、区) 乡(镇)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单位:公顷 〔20 项目名称 号 用地主体 项目法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 使用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农用地(面积) 其中 土地权属及 利用现状 〕第 权属 面积 耕地 永久基本 农田 月 日 建设用 地(面 积) 未利用地 (面积) 国有 集体 小计 用地类型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意见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 处)意见 县(市、区) 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永久 基本农田占 用补划意见 备注 — 8 — 辅助设施用地(面积) 负责人: 经办人(自然资源) : 经办人(农业农村) : 经办人: 年 公章: 月 日 年 公章: 月 日 年 公章: 月 日 负责人: 负责人: 此表连同设施农业用地有关材料一并备案,相关单位及人员对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项目用地位置平面图 背 面 — 9 —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