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财综〔2023〕19 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 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税务局(不含青岛) : 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 — 1 — 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3〕10 号,以下简称《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健全矿产资 源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各级各相 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逐条梳理《办法》内容,特别是 新修订的条款,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协 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形成横向联动、上下互动、部门协作、 齐抓共管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确保有关政策落实落地。 二、鉴于《办法》中部分事项尚未明确,待国家有关指导意 见或具体规定印发后,再进一步细化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 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三、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现行省级文件与《办法》 不一致的,以《办法》规定为准。新旧政策过渡期间,各级各相 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足额收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1.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执收权限、省市县三级分成比例暂按 我省原规定执行。 2.《办法》规定应以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的,过渡期按以下 方式处理: (1)已按基准价预估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部分出让收益 的,完成出让收益评估后,调整完善原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缴 — 2 — 纳出让收益; (2)正在开展出让收益评估的,继续按原有规定完成评估, 但评估结果不再作为征收出让收益的依据; (3)尚未开展出让收益评估的,不再开展评估; (4)涉及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的,由矿业权 人出具后续将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的承诺后正常办理。 3.《办法》规定应以出让收益金额方式征收的,市场基准价、 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等暂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4.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工作,仍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 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的通知》(鲁 财资环〔2022〕20 号)有关规定。 四、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提升信息传递共享质效;业务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配合做好费源信息传递相关 工作,及时更新费源信息变动情况,加强本部门数据使用管理,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于新旧政策过渡期间历史遗留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 确定缴纳方式后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等 6 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 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 综〔2021〕46 号) 、《办法》等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完善矿业权出 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台账,全面系统梳理欠缴情况,为一次 — 3 — 性推送费源信息奠定基础,确保征收工作衔接、欠缴费款入库。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 年 6 月 1 日 — 4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1 日印发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