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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结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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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三编办〔2022〕15 号 ★ 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编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党工 委,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权力 清单和责任清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6〕33 号) , 结合 2020 年 7 月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印发以来法律法规修订、 部门职能调整和河南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情况,经市政府有关部门 梳理确认,共调整行政职权事项 250 项,其中取消 132 项,新增 — 1 — 87 项,变更事项名称 17 项,合并 4 项,职能划转 10 项。现将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事项的衔 接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取消的职权 事项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行使;变更名称、合并和职能 划转的职权事项做好衔接落实,防止出现空档;新增的职权事项 进一步细化权责要素,推进“一门办理”和“网上办理”。本通 知印发后 5 个工作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涉及本部门的调整事 项予以整理,形成新的权责清单目录,以部门正式文件在本部门 网站公布,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市委编办备案。 附件:三门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结果表 2022 年 3 月 31 日 — 2 — 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 2022 年 3 月 31 日印发 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 2022 年 3 月 31 日印发 附件 三门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结果表 序号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职权类别 调整意见 调整理由 1 市发改委 对违反《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信 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 市发改委 对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3 市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 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4 市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使 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市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 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市发改委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 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 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 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5 — — 3 6 — 7 市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4— 8 市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 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9 市发改委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 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10 市发改委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 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11 市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问题粮食 作为食用用途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12 市发改委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行为违反有 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市发改委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 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13 14 市发改委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其他职权 新增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 解工作的意见》2019 年 12 月 9 日 印发 15 市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其他职权 新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16 市发改委 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擅自从事粮食收 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17 市发改委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18 市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19 市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20 市发改委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取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4 日修订通过 21 市公安局 故意干扰林区森林防火通讯系统或者通 过微波传递的森林防火监控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2020 年 12 月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 整 22 市公安局 在林区殴打正在履行巡山职责的护林员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2020 年 12 月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 整 23 市公安局 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 500 株或者 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2020 年 12 月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 整 24 市公安局 冒充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民 警招摇撞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2020 年 12 月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 整 25 市公安局 扰乱林业行政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2020 年 12 月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 整 26 市公安局 对涉林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 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2020 年 12 月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 整 市公安局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 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2020 年 12 月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 整 市公安局 阻碍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森林公 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阻碍执行紧 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 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 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2020 年 12 月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 整 27 — — 5 28 — 29 变更事项名称为“建设殡仪馆、 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审批;建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经营性 设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2021 的审批;经营性公墓新建、迁建、 年 8 月 23 日印发 扩建的审批”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 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可 市财政局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 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 泄露标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31 市财政局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 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32 市财政局 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市财政局 对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 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 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34 市财政局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 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 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 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35 市财政局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 法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 对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 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 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新增 《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三政办[2022]1 号)实施 6— 市民政局 30 33 36 37 市财政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行政征收 38 39 市财政局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 条 市财政局 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行 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注册会计师法》第一章第五条 40 市财政局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含市 属国有工业企业、金融企业)审批 其他职权 取消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2002 年 7 月 27 日) 《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 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 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41 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资金违规行为中对财政、价格主 管、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市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43 市城管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 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依据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三定方 案,城管部门没有该项职能 44 市城管局 对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 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45 市城管局 对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运输、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46 市城管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 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47 市城管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 按规定建立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市城管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单位不按 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 42 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 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 政检查”职权重合 — 7 48 — 49 市城管局 对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 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8— 50 市城管局 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取消 《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其依据《河 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作为规章,不得设 定行政强制 划转税务部门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住房和城 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 收的按行政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 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豫税发[2021]5 号 51 52 市城管局 市城管局 对单位、个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障碍物的行政强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53 市城管局 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行政征收 划转税务部门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住房和城 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 收的按行政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 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 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2021]8 号 54 市城管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 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55 市城管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 按规定建立台账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56 市城管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申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市城管局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58 市城管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单位不按 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行政检 查 行政检查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59 市城管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竣工 验收和备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60 市城管局 对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运输、处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61 市城管局 对处置单位定期提交检测报告的行政检 查 行政检查 取消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市交通运输局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 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65 市交通运输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 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66 市交通运输局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57 62 63 64 — — 9 — 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 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68 市交通运输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 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 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69 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70 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 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71 市交通运输局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 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72 市交通运输局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 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 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 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 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67 — 10 73 74 市交通运输局 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76 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 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法律法 规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77 市交通运输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 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78 市交通运输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79 市交通运输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80 市交通运输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81 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改变 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在订立 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82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 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其他职权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83 市文广旅局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 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省级 — 84 市文广旅局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 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省级 — 11 85 市文广旅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 类)核发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省级 75 — 86 市文广旅局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 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省级 — 12 87 市文广旅局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省级 88 市文广旅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省级 89 市文广旅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 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省级 90 市文广旅局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 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省级 91 市文广旅局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有线)业务审核 行政许可 新增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地市级 92 市文广旅局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无线)业务审核 行政许可 新增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地市级 93 市文广旅局 外商投资旅行社分社备案 行政许可 新增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地市级 94 市退役军人事 务局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 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1 月1日 95 市退役军人事 务局 烈士评定审核 行政确认 新增 《烈士褒扬条例》2019 年 8 月 1 日修订 96 市退役军人事 务局 新增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 管理办法(试行)》2021 年 12 月 4 日印发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审核 行政确认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 105 — 13 106 市体育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其他职权 新增 河南政务服务网新增事项 市体育局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表彰 行政奖励 新增 河南政务服务网新增事项 市档案局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 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 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在档案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的表彰或者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 广告发布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 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 报表》的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 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 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 登记的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 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的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政务服务网事项名称变更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广 告发布登记。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107 进口的未经批准的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市市场监管局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 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具有违反《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 行为;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 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市市场监管局 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规定之一项的行为;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 的人员患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 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具有违反《化 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涂 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涂改进口化 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拒绝卫生 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10 市市场监管局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 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 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11 市市场监管局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市市场监管局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 罚 取消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 器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1 日已 废止 — 市市场监管局 — 14 108 109 112 行政处罚 113 市市场监管局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 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生产无菌 器械;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 票据;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 他人使用;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 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 器械交易的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 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 理;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 装,不按规定处理;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 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使用无菌器 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 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 罚 118 市市场监管局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 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 有效期的处罚 119 市市场监管局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114 115 116 117 — — 15 取消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 器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1 日已 废止 取消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 器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1 日已 废止 取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2021 年 6 月 1 日已废止 取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2021 年 6 月 1 日已废止 取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2021 年 6 月 1 日已废止 行政处罚 取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2021 年 6 月 1 日已废止 行政处罚 取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0 擅自转让、出租企业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121 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 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 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 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122 市市场监管局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123 市市场监管局 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 规定》2022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124 市市场监管局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2 月 15 日已修订,无该处罚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 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 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 年 6 月 1 日已废止 126 市市场监管局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 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 车回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 年 6 月 1 日已废止 127 市市场监管局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 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 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或者保留期届 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 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 市市场监管局 — 16 125 128 129 130 市市场监管局 使用未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无该处罚内容。 131 市市场监管局 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 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132 市市场监管局 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 年 3 月 1 日已废止 市市场监管局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 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 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 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 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20 年 7 月 13 日已废止 134 市市场监管局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 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20 年 7 月 13 日已废止 135 市市场监管局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未在使用时 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2020 年 7 月 13 日已废止 市市场监管局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 《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取消 与“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 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重 复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133 136 — 137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 记的行政处罚 — 17 市市场监管局 138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39 — — 18 140 市市场监管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 务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处罚。 141 市市场监管局 对未遵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与“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 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重 复 142 市市场监管局 对涂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43 市市场监管局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号、涂改进口 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44 市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 标准》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45 市市场监管局 对转让、伪造、倒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46 市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未经批准的首次进口的化妆品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47 市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缺陷儿童玩具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48 市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 册计量师注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20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49 市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未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50 市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主动召回程序要 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51 市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报告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52 市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建立健 全信息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53 市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在缺陷调查中未承担及时调查 等相应法律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54 市市场监管局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取消 与“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 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重 复 155 市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 19 156 市市场监管局 酒类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检查和抽样 行政检查 取消 酒类食品划归普通食品,与“食品 (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 环节抽验”重复 157 市市场监管局 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行政 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因机构改革,职能由省局行使。 158 市市场监管局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 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20 年 1 月 1 日已废止 159 市市场监管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 告发布登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 关检查。 — 20 160 市市场监管局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 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 4 月 29 日已修订,不再进行相 关检查。 161 市市场监管局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其他职权 取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 86 件规范 性文件的公告 2020 年第 56 号 162 市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 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63 市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 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 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64 市市场监管局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65 市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 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66 市市场监管局 拒不召回,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67 市市场监管局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 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68 市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 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69 市市场监管局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 售记录制度到达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70 市市场监管局 未按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市场监管局 未按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 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 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 者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 等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73 市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 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 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 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74 市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修 订,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75 市市场监管局 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 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76 市市场监管局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办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77 市市场监管局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78 市市场监管局 拒绝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 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79 市市场监管局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职能转入 171 172 — — 21 《食盐专营办法》 — 罚 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职能转入 《食盐专营办法》 181 市市场监管局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 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职能转入 《食盐专营办法》 182 市市场监管局 未按《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作出标识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职能转入 《食盐专营办法》 183 市市场监管局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 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职能转入 《食盐专营办法》 184 市市场监管局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 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职能转入 《食盐专营办法》 185 市市场监管局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 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职能转入 《食盐专营办法》 186 市市场监管局 违反《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职能转入 《食盐专营办法》 187 市市场监管局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商 用密码检测认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 22 市市场监管局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 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 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 为食盐销售的行政处罚 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88 市市场监管局 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 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 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89 市市场监管局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2021 年 9 月 1 日修订 190 市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 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 市市场监管局 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 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 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192 市市场监管局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修订后,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193 市市场监管局 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起施行 194 市市场监管局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 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 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正 195 市市场监管局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 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正 196 市林业局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林业局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 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1 — — 23 197 198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 活动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 市林业局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 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 市林业局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1 市林业局 对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 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2 市林业局 对林木采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盗伐、滥伐 林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伪造、变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罚”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收购、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有证据证明 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 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 财物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市林业局 — 24 203 204 205 206 207 市林业局 对买卖有关林木证件的行政处罚 市林业局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 木的行政处罚 市林业局 对林木采伐的行政强制 市林业局 对林木采伐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与破坏森林 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 制” 市林业局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新增 208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9 市林业局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森林资源保 护监督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10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县(市、区)级 211 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 经营利用审核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县(市、区)级 212 市农业农村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县(市、区)级 213 市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县(市、区)级 214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县(市、区)级 215 市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县(市、区)级 216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县(市、区)级 取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 消执业兽医注册等 2 项行政许可 后续工作的通知》(农牧办 ﹝2021﹞22 号)《河南省农业农 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农村系 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 版) 的通知》 (豫农文﹝2021﹞369 号) — 市林业局 217 市农业农村局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 种蛋审批 行政许可 — 25 218 — 市农业农村局 — 26 219 市卫健委 220 市卫健委 221 市卫健委 222 22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取消 河南政务服务网业务层级调整为 县(市、区)级 取消 国发〔2021〕7 号《国务院关于深 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行政许可 取消 豫卫妇幼〔2021〕13 号,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 取消 豫卫妇幼〔2021〕13 号,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撤销以不正当 手段取得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行 政决定” 变更事项类别为“其他职权” 《医师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医师在执业 活动中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 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 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 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 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 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 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 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泄露患者 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 《医师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 行政许可 丙级资质认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婚前医学检 查、产前筛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婚前医 学检查、产前筛查) 市卫健委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市卫健委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事故的;未经 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 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 明文件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 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 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 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 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 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 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 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 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 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使用假学历骗取考 试得来的医师证的行政处罚 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 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 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 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 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 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 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 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 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 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 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 政处罚。” — 224 市卫健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 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非医师行医 的行政处罚” 225 市卫健委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 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消 市卫健委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工作的行政处罚 市卫健委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 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 液的行政强制 226 — 27 227 《医师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事项重复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伪造、变造、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与“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 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 政处罚”合并 — 228 市卫健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 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强制 — 28 市卫健委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 浆活动的行政强制 229 市卫健委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的行政强制 231 232 230 233 234 行政强制 与“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 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 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合并 行政强制 与“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 处罚”合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 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 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没有罚责 行政强制 取消 市卫健委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 活动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与“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 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合 并 市卫健委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取消 市卫健委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 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消毒产品卫 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 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规范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饮用水供水 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产品和用于传染病 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 规范事项名称 市卫健委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 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事项重复 处罚” 235 市卫健委 对未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提供必要 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 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236 市卫健委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但发生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等行为的企 业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 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 办法》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 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 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行政处罚 — 29 市商务局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行 政处罚 237 238 239 240 241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学校未根据 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 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 未进行安全教育且提供必要的 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 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 1 日修订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规范事项名称 — 242 — 30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市商务局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 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但已不再 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等情 况企业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 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 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 求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对实施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 为的处罚 市商务局 对实施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 为的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 机构审批 市商务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的行 政处罚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行政处罚 取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第 24 号) 2020 年 7 月 1 日废止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外国投资者 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 负面清单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 年 3 月 15 日通过,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变更事项名称为“对外国投资 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 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 资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 年 3 月 15 日通过,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 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 办发〔2022〕2 号)已删除该事项 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 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2022〕2 号)附件第 430 项明 确,该事项为省级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 2022 年 3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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