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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7〕5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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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7-13020R-2016-13017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人社发〔2017〕59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 接结算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 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20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 发〔2016〕29 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 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 年 8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医保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 2017 年 8 月 25 日印发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依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 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20 号) 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6〕2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基本 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州)级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政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落实情况。省、市(州)两级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机构,由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 协调指导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数据生成、数据储存和数据交换,负责省际间 和省内市(州)间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市(州)级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完成本辖区内跨省 和跨市州以及市州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各级 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异地就医人员备案、费用结算和清算 以及费用审核、协议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 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实行直接结算。 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补助、个人账户、职工医保大病互助、居 民医保大病保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 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 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异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三)异地急诊人员:指在统筹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 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4-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 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有效期至参保人员主动变更为 止。 (二)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 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备案手续。 (三)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 办机构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 入院证明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备案手续。 (四)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 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 销,待遇政策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统筹管理,就医地经 办机构应与参保地经办机构加强沟通,协同监管。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异 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 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 -5- 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 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协议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 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建立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身份核实制度。 第五章 结算支付政策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 算。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参 保地政策结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费用结算执行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在市级协议医疗 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参保 人员在非省级协议医院和市州协议医院就诊时,执行参保地政 策。 第十五条 已纳入单病种管理、大病保险、门诊特殊病、日间 手术等待遇政策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应结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 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参保人员未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办理报账 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协议医疗机构 的医疗费用明细,按照医保支付待遇政策核算支付结算额度,不 得采用手工录入方式进行医保支付结算。 -6-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 疗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1.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因突发疾病进行门诊急救或抢 救 72 小时内转住院的医疗费用除外) ; 2.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 不纳入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 额垫付,带住院相关资料(包括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和 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 政策办理医保支付结算。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 定向协议医疗机构支付已经审核确认的医保基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在本辖区协议医疗机构发 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 第二十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在 规定时间内向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异地就医费用。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医疗费用审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时间与 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资料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 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4.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票据; -7- 5.其它资料。 第二十一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医保 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确定年 度履约保证金返还额度。 第七章 医疗费用清算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省、市、县三级经办机构 之间确认并划拨有关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以省为单位,按月与其 他省(市、区)进行统一清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 就医住院费用采取按月逐级上解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 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采取年初基金归集,年终清算模式,由省级 经办机构统一清算。 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实行按月 清算。省级经办机构负责跨省和省内跨市州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业 务,各市州之间不进行费用清算。各市(州)经办机构应在收到 省级经办机构下达的清算通知书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跨 省和跨市州异地就医费用清算。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医保支付费用由省、市 级经办机构定期与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清算。清算内容包括异地就 医基金财务收支和相关资料移交。财务收支清算包括各统筹区在 清算期间实际发生的基金归集、支出和基金存款利息及协议医疗 机构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拒付资金分割。 第二十六条 预付金账户存款利息、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拒 -8- 付资金按年度清算。 第八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制 度。城镇职工医保预付金由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足额上解。城乡居民医保省级预付金由省 级财政部门从每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归集到省级 财政专户;市级预付金可由各统筹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年 度归集额度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预付金额度按年核定,每年清算一次。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额度测算办法:预付金省内跨统筹区部分 (以下简称省内预付金)以上年度本市州第三季度省内异地就医 清算资金为标准核定额度;预付金跨省部分(以下简称跨省预付 金)以上年度平均两个月本市州跨省异地就医实际发生费用为标 准核定额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额度测算办法:某县 当年应归集结算基金=某县(上年度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 资金+上年度省(或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资金)占上年 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比例(%)×本年度筹资总额±上年度结 算基金结余额。 第二十九条 异地就医预付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管理。省、市财政部门 设立财政专户,省、市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 第三十条 异地就医预付金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 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 -9- 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预付金管理办法》 (湘人社发〔2017〕14 号) 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章 协议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 承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发生中止医 保服务、取消或新增等情形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全省异 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须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统一公布。跨省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由省级经办机构报部 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当地医 疗保险协议管理,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双方 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应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协议医疗机构的谈判机 制,严格协议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 医疗机构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 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 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 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实 现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实时审核和监控,遏制违规行为。建立省、 - 10 - 市、县三级联动异地就医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防止骗保事 件发生。各级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对就医地协议 医疗机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 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配合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同时上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定期开展异地就医专项稽查工 作,并将稽查结果与履约保证金返还挂钩。对违反医保政策和医 疗服务协议的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将予以通报,并督促其整 改。对情形或后果特别严重的,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医保管理的 监督机制,完善监督举报、信访制度,及时处理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工作中的举报、投诉事项,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医保异地就 医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督促、指导经办机构和协议医 疗机构做好相关信息化工作。 第四十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全省医保 信息化建设规划,做好本级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HIS)与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的对接和运行维护,实现数据实时 - 11 - 交互,确保异地就医业务的顺畅高效运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 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十三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 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第四十四条 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 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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