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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201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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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冈 山 大 学 文 件 井大发〔2017〕12 号 关于印发《井冈山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 知 各学院(部)、单位,各部门,工会、团委: 《井冈山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经 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井冈山大学 2017 年 6 月 15 日 - 1 - 井冈山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 充分发挥住房的使用 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职工住房,是指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即周 转房)、引进人才住房、已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的住房,包括车库、 储物间。 第三条 学校成立住房管理委员会,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为 主任,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工会、人事处、保卫处、 计财处主要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处分管房地产的处领导为成员,委员 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委员会负责制订教职工住房管理的有关 规定报学校审定,审核成批住房的招租方案,清查并处理违规用房 行为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教职工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开、公平、 公正、依法、依规管理教职工住房,维护学校及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教职 工的住房申请报告及相关信息,对其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房屋的公有部分和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擅占和损坏, 严禁乱拆、乱改、乱搭、乱建。违者,必须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 引致的维修费用和损失。 第二章 周转房的管理 - 2 - 第七条 周转房是指学校租赁给无房或住房有特殊困难的教职 工短期居住的过渡性公有住房,不是福利房。周转房的调配和管理 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周转使用的原则,实行有期限、契约化 的有偿使用管理。 第八条 周转房租住条件 1.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吉安市中心城区均未购买商品房、房改 房、集资房、经适房和拥有自建房的,可租住周转房。 2.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吉安市城区有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 经适房或自建房,但本人因患重病或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或经常需值 夜班等,可租住单间周转房。 3.外聘教师(不含外教)、我校教师培养的校外研究生、博士 后、来校学术交流人员等,若需临时租住周转房,在有房源的情况 下,可享受正式教职工同等待遇。 4.除外聘教师外,其他外聘人员,若配偶、父母、子女非本校 教职工,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租住单间房,不允许租住套房。 第九条 住房安排上,原则上在哪个校区上班,安排到哪个校区 居住。在有房源的情况下,若为 35 周岁以下的单身教职工,安排一 人一间住房;若已成家或离异或丧偶或 35 周岁以上的单身教职工, 安排一室一厅或一室半套房。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本校教职工,仅以就高的一方计算分房。 第十一条 周转房租住程序 1.新入校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分配程序。凭人事处开具的报到证 明及住房安排要求,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填报的《井冈山大学周转 - 3 - 房租住申请表》,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及有关规定分配,先到 先选。 2.现有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分配程序。在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井 冈山大学周转房租住申请表》 ,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经所在单位主要 负责人签字审定后,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及 有关规定分配。 若 2 人以上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同时申请同类周转房,打分排队 选房。按照申请人的职称职务、校龄、工学龄等打分。本校双职工 按就高的一方计算。申请人总积分=职称职务分+校龄分+工学龄分 (不含校龄)+加分,其中: (1)职称职务分:教授 20 分、正处 18 分,副高 15 分、副处 13 分,中级职称 10 分、正科 8 分,助教职称 5 分、副科 5 分,其他(含 科员及以下)3 分。 (2)校龄分:每年 1 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 1 分,不满半年计 0.5 分。以人事处备案为准。 (3)工学龄分(不含校龄) :大中专以上毕业的工龄分从入校 年限为起点,其他人员从参加工作年限为起点。参加工作者,中间 由于自动离职和因故被除名以及触犯刑律在服刑期间均不计算工 龄,如重新参加工作则按新参加工作时间起再计算工龄,但前后间 断工龄可以相加。每满一年计 0.5 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 0.5 分, 不满半年计 0.25 分。 (4)加分。本校双职工加 5 分。 在总分相等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优先选房:职称职务高低、 - 4 - 任职先后、校龄长短、工学龄(不含校龄)长短、年龄大小。 第十二条 调房。同面积调房或大的面积调小的面积,由资产管 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审批。 若同一套(间)住房,有 2 人以上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同时申请 调入,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打分排队。 第十三条 租金计算办法 1.基础租金:按照吉安市有关文件执行,目前基础租金标准为 5 元/㎡,按使用面积计算。今后,吉安市调整租金标准时,随新标 准变更。 2.房租的计算。周转房租住年限在 5 年以内,按基础租金计算 房租。第 6 年、第 7 年、第 8 年分别按基础租金的 110%、120%、130% 计算,以此类推。从第 25 年起,一律按基础租金的 300%收取房租。 3.租住年限的计算。现已租住了周转房的教职工、未租住而拟 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其租赁年限从进校工作的下一年 1 月 1 日起 算。享受免房租年限的教职工,其租赁期限自免收房租期满的次月 起算。 2017 年 2 月参加了 2015/2016 年进校的硕士集中分房的教职 工,其租赁年限从 2017 年 3 月起算。 本办法下发后,新进校工作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其租赁年限 从签订《井冈山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的次月起算。享受免房租年 限的教职工,其租赁期限自免收房租期满的次月起算。 4.以下情况,不论租赁时间长短,仍按基础租金收取房租: (1)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吉安市中心城区均无商品房、房改房、 - 5 - 集资房、经适房和自建房; (2)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吉安市城区已购买商品房、房改房、 集资房、经适房等,但尚未入住。此类情况,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 起,满 3 年即视为入住。 若因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等原因,导致合同签订后 3 年内不能 入住,需出具有关证明。 (3)本人因患重病或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或经常需值夜班等原因 租住了单间周转房。 5.租金减免。周转房月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 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但住房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 收租金不予减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 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 行。 6.上述第 4、5 点,申请人务必如实报告,申请租金减免还须 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务必认真核实,资产管理 处将在网上公示,相关审核审批领导名单一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执行。 7.入住钥匙在 15 日以前交付,当月房租按半个月收取;15 日 后交付,当月不收房租。房租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工资不是由计划 财务处发放的,每年 6 月份及 12 月份预缴下 6 个月房租,由资产管 理处代收代缴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承租人接到租房通知后,到资产管理处签订《井冈山 - 6 - 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缴纳履约保证金,领取住房钥匙,双方现场 检查、核对住房设施,若有损坏,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审 核后报后勤保障处维修。此后,以下易损易耗项目由承租人负责维 修:一是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二是分户水表后的 水管、水龙头等给排水设施;三是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 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履约保证金标准:单间房 500 元,一室套房 1000 元,二室套房 2000 元,三室套房 3000 元,四室套房 4000 元。退房时,无违约行 为,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接收住房之次日起,无特殊情况,15 日历日以内搬 入。逾期视为放弃,学校收回住房。 第十六条 学校不提倡公房装修,需要装修的,必须向资产管理 处提交书面申请和装修方案,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协议书,方可 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自理。装修增添的各种装饰设施一律视为公有, 承租人向学校退房时,装修设施不许拆除和破坏,学校对装修费用 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七条 租赁的变更或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 (1)承租人要求终止租赁。 (2)承租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资产管理处批准调房的。 (3)承租人调离、辞职、除名、去世、停薪留职一年以上,若 其直系亲属在校工作且符合租用该房条件,可以由直系亲属续租。 否则,须退回学校。 - 7 - 直系亲属是指和夫妻双方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包括自然直系 血亲、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子女、继父母)。 (4)工资不是由计划财务处发放的,本人 3 个月以上不交房租 者。 (5)承租人转租或转借的。 (6)无正当理由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7)因学校建设发展、房屋管理等需要,须拆迁的。 (8)其他违反房产管理规定的。 2.承租人退回住房时,应打扫干净,保持公物完好,损坏的要 自行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1.下列行为,属违规行为: (1)私自将本人住房转租或转借给非直系亲属; (2)私自将本人住房(含车库、储物间)用于生产、商务等活 动; (3)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私自搬入或私自调房; (4)所租房为应退而未退的。 2.违反上述第(1) (2)条的,对承租人收取违规使用周转房 费,标准为该套(间)住房使用面积 X 基础租金 X6 个月,由计划财 务处代扣。违规者必须在 15 天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或累计处罚 达两次的,永久取消其周转房租住资格。 3.违反上述第(3) (4)条的,违规者必须在 15 天内进行整改。 逾期不改的,按其应缴房租的 2 倍收取房租。 - 8 - 4.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周转房租赁人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进修或出国 (境)逾期未归、被开除公职等,须将周转房退回学校,若其个人 财物超过一个月仍留在房间内未清理的,由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 承租人原所在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周转房,清理财物所造成的损 失由租赁人自负。 第三章 引进人才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条 新进校的引进人才住房的分配。凭人事处开具的《引 进人才住房安排通知单》及引进人才协议复印件,资产管理处按“先 来先得”的原则予以安排。缴纳履约保证金,领取住房钥匙。履约 保证金标准、入住时间要求、装修维修规定见第十四、十五、十六 条。 引进人才住房属于工作用房性质,引进人才对引进人才住房只 有居住使用权。免租金使用年限按引进人才协议、考核结果等确定; 教学、科研考核不合格者,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引进人才住房待遇, 按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引进人才不再为学校服务时(含调离、退 休、去世等),其引进人才住房必须退还学校。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现有房源不能满足引进人才住房需求的情 况下,自本办法下发后的次月起,对实得住房使用面积不足的部分 进行补助,随工资发放。每月补助金额=(应得住房使用面积-实得 住房使用面积)×基础租金。应得住房使用面积为人事处根据引进 人才协议、考核结果等确定的应得住房建筑面积×0.8;基础租金目 - 9 - 前为 5 元/㎡,今后,吉安市调整租金标准时,随新标准变更。下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已入住引进人才住房的人员将住房退回学校, 从住房退回的次月起,每月随工资发放补助。每月补助金额=应得住 房使用面积×基础租金。退回的房屋的使用面积大于应得使用面积 的,按应得使用面积补助。 符合享受引进人才住房待遇、但学校未安排其相应住房者,以 及新引进人才,若不需学校安排住房者,按上述办法发放补助。前 者补助时间从本办法下发的次月起算,后者的补助时间从人事处提 供的报到时间的次月起算。 在学校购买了集资房、房改房的,每月补助金额=(应得住房使 用面积-实得住房使用面积-集资房、房改房使用面积)×基础租金。 只补不扣。 住房退回学校的,以及不需要学校安排或学校未安排住房者, 若今后有需要,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按第二十三条参与排队分房; 也可要求分配小面积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助。 第二十三条 现有引进人才的住房调配。同一套住房,若有 2 人以上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申请调入,排队确定人选。 按人才引进类别排队,同类别的按人事处提供的进校报到时间 先后排队。若夫妻双方都是引进人才,在同年同类别进校的引进人 才中,排第一位。若有 2 对以上的夫妻双方都是引进人才,且属同 年同类别,按进校报到时间先后排队。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 1.下列行为,属违规行为: - 10 - (1)私自将本人住房转租或转借给非直系亲属; (2)私自将本人住房(含车库、储物间)用于生产、商务等活 动; (3)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私自搬入或私自调房; 2.违反上述第(1) (2)条的,对违规人收取违规使用引进人 才住房费,标准为该套住房使用面积×基础租金×6 个月,由计划 财务处代扣。违规者必须在 15 天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二 次处罚。累计处罚达两次的,取消其引进人才住房待遇。 3.违反上述第(3)条的,违规者必须在 15 天内进行整改。逾 期不改的,如属免租金住房,则收取租金;如属应缴租金住房,按 其应缴房租的 2 倍收取房租。 4.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项,参照“第二章周转房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已售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维修 1.已出售的住房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购房人负责, 自用部位、自用设施指:门、窗、地面、墙面、阳台及护栏、水电 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和配件,卫生器具相关的下水管及清堵,等。 2.已出售的住房内部渗漏,影响下层住户,由渗漏户负责维修, 并承担有关费用。 3.房屋公共部位与共用设施的维修由购房户向资产管理处提出 申请,经学校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维修。 - 11 - 第二十七条 房屋处置 1.购买了全产权的教职工对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 人逝世,可由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继承。 2.根据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 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 号)中第五 条规定,教职工因离世、辞职、调离或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及其它 原因,处置产权住房时,需经学校批准,只能出售给本校教职工, 不得转让给校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其产权归学校和教职工个人 共同所有,教职工个人无权将房屋私自转借或转租他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井冈山大学教职工住 房管理规定》(井大发〔2008〕13 号)同时废止。 井冈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 12 - 2017 年 6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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