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 关于印发《新时代首都师范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首都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首都师范大学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首都师大党发〔2019〕20 号 ★ 各院(系)、单位党委、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 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推进落 实《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 师师德考核办法》《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 指导意见》等要求,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学校党委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首都师范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准则》《首都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首都师范大 -1- 学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28 日 -2-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高尚师德师风,引导 教师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 “四个引路人” “四个相统一” “六个要”的时代要求,打造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 《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京教工〔2019〕 33 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清醒;不得在教育 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 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与校园和谐,自 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或危害国家安 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 持家国情怀,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 -3- 文化教育,自觉弘扬主旋律,积极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 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 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不得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 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坚持 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育规律 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 和身教相统一,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 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学会正确的思维方法;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 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 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 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无关的事宜,不得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不得 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 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 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协作,规范使用自媒 体,自重自爱;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 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在工作时间 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 -4- 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 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 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 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 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 为人正直, 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不得在招生、考 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 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 期间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弘扬科学精 神,勇于探索,发扬民主,协同创新。不得索要、收受学生、 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 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 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 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不得违规使用科 研经费,不得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积极奉献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 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社会正 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 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5-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践行“四有”好老师、 “四个引路人” “四个相统一” “六个要”的时代要求,根据 《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京教 工〔2019〕33 号)等规定,对我校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教师是指全校所有聘任上岗人员。 二、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 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牵头、各院系单位具体落实、 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各院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 责任。 三、广大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 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 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 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6-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 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 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 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 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 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 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 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 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 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 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 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 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 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 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 国(境) 。 -7-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 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 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 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 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 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非法组织活动 等。 (十二)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和行为。 五、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 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 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等,以及取消 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 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 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 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 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 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 -8- 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给予党纪处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七、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师德失范行为的认 定和处理工作。 (一)院系单位发现本单位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 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情况,提出初 步处理建议,及时向教师工作部上报书面材料。 (二)教师工作部接到材料后,会同纪委(监察室)、 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对情节严重,涉嫌违 反党纪、政纪以及违法的行为,由纪委(监察室)、人事处 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处理手续。 (三)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教师工作部 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师德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在参考院 系单位处理建议的基础上,并经过有关机构(如教学指导委 员会、学术委员会等)认定,相关职能部门拿出初步处理意 见,提交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处理意见报党委常委会、校 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涉及违纪违法的,纪委(监察室)、人事处将处 -9- 分、处理决定一同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和教师本人;未涉 及违纪违法的,由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 单位和教师本人。 (五)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 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 容。被处理教师对纪律处分决定如有异议,按照上级相关规 定进行申诉。对违反师德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师 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复 核结论。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 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八、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 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 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 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 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 良社会影响; - 10 -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九、师德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师德 建设统筹、协调、组织等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党委教师工作部。 十、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单位行政主要负 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说明,由学校依 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十一、此前印发的有关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定,凡与本意 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 11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师 德师风建设,不断巩固深化“六个着力”师德师风建设体系, 打造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 办法》 (京教工〔2019〕33 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师德考核是对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 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六个要”的时代要求 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评定,促进教师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 修养,积极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 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 神圣使命。 第二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师德考 核要尊重教师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促进教师 专业化发展,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 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 师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 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 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全校所有聘任上岗人员。 - 12 -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负责师德考核工作, 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师德考核工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建设 委员会负责全校师德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七条 考核依据《新时代首都师范大学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准则》,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 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 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 会等十个方面。 第八条 师德考核注重记录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 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实行年终考核。 师德考核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同进行。 第九条 师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 合格四个档次。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事 迹突出,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 师,年度师德考核档次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 过参加年度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 20%。师德年度考核为基本 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师德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实行“一 票否决” 。 - 13 -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师德建设委员会部署全校师德考核工作,研究制 定师德考核表(见附件),在学校年度考核表中增加师德考 核评价一栏,由各院系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实施考核 工作。 (二)各院系单位师德建设工作,一般采取个人自评、 同事互评、学生测评,院系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三)各院系单位将本单位师德考核结果报教师工作部 审核、备案;报人事处纳入本学年度师德师风年度考核成绩 中。 (四)各院系单位要将考核结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 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五)各院系单位对拟作出师德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的,应与当事人谈心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 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 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 优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在师德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 师在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时优先。 第十三条 凡在师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的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 - 14 - 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教师,年度 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教师,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 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 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异议的教 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 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各院系单位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本单位 师德建设情况并及时上报。对师德失范行为早发现,依规依 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密切关注网络师德舆情,对重大师德网络事 件,迅速展开调查,及时回应师生关切。 第十九条 学校网站(教师工作部)设立举报邮箱、公 开举报电话,畅通师德投诉渠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首都师范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5 - 附件 院系单位: 教师姓名: 年 月 项目 观测点 优秀 合格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 ,增强“四个意识” ,做到“两个维 护”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清醒。 二、自觉爱国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与校园和 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三、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 和创新文化教育,自觉弘扬主旋律,积极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忠于职 守,乐于奉献,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 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 相统一,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生树立正 确的理想信念、学会正确的思维方法。 五、关心爱护学生 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 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 协作,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 七、遵守学术规范 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 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八、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 尚。 九、坚守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发扬民主,协同创新。 十、积极奉献社会 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提供专 业服务,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 16 - 日 基本 合格 2019 年 6 月 28 日印发 不合格

20号 关于印发《新时代首都师范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首都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首都师范大学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