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2023年版).pdf
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 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3 年版) 为加强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以下简称“志 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 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大学 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 2022 年 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的意见》(团苏委联〔2022〕 5 号)文件精神,依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 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管理 第一条 岗位申报。各级项目办需结合岗位需求,在充分 调研并与用人单位沟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岗 位需求,其中乡镇、街道等基层一线岗位原则上不低于 90%。 第二条 招募派遣数量。苏北五市共计划招募 1120 人,其 中每个县(市、区)安排 20 个左右指标,其中上一年度被评为 “优秀项目办”的可上浮不超过 50%,当年省定帮促的县(市、 区)可上浮不超过 100%,设区市指标根据实际需求总体统筹。 苏南、苏中地区按试点要求,采取享受同等政策、地方承担费 用的模式实施。 第三条 岗位设置。岗位应紧紧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 —1— 略的有关部署,定位在乡村教育、服务乡村建设、健康乡村、 基层青年工作、乡村社会治理等类别设置。县(市、区)项目 办原则上只安排 1 名志愿者,志愿者人数在 30 人以上的最多安 排 2 名。 第四条 续签管理。各县级项目办要严格控制续签岗位人 数,续签比例(续签人数÷在岗服务志愿者人数)要低于 20%。 原则上遵从服务单位意见及志愿者意愿,并从季度考核为“优 秀”的志愿者中择优推荐,经省项目办审核后,确定续签志愿 者名单。 二、招募培训 第五条 “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招募工作由省 项目办按照“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的统一部署制定招募计 划,各服务地、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有意愿参加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 兴计划的学生,可向本校“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项目办进 行咨询或登陆江苏共青团的“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报名管理 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前招募批次的岗位向本校项目办 咨询报名。 (二)上交报名表。报名学生从“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 报名管理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 愿者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 —2— 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三)审核与面试。审核与面试分“校地定向”提前批次 审核与面试、普通批次学校审核和省项目办集中面试两部分。 ①各县(市、区)项目办根据助力乡村振兴公益项目实施 需求,在省项目办指导下,联合结对的高校,进行“校地定向” 提前批次审核与面试。 ②各高校项目办根据普通批次报名情况,协调学校教务处、 学生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 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并进行心理测试,根据考察和 测试结果在“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后台管理系统”中设置志 愿者审核状态。 ③省项目办针对普通批次组织集中面试,确保完成招募指 标。集中面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体检。入选志愿者到指定的三级乙等(含)以上医 院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高校项目办积极组织好本校入选志愿 者的体检工作。 (五)录取并公布名单。省项目办汇总审定入选志愿者名 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 省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服务地、高校项目办共同配合实施。 第八条 “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的培训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 (一)在校培训。由各高校项目办利用毕业生离校前的时 —3— 间,对入选志愿者开展基层工作方法、志愿服务理念、安全健 康、就业创业等基本内容的培训。 (二)集中培训。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学 位证(专科生不需提供)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并 参加集中培训。 (三)岗前培训。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由服务县项目办 负责组织开展县情县貌、乡风民俗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四)岗中培训。服务期间,由服务县项目办组织“志愿 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志 愿服务理念学习和服务工作体会交流,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 和服务水平。 (五)培训期间,在服务县项目办指导下,可通过民主选 举产生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 1 名、副队长 1-2 名,协助 服务县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三、日常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到岗后,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 者共同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 一提供),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 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落实住宿等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 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 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4—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所在学校,服 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享受一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和 落户等政策。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 志愿者应遵守“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 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 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 发挥自身专长,积极组织基层团组织活动和其它志愿服务工作。 (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 成立的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 团费。 (三)强化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筑牢意识形态阵地, 严禁泄露工作秘密,严禁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等。 (四)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 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报告。 (五)加强自我管理,自觉互帮互助,经常开展交流联谊 活动。积极参加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 (六)服务期间,主要精力要用于岗位工作。在不影响工 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 —5— (七)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 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八)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 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志愿者自行 承担。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加强自我管理。服务县项目办有责任 保障和协助志愿者进行自我管理,对涉及全体志愿者切身利益 的事务,须提交全体志愿者讨论后决定。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 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发 挥服务队党(团)支部书记、服务队队长的作用,引导志愿者 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 提出的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 市项目办、省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 省级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 档备查。 第十五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 权。志愿者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 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 2 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 2 天以上 7 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 县项目办审批。 —6— (三)请假 7 天以上 15 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 省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 1 次原则上不超过 15 天,1 年内累计不超过 20 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服务县项目办或 服务单位 2 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同 时上报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在服务县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 7 日或擅自 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第十七条 休假管理。 (一)服务期间,志愿者要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考勤规定。 如因事请假,须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离开服务县 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 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二)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 20 日的探亲假(原则 上单次休假不超过 7 天)。春节期间休探亲假原则上要遵守服 务单位的相关规定。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规定本地志愿者返乡探 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 7 日的,视为违 约。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 并经省项目办批准,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自批准当日起解 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7— 第十九条 对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 经省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将相关违约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五)在“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专栏通报违约志愿者 名单。 (六)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志愿者如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应由服务单位 及其组织关系所在党、团组织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理结 果及时通报省、市、县项目办;志愿者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规 定的,情节较轻的由服务县项目办提醒谈话,情节严重的或仍 不改正的可建议市项目办解除服务协议,由市项目办报省项目 办核准后执行。各级项目办应将处理结果运用于志愿者年度考 核评价中。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 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 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岗位调整 第二十二条 招录人员名单和岗位公布后,只有以下情况 允许申请调换岗位: (1)用人单位对志愿者的专业等需求发生变化; —8— (2)用人单位不再需要志愿者; (3)用人单位对志愿者基本保障能力发生变化; (4)其他省项目办核定过的特殊情况。 各设区市调岗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 10%,调换后基 层岗位比例不低于原有比例。 第二十三条 岗位调换办法。因上述情况需要对志愿者岗 位进行调换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由志愿者、原用人单位、县(市、区)项目办填写 《调换岗位申请书》,岗位调换限定在本地区域进行调整,由 县(市、区)项目办提交至市项目办审核; (二)市项目办统筹审核各县(市、区)提交的调岗申请, 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书汇总后上报省项目办; (三)省项目办最终审核各市上报调岗申请,并通知各县 (市、区)项目办组织志愿者、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原协议自动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调换岗位。到岗服务 3 个月后,因 实际工作需要拟调换岗位的,县(市、区)项目办接受新用人 单位申请后,按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续签调换岗位。服务期满合格并选择续签的 志愿者,需调换岗位的,由市项目办提前汇总《调换岗位申请 书》,报省项目办核准后实施。 五、安全健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项目办为“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非试 —9— 点岗位志愿者统一办理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综合 保障险(试点岗位志愿者的商业保险由服务地参照办理)。“志 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务单位、服 务县项目办、服务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负责,实行一把手责任 制。服务市、县项目办和省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 公司为志愿者理赔。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 以下规定: (一)按照《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安全健康 责任书》的要求,定期开展志愿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检查各 种安全设施,防止交通、水、火、电、煤气、饮食等意外事故 的发生。 (二)志愿者安全健康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根据 《“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联络员工作职责》的有关 规定,上报志愿者安全健康信息。 (三)在组织志愿者外出集体活动时,需预先开展安全知 识学习,制定详尽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志愿者严格遵守。 (四)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及在岗人员月报制 度。每月 10 日前,各市项目办汇总所在地区县项目办上报的上 个月《安全健康零事故及在岗人员月报告单》报省项目办。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 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 — 10 — 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 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 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 开展服务。服务县项目办、省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 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 服务工作的(二甲及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 议;经服务市、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协议期内可 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 下规定处理: (一)县级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 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机构求 救。 (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如遇志愿者出现身亡或 发生集体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应在 2 小时内报省项目办,并 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出具鉴定。由省项目办及时 联系志愿者毕业学校、家属,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在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参照“志愿服务乡村振兴 计划”的管理办法,按照《处置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 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 — 11 — 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服务期间,如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 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市项目办应及时处 理并及时报省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 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省项目办将 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六、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项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要与相关部门 协调配合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 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认定、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把相 关政策落实好、衔接好,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要注意整 合团内资源,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 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动员各方资源,积 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努力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真实、 准确、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志愿者扎根基层创造有 利条件。 七、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服务市、县项目办负责“志愿服务乡村振兴 计划”志愿者的绩效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志愿者的工 作特性,以志愿者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服务业绩以及开展 本职工作之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为主要内容。 — 12 —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期间,各级项目办联合服务单位按季度 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种, 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 20%。对 于 2 次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经省项目办批准,提前解除其服 务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于服务期满前对志愿者进行年度 考核。相关情况报省项目办审核,考核结果在《江苏大学生志 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服务证》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六条 志愿者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市、省优秀 志愿者。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每年 7 月份,市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志愿者离岗时间,并做好志愿服务鉴定工作;志愿者应在与 服务单位和市、县项目办对接好相关离岗工作后方可离岗。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 省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