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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000 免罚决字〔2022〕4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许昌龙生源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5387714U 住址: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 段 2400 号 电话:(0374)27880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晓咏 职务:经理 本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 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由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转发《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日报》推送显示:你公 司 2022 年 5 月 27 日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COD)超标 (单因子超标)排放,超标日均值为 225.54mg/l,排放标准为 150mg/l,超标倍数 0.5 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 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2 年 5 月 27 日在线 监控超标数据;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但由 于你单位在线数据超标时及时向市监控信息中心和许昌市 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打报告,说明在线监控设备原因导致 数据异常,开发区分局和第三方运维东营祥益工贸有限公司 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 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 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 号)内容,你单位在线数据 超标行为符合无主观过错的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单位免 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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