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附件3: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pdf

じò ぴé今生最爱8 页 191.256 KB下载文档
附件3: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pdf附件3: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pdf附件3: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pdf附件3: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pdf附件3: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pdf附件3: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pdf
当前文档共8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附件3: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pdf

徐工院实设发〔2021〕7 号 徐州工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 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 防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 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 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逐级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实训实验室 安全工作职责。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训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 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 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 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 科研活动的所有实训实验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训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 实训实验室的教职工、学生以及短期访问人员、外单位临时来 校从事实验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应用 第六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暂停实训实验室材料采购、财务报销等业务; (三)关停实验室; (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升职升级资格; (五)责令经济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 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责任单位,指校内二级学院(单位)、职能部门; (二)学院(单位)第一责任人,指学院(单位)党政主 要负责人; (三)学院(单位)主要责任人,指分管实训实验室安全 工作的副院长(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四)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实训实验室主任、实训 实验室安全员等; (五)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当直接 责任人为学生时其指导教师视同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 亡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般事故: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或尚可修复的污染事故。 (二)较大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但是造成人 员轻伤,或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或尚可部分修复的污染事故。 (三)严重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造成 10 万 元以上(含 10 万元)经济损失,或不可修复的污染事故。 第九条 责任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训实 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学院(单位)主要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 话或通报批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 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 确定。 (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失 误、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训实验室一般安全 事故发生。 (二)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制定和 张贴实训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未按要求落实逐级实训实验室 安全责任制签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日常安全 管理和检查。 (四)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训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 成他人可随便进出被封实训实验室。 第十条 责任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职责 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同时取 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实训实验室安 全责任人、学院(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学院(单位)第一责任 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 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 员会确定;相关实训实验室暂停材料采购、财务报销等业务, 视情节可给予关停整改处理;责任单位一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 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训实验室较大安全事故 发生。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 措施,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 全事故发生。 (三)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 实训实验室中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危险废 物等)。 (四)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 特种设备、危险废物等)被盗或遗失。 (五)私自改变、改造实训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 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 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学院 (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学院(单位)第一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 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造成经 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具体比例由学 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相关实训实验室给予关停 整改处理,责任单位一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 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训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 故。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实训实验室安全事 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未及 时向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 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 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的定责与追责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 济损失 2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 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形式为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 由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后上报学校,由校 长办公会决定,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形式为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奖、取消升职升级 资格的,由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提交学 校组织部、人事处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 责任追究形式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 委员会认定责任后,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提交人事处等 部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2〕 第 18 号)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提 交学工处按《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徐工院学发 〔2020〕27 号)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责任追究形式为移送司法机关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程 序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短期访问人员、外单位临时来校从事实验人 员,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依照相 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训实验室 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21 年 9 月 15 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6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