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pdf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 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 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财政部教育部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220 号) 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 〔201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 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 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 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 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中央财政和 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0 元,其中 15000 元由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 项资金拨付,其余部分由学校专项生活补贴资助;硕士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7200 元,其中 6000 元由 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其余部分由学 校专项生活补贴资助。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 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院(部) 评审小组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每年发放 12 个 月,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25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600 元。财务处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本人的 本地银行卡中。 第 1 页,共 2 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 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 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 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 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 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 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资助期限顺延。若该生在顺 延期间毕业,则从其毕业日期的下一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的,或因各种原 因退学的,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由研究生院(部)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 制国家助学金预算,制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材料,并报 送财务处办理发放事宜。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 算。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18 年 6 月 28 日 第 2 页,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