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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保罚字〔2017〕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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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7〕46 号 清远市清新区圣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844731587 法人代表:莫刚强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六甲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 年 6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 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常生产,1-14 号窑收集罩处有明显烟 气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相片、询问调查笔录以及 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 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 1 违改字〔2017〕101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 听告字〔2017〕30 号)以及送达回证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 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 定。 处理依据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 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裁 量标准 5“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 10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2 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 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 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陶 电话:0763-5811104 宇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7 年 7 月 26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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