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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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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优化能源消 费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 用,规范耗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国务院关于印 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6〕65 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 号)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直 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耗煤项目)。包 括所有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 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 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是指 耗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煤 炭消费来实现。 — 1 — 第三条 煤炭替代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规划引导、 有序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煤炭替代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重要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 化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煤炭替代工 作,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市、县发展改革、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统计等 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地区煤炭替代工作,统筹兼 顾耗煤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以及所在地大气污染状况、 煤炭消费总量等因素,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耗煤项目煤炭 替代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二章 第六条 煤炭替代实施流程 拟建耗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咨询机 构或自行编制煤炭替代方案,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报告篇章或附件材料。 第七条 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的审查,根据《河南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 399 号)规定的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划分。 (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 — 2 — 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煤炭替代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 (二)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 5000 吨标准煤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煤炭替代方案审查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根 据本地区节能审查权限执行情况自行决定。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 标准和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重点对耗煤项目新增 用煤量的测算分析、煤炭替代方案的可行性、煤炭替代量的 准确性,以及对地区煤炭消费量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 其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耗煤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所在地发展改革委 应将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并会 同相关部门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和煤炭替代实施单位, 按照确定的煤炭替代方案认真落实煤炭替代措施,确保按时 完成煤炭替代任务。 第十条 耗煤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煤 炭替代方案落实全部煤炭替代,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审查认定并出具意见。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煤炭替代核算方法 非电行业煤炭替代来源仅限于河南省行政 区域内,自项目申报前 2 年以来,采取措施形成的煤炭消费 — 3 — 削减量。 第十二条 煤炭替代措施或重点项目可通过以下途径 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同一煤炭替代措施或重点项目形成的 煤炭消费削减量不得重复使用。 (一)淘汰非电行业落后产能。严格实施技术、安全、 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炼焦、钢铁、化工、 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二)清洁取暖改造。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 低能耗取暖方式,包括清洁热源、高效输配管网、节能建筑 等环节,减少替代分散燃煤。 (三)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实施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 源改造。 (四)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充分利用资源条件和产业 基础,扎实稳妥、适度有序的发展风电、光伏、生物质等非 化石能源替代。 (五)城乡居民散煤替代。实施居民生活、商业和公共 领域等散煤替代。 (六)节能改造项目。实施重点节能改造工程,推进能 量系统优化。 (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利用市场机制,开展用 能权交易。 (八)其他煤炭削减或替代措施。 — 4 — 第十三条 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地区分布现状、环境 容量和大气污染环境排名,非电行业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行 地区差别政策。 (一)对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等 7 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及洛阳、平顶山、三门峡 等 3 个重点城市,新上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 1.5 倍 减量替代,项目所在地区系数为 0.67; (二)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重点耗煤城市之外的 其他地区,以及新上耗煤项目新增原料煤总量,实行等量替 代,项目所在地区系数为 1; (三)对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地区,本年度 新上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 2 倍减量替代,项目所在 地区系数为 0.5。 第十四条 电力行业新增耗煤项目,根据全省电力行业 煤炭消费情况,以及全省电源结构优化布局需要,实行等量 替代。 第十五条 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总量是各项煤炭替代措 施(项目)形成的煤炭消费削减量之和,应大于等于耗煤项 目实际煤炭消费总量。 煤炭替代总量计算公式: Q 代  N  K d i 1 i i 其中:Q 代为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总量; — 5 — Q 消为耗煤项目实际煤炭消费总量,Q 消 ≤Q 代; Ki 为采取的替代措施(项目)形成的煤炭消费削 减量; di 为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系数。 第十六条 根据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要求,本着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适时对耗煤项目 煤炭替代标准、地区系数进行调整。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替代方案 煤炭替代方案应包括概述、替代总量及标 准、替代方案、落实措施和结论建议等,内容及深度应当符 合《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编制大纲》要求。 第十八条 煤炭替代方案应当根据项目设计产能以及 行业标准煤耗,测算项目所有煤炭消费总量。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统计部门加强 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监测,建立煤炭替代项目台账,协调督 促煤炭替代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条 因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项 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前,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煤炭替代新 增量,编制煤炭替代补充方案,报送有权限的节能主管部门 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 6 — 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环保、工业和信 息化、质监、统计等部门对本地区耗煤项目的煤炭替代工作 实施监管,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 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年度煤炭消费减量任务目标的 市、县,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 暂停其行政区域内耗煤项目节能审查。对耗煤项目建设单位 未落实煤炭替代方案的,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责令建设单位限 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耗煤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 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节能主管部门应撤销原审查 意见,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 平台失信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编制大纲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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