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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ARP)运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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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资源 规划管理信息系统(ARP)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院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ARP 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现将《中国科学院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ARP)运行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20 年 12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科学院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ARP)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以下 简称“ARP 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及我院相关管 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RP 系统是以科研项目管理为核心,融合综合财 —1— 务、人力资源、科研条件、国际合作和电子公文等功能模块以 及线上业务处理,涵盖计划、执行、统计等主要流程的院综合 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ARP 系统依托中国科技云专用环境建设,是面向院机关及 院属单位提供科研管理和信息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条 ARP 系统按照“统筹规划、协同管理、共用共享、 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职责分工 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网 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 ARP 系统重大事项。 第五条 办公厅(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院网信办”>)负责指导 ARP 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牵头制定 ARP 系统相关制度规范,牵头 ARP 系统运行服务情况 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条 院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ARP 系统 功能的业务指导,负责指导相关模块的需求设计、业务规范、 数据质量以及系统应用。 第七条 各分院负责协调本地区所属单位 ARP 系统运行 管理工作,协助开展 ARP 系统监督检查及应用培训等相关工 作。 第八条 —2— 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 ARP 系统的运行管理工 作,应明确本单位 ARP 系统工作协调部门以及 ARP 系统运行维 护支撑部门,制定本单位 ARP 系统相关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 业务流程,做好本单位 ARP 系统运行经费及配套条件的保障工 作,确保本单位 ARP 系统安全高效运行,配合国家及我院相关 工作。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院 网络中心”)是 ARP 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负责 ARP 系统的 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支持工作,具体负责为 ARP 系统业务需求 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研究编制 ARP 系统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运行 规范,为 ARP 系统提供应用培训和技术支持,保障 ARP 系统基 础环境及 ARP 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配合国家及我院相关工 作。 第三章 第十条 使用管理 院属单位按程序申请部署 ARP 系统,未经批准严 禁接入。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院属单位 ARP 系统上线 申请表》(附件),经院网络中心技术审核,人事局、条财局、 办公厅(院网信办)审批同意后,院属单位可部署(退出)ARP 系统。 第十一条 院机关各部门指导院网络中心制定本部门职 责范围内功能模块的业务流程、系统角色和权限,确定系统应 用指标体系及应用规范,以 ARP 系统为核心平台,指导并推动 —3— 全院相关业务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制定本单位 ARP 系统的业务流程、 系统角色和权限,依据 ARP 系统应用指标体系及应用规范使用 和管理 ARP 系统,以 ARP 系统为核心平台,开展本单位科研管 理工作。 第十三条 院机关各部门及院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 政务信息系统,应充分利用 ARP 系统和现有信息系统,通过升 级改造满足新的业务需求。 第十四条 ARP 系统提供标准的开放互联接口服务,可为 院机关各部门及院属各单位已有信息系统提供相关数据推送 服务。ARP 系统原则上只推送数据,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 位其他信息系统应向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 平台)推送相关数据,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院网络中心应根据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 位的使用需求,定期进行系统升级,持续完善 ARP 系统功能。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数据管理 院机关各部门应规范 ARP 系统基础数据指标 库,督促院属各单位及时维护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ARP 系统数 据,主要业务统计数据应以 ARP 系统数据为准。依照院政务信 息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共享 ARP 系统资源信息。 第十七条 —4— 院机关各部门可调取和使用其业务范围内的 全院 ARP 系统数据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全院 ARP 系统数据及 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统一汇聚到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通过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ARP 公共管理平台)申请使用其他部门的共享数据。跨部门 数据共享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且明确使用目的和范围,不得超 目的、超范围使用相关数据,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 式提供给第三方,共享数据审批流程实行线上审批。 第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 ARP 系统数据质量 提升机制,持续提升 ARP 系统数据质量,保障系统数据的准确 性、完整性和时效性。院属各单位的 ARP 系统数据资源归本单 位所有,应建立数据资源共享机制,经本单位批准后按流程共 享。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运维管理 ARP 系统的运维服务范围主要是运行服务、运 营服务和数据服务。院网络中心负责 ARP 系统基础环境运维、 ARP 系统运维(含移动端应用程序)以及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平台(ARP 公共管理平台)运维,应参照业界运维规范和标杆, 持续优化提升 ARP 系统运行服务水平和运维能力,提高系统用 户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院网络中心应建立覆盖院所两级的运维体 —5— 系,实现对人员、过程、技术和资源的规范管理。院网络中心 应实现 ARP 系统开发和运行一体化,建立标准运维服务目录, 实现集中的运行监控、“一站式”应用和服务反馈,面向全院 提供统一的技术服务支持平台。 第二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 ARP 系统应用运维, 确保相关系统和软件的稳定运行。应规范系统配置管理、变更 管理和发布管理等运维过程管理,加强运维人员教育和培训, 建立所级技术知识库。 第二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及院网络中心应重视运维队伍 的建设发展和管理考核,要加强教育和培训,提升运维人员技 能,确保骨干运维人员的安全可信。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 ARP 系统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 标准建设和维护,严格落实国家和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院网络中心承担 ARP 系统基础环境运行安 全,ARP 系统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应用安全。院网络中心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 评测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院网络中心应实时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定期 对 ARP 系统进行安全扫描和安全审计,建立 ARP 系统数据备份 和灾备机制。ARP 系统的管理员账号、ARP 专网 VPN 账号必须 —6— 使用高强度、双因素认证的口令并定期更改,明确 ARP 系统安 全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及时通报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定 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二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 ARP 所级系统的数 据安全和应用安全,配合院网络中心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定期 进行数据灾备和安全演练。院属各单位的 ARP 系统管理员账 号、ARP 专网 VPN 账号必须使用高强度、双因素认证的口令并 定期更改。院属各单位应重视人员权限管理,及时根据人员在 岗状态调整访问权限。 第二十八条 ARP 系统是我院内部信息系统,ARP 系统(含 移动端应用程序)中各类信息均按院内部信息管理。如需公开 或转发至互联网等,除注明主动公开的信息外,需本部门本单 位按信息发布流程严格审批。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 办公厅(院网信办)牵头对 ARP 系统运行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 ARP 系统数据质量和重大安全事件 情况。 第三十条 办公厅(院网信办)会同条财局对 ARP 系统的 运行服务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院网信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院网络中心应每年定期发布《ARP 系统运行 服务年度报告》,报送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并通过网 —7— 站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运维服务情况,接受院机关各部门和院 属各单位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有下列行为的,由办公厅 (院网信办)会同院机关有关部门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 接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擅自接入 ARP 系统。 (二)违规使用、监管不力,造成 ARP 系统信息泄露的。 (三)对故障处理不积极配合,造成 ARP 系统网络重大故 障或信息系统长时间中断的。 (四)对 ARP 系统有关工作不积极配合,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对 ARP 系统数据质量把关不严,造成院相关统计数 据出现重大失误的。 (六)利用 ARP 系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附 则 ARP 系统所涉及知识产权、品牌等归中国科 学院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院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院属单位 ARP 系统部署申请表 —8— 附件 院属单位 ARP 系统部署申请表 〔20 〕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部署类别 • 部署上线 • 系统拆分 • 系统合并 • 系统退出 情况描述: (1.部署上线:请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财政部批准开立的财政账户相关信息; 2.系统拆分<合并、退出>:请描述拆分<合并、退出>情况,并附相关证明。 3.附系统实施方案) 申请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院网络中心技术审核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9— 号 人事局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条财局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办公厅(院网信办)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 10 —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20 年 12 月 21 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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