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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自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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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自律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储量 服务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中国矿 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是指上市融 资、并购重组及矿业权转让,以矿业权作价出资或合作、 矿业权抵押贷款和国有资产等公共利益事项及海外勘查开 采等市场行为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评估、咨询、 鉴定,以及政府部门不再进行直接评审等业务。 第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报告编制是指矿产资源储 量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勘查区、探矿权和采矿 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估算,并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是指矿产资源储量机构及其专业人 员,根据委托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所估算的矿产资源 1 储量,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的专业服务行为。 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关的咨询、鉴定是指矿产资源储量 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根据委托进行与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 咨询、鉴定业务,并出具咨询意见或鉴定意见书的专业服 务行为。 第三条 矿业权人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 估算、确认矿产资源储量的,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机构 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涉及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矿业权延续、转让、出 让,划定矿区范围,矿山闭坑,并购重组,以矿业权作价 出资或合作,矿业权抵押贷款,证券和国有资产等公共利 益事项及海外勘查开采形成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委托人 委托的其他事项,以及政府部门需要进行评审的业务等, 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 会(以下简称储量专委会)是矿产资源储量机构及其专业 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 管理,接受自然资源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和社会监 督。 第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应为中国矿业 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会员,平等享有章程规定 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本协会定期公布会员名 2 单。 第六条 储量专委会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 合法权益。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 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第七条 储量专委会对会员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 况及时报告自然资源部并通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 关单位。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人员 第八条 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人员应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师 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个人会员。包括具有矿产勘查、矿 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价等专业知识 及实践经验的矿产资源储量从业人员。 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胜任人制度,胜任人为中国矿业权 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高级会员或资深会员。 第九条 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人员从事矿产资源储量业 务,应在储量专委会办理执业登记,接受自律管理,履行 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储量专委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人员的信用 评价工作,其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文件、相关证明和 3 其他资料,以及为开展公允的矿产资源储量业务所需的必 要协助; (二)拒绝任何组织、个人对矿产资源储量业务进行 非法干预; (三)签署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行业规则、准则等;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从事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予以保密; (五)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六)接受储量专委会的自律管理,履行中国矿业权 评估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 矿产资源储量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 名义从事业务; (四)签署本人未承办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 见书; (五)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 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签署虚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书;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矿产资源储量机构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储量机构应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 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单位会员,并具备储量专委会规定的 专业技术能力,接受储量专委会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储量专 委会将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一)注销工商登记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违反行业自律管理有关规定被除名的。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 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矿产资源储量 报告或评估意见书的客观、真实、合理。 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 5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则、规范、准则的 要求,认真履行有关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控执业 风险。 第十七条 储量专委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机构的信用评 估工作,各机构诚信档案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储量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矿产资源储量 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矿产资源储量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 损、诋毁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矿产资源储量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 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业务; (五)出具虚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书; (六)聘用或者指定非储量专委会会员从事矿产资源 储量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业务程序 第十九条 委托人自主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 储量机构。由双方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各 自的权利和义 务。 6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矿产资源储量机构支付费 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矿产资源储量机构或者专业人 员出具虚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书。 第二十条 委托人、矿业权人及资料提供方应当对其提 供的权属证明、地质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储量机构开展矿产资源储量业务 应指定有关专业人员承办,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 书应由承办的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开展资本市场矿产资源储量业务,应由胜任人负责并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承办,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书 应由胜任人和承办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胜任人、专业人员,对其签字并出 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书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书实行统一 编码制度,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书前,应获 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统一编码,并附在扉页。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机构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或评估意见书归档,并妥善保存档案。 第五章 行业自律监督管理 7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中国矿业权评估师 协会执业自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自律惩戒,视情节严重给 予相关机构和人员劝诫、警告、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直至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违法犯罪线索移 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机构收到警告、内部通报批 评、限期整改自律惩戒的,惩戒期间停止开具执业诚信证 明,并视情节严重,停止 1-6 个月统一编码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律惩戒事项将记入诚信档案,通报自然 资源部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向社会公 开。涉及到国有资产和证券业务的,同时通报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和证券行业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 储量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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