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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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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学生〔2021〕1 号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修订)》的通知 国家开放大学各分部、学院: 现将《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21 年 9 月 6 日 (依申请公开) 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为表彰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和引领 作用,展示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风采和学校人才培养成果与 质量,激发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学以致用,同时激励毕业生在职业 生涯和未来生活中继续学习,积极进取,国家开放大学决定每年开 展一次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为保证评选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和名额 (一)评选对象为国家开放大学当年本科和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以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及相关学院为单位,根据 其当年毕业生数量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万分之六)确定,毕业 生在 1 万人以内的最多可评 8 人。 (三)符合第二条第四款所列条件者,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 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品德高尚、行为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 在读期间表现优异,在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本专业课程平均成绩和综合 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成绩均不低于 75 分。其中, 未设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作业)的专业,则按综合实践类 课程(如综合实训、综合实践等课程)成绩计算。 (四)毕业后一年内或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名额 —2— 限制并可适当放宽第二条第三款中所列成绩要求。 1.独立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中国人民 解放军战区级及以上奖励者。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级党委和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和国家各部委 授予的奖励,省级党委或政府所属委、办、厅(局)等部门授予的 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和青年五四奖章等类似 奖项也视为省级奖励。 2.独立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大型集团总公司的先进个人、劳动 模范或集体荣誉者。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或出版原 创性的专著者。 第三条 评选组织 (一)国家开放大学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组织成立国家开放 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由总部和部分分部及相 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相关教学与管理部门负责人组 成,主任由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决定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的重要事 项,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总部学生工作与教师发展部为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评 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分部及相关学院设优秀毕业生评审组,由分部及相关学 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成人员由各分部及相关学院 自行决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总部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 分部及相关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推荐工作。 —3—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总部印发本年度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 及实施方案,部署本年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二)分部及相关学院按照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组织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推荐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三)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对评选工作通知进行公告,并按照 要求推荐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四)分部及相关学院评审组根据推荐名额,确定优秀毕业生 候选人,并公示一周。 (五)分部及相关学院向总部提交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相关材料。 (六)评委会召开优秀毕业生评审会,对分部及相关学院推荐 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进行评审。 (七)评审结果在国家开放大学网站公示一周。如有异议,评 委会提请分部及相关学院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国家开放大学为优秀毕业生获得者发放荣誉证书及奖品 (奖金) 。 第五条 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二)推荐候选人应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兼顾不同的学生群体。 (三)候选人应在学习中心分布、学历层次、地域层次等方面 结构合理。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表彰宣传 (一)国家开放大学印发对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决定,总部、分 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优秀毕业生 —4— 表彰活动。 (二)总部、分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通过广播、 电视、网络、报纸、自媒体等多种媒体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 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分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对此项活动应予 以充分重视,认真做好评选组织工作。 (二)弄虚作假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将撤销其荣誉称 号,收回已颁发的奖品(奖金)及证书,并对相关人员及责任单位 进行处理。 (三)为了提高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质量,总部、分部及相关 学院将对优秀毕业生进行随机回访。 第八条 分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可参照本评选办 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本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学生工作与教师发展部负责解 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5— 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6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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