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办法(试行)-2017.6.pdf
井 冈 山 大 学 文 件 井大发〔2017〕14 号 关于印发《井冈山大学办公用房定额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单位,各部门,工会、团委: 《井冈山大学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并贯彻执行。 井冈山大学 2017 年 6 月 20 日 - 1 - 井冈山大学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公房资源, 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建立办公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14〕2674 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试行)》(教发〔2014〕2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办公用房,包括两部分:一是校行政办公用 房。指校党政领导、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 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接待室、仓库、校史室、档案室、 文印室、广播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不包括学校层面 管理的会议室、接待室等。二是学院及教师办公用房。指学院党 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 室、接待室、党员活动室、学生活动用房等。挂靠各学院的研究 所、中心等办公用房面积纳入学院办公用房面积核算。 第三条 办公用房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 第四条 办公用房配置对象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 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机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不 安排办公用房。 - 2 - 第五条 办公用房实行“二级管理,分类定额,超额收费, 不足补贴。”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用房的分配和调 整。各学院、各部门、单位负责内部办公用房的调配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各学院的人员编制数、领导干部职 数等,是办公用房定额的重要依据。在编制数、职数等确定前, 以现有人数作为办公用房定额的依据。确定后,以编制数、职数 等作为办公用房定额的依据。 第二章 校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八条 校党政领导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办 公基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专项业务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定 额面积总额(X0)计算公式:X0=X1+X2+X3。 (一)办公基本用房定额面积(X1) ,按照正处级 18 平方米 /人、副处级 12 平方米/人、其他工作人员 9 平方米/人核定。 正副处级含退出领导岗位尚未退休的督导员。 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工会、图书馆等单位只核定机关工作 人员办公用房,其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在其服务区域房屋 内解决。 (二)办公辅助用房(会议室、档案资料室等)定额面积(X2), 按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4 平方米/人,不足 5 人的单位按 20 平 - 3 - 方米核定。 (三)专项业务服务用房定额面积(X3),专项业务服务用 房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服务师生员工而使用的房屋,由使 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核实后报学校审定。 若一些人员的办公场所设在专项业务服务用房,则在办公基 本用房定额面积(X1)中作相应扣除。 第三章 学院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十条 学院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总面积(Y0),由管理办 公用房(Y1)、教师工作用房(Y2)、会议室、资料室、会议室、 接待室、党员活动室、学生活动用房等辅助用房(Y3)、补助用 房(Y4)四部分组成。本办法仅用于学院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核 定和管理,不作为学院进行办公用房安排及分配的直接依据。 1. 管理办公用房定额面积(Y1)。Y1=正处级数×18 ㎡/人+ 副处级数×12 ㎡/人+科级及以下人员数×9 ㎡/人。 2.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Y2)。Y2=教授数×18 ㎡/人+ 副教授数(或博士)×12 ㎡/人+讲师及以下教师数×6 ㎡/人。 (1)计算 Y1、Y2 时,多重身份者取高值,不重复计算; (2)本办法教师不含实验室工作人员,其办公室在实验用 房中解决,不计入定额面积。 (3)“双肩挑”教师,其编制不在学院的,其办公室定额 面积列入编制所在单位,不列入学院。 - 4 - (4)在编教师中,属领军人才的,按院士、中国社会科学 院学部委员 160 ㎡/人、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及 其他同层次人才 100 ㎡/人、 井冈学者及其他省级人才 30 ㎡/人核 算其办公及辅助用房。 3. 会议室、资料室、接待室、党员活动室、学生活动用房 等辅助用房(Y3)。全日制学生 1000 人以下的,按 200 ㎡核算; 全日制学生 1000 人以上的,按公式[200 ㎡+(全日制学生人数 -1000)×0.1 ㎡]核算。 4. 补助用房(Y4)。按国家重点学科 50 ㎡/个,省级高水 平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 20 ㎡/个,硕士点 30 ㎡/个补助用房。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聘请的国内外访问学者、专家教授、 支教教师等,在校工作期间提供办公用房,定额面积为 20 ㎡/人。 工作结束后,从定额面积中剔除。 第四章 收费办法及其它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面积超定额在 10%以内的,一般不予调整 其用房;超过 10%的,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超定额面积部分需 缴纳办公用房超占费。各学院、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得超标配 置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实际用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用房面积标准的,学 校将逐步调整解决,未解决前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计费年度为学年度,自 9 月 1 日至次 年 8 月 31 日。资产管理处每年 9、10 月核算上一学年度办公用房 - 5 - 定额及占有情况,教职工人数、职务职称、学生人数等信息,以 人事处、教务处、组织部等部门提供的上年 10 月底的数据为依据。 各学院、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及时报资 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收费及补贴的标准。 1. 超出办公用房定额 30%(含)以内的部分,按每天 0.20 元/㎡收取办公用房超占费,超出用房定额 30%以上的部分,按每 天 0.40 元/㎡收取,全学年按 365 天计算。 2. 办公用房没有达到定额标准的,按每天 0.20 元/㎡给予 补贴,全学年按 365 天计算。 第十六条 收费及补贴的结算办法。资产管理处一般于 10 月 份在学校办公系统公示各学院、各部门、单位上一学年度办公用 房的定额及占有情况、应收应补数额。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1. 超占费的收取。由计划财务处直接从部门办公和业务经 费中扣缴。 2. 补贴的发放。补贴从收取费用中发放。若补贴费用大于 收取费用,由学校另行安排开支口径。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各学院、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 式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一经发现,予以收回,没收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按每天 1.50 元/㎡收取违规使用公房费,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擅自占用办公用房的单位,限 15 日历天以内搬 - 6 - 出,逾期未搬者,按每天 1.50 元/㎡收取违规使用公房费,从单 位经费中扣除,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资产管理 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变化提出调整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商学院、教育学院、生命科学学院三个校院两 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学院,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其它学院、 部门、单位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井冈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0 日印发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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