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pdf

查理boy32 页 1.142 MB下载文档
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pdf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pdf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pdf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pdf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pdf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pdf
当前文档共32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pdf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出品方 中国碳金融市场 发展报告 联系方式 figf.fudan.edu.cn 2018年11月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主编 陈诗一 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博士生导师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 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党组织书记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副主编 李志青 博士 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 副主任 目录 1.报告摘要 1 4.结论与展望 40 2.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指数 2 4.1 主要结论 40 2.1 背景介绍 2 4.2 展望与不足 44 2.2 指数构造 3 5.附录 46 5 5.1 政策法规评价过程 46 3.1 政策法规 5 5.2 体系建设评价过程 49 3.2 体系建设 13 5.3 覆盖范围评价过程 54 3.3 覆盖范围 23 5.4 金融创新评价过程 56 3.4 交易情况 28 3.5 企业履约 33 3.6 金融创新 37 3.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指数表现分析 01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02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指数 报告摘要 近年来,为履行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承诺,加速国内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国内经济低碳转 型,中国将市场手段作为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重要抓手,积极开展碳金融市场建设。 当前,中国碳金融市场(简称“中国碳市场”)建设处于区域碳市场与全国统一市场过渡 时期,在此关键节点,研究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和问题,能够为中央及地方政府推动相关 立法和制定公共政策起到参考作用。本报告作为国内首个利用指数评价方法研究中国碳市 场发展情况的报告,在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围绕政策法规、体系建 设、覆盖范围、交易情况、企业履约及金融创新六个主要维度构建中国碳市场发展指数评 背景介绍 应对气候变化是本世纪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 识。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获得通过,建立了国际社会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法律框架。在该法律框 架下,1997年国际社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为工业发达国家设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和减排目标, 并将市场机制作为解决碳排放的新路径。自此,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归属明确的权利,世界各国及地区纷纷建立了基于碳排 放权的市场交易体系,即碳排放权交易。国内的专家学者对于碳金融的界定则分为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而言,碳金 融则一般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而广义上的碳金融除了碳市场内排放权配额及其金融衍生 品的交易外,还包括了面向碳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1 。 价框架,并以此框架为基础针对每个维度分别设计指数评价方法,形成各具特点、统一协 调的指数评价体系,最终获得2015、2016、2017三个年中国碳市场发展指数。本报告发 现,自2013年区域碳市场启动以来,中国碳市场在体系建设、企业履约方面取得了较为丰 富的运行成果,但同时在制度、机制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法律制度不健全、二级 交易活跃度不足以及市场金融化进程缓慢等,导致市场机制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因 此,进一步完善碳市场立法,提高交易活跃度、促进碳市场金融化应是现阶段我国碳市场 2013年以来,中国碳市场建设在国家及地方两个层面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方面,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 北、广东和深圳七个省市在内的“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陆续启动,在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交易履约、金融创新 等方面为全国碳金融市场建设提供了丰富经验。另一方面,在区域碳市场先试先行的经验的基础上,全国碳市场的覆盖范 围已经确定为包括电力、钢铁在内的八大行业,对应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指南已制定完毕,包括配额分配、抵消机制等方面 的市场要素设计工作仍在稳步推进中。 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 1.杨星、范纯等编著,《碳金融市场》,碳金融系列丛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年 03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表2-1 指数评分等级和对应分值 3 随着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内陆续涌现了一批基于中国碳市场的指数体系,如广东碳排放权交易所发布的“中国碳 市场100指数”,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置信碳指数(ZXCI)”以及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发布的“中碳指数”。 其中“置信碳指数”及“中碳指数”着重通过各区域碳市场交易情况的加权整合,以期为投资者提供碳市场价格及流动性方 面参考。“中国碳市场100指数”则是通过碳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对接,以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的节能减碳的价值标尺。 04 等级 A(极优) B(优秀) C(较优) D(良好) E(合格) 分值 100 90 80 70 60 由于既有的中国碳市场相关指数的设计通常以市场交易信息为基础,使得该类指数无法全面体现中国碳市场的整体发展现状及 趋势。本报告设计的“2018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指数”将从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覆盖范围、交易情况、企业履约及金融创 新6个维度构建中国碳市场发展评价体系,为政府及投资机构把握中国碳市场发展情况提供更为全面、科学的辅助工具。 本研究所涉及的数据资料主要整理自区域碳市场所在地的地方统计局、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区域碳市场交 易平台系统和平台其他官方媒体。由于福建省及四川省的试点碳市场于2016年正式开市,且四川省试点碳市场不涉及企 业履约及配额交易,因而本研究所覆盖的市场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 指数构造 共政策的完善程度;体系建设维度以MRV机制、配额管理及履约机制、抵消机制、交易机制以及调控机制为主要评价对 办气候〔2011〕2601号)中规定的的试点区域碳市场为主,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 深圳市共计7个区域碳市场,鉴于部分试点缺少在某一年个别维度的评价依据,因而在具体评分过程中存在覆盖范围的调 整。此外,在相关维度中还加入了对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现状的评价。 象,主要体现了中国碳市场关键机制和要素设计的全面性与科学性;覆盖范围维度以行业覆盖种类、覆盖企业数量、碳排 放覆盖强度为主要评价对象,体现中国碳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影响力;交易情况维度以活跃度、周期性以及综合价格指数为 主要评价对象,体现中国碳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流动性与健康程度;企业履约维度以履约率与履约效率为主要评价对 象,体现履约清缴机制的运行现状与执行效率;金融创新维度以金融产品的原创性和可复制性为主要评价对象,体现中国 碳市场金融化的发展进程。 本研究采用统一的等级评价制度,针对各个维度的特点单独设计评价体系,通过赋值、加权以及换算 2 的方法计算评价结 果。等级与分值的换算方法见表2-1。 2.评价维度可能包含多个二级评价对象,二级评价对象可能包含多个三级评价子对象。本研究通过对次级评价对象等级赋值、加权以及换算,得到高级评价对象的分值与评价。 3.评价等级换算为分值时,直接按照表格内容得到对应分值;分值换算为评价等级时,先进行四舍五入,再得到对应的评价等级。 05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06 表3- 1政策法规评分方法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指数表现分析 政策法规 评价对象 国家层面立法 (权重:0.4) “十二五”以来,国家及地方碳市场主管部门密集颁布碳市场法律法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国务院部门规章为基础、以 地方政府规章为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此外,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各类碳市场配套政策,保障了区域碳市场建设工作顺 利推进。本节将在梳理分析中国碳市场立法与配套政策情况的基础之上,对2015—2017年中国碳市场政策法规现状进 行定性评价,并得到相应的政策法规评价等级。 地方层面立法 (权重:0.3) 评价方法 对象描述 等级 已出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碳市场相关法律 A 已出台由国务院制定的碳市场相关行政法规 B 已起草由国务院制定的碳市场相关行政法规 C 已出台由主管部门制定的碳市场相关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D 未出台由主管部门制定的碳市场相关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E 已出台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碳市场相关地方性法规 A 已出台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碳市场相关决定 B 已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C 已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统领性规范性文件 D 未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统领性规范性文件 E a. 针对碳市场建设实施提出方案或意见 由于量化评价方法不适用于针对碳市场政策法规的评价,因此本节所采用的评价方法主要为定性评价,评价对象主要包括以 b. 针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提出方案 下三个子项目:一是国家层面立法(权重0.4),二是地方层面立法(权重0.3),三是地方层面配套政策(权重0.3)。其 c. 针对碳核查相关工作作出规定或指导 中,地方层面立法以及地方层面配套政策涉及多个区域碳市场,需分别针对各个区域碳市场进行评价,然后进行赋值、加 地方层面 d. 针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抵消机制等作出规定 权与换算,形成子项目的评价结果。具体的评价方法如下表所示。 配套政策 e. 针对碳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作出规定 (权重:0.3) 符合上述五项描述的 A 符合上述四项描述的 B 符合上述三项描述的 C 符合上述二项描述的 D 符合上述一项描述或以下的 E 07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08 评价依据分析 对于政策法规评分的对应等级,由国家层面立法、地方层面立法、地方层面配套政策3个项目分别评分、赋值、换算后得出得 由于市场培育时间较短,中国碳市场立法尚未完善,一些必要的法律文件尚在讨论或起草过程中。据统计,在国家与地方 出结果。对于地方层面立法、地方层面配套政策2个项目的对应等级,由本报告纳入的6个区域碳市场分别评分,然后进行赋 层面,中国已颁布的碳市场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四类,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值、加权、换算后得出结果。上述内容涉及的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中国唯一的碳市场国家性法律(广义) 4,统筹规范碳排 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首先,对于任意评价对象i,定义Ri为该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定义Si,r为该评价等级对应的分值,定义Wi为该评价对象i的权重。 因此,政策法规分值Ipr的计算公式为 I pr = ∑ ( Si ,r × Wi ) i 法律类型(广义) 部门规章 文件名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 发文编号 2014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17号 其中,Si,r可依照本报告2.2部分规定的换算方法由Ri换算得出。 地方性法规 其次,对于任意区域碳市场n,定义Rn,i为该区域碳市场在评价对象i中获得的评价等级,定义Sn,r,i为该评价等级对应的分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 2012年10月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07号 若干规定》 值。因此,涉及多个区域碳市场的评价对象分值(即地方层面立法、地方层面配套政策2个项目)Ilpi的计算公式为 ∑S I lpi = n n 地方人大决定 n , r ,i 《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 2013年12月 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 作的决定》 其中,Sn,r,i可依照本报告2.2部分规定的换算方法由Rn,i换算得出。 指数数值与评价等级的换算方法详见本报告2.2部分。 4.本报告中的法律(广义)包括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09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法律类型(广义) 文件名称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发文时间 发文编号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2013年11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 津政办发〔2013〕112 号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2014年1月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3月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10 案》(沪发改环资〔2013〕168号)《湖北省2016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鄂发改气候〔2016〕791号);三是对碳 核查相关工作作出规定或指导,如《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0号)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3〕5号);四是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CCER抵消机制等作出规定,例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北京市碳排 放权抵消管理办法》等;五是对碳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作出规定,例如《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规定》(京发改规〔2014〕1号)《<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2016年3 月,国家发改委起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并提交国务院审议。如果审议通过,或成为中国第一部碳市场 行政法规。 政府规章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积极建立健全碳市场法律体系,虽然基本覆盖了碳市场各个领域。从国家层面看,中国碳市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2014年3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4月 渝府发〔2014〕17号 场最高层级的法律是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但其层级、 效力低于宪法、狭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而中国其他环境相关立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均属于狭义的法律范畴,在层级、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从地方层面看,除深圳出台了地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5月 京政发〔2014〕14号 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出台了有法律效力的人大决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 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之外,其他地方均只出台了政府规章,如《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 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由于政府规章在法律层级、效力上低于地方性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人大决定。 除了颁布广义上的法律文件,有的地方人大通过行使决定权的方式推进碳市场建设。2013年12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 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作为有法律效力 的人大决定,在2014年政府规章正式出台前保障北京碳市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此外,国家及地方碳市场主管部门还出 台了一系列碳市场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主要分为五类:一是对碳市场建设实施提出方案或意见,例如《上海市人民政 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粤府函〔2012〕264号 );二是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提出方案,如《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 总的来说,中国碳市场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两个层面的法律体系框架,但整体法律层级较低。地方政府为了保障区域碳市 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在国家层面立法的指导下陆续制定了包括实施方案、配额分配、MRV机制、CCER抵消机制、行政 自由裁量等相关的配套政策,但部分地方的碳市场配套政策不足以支撑辖区内的碳市场机制健康运行,仍待进一步完善。 11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12 首先是国家层面立法评价。截至2017年底,中国出台的国家层面碳市场法律仅有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12月制定的部门规 最后是地方层面配套政策评价。地方碳市场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碳市场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主要分为五类:一是对碳市 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17号)。为了进一步提升碳市场法律层级,2015年7月,国 场建设实施提出方案或意见,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 家发改委召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听证会;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对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64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函》,向外界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旨在通过较高 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沪发改环资〔2013〕168号)《湖北省2016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鄂发改 层级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明晰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强有力 气候〔2016〕791号);三是对碳核查相关工作作出规定或指导,如《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沪发 的处罚手段,促进碳市场机制运行。在国务院2016年立法计划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按照设 改环资〔2012〕180号)《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3〕5号);四是对温室气体自 计,全国统一碳市场将形成“1+3+N”的立法体系,即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中心,配套三个管理办法 5 和一系 愿减排交易、CCER抵消机制等作出规定,例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北 列的实施细则。根据上述内容,依照前文设计的评价方法,得到2015—2017年中国碳金融市场国家层面立法评分如下: 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等;五是对碳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作出规定,例如《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二是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提出方案,如《上海市 权的规定》(京发改规〔2014〕1号)《<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依照评价方 表3-3 国家层面立法评分 法,本报告得出2015—2017年中国碳金融市场地方层面配套政策评分如下: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70.00(D) 80.00(C) 80.00(C) 其次是地方层面立法方面。依照评价方法,本研究首先对各区域碳市场所在地出台的立法情况分别进行整理,然后经赋值 与换算,得出2015—2017年中国碳金融市场地方层面立法评分如下: 表3-4 地方层面立法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81.43(C) 81.43(C) 81.43(C) 5.三个管理办法指:《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责任,规定核算与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规定核查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程序、核查程序,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参与交易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风险防控,对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等。 表3-5 地方层面配套政策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92.86(B) 92.86(B) 92.86(B) 13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表3-7 MRV机制评分方法 评价对象 对象描述 等级 a.有统一的企业碳排放数据填报系统 评价结果 b.有统一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方法及报告指南 c.有统一的碳排放数据监测计划要求 d.有明确的核查机构准入条件 结合上述评价方法及评价依据,本报告得出中国碳金融市场政策法规综合评分,如下表所示: 表3-6 政策法规综合评分 国家层面及 e.制定了核查机构的考评制度 地方层面 符合五项描述 A 年 2015 2016 2017 符合四项描述 B 评分 80.29(C) 84.76(B) 84.76(C) 符合三项描述 C 符合二项描述 D 符合一项及以下描述 E 表3- 8 配额管理及履约机制评分方法 体系建设 评价方法分析 评价对象 对象描述 对应等级 a.有统一的碳配额注册登记系统 b.有统一的碳配额核算方法 由于量化评价方法不适用于针对碳市场体系建设的评价,因此本节所采用的评价方法主要为定性评价。对于中国碳金融市场体 c.有统一的履约规程 系建设的评价将从国家及地方两个层面开展,鉴于中国全国碳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本节评价对象中地方体系建设方 d.采用了有偿分配方式 面的因素将获得较大的评价权重:国家体系建设方面(权重0.4),地区体系建设方面(权重0.6)。对于国家及地区体系的细 国家层面及 分评价主要通过MRV机制、配额管理及履约机制、抵消机制、交易机制以及调控机制五个方面展开,该五个方面的权重相同。 e.对有偿配额的总量、获得方式及获得时间作了明确说明 地方层面 符合五项描述 A 符合四项描述 B 符合三项描述 C 符合二项描述 D 符合一项及以下描述 E 具体的评分方法见下表。 14 15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表3-9 抵消机制评分方法 评价对象 对象描述 表3-10 交易机制评分方法 对应等级 对象描述 a有统一的交易管理系统 b.有统一的减排量核算方法 b.交易主体包括投资机构及个人 c.有统一的减排量申报、审定及备案规程 c.存在多种交易品种 国家层面及 e.减排量项目涉及的温室气体不限于二氧化碳 地方层面 评价对象 a有统一的减排量管理系统 d.除CCER外,存在其他类型的减排量可用于抵消 国家层面及 16 对应等级 d.有成套的交易规则及风控措施 符合四项及以上 A 符合三项及以上 B g.对减排量项目的要求中不存在对项目时间的限制 符合二项描述 C h.对减排量项目的要求中不存在对二氧化碳减排项目种类的限制 符合一项描述 D 不符合任何描述 E 地方层面 f.对减排量项目的要求中不存在对项目来源地的限制 符合六项及以上的描述 A 符合五项描述 B 符合四项描述 C 符合三项描述 D 符合二项及以下的描述 E 表3-11 调控机制评分方法 评价对象 对象描述 对应等级 a.设置了政府市场调节配额投放机制 b.设置了政府市场稳定调节资金用于回购 c.有明确的政府市场调节配额数量或比例的说明 国家层面及 d.有明确的调控手段触发机制说明 地方层面 符合四项描述 A 符合三项描述 B 符合二项描述 C 符合一项描述 D 不符合任何描述 E 17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评价依据分析 天津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本节对中国碳市场体系建设的评价分析主要通过六个方面展开:MRV、配额管理、抵消机制、调控机制、监督管理、法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律责任。下表列支了全国及地方碳市场与体系建设相关的政策文件,本节通过对这些政策文件中与评价方法对应的相关内 《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容进行提取,并将其作为依据对2015年至2017年中国碳金融市场的体系建设情况开展评分工作。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试行)》 《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表3-12 体系建设评分依据 上海 评价依据 《上海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层面 地方层面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地方层面 《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碳排放报告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 《关于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期间有关抵消机制使用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暂行)》 湖北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北京碳排放监测指南(2014年版)》 《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量化和报告指南》 《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2018年湖北省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 《湖北省2016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2017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投放和回购管理办法》 18 19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评价依据 20 评价过程简析 广东 首先是MRV机制的评价过程。从全国层面来看,截至2017年底,各省市的企业碳排放数据填报及核查工作相互割裂,全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国碳市场尚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数据填报系统;2014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对重点排放单位提出了数 《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试行)》 据及监测计划的填报要求;全国碳市场的各行业的核算指南于2014至2015年间分三批发布;国家发改委通过2016年1月 《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提供了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广东省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的参考准入条件;全国碳市场尚未形成具体的核查工作考评制度,对最终核查报告的审核均由各地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来进行把关各区域碳市场通过采用全国或地方的标准均各自实现了统一化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从试点层面来看,各区 《碳排放信息核查工作管理考评方案(试行)》 域碳市场均搭建了碳排放报送系统支撑数据报送工作;各区域碳市场均出台了分行业的核算及报告指南;各区域碳市场均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 出台了履约规程;各区域碳市场均通过各自的核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或核查规范对核查机构准入条件作出了规定;只有广 2016年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 东区域碳市场出台了核查机构的考评制度。通过权重计算后给出的中国碳金融市场MRV机制综合评分如下表所示: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 2017年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 地方层面 表3- 13 MRV综合评分 深圳 《深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年 2015 2016 2017 《深圳碳市场抵消信用管理规定》 评分 82.00(C) 86.00(B) 86.86(B)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 《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其次是配额管理及履约评价过程。从全国层面来看,截至2017年底,国家主管部门仅确定了未来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注 册登记系统将设立在湖北,系统仍在建设中;首批纳入管控的发电企业的配额核算方法仍未正式公布;履约规程尚未形成; 尚未确定是否采用有偿分配。从试点层面来看,各试点均有碳配额注册登记系统支撑配额分配及履约工作;各试点均有对 应行业的配额核算方法;各试点均有统一的履约规程;仅上海、广东以及深圳试点采用了有偿分配机制,其中仅广东试点 在2015、2016年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了有偿配额的数量、获得方式及获得时间,而2017年的相关文件中对于获得时 间的描述较为模糊。通过权重计算后给出的中国碳金融市场配额管理及履约综合评分如下表所示: 21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表3- 14 配额管理及履约机制综合评分 22 上海试点于2017年引入了远期交易品种。结合上述情况,通过权重计算后给出的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机制综合评分如下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73.71(D) 74.57(C) 74.57(C) 再次是抵消机制评价过程。从全国层面来看,截至2017年底,已有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作为未来全国碳市场 表所示: 表3- 16 交易机制综合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81.14(C) 82.86(C) 82.86(C) 抵消工作的系统支撑;国家发改委已备案超过百项方法学作为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关于CCER的申报、审定及备案工 作已有一套统一的规程;除CCER外的抵消机制尚未明确;CCER使用限制尚未明确。从试点层面来看,已有国家自愿 最后是调控机制评价过程。从国家层面来看,截至2017年底,国家主管部门尚未明确全国碳市场阶段的调控机制。从地 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作为区域碳市场抵消机制的系统支撑;国家发改委已备案超过百项方法学作为区域碳市场CCER 方层面来看,天津、湖北、北京、深圳区域碳市场于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引入了专项资金回购机制及市场调节配额机制, 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北京区域碳市场可以使用节能项目减排量及林业碳汇,广东区域碳市场于2016年引入了碳普惠机 且明确了市场调节配额的数量或比例;上海于2016年引入了储备配额用于市场调节,但未明确储备配额的数量;广东于 制;除上海及湖北区域碳市场外,其余试点均于2015年起对CCER项目涉及的温室气体类型和来源地进行了限制;除 2014年引入了市场调节配额机制,且明确了市场调节配额比例。结合上述情况,通过权重计算后给出的中国碳金融市场 2015年的湖北区域碳市场外,所有区域碳市场均对项目时间作出了限制;所有区域碳市场均对二氧化碳减排项目的类型 调控机制综合评分如下表所示: 作出了限制。结合上述情况,通过权重计算后给出的中国碳金融市场抵消机制综合评分如下表所示: 表3- 17 调控机制综合评分 表3- 15 抵消机制综合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79.43(C) 79.43(C) 79.43(C)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73.71(D) 74.57(C) 74.57(C) 详细的评分过程见附录。 评价过程简析 结合上述评价方法及评价依据,下表给出了中国碳市场体系建设的综合评分: 然后是交易机制评价过程。从国家层面来看,截至2017年底,国家主管部门仅确定了未来全国碳市场的交易系统将设立 在上海,系统仍在建设中;《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中提及未来全国碳市场阶段,碳市场会适时 向个人及机构投资者放开,适时放开除现货外的其他交易品种,但具体的时间仍未明确;全国碳市场的交易配套规则及风 控措施仍在制定中。从试点层面来看,各试点均有碳交易系统支撑交易工作;各区域碳市场均出台了配套的交易规则及风 控措施;除上海试点外,其余试点的交易主体均包含了投资机构及个人;湖北和广东试点于2016年引入了远期交易品种, 表3- 18 体系建设综合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78.00(C) 79.49(C) 79.66(C) 23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覆盖范围 碳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制定是复杂并且需要时间进行实践的。国外碳交易市场例如交易活跃度最高的欧盟碳交易体系EU-ETS 表3- 19 行业覆盖种类评分方法 评价对象 已经经历了从第一阶段(2005—2007)的准备阶段到第二阶段(2008—2012)的发展阶段到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阶段 (2013—2020)。我国试点部署工作时期由于国家发改委对于区域碳市场的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区域碳市场在覆 行业覆盖种类 盖行业、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配额分配方法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就覆盖行业而言,作为工业大省市的广东、天津和湖北首批 纳入单位主要覆盖了以油气开采、钢铁、化工为主的工业企业;不同区域碳市场的产业结构不同,例如深圳、北京地区纳入的 单位覆盖如服务业、交通业等非工业排放源的企业;几乎所有区域碳市场都覆盖了电力行业。 评价方法描述 等级 行业覆盖范围超过10个行业 A 行业覆盖范围超过8个行业小于10个行业 B 行业覆盖范围超过6个行业小于8个行业 C 行业覆盖范围超过4个行业小于6个行业 D 行业覆盖范围未达4个行业 E 表3- 20 覆盖企业数量评分方法 评价方法分析 评价对象 对覆盖范围的对应评分,由七个区域碳市场的行业覆盖种类、覆盖企业数量、碳排放覆盖强度三个方面分别评级、赋值、换算 后得出得出结果。 覆盖企业数量 针对行业覆盖种类、覆盖企业数量以及碳排放覆盖强度这三个方面,分别各自设定五个评价标准:行业覆盖种类下设行业覆盖 范围超过10个行业、行业覆盖范围超过8个行业小于10个行业、行业覆盖范围超过6个行业小于8个行业、行业覆盖范围超过4 评价方法描述 等级 覆盖企业数量大于800家 A 覆盖企业数量大于600家小于800家 B 盖企业数量大于400家小于600家 C 覆盖企业数量大于200家小于400家 D 覆盖企业数量小于200家 E 个行业小于6个行业以及行业覆盖范围未达4个行业五个分级;覆盖企业数量下设覆盖企业数量大于800家、覆盖企业数量大于 表3- 21 碳排放覆盖强度评分方法 600家小于800家、覆盖企业数量大于400家小于600家、覆盖企业数量大于200家小于400家以及覆盖企业数量小于200家五 个分级;碳排放覆盖强度下设覆盖强度超过80%、超过60%小于80%、超过40%小于60%、超过20%小于40%以及小于 评价对象 20%五个分级来分别对应A、B、C、D、E五个等级,并对这五个评级赋予对应的分数。 碳排放覆盖强度 评价方法描述 等级 碳排放覆盖强度超过80% A 碳排放覆盖强度超过60%小于80% B 碳排放覆盖强度超过40%小于60% C 碳排放覆盖强度超过20%小于40% D 碳排放覆盖强度小于20% E 24 25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其中,由于碳排放覆盖强度指标从排放总量值方面对覆盖情况进行描述,因此对其权重赋值高。而由于行业的差异性,不同行 业之间企业数量差异较大,因此纳入企业数量对碳排放覆盖情况的反映程度相对较低。综上,对行业覆盖种类、覆盖企业数量 以及碳排放覆盖强度的权重赋值分别为:行业覆盖种类权重为0.3,覆盖企业数量权重为0.2,碳排放覆盖强度权重为0.5。 26 评价过程简析 第一是纳入企业数量的评价过程。从不同区域碳市场纳入企业总量层面来看,北京与深圳居于前列。从各区域碳市场不同年增 长程度层面来看,2017年比2015年数量增长一倍的有上海区域碳市场以及湖北区域碳市场。截至2017年底,整体上区域碳市 场的纳入企业数量总量呈增长趋势。这体现了各区域碳市场碳市场基础管理的日益精进。另外大多数市场将新建项目同样纳入 当年的控排单位名录。 评价依据分析 计算得出的中国碳市场纳入企业数量综合评分如下表所示: 本节通过对下表中对应文件中的内容进行提取,并将其作为依据对于以上三个方面开展评价工作。 表3- 22 覆盖范围评分依据 评价对象 评分依据 行业覆盖种类 区域碳市场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纳入企业数量 区域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碳排放覆盖强度 区域碳市场地方统计局用能平衡表数据 表3-23 纳入企业数量综合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70.00(C) 75.70(C) 74.28(C) 第二是区域碳市场纳入行业种类评价过程。从各区域碳市场纳入行业种类总量层面来看,上海和湖北地区纳入行业范围最广。 从区域碳市场整体层面来看,所有地区基本上都将电力发电行业、钢铁行业、石油化工行业纳入了考核范围。同样被纳入次数 较多的还有造纸、冶金行业。纵览2015—2017年各新增行业名录中,航空行业出现频次最多。另外由于产业结构分布的原因, 在碳排放覆盖强度方面,区域碳市场用能的覆盖率越大越能够体现该地区的碳市场体系建设的完备性。除了关注龙头行业的排 北京试点碳市场主要纳入行业为建筑。同时广东地区纳入行业种类在稳步拓展。纳入行业完备情况亦体现了各区域碳市场碳市 放量,许多其他方面的排放量的总和也不可小觑。通过计算各区域碳市场每个履约期总共下发的碳配额数量比上该区域碳市场 场管理成熟程度。 履约期内总共用煤数量可以得到覆盖排放量的比例。由于各地区履约时间各不相同,为了在同一时间维度进行对比,本报告采 计算后得出的中国碳市场纳入行业种类综合评分如下表所示: 用2015、2016、2017各年数据进行对比。 表3-24 纳入行业种类综合评分 由于部分地区核发配额数量并未公开,同时2017年地区原煤使用数据各地区统计局尚未统计完全,故而碳排放覆盖强度统计 年 2015 2016 2017 表有部分数据缺省,缺省值使用上一年同位值替代。 评分 80.00(C) 81.43(C) 82.86(C) 27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28 交易情况 第三是区域碳市场碳排放覆盖强度评价过程。从碳排放覆盖强度整体层面来看,天津与湖北的覆盖强度最高,天津地区覆盖强 现阶段,中国碳市场以配额、CCER现货交易为主。截至2017年12月,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区域碳市场已 度达到97.8%,基本涵盖了该地区所有能源排放。但是从2015—2017年整体覆盖强度趋势来看,覆盖强度整体呈现出缩小情 顺利运行四个履约期,湖北碳市场已顺利运行三个履约期。全国区域碳市场交易品种数量达21个 6 ,含各地方碳排放权 况。然而各地区每年配额发放总量并未有显著减少。结合二者来看,可能是未纳入管控行业的企业的用能变大导致,因此根据 配额、CCER以及其他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品种,主要交易方式为线上挂牌交易或协议交易。按照规定,配额和 各地区实际产业结构对管控行业进行调整具有其实际意义。 CCER的单位均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由于中国CCER交易以协议成交为主,难以从官方数据得到较为准 确的价格曲线,因此本报告仅就各地碳排放权配额挂牌交易情况进行活跃度、周期性以及价格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以此为 计算后得出的中国碳市场碳排放覆盖强度综合评分如下表所示: 基础做出定量评价。 表3-25 覆盖强度综合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87.14(B) 84.29(C) 84.29(C) 评价方法分析 本节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评价,第一是活跃度(权重0.3),活跃度是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效率的 重要体现;二是周期性(权重0.3),周期性作为碳市场培育初期的普遍特性,体现以履约为目的的成交在总体成交中的比例; 三是综合价格指数(权重0.4),综合价格指数直接反映配额的全局稀缺性,是碳市场运行效果的重要考量,本节选用的综合价 详细的评分过程见附录。 格指数是中国第一个碳价格综合指数——置信碳指数(简称“ZXCI”)。详细的评价方法见下表: 评价结果 表3-11 调控机制评分方法 结合上述评价方法及评价依据,下表给出了中国碳市场覆盖范围的综合评分: 评价对象 表3-26 覆盖范围综合评分 年 2018 2016 2017 评分 81.50(C) 81.50(C) 81.70(C) 活跃度 对象描述 对应等级 当前年配额交易换手率达到或超过20% A 当前年配额交易换手率达到或超过10% B 当前年配额交易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 C 当前年配额交易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 D 当前年配额交易换手率不足3% E 6.不包括远期、期货或其他非现货交易品种。 29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30 评价对象分析 评价对象 周期性 综合价格指数 对象描述 对应等级 5—7月配额成交量占全年配额成交量小于或等于20% A 5—7月配额成交量占全年配额成交量小于或等于30% B 5—7月配额成交量占全年配额成交量小于或等于40% C 5—7月配额成交量占全年配额成交量小于或等于50% D 5—7月配额成交量占全年配额成交量小于或等于60% E 全年ZXCI加权平均值达到650点或以上 A 全年ZXCI加权平均值达到550点或以上 B 全年ZXCI加权平均值达到450点或以上 C 全年ZXCI加权平均值达到350点或以上 D 全年ZXCI加权平均值不足350点 E 在全局交易数据获取情况较好的前提下,为保证本报告的简洁性,本节对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全局评价,不再对各个区 综合2015—2017年中国碳市场交易数据,可以发现市场交易目前存在以下三个特征: 年成交量 年成交额 (万吨) (万元) 72,606.72 70,543.16 61,141.40 2,813.14 3,671.67 4,430.49 域碳市场进行分别评价。即,首先对不同年对应的市场活跃度、周期性以及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评分,并在赋值、加权以及换算后 得到整体交易情况的分值和评价等级。 数据来源:整理自各交易所交易系统内数据 第一,配额交易活跃度仍处于较低水平,逐年市场活跃度上升趋势不显著。2015—2017年间,7个区域碳市场配额挂牌总成交量 约1.09亿吨,总成交额约20.43亿元。其中,2015年成交量约2813.14万吨,成交额约7.26亿元,换手率7为2.37%;2016年成 交量约3671.67万吨,成交额约6.11亿元,换手率3.09%;2017年成交量约4430.48万吨,成交额约7.05亿元,换手率3.73%。 7.换手率:本年换手率=本年全国区域碳市场总交易量/全国区域碳市场配额发放总量。 31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32 评价过程简析 第二,交易活跃度呈显著周期性,以履约为目的的交易占比较高。以湖北区域碳市场为例,根据湖北省主管部门规定,辖区内企 首先,根据前文统计的2015—2017年中国碳市场配额挂牌交易换手率数据,依照评价方法,得出活跃度评分如下: 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清缴履约任务,如果当年整体履约情况不理想,主管部门通常会选择推迟履约时限。2015—2017年间, 表3- 29 活跃度评分 经主管部门推迟履约期限,配额交易普遍集中在各年6—8月,其他月份则呈现明显交易量下滑趋势。除了湖北,其余区域碳市场 活跃度均存在显著周期性,完成履约义务普遍成为企业的主要交易动力。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60.00(E) 70.00(D) 70.00(D) 表3-28 配额挂牌交易周期性 年份 5-7月成交量(吨) 5-7月成交量占比 2015 14,992,326 52.82% 2016 17,830,358 49.34% 2017 23,534,156 53.12% 第三,价格未能体现配额稀缺性。根据ZXCI历史趋势曲线,全国配额挂牌价格水平整体呈现下降的趋势。 其次,根据前文统计的2015—2017年5—7月配额挂牌成交量占全年成交量的占比情况,依照评价方法,得出周期性评分 如下: 表3- 30 周期性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60.00(E) 70.00(D) 60.00(E) 最后,根据前文统计的2015—2017年ZXCI加权平均值,依照评价方法,得出综合价格指数评分如下: 表3- 31 综合价格指数评分 图3-3 置信碳指数(ZXCI)历史趋势曲线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80.00(C) 70.00(D) 70.00(D) 结合本节评价方法及评价依据,综合上文得出的活跃度、周期性以及综合价格指数评分情况,下表给出了中国碳市场交易 情况的综合评分: 表3- 32 交易情况综合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68.00(D) 70.00(D) 67.00(D) 33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企业履约 34 评价依据简析 根据国家及地方碳市场法律法规,被纳入碳市场的企业应在每年规定的履约期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主管部门上缴不少 评价方法分析 于上一年经确认的实际碳排放总量的配额或CCER,以完成清缴履约义务。地方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实际碳排放总量的依 本节采用定量分析结合定性分析的方法对中国碳金融市场的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包括2个评价对象:一是履约率(权重0.4), 据,是企业自行编制的碳排放报告和碳核查机构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配额清缴履约具有行政强制性,对于违反碳市场 二是履约效率(权重0.6)。其中,履约率体现的是当前年完成配额清缴履约义务的企业占所有企业的比例;履约效率体现的是 相关法律法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配额清缴履约义务的,地方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上海为 各区域碳市场所在地延迟履约的情况,主要考量的是地方政府是否推迟履约期限,以及是否对履约期限的延迟作出说明。详细的 例,对于企业未完成履约义务的,由市发改委责令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将其违法行 评价方法见下表: 为记入信息记录,向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通报,同时取消享受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支持的资格。配额清缴履约机制 是中国碳市场的核心机制,是督促、驱使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的约束机制,是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保障。因此, 表3-33 企业履约评分方法 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可以客观地说明中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履约机制的运行效率和效果。由于重庆碳市场企业 履约相关的官方信息较少,因此本节仅将除重庆以外的6个区域碳市场的企业履约情况纳入评价。 评价对象 履约率 (权重:0.4) 履约效率 (权重:0.6) 对象描述 对应等级 A 全部区域碳市场履约率达到100% B 本报告以地方主管部门或交易所发布的消息为主要参照,得出各区域碳市场2015—2017年履约率 8 情况。比如,根据深 1个区域碳市场履约率未达到100% C 圳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2016年按时完成履约的企业有635家,在全部636家企业中占比为99.84%。经整 2个区域碳市场履约率未达到100% D 理,本报告得出各区域碳市场履约率情况(非按时履约率 9)如下表所示: 3个区域碳市场履约率未达到100% E 超过3个区域碳市场履约率未达到100% A 全部区域碳市场均未推迟履约期限 B 1个区域碳市场推迟履约期限 表3-34 企业履约率情况 区域碳市场 2015年履约率 2016年履约率 2017年履约率 C 深圳 99.69% 99.01% 99.01% 2个区域碳市场推迟履约期限 D 上海 100.00% 100.00% 100.00% 3个区域碳市场推迟履约期限 E 北京 100.00% 100.00% 100.00% 广东 100.00% 100.00% 100.00% 天津 99.11% 100.00% 100.00% 湖北 100.00% 100.00% 100.00% 3个以上区域碳市场推迟履约期限 本节对中国碳市场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全局评价,不对各个区域碳市场进行分别评价。即,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对不同年对应的履 约率以及履约效率进行评价,并在赋值、加权以及换算后得到整体企业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 数据来源:地方政府、交易所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 8.本报告中,2015年履约率、履约效率对应的是2014—2015年的履约率、履约效率,对应统计的是2015年内各区域碳市场的履约情况数据,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9.由于部分区域碳市场存在推迟后再公布履约率的情况,因此本报告中统计的履约率并非企业按规定完成履约义务的比率,而是官方渠道可获得的最终实际履约率,仅供参考。 35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36 评价过程简析 其次,根据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本报告整理出各区域碳市场企业履约期限,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文统计的各区域碳市场履约率,依照评价方法,本报告给出2015—2017年企业履约率评分: 表3-35 区域碳市场履约期限情况 区域碳市场 履约期限 深圳 6月30日前 年 2015 2016 2017 上海 6月30日前 评分 80.00(C) 90.00(B) 90.00(B) 北京 6月15日前 广东 6月20日前 天津 6月30日前 湖北 5月30日前 表3- 37 履约率综合评分 根据上文统计的各区域碳市场推迟履约的情况,依照评价方法,本报告给出2015—2017年企业履约效率评价得分: 表3- 38 履约效率综合评分 数据来源: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碳市场相关规范性文件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80.00(C) 80.00(C) 60.00(E) 表3-36 区域碳市场推迟履约情况 区域碳市场 2015年推迟情况 2016年推迟情况 2017年推迟情况 深圳 正常 正常 推迟 上海 正常 正常 推迟 北京 推迟 推迟 推迟 广东 正常 正常 正常 天津 正常 正常 正常 湖北 推迟 推迟 推迟 数据来源:地方政府、交易所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 8.本报告中,2015年履约率、履约效率对应的是2014—2015年的履约率、履约效率,对应统计的是2015年内各区域碳市场的履约情况数据,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9.由于部分区域碳市场存在推迟后再公布履约率的情况,因此本报告中统计的履约率并非企业按规定完成履约义务的比率,而是官方渠道可获得的最终实际履约率,仅供参考。 评价过程简析 结合本节评价方法及评价依据,综合上文得出的履约率、履约效率评分情况,下表给出了中国碳市场企业履约的综合评分: 表3- 39 企业履约综合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80.00(C) 84.00(B) 72.00(E) 37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38 金融创新 评价依据分析 碳市场的建立目的之一是为了促使高排放企业通过节能减排,通过市场化的有偿碳排放机制降低社会总体的减排成本,促 本节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中国碳市场金融创新的原创性和可复制性开展评价。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主要集中在2015年及2015 进社会的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自中国区域碳交易启动以来,如何利用金融工具引导市场投资,满足企业减排需求,盘活企 年之前,在上海、北京、深圳、湖北和广东等碳市场较为突出,丰富了当年的碳市场。2015年后创新逐渐减少,但也不 业碳资产成为各个区域碳市场建设工作的一个侧重点。自2013年区域碳交易启动至今,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和湖北 乏一些亮点,如碳现货远期、配额远期和“碳市场100指数”等。在2015—2017年出现的这些创新产品中,多以融资类 陆续推出多种碳金融业务和产品,旨在为碳市场提供流动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为碳资产管理业务创造有 和辅助支持工具为主,交易类工具较少。下表罗列了2015—2017年间中国碳市场内开展的创新业务,对中国碳市场金融 利条件。金融创新评价是本报告的重要构成,客观反映中国碳市场金融化发展的进度与现状。 创新的评价将依据下表中涉及的碳金融实例开展: 表3-41 碳金融产品创新 评价方法分析 本节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中国碳市场金融创新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价,一是原创性(权重0.5),二是可复制性(权重0.5)。基于 上海 以上,本报告将分别设计评价体系并比较2015—2017年的碳金融创新表现(不区分市场),具体评分方法如下表所示: 对象描述 2016 CCER质押业务、借碳、碳基金、置信碳指数、碳市场 借碳、回购 配额远期 北京 / / 回购 / 碳现货远期 / 碳现货远期 碳配额抵押 碳期权 碳配额回购融资、碳配额场外掉期、中碳指数、碳配额 质押融资 对应等级 深圳 碳债券、碳基金、碳配额托管、绿色结构存款、碳配额抵 年累计出现的碳金融产品数量达到或超过25个 A 年累计出现的碳金融产品数量达到或超过20个 B 年累计出现的碳金融产品数量达到或超过15个 C 年累计出现的碳金融产品数量达到或超过10个 D 年累计出现的碳金融产品数量达到或超过5个 E 中国碳市场 相同类型产品累计出现的次数达到或超过25个 A 100指数 可复制性 相同类型产品累计出现的次数达到或超过20个 B 碳资产托管 (权重:0.5) 相同类型产品累计出现的次数达到或超过15个 C 相同类型产品累计出现的次数达到或超过10个 D 相同类型产品累计出现的次数达到或超过5个 E 原创性 (权重:0.5) 201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碳排放信托 表3-40 金融创新评分方法 评价对象 2015 押融资、 区域 湖北 碳基金、碳债券、配额质押贷款、碳配额托管、碳配额抵 押融资、CCER项目众筹、 广东 重庆 碳配额回购融资、碳配额抵押融资 / / 碳配额质押 39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40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评价过程简析 首先是原创性的评价过程。2015—2017年间,碳金融产品累计出现的数量分别为15、17、19。根据上述情况给出的中 结论与展望 国碳金融市场2015、2016、2017三个年的碳市场金融创新原创性评分如下表所示: 主要结论 表3- 42 原创性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80.00(C) 80.00(C) 80.00(C) 综合第三章内容,本报告得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覆盖范围、交易情况、企业履约以及金融创新6个维度的评价等级与 对应的分值,如下表所示: 其次是可复制性的评价过程。2015—2017年间,相同类型的碳金融产品累计出现的数量分别为6、8、9。根据上述情况 表4-1 评分明细 给出的中国碳金融市场2015、2016、2017三个年的碳市场金融创新可复制性评分如下表所示: 评价对象 表3- 43 可复制性评分 年 2015 2016 2017 评分 60.00(E) 60.00(E) 60.00(E) 详细的评价过程见附录。 政策法规 评价结果 结合上述评价方法及评价依据,下表给出了中国碳市场金融创新的综合评分: 体系建设 表3- 44 金融创新综合评分 评价子对象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等级 分值 等级 分值 等级 分值 国家层面立法 D 70.00 C 80.00 C 80.00 地方层面立法 B 81.43 B 81.43 B 81.43 地方层面配套政策 C 92.86 B 92.86 B 92.86 综合评价 C 80.29 B 84.76 B 84.76 MRV机制 C 82.00 B 86.00 B 86.86 配额管理及履约机制 C 73.71 C 74.57 C 74.57 抵消机制 B 79.43 B 79.43 B 79.43 交易机制 C 81.14 C 82.86 C 82.86 年 2015 2016 2017 调控机制 C 73.71 B 74.57 B 74.57 评分 70.00(D) 60.00(D) 70.00(D) 综合评价 C 78.00 B 79.49 B 79.66 41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基于上表,下图分别给出了2015—2017年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指数的整体及6个维度的发展趋势。 评价对象 覆盖范围 评价子对象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等级 分值 等级 分值 等级 分值 行业覆盖种类 C 80.00 C 81.43 C 82.86 覆盖企业数量 C 70.00 B 75.70 B 72.28 碳排放覆盖强度 B 87.14 C 84.29 C 84.29 综合评价 B 81.57 C 81.71 C 81.86 活跃度 E 60.00 D 70.00 D 70.00 周期性 E 60.00 D 70.00 E 60.00 综合价格指数 C 80.00 D 70.00 D 70.00 综合评价 D 68.00 D 70.00 D 67.00 图4- 1 中国碳金融发展指数趋势 78.33 79.00 76.31 77.00 75.88 75.00 73.00 71.00 交易情况 69.00 67.00 65.00 2015 履约率 企业履约 B 80.00 B 90.00 B 90.00 履约效率 B 80.00 B 80.00 B 60.00 90 综合评价 B 80.00 B 84.00 B 72.00 85 2016 2017 图4-2 中国碳金融发展指数6维度趋势 80 75 金融创新 原创性 A 80.00 C 80.00 C 80.00 70 可复制性 B 60.00 B 60.00 B 60.00 65 综合评价 B 70.00 C 70.00 C 70.00 60 2015 政策法规 体系政策 2016 覆盖范围 2017 交易情况 企业履约 金融创新 42 43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如图4-1所示,2015—2017年中国碳金融发展指数分别为76.31分、78.33分、75.88分,总体发展情况呈现先升后降的 趋势。根据图4-2,2015—2017年中国碳市场在政策法规、覆盖范围以及体系建设三个方面的评分呈现整体进步趋势; 交易情况以及企业履约方面的评分均呈现出了先升后降的趋势;金融创新方面的评分未出现明显波动。首先,政策法规、 体系建设以及覆盖范围方面的进步趋势体现了我国政府在2015—2017年间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 的成果,但在立法方面仍有较大进步空间;其次,在企业履约方面,虽然区域碳市场整体履约率结果较优,但由于推迟履 约现象的客观存在,履约机制未能完全发挥作用,下一步应强化政策执行效力;再次,在交易情况方面,2015—2017年 整体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交易周期性的特征尤为明显,且价格水平长期处于较低位置;最后,碳金融创新明显集中在 2015年及2015年之前,在上海、北京、深圳、湖北和广东等碳市场较为突出,由于期间涌现的碳金融业务和产品可复制 性较弱,且远期、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品市场发展进度较慢,碳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效率仍有待提高。 近期,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了《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评估全球温度升高1.5摄 氏度与2摄氏度对气候的影响,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紧迫性。2018年10月31日,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李高 司长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解决温室气体排 放问题、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数据报送、核算和核查工作等方面扎实推进。其中,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企业碳排放数据报送 系统,搭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持续推进重点排放单位的历史碳排放数据报告、核算和核查 以及检测计划的制定工作是现阶段工作的主要抓手。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企业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下,中国碳市场将为促进我国绿色低碳经济转型,实现我国2020、203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扭转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快速增长局势做出重要贡献。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应将重心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续加强碳市场立法工作,健全碳市场法律体系, 保障碳市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二是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改善交易规则等方法提高交易活跃度,降低交易周期性,令碳价 格回到合理位置;三是促进碳市场金融化,扩大市场规模,发挥衍生品价格发现功能,为企业提供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44 展望与不足 指数趋势展望 本报告根据现有的2018年中国碳市场部分数据资料,结合对应的评价方法,针对2018年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指数的变化趋 势作出了展望: 第一,政策法规与2017年基本持平。2018年国家层面立法有所进展的期望不足,且地方层面立法和配套政策已经较为成熟。 因此,政策法规方面相较2017年不会有大的变化。第二,体系建设与2017年基本持平。由于2018年全国统一碳市场仍处于 系统建设期,且区域碳市场仍沿用当前的运行机制,整体体系建设情况变化不大。第三,履约情况相较2017年有所回升。 由于大部分企业已经适应碳市场机制,2018年履约率有所保障;且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虽然推迟履约的现象仍存在, 但总体表现强于2017年,达到2015年的水平。第四,覆盖范围相较2017年略有上升。预计2018年碳排放覆盖强度和行业 覆盖范围情况与2017年大致相似,且根据历年碳配额分配方法来看,纳入企业数量均有增加,因此2018年覆盖范围方面将 有小幅度回升。第五,交易情况相较2017年有所上升。本报告根据现有交易数据对2018全年交易数据进行预测后,发现 2018年碳交易活跃度将略微下降,周期性与2017年持平,综合价格指数相较2017年有所上升。总的来说,2018年交易情 况表现可能呈现上升趋势。第六,金融创新与2017年基本持平。截至目前,2018年中国碳市场金融创新方面未有较为突出 的成果,与2017年基本保持持平。 综合以上情况,预计中国碳金融发展指数将呈现以下趋势: 45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图4- 3 中国碳金融发展指数6维度趋势(含2018年) 90 附录 85 80 政策法规评价过程 75 70 1.国家层面立法评价过程 年份 65 60 2015 政策法规 2016 体系政策 覆盖范围 2017 交易情况 2018 企业履约 金融创新 报告的局限性 由于建立一套面向政府及投资机构的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指数评价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囿于时间因素及部分数据资 料的可得性,本报告设计的评价体系仍有以下2个方面存在优化的空间,有待学者们进一步展开研究: 第一,本报告在建立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将试点碳市场向全国碳市场过渡的背景情况纳入了考量。但在全国统一碳市场正式 启动现货交易后,将存在部分评价指标不再适用的情况,因此未来存在对本评价体系进行调整或重构的必要性。 第二,由于缺乏针对碳市场政策法规执行效力、市场机制运行效果及支撑系统可操作性的客观评价标准,仅对相关内容进行 了存在性的评判,因此,若增加对碳市场政策法规效力、市场机制合理性及支撑系统易用性的分析与评价,理论上可以获得 更加丰富的研究成果。 对象描述 等级 2015年 已出台由主管部门制定的碳市场相关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D 2016年 已起草由国务院制定的碳市场相关行政法规 C 2017年 已起草由国务院制定的碳市场相关行政法规 C 2.地方层面立法评价过程 对象描述 等级 获此等级的地方 已出台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碳市场相关地方性法规 A 深圳 已出台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碳市场相关决定 B 北京 已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C 上海、广东、湖北 已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D 天津、重庆 未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统领性规范性文件 E / 46 47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6.地方层面配套政策评价过程 3. 地方层面立法评价过程 对象描述 对象描述 等级 获此等级的地方 符合上述五项描述的 A 北京、深圳 符合上述四项描述的 B 上海、广东、湖北、天津、重庆 等级 获此等级的地方 已出台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碳市场相关地方性法规 A 深圳 针对碳市场建设实施提出方案或意见 已出台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碳市场相关决定 B 北京 针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提出方案 已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C 上海、广东、湖北 已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D 天津、重庆 未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统领性规范性文件 E / 针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抵消机制等作出规定 针对碳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作出规定 4.地方层面立法评价过程 对象描述 针对碳核查相关工作作出规定或指导 等级 获此等级的地方 符合上述三项描述的 C / 已出台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碳市场相关地方性法规 A 深圳 符合上述二项描述的 D / 已出台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碳市场相关决定 B 北京 符合上述一项描述或以下的 E / 已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C 上海、广东、湖北 已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D 天津、重庆 未出台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统领性规范性文件 E / 等级 获此等级的地方 7.地方层面配套政策评价过程 对象描述 针对碳市场建设实施提出方案或意见 5.地方层面配套政策评价过程 对象描述 针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提出方案 等级 获此等级的地方 针对碳核查相关工作作出规定或指导 针对碳市场建设实施提出方案或意见 针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抵消机制等作出规定 针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提出方案 针对碳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作出规定 针对碳核查相关工作作出规定或指导 符合上述五项描述的 A 北京、深圳 针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抵消机制等作出规定 符合上述四项描述的 B 上海、广东、湖北、天津、重庆 针对碳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作出规定 符合上述三项描述的 C / 符合上述二项描述的 D / 符合上述一项描述或以下的 E / 符合上述五项描述的 A 北京、深圳 符合上述四项描述的 B 上海、广东、湖北、津、重庆 符合上述三项描述的 C / 符合上述二项描述的 D / 符合上述一项描述或以下的 E / 48 49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体系建设评价过程 3.全国层面配额管理及履约评分 1.全国层面MRV机制评分 年度 2015 2016 2017 评分 D C C 年度 2015 2016 2017 评分 E E E 2015 2016 2017 北京 C C C 4.地方层面配额管理及履约评分 2.地方层面MRV机制评分 2015 2016 2017 天津 C C C 北京 B B B 上海 C B B 天津 B B B 湖北 C C C 上海 B B B 广东 A A A 湖北 B B B 深圳 C C C 广东 B B A 重庆 C C C 深圳 B B B 重庆 B B B 年度 2015 2016 2017 评分 D D D 5.国家层面抵消机制评分 50 51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6.地方层面抵消机制评分 2015 2016 2017 北京 B B B 天津 D D D 上海 B B B 湖北 B C C 广东 C B B 深圳 B B B 重庆 B B B 9.国家层面调控机制综合评分 年度 2015 2016 2017 评分 E E E 2015 2016 2017 北京 A A A 天津 B B B 上海 E D D 湖北 A A A 10.地方层面调控机制评分 7.国家层面交易机制综合评分 年度 2015 2016 2017 评分 D D D 8.地方层面交易机制评分 2015 2016 2017 广东 C C C 北京 B B B 深圳 B B B 天津 B B B 重庆 E E E 上海 C B B 湖北 B A A 广东 B B B 深圳 B B B 重庆 B B B 52 53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覆盖范围评价过程 1.纳入企业数量 2015 2016 2017 深圳 635 775 787 北京 553 947 947 2013年至2015年的试点阶段, 上海 上海纳入配额管理范围的试点 368 381 3.纳入企业数量综合评分 年度 2015 2016 2017 评分 D(70) C(75.7) D(74.3) 2015 2016 2017 深圳 5 6 6 北京 4 4 5 上海 13 14 14 广东 4 5 6 湖北 14 15 14 天津 4 4 4 重庆 6 6 6 企业有191家 广东 186+31(新建项目) 186(新建项目) 246+50(新建项目) 湖北 167 236 344 天津 109 109 109 重庆 254 254 195 2.纳入企业数量机制评分 2015 2016 2017 深圳 B B B 北京 C A A 上海 E D D 广东 D D D 湖北 E D D 天津 E E E 重庆 D D E 4.纳入行业种类 54 55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复旦绿金系列报告 —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 (2018) 5.纳入行业种类机制评分 8.碳排放覆盖强度机制评分 2015 2016 2017 深圳 D D D D 北京 D D D A A 上海 B B B D D C 广东 B C C 湖北 A A A 湖北 A B B 天津 D D D 天津 A A A 重庆 C C C 重庆 B B B 2015 2016 2017 深圳 D C C 北京 D D 上海 A 广东 6.纳入行业种类综合评分 9.碳排放覆盖强度综合评分 年度 2015 2016 2017 年度 2015 2016 2017 评分 C(80) C(81.4) C(82.6) 评分 E(87.1) C(84.3) C(84.3) 年度 2015 2016 2017 评分 A C C 年度 2015 2016 2017 评分 B C C 覆盖范围评价过程 7.碳排放覆盖强度 2015 2016 2017 深圳 45.2% 45.20% 45.20% 北京 33.2% 33.20% 32.60% 上海 75.4% 66.70% 66.70% 广东 62% 59.00% 59.00% 湖北 86.5% 75.80% 75.80% 天津 97.8% 97.80% 97.80% 重庆 66.3% 61.20% 61.20% 1.金融创新原创性评 2.金融创新可复制性评级级 56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2018)》 主笔 李志青 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 钱凡、倪逸林、陆珽 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助理 丁小筱 陈 靖 朱学博 邓灯炮 张昀 行政助理 张云轩 丁璐 本报告引用格式 李志青、钱凡、倪逸林、陆珽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2018)》,2018年11月; 版权申明: 《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报告(2018)》所有的文字及数据图表的版权归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与上海置信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在未获得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书面许可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用于商业目的。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报告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公开资料及自身调研。本报告结论及观点基于以上 事实分析得出,旨在为读者提供相对中立的信息。读者由此做出的任何投资行为与结果,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与置 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违反上述声明者,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与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