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2019 年版).pdf
首都师范大学文件 首都师大校发〔2019〕80 号 首都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的通知 各院(系)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经 2019 年 第 24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19 年 10 月 30 日 -1- 首都师范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 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 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中 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 告规定的通知》(京财预〔2019〕1818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 境内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培训(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使用其他 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 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培训费预算支出的责任主体,承担控制和管 理培训费的整体责任。 (一)负责编制学校培训费预算。 (二)负责培训费审批内控机制和培训费管理程序。 (三)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培训费,完善培训费报销制度, 严格控制和降低培训费开支。对培训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 -2- 票据,内容真实、完整、合法合规。 第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是培训费支出执行者,承担控制和 管理本单位培训费的责任。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培训费预算。 (二)负责按照培训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三)严格控制本单位培训规模。根据培训性质和主要内容, 严格限定培训工作人员数量,并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与培训审批 第六条 学校公用经费中的培训费实行定额管理,培训费总 额度不能超过本单位年度培训费定额额度。其他资金按照培训费 预算批复金额进行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公用经费或项目经费安排举办的培训费, 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的举办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 过 1 天。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 察、参观。 第九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也可就近选择本市的高等学校、中 等职业学校等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承接单位或合 作培训学校取得的培训收入,应根据承接单位适用的财政财务管 理制度进行核算,并纳入预算规范管理。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 在按本办法执行的基础上,还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具备举 -3- 办培训条件的单位内部场所组织培训;需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 所举办的培训,应执行政府采购会议定点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控制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 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经学校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异地举办培 训的,培训地点应选择在当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同时应依 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10% 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 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 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 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 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 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 供烟酒。 第十四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 资。 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 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 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 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4-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 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 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 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 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及统一组织的与 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 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及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 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 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资料、交通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二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5-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 标准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 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 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 30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 第十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 不超过 1000 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其他人员讲课,经培训举办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参照 上述标准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会议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 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 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教师, 路途时间较长,经培训举办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讲课费可以适 当增加。 -6-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 在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定点场所举办培训,在综合定额范围内报 销培训费应附培训通知、发票、北京市政府采购培训费结算明细 单(须有培训定点场所盖章及培训主办方相关人员签字) 、实际参 训人员签到表;在师资费标准范围内的,应按学校劳务费发放流程 办理;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 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主办培训的,报销 培训费时应附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或协议、发票。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公务 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时交纳培训费,报 销时凭培训通知及培训费发票计入“培训费” ;校外人员(包含学 校离退休人员和学生)外出参加培训时交纳培训费报销时凭培训 通知及培训费发票不计入“培训费” 。 第二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培训费结余资金按照市级结 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 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上级相关部门对学校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7-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手续齐备;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 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 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 解释。原《首都师范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首都师大 校发〔2017〕118 号)文件同时作废。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8- 2019 年 10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