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保罚字〔2019〕3号.pdf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9〕3 号 曾锡强: 身份证号码:441827196603104719 养殖场地址:清新区太平镇浦兴村委会下凉潭 户籍地址:广东省清新县太平镇天塘村委会彭东村 16 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 年 10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了检查, 发现你养殖场建成两排猪舍,面积约 2800 平方米,肉猪存栏 1800 头,建有收集池两个共约 40m³、沼气池 1 个约 200m³、沼液池 1 个约 600m³,没有配套消纳土地,没有完善雨污分流,养殖场东 边一排猪舍养殖废水直排至旁边大寮坑排坑,养殖废水收集池有 污水溢流到大寮坑排坑的痕迹。 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合格,部分养殖废水直 接排放到大寮坑排坑,部分养殖废水直接排放到养殖场两排猪舍 1 间的鱼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 《现 场检查笔录》 、现场相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 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要求,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8 年 12 月 28 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8〕53 号)及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 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 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 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 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2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2 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 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 3 号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Z 2019 年 1 月 11 日 4

清新环保罚字〔2019〕3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