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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辅助执法典型案例-长葛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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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辅助执法典型案例-长葛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pdf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典型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 案例类型:处罚 案例名称:河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 路移动机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 典型做法 利用科技手段,在日常检查巡查中主动发现问题,保障环境安全, 维护生态环境执法权威。 案情简介 2022 年 6 月 13 日上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行政执 法人员在无人机日常演练过程中,发现位于长葛市增福镇一机 械加工厂内有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正常使用,随即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检查。 委托长葛市金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公司非道 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监测,检验结果显示三次平均值 3.18, 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6886-2018)表一排气烟度限值 1。该公司使用的非道 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度不合格,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 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 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之规定:“ 违反本 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 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 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2022 年 6 月 15 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1082 环罚告字【2022】1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公 司, 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和 拟作出的处 罚决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 间内向 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 为你 公司放弃上述权利。6 月 22 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082 环罚决字【2022】1 号,罚款伍仟元整。 本案体会: 一、现场普法,宣传法律法规。 通过该案件,对企业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通过该案件对一部分企业加强宣 传了《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及《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的通告》,使大部分企业普及了该项法律法规的空白之处, 使企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多样化执法 利用利用科技手段发现线索,随后立即固定证据,本案中现 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在检查中先后完成,现场负 责人见证了检查全过程,执法程序规范。本案执法人员执法 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等。执法过 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 范、严谨、记录详实。 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巡查执法,及时发现 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 现率和处置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实 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执法人员准备启动无人机进行日常巡查 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一台破旧叉车正在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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