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责任主体职责划分.pdf
附件 2 责任主体职责划分 一、县住建局 1.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联审机制,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 部门召开对镇街审核后提报的建房申请复核审批,并建立台账, 定期将审批后的房屋信息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行 政审批局。 2.负责指导本县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农 村工匠和施工单位的培训管理。 3.负责指导镇街(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 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镇街对工程施工 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制 止、督促整改。 4.负责向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农房设计图集、 质量安全宣传资料。 5.负责农户农房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对镇街审核后提报的建房申请进行复核 审批,做好规划符合性审查工作,对符合农业农村局“一户一宅” 政策和相关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农业农村局 - 10 - 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对镇街审核后提报的建房申请进行复核 审批,负责土地性质符合性审查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 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对新建农村自建房建房手续及建房与审 批一致性进行审查监管,并依法依规对违建进行查处。 五、镇街人民政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内设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 构承担。 2.组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由科级干部任负责人, 配备 3-5 名工作人员。 3.对村委会提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及时审核并将结果公示,填 写联审审批表报联审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查。 4.建立自建房开工信息报告制度,配备村(居)网格信息员, 明确信息员的权利和义务。 5.编制当地乡村建设工匠花名册,定期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 训或参加培训,建立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工作台账。 6.指导建房人合理选择设计图纸及配套基础形式,向建房人 建议选择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引导建房人选择高品质的设 计建设模式,开工前与建房人签订《农村自建房施工服务协议》。 7.对工程建设中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 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8 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每月汇总自建房问 - 11 - 题台账,审批处置方案并负责整治。 六、村(居)民委员会 1.对建房申请人提交的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 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公示审批结果。 2.配合镇街人民政府,开展农村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 工作,排查、发现、收集自建房信息,对有问题的自建房建立台 账,拟定处置意见,每周定期汇总报送镇街政府。 3.按照镇街政府安排,组织安排网格员每周对所属辖区内房 屋逐座检查一遍,主动发现并第一时间向镇街人民政府报送自建 房问题信息。 七、建房人 建房人对自建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 责任。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工 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建房人应当积极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签订施工协议,提 交《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自觉接受乡村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工 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 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进行施工;不得 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 料和建筑构件;切实提高质量安全重视程度,积极采纳新型农房设 计建设建议。工程完工后,应当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通知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验收。 八、施工单位(建筑工匠) - 12 -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 技术指导,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后, 应主动配合建房人进行竣工验收,并与建房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