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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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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www.12371.cn 2015年6月26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 公厅发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2年9月8日中共 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 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 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 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 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 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 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 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 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 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 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 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 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 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 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 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 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 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 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 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 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 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 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 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 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 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 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 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 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 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 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 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 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 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 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 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 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 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 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 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 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 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 进行。 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 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 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 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 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 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 化。 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 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 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 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 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 度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 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 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 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 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 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 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 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 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 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 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 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推进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答记者问 仲祖文:激励干部精神抖擞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图解 | 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有哪些变化 图解 |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程序有哪些变化 图片加载中… 党内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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