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pdf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1 目录 第一章 账户管理 .................................................................................................................................. 3 一、证券账户管理 ........................................................................................................... 3 二、交收账户管理 ........................................................................................................... 3 第二章 货币基金认购 .......................................................................................................................... 4 一、基金认购 ................................................................................................................... 4 二、份额迁移 ................................................................................................................... 5 三、份额迁移业务流程 ................................................................................................... 5 第三章 登记托管 .................................................................................................................................. 6 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 ............................................................................... 6 二、货币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 7 三、持有人名册服务 ....................................................................................................... 8 第四章 清算交收 .................................................................................................................................. 8 一、结算原则 ................................................................................................................... 8 二、货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清算 ........................................................................... 9 三、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收 ................................................................................... 9 第五章 风险管理 ................................................................................................................................ 11 一、结算资格管理 ......................................................................................................... 11 二、货币基金产品纳入净额结算资格管理 ................................................................. 12 三、证券待交收管理........................................................................................... 12 四、货币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 18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 19 第六章 数据接口 ................................................................................................................................ 19 第七章 其他 .......................................................................................................................................... 20 附件一 .................................................................................................................................................... 21 2 本指南适用于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登记、托管 及结算相关业务。 本指南所称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 ) , 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 )进行场内实时申购、赎回,无二级市场交易。 货币基金管理人、参与货币基金申赎的结算参与人可参照本指南 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 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管理 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合格 A 股账户和合格基金账户(以 下统称为“证券账户”)办理货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交收账户管理 本公司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的相 关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 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实施分户结算的结算参与人,按自营、 经纪业务类别分别设立以上各类交收账户。 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 3 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 和资金的交收。 此外,本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 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本公司暂扣的 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第二章 货币基金认购 一、基金认购 货币基金利用中国结算公司总部(以下简称“公司总部”)的TA 系统发行,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金通”平 台申报基金认购申请,认购以金额申报。募集期结束后,公司总部TA 系统计算认购期利息;同时通过公司总部TA系统汇集认购资金,具体 认购方式适用《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 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之规定。 基金发行认购前,货币基金管理人应按公司总部及本公司相关规 定,为其管理的每只货币基金产品分别在本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同时,货币基金管理人应 在本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各设立一个基金管理人费用账户,已 开立基金管理人费用账户的可不再设立。 4 二、份额迁移 货币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迁移业务,等同于向本公司提交初始登 记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货币基金发行完毕后,登记在公司总部 TA 系统的份额,将通过 强制调减的方式进行扣减,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司总部下发的认购相关 数据,以 0.01 元为面值,确定最终的成立份额,并于同一日迁移并 登记到本公司。其中,单个证券账户持有货币基金金额不超过 100 亿 元(不含)。 上文所述强制调减是指公司总部 TA 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 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进行份额的调减。 三、份额迁移业务流程 N 日为基金发售终止日(最后一个发售日)。 1、 N+3 下午 15 点前,货币基金管理人根据货币基金认购份额 生成批量调减文件。 2、 N+3 日晚,在公司总部的系统切换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 人上传当日行情之前,将批量调减文件提交公司总部处 理。 3、 N+3 日晚,在公司总部 TA 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批量调减 文件,记减投资者上证基金通货币基金份额,并返回处 理结果给管理人。 5 4、 N+4 日,公司总部通过上证通向券商反馈份额调减回报。 同时,当日 12 点前,基金管理人根据与本公司约定的收 益结转文件数据接口规范,将调增的基金份额转化为场 内货币基金交易单位后提交本公司。 5、 N+4 日日终,本公司对基金管理人收益结转文件进行日终 处理。 6、 货币基金开放申赎后(N+5 日(含)后),投资者则通过上 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提交该货币基金的申赎申请。 第三章 登记托管 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 (一)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前,须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 、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及其 相关补充协议,本公司根据协议内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货币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维护等相关服务。 (二)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 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2. 加盖公章的基金管理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 6 4.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本信息报备表; 5.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PROP 系统权限开通申请表。 二、货币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一)货币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变更登记 本公司每日根据上交所货币基金有效申赎记录进行清算,在结算 参与人完成资金交收后,办理其名下投资者货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变更登记。 (二)货币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其相关补充 协议,本公司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于每日日终根据基金管理人当日 12:00 之前提供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文件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 结转变更登记。 (三)场外赎回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因场内赎回申请超出当日赎回限额采用场外赎回方式的,本公司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共同申请及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 赎回数据办理基金份额注销登记。 (四)非交易过户登记 司法扣划、赠与、继承、财产分割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业务规则 规定的非交易过户,比照封闭式基金业务办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五)其他变更登记 7 质押登记、临时保管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变 更登记,比照封闭式基金收取相关费用。 司法冻结、质押登记、临时保管期间发生收益结转的,如需要对 于收益结转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临时保管的,由司法机关或申 请人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另行办理。 三、持有人名册服务 本公司于每日上交所闭市后,通过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 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登记在册的货币基金全体持有人名册,数据内 容包括:投资者账号、投资者名称(全称)、投资者简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性别、投资人类别、国籍代码、联系电话、指定交易单元 号、指定券商简称、证券代码、持有数量等。 第四章 清算交收 一、结算原则 对于货币基金场内实时申购和赎回,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其中,单笔货币基金场内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10 亿元(不含)。 8 二、货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清算 T 日(交易日)日终,本公司对上交所传输的货币基金份额有效 申购、赎回数据,进行净额清算。本公司在 T 日日终将清算结果并入 T 日其他纳入净额结算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形成当日证券交易 的清算净额。本公司将清算结果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三、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收 1.资金交收 T 日本公司完成 T-1 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 进行 T+0 资金预交收。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当 日清算应付净额的,或当日清算应收净额不足抵补历史透支的,该参 与人 T+0 预交收资金不足,其差额为待交付金额,必须在 T+1 日交收 截止时点前补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内。 T+1 日交收截止时点本公司进行资金交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 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 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 其资金交收账户。 2.货币基金份额交收 本公司根据货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 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货币基金份额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9 (1)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的证券划入 T 日日终,本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将结算参与人名下证券 账户 T 日赎回所用的货币基金份额从投资者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 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的证券划出 T 日本公司完成 T-1 日交易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资金交 收账户内日终可用资金不小于 T 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 付净额,或者 T 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 结算参与人名下证券账户 T 日申购并纳入净额结算的货币基金份额 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 与人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将上述证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由结 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的投资者证券账户。 T 日日终本公司完成 T-1 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 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 T 日所有证券交 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本公司结合其待处分证券价值和质押式 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情况,对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投资者 证券账户 T 日通过交易系统申购纳入净额结算的货币基金份额实施 待交收措施。 T+1 日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相应待交收证 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 应的证券账户。T+1 日,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根据相 关业务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本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 10 处置权。证券待交收的具体内容见第五章。 (3)货币基金总份额增减的处理 货币基金总份额随申购、赎回而变动,T 日本公司将当日纳入净 额结算的净赎回货币基金份额计入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后再进行相关 份额的注销;将当日纳入净额结算的净申购货币基金份额计入证券集 中交收账户并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由结算参与人证 券交收账户划拨至相应的投资者证券账户。 第五章 风险管理 一、结算资格管理 (一)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和条件的 规定,仅与具有基金销售代理人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完成申购、赎回结 算,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 (二) 本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审核或不 定期抽查,并可以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对不再符合本 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可提请上交所暂停或终止其货币基 金申购业务。 11 二、货币基金产品纳入净额结算资格管理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对其申报的纳入净额结算的场内 申赎货币基金实时方案进行审核,相关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详见附 件一。 三、证券待交收管理 (一) 货币基金份额待交收处理的规则与条件 1.目标价值确定规则 1)T 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的确定 T 日本公司完成 T-1 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 进行 T+0 预交收。如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 T+0 预交收资金不足 (简 称 T 日预交收后有待交付金额) ,且 T 日该结算参与人所有证券交易 的资金清算为净应付的,本公司按照“先回购后其他交易品种”的交 收违约顺序,先确定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后对包括货币基金在 内的待交收证券品种违约实施待交收处理。 如 T 日待交付金额大于结算参与人待处分证券价值和质押式融 资回购净应付款之和,本公司确定相应的 T 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 T 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 =MIN{(T 日预交收待交付金额-Σ待 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 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 清算后 T 日清算净付款额} 公式中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从结算参与人自营 12 证券账户中扣除的证券。 2)T+1 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的确定 如结算参与人 T+1 日发生资金交收透支,本公司首先根据参与人 指令将全部申报的待处分证券划拨至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账户。如 T+1 交收透支金额大于待处分证券价值(包括上述申报后转入的部分) 和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之和,本公司确定 T+1 日待交收证券结转 待处分证券的目标价值: T+1 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 =MIN{(T+1 透支金 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 日所有证券交 易的资金清算后的 T 日清算净付款额} 公式中待处分证券已包括当日新增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申报证 券及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从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扣除的证券。 3)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的确定 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是当结算参与人发生预交收资金不足 时,为计算其待交收(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而核算的因其质押式融 资回购业务产生的应付资金数额。 结算参与人发生预交收资金不足的,根据T+0待交收业务规则, 结算系统按照“先回购后其他交易品种”的交收违约顺序,先确定质 押式融资回购业务净应付款,再按剔除了以上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净 应付款以后的资金缺口进行后续待交收业务处理。 参与人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MIN(A,B),其中: A=MAX[自连续透支前一日至当日参与人质押式融资回购(到期之 13 和-发生)之和,0] B=当日交收透支金额+MAX[(当日参与人质押式融资回购(到期发生) ,0] 案例: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 以参与人为计算单位: 1、当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到期 300 万;T 日参与人无交收透支, 预交收资金不足 1000 万; T 日预交收资金不足的分解: (1)参与人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到期,交收透支+当日质押式融资 回购净到期) =MIN[300,0+300] =300 (2)剩余资金不足 700(1000-300)为其他业务资金缺口,以 此进行后续的待交收业务处理。 2、T+1 日日间,参与人补入资金 800 万,当日实际交收透支 200 万: T+1 日交收透支的分解: (1)参与人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万)=300 万,同 T 日认 定; (2)无剩余资金透支(200<300),T 日待交收证券无结转待处分 证券; 14 3、T+1 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到期 200 万,发生 150 万;当日质 押式融资回购净到期 50 万;当日因其他品种交易净卖出 70 万而使预 交收资金不足 180 万: T+1 日当日预交收资金不足的分解: (1)参与人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万) =MIN(累计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到期,交收透支+当日质押式融资 回购净到期) =MIN[300+50,200+50] =250 (3)其他业务无资金缺口(180<100+250),无其他证券可纳入 后续待交收业务处理。 2.货币基金待交收证券的确认规则 根据 T 日成交记录,对上述已确定待交收目标价值的结算参与人 下属证券账户中属于货币基金待交收证券品种的交易进行汇总计算, 确定货币基金待交收证券品种交易中有净付款且存在净增证券的证 券账户。若货币基金场内实时申赎业务推出时已有其它交易品种实行 待交收,对于多品种待交收中的“净应付”是指全部待交收品种的交 易清算轧差后为应付的金额。 在上述证券账户范围内,以该待交收证券账户 T 日“净增证券” 的数量为上限,按照成交编号由后往前逐一确定货币基金待交收证 券,直至 T 日待交收证券的市值不小于相应备付金账户“T 日待交收 证券的目标价值”。 15 3.货币基金“净付款”的确定 某证券账户 T 日货币基金品种交易的“净收付款” =纳入净额结 算的货币基金申购清算应付款 -纳入净额结算的货币基金赎回的清 算应收款 当“净收付款”大于 0 时,为“净付款”。 4.“净增证券” 的确定 某证券账户“净增证券”指 T 日净增的货币基金份额。 (二) 待交收处理 对按上述规则确定有“T 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的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按上述待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交收证券,直至满足该结算参与 人“T 日待交收证券目标价值” ,并将上述待交收证券留存于本公司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暂时不过入结算参与人相关的证券交收账户,结 算参与人可通过所接收的结算明细文件,获取当日该结算参与人相关 待交收证券的明细。 (三) 待处分证券的提交 结算参与人 T+1 日发生交收透支的,可向本公司申报待处分证 券。如需将 T 日已待交收证券申报为待处分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可通 过 PROP 申报模块,在每日 15 点前向本公司申报当日交收透支对应的 待处分证券。申报时需按照本公司发送的待交收证券明细,采用逐笔 确认勾单的方式申报,本公司系统处理结算参与人的申报指令将待交 收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并返回处理结果。 如所申报待处分证券为非待交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通过传真方 16 式在 T+1 日 13:00 点前向本公司报送待处分证券明细清单,列明证 券账户、证券品种和具体数量。本公司系统处理结算参与人的申报指 令后返回处理结果。 (四) 结算参与人 T+1 日有交收透支时待处分证券的处理 1.确定并结转待处分证券 1) 结算参与人申报待处分证券的结转 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申报的待处分证券如为待交收证券,本公 司将其由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过入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 结算参与人申报的待处分证券不涉及待交收证券的,本公司将其 由指定证券账户过入结算系统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并最终过入结算 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 2)T 日待交收证券的结转 申报部分已结转为待处分证券后,若不足抵补交收透支的,本公 司按成交顺序由后向前从该结算参与人相关的待交收证券中确定待 处分证券,并由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过入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 券账户,直至所确定的待处分证券市值大于等于“T+1 日待交收证券 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 2.结转未被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 完成上述处理后,本公司将未确认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由 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过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 与结算参与人间的证券交收,最终将相关证券从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 账户过入相应的投资者证券账户。 17 3.待处分证券的处置 T+2 日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本公司 将其待处分证券从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 账户,并最终划拨至相应的投资者证券账户。 T+2 日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本 公司有权从 T+3 日起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违约结算参与人名下相 应的待处置货币基金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即由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 支付相应赎回款,本公司对该部分待处置货币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 处置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所得用于弥补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 金。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资金,本公司及时退 还到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多余部分证券, 本公司及时退还结算参 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将证券最终划拨至相应的 投资者证券账户。 四、货币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对于场内实时申赎纳入净额结算的货币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对 其净申购、净赎回实施额度控制。 货币基金管理人应以当日货币基金的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及 银行承兑汇票)规模与货币基金自身获得的银行授信(简称直接授信) 之和为上限,设置次一交易日该基金的净申购、净赎回额度,并于收 市后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业务限制数据。 本公司根据净额结算风险控制需要,结合托管行报送的该货币 基金现金类资产数据,对货币基金次一交易日适用的净申购额度、净 赎回额度、总申购额度、总赎回额度进行审核确认。 18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提请上 交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货币基金的净申购、净赎回、总申购、总赎回规 模进行控制。 五、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一) 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缴 纳结算保证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二)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 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 公司规定执行。 (三)货币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本 公司可从次一交易日起对该货币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四) T 日本公司提请上交所对有待交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名 下相关证券账户限制转指定。 (五) 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根据其违约金 额,按本公司结算备付金利率及相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并 提请上交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货币基金申购业务资格。 (六)由于基金公司因对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 违约,本公司将报告证监会和申报记入证监会诚信系统。 19 第六章 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详见公司总部网站(www.chinaclear.cn)-技术专区上海市场-数据接口规范。 第七章 其他 对基金管理人,按每只货币基金产品每年 15 万元的标准收取登 记结算服务费。新基金首年(日历年)按实际月份数(含当月)收取, 次年起按整年收取。 对于结算参与人,按照申购或赎回所涉基金份额面值的 0.001% 收取结算费,但现阶段暂免收取,以后可视市场状况调整。 20 附件一 上海分公司关于纳入净额结算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基金产 品方案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 为更好的支持货币基金产品创新,推动基金行业创新发展,做好 市场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发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特别制定纳入净额结算的场内实时申赎货 币基金产品业务方案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具体如下: 一、 服务对口部门 分公司负责接受基金公司的申请、审核基金公司货币基金产品业 务运作和技术实现方案相关内容,并出具无异议函。服务对口部门为 分公司业务发展部。 分公司可根据基金公司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及市场参与者就场内货 币基金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运行、风险管理等事项,提供业务 技术评估和咨询服务,协助基金公司完善产品方案和业务技术准备。 二、 审核流程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 1、 基金公司申请开发场内货币基金产品,应当向我分公司提交书面 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货币基金产品业务运作和技术实现方案; 21 (2)产品可行性分析; (3)风险(特别是流动性风险)与防范措施; (4)投资者保护和风险提示; (5)货币基金管理应急预案; (6)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7)货币基金合同; (8)技术准备情况及内部业务流程安排; (9)基金公司的相关承诺书; (10)业务联络人信息表; 2、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应至少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报送方案内容详实; (2)具备技术开发实施条件; (3)有三年以上的货币市场基金运作管理经验; (4)承诺在试点业务开展前,将与其托管银行签订证券资金结算 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清算交收流程与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同时于试点 业务开展前,将上述协议向分公司报备。 (二)初审阶段 服务对口部门负责对基金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金公司试点 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认为达到初审标准(附件 1)要求的,即确认初 审通过。由服务对口部门及时通知基金公司,并提请进入复审阶段。 22 (三) 复审阶段 进入复审阶段后,分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产品方案进行专业评价和审议。 1、 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10人组成。其中,专家评审委员会主席由分 公司领导担任,评审委员由业务、技术、法律部门的业务骨干或部门 领导担任。 可视情况邀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与衍生品部等部门相关领导或 业务骨干列席参加。 2、专家评审会流程 专家评审会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方案介绍。由基金公司介绍货币基金产品方案、相关 的风控措施、业务技术准备情况等。 第二阶段:提问解答。评委进行自由提问,基金公司现场解答。 第三阶段:评审投票。各专家评委进行讨论后,根据复审标准(附 件 2)进行综合评估,各自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是否通过评审进行记 名投票。 专家评审会后,对投票情况进行统计,对于“赞成通过”的得票 数超过有效投票三分之二的,确定为评审通过;未达到以上标准的, 确定为评审未通过。会后形成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 三、 评审意见反馈 23 分公司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评估后,确定评审结果, 并决定出具无异议函的对象和次序。 分公司自专家评审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评审通过的基金公 司出具无异议函,同时将产品审核情况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备;向评审 未通过的基金公司以邮件或电话形式反馈评审结果和评审改进意见。 出具无异议函后,拟申请创新产品方案出现涉及交易、登记、结 算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分公司,并取得分 公司认可,分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审 定,并就相关事宜报备公司总部。 24 附件 1:基金公司场内货币基金业务方案初审标准 1、报送方案内容详实,包括且不限于运作流程与模式、产品可行性 分析、风险(特别是流动性风险)与防范措施、投资者保护和风险提 示、申购赎回权限终止的情形等; 2、具备技术开发实施条件;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货币市场基金运作管理经验; 4、基金公司承诺在试点业务开展前,将与其托管银行签订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清算交收流程与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同时于 试点业务开展前,将上述协议向分公司报备。 25 附件 2:基金公司场内货币基金业务方案复审标准 1、 产品方案具有可行性。 产品的推出符合市场需求,基金公司的运作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 性,分公司的技术系统可以支持,基金公司的技术准备基本到位。 2、 产品风险管理到位。 申请材料进行了详尽的风险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控措施, 制定了较完备的应急预案,公司内部有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流 程,明确责任到人。 3、 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基金公司应在其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充分说明: 由于基金公司对货币基金的净申购与净赎回设定额度上 限,对单笔申购、赎回设定额度上限,可能出现投资者无 法申购、赎回的情形,相应责任由基金公司承担。 由于基金公司因对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 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公 司承担,结算公司将报告证监会和申报记入证监会诚信系 统。 揭示货币基金出现负收益后,因暂停申赎,导致投资者无 法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揭示证券公司因申购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将造成投资者无 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