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人民币支票业务服务协议.pdf
蒙商银行人民币支票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有效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 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 39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 治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155 号)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甲方与乙方就以下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当依法使用支票。甲方签发空头支票(包 括存款余额不足和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乙方有权依法向金 融监管机构报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由甲方承 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 乙方对甲方采取业务限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信息录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做好存款账户资金管理,签发支票前应确 认账户余额充足,签发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 户中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二)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是乙方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甲方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出现存款余额不足或印鉴不符等情形退票时,甲 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核实退票和退票后付款等相关情况。甲方 不配合乙方核实情况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为支票出票人,出现存款余额不足或印鉴不符等情 形退票时,应尽快联系收款人,妥善处理退票后的票款支付 事宜,并在退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支付票款(已支付 的,说明付款的时间、金额、形式)、收款人是否有异议或 延迟付款协商情况以及其他与退票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以 书面形式反馈乙方,同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的 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签发存款余额不足、与其预留签章不符支票 的,金融监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甲方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将其列入限 售名单,限制向其出售支票的数量,每类支票单次出售数量 不超过 10 张,已出售支票使用完毕后,甲方方可再次向乙 方申请购买: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间不满 3 个月,各级党的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不包含其下属的 各类企事业单位)除外; 2.最近 12 个月(自然月,下同),在蒙商银行发生签 发空头支票行为不超过 3 次(含 3 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 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 1 次)的; 3.最近 12 个月,甲方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 罚款已经缴清的; 4.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甲方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 尚未缴清罚款的。 (六)甲方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将其列入停 售名单,停止向其出售支票: 1.最近 12 个月,甲方在乙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 3 次 (不含 3 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 定为 1 次)的; 2.甲方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逾期未缴清罚 款的; 3.甲方被列入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签发空头支票“黑名 单”的; 4.甲方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 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5.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对空头支票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6.甲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严重失 信行为的。 (七)甲方被乙方列入支票停售名单时,应积极配合乙 方将未签发使用的支票交回开户行。甲方拒不配合的,乙方 有权通过自身业务系统处置上述票据,由此带来的后果由甲 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本年度(自然年度)首次向甲方出售支票 前,有权核实甲方的经营状况、支票违规记录、受到行政处 罚及罚款缴纳情况等信息,并根据核实结果确定单次出售支 票的数量。 (二)甲方在乙方账户的存款余额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时,乙方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三)甲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 支票,乙方应按照相关业务流程予以退票。 (四)乙方发现甲方账户余额不足可能导致空头支票情 形发生时,可联系甲方补足资金。 (五)甲方符合限售、停售支票条件的,乙方有权采取 限售、停售支票措施;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关闭甲方其他 支付权限。 (六)甲方不再符合限售、停售支票条件的,乙方应及 时解除限售、停售支票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 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依法向乙方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通知和送达 1.各方确认通知和送达地址信息如下: 甲 方 确 认 其 有 效 的 通 知 和 送 达 地 址 为: ; 电话: ; 传真: 邮编: ; 电子邮箱: ; 。 乙 方 确 认 其 有 效 的 通 知 和 送 达 地 址 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箱: 。 各方应及时履行通知和送达地址信息变更通知义务并 对通知和送达地址信息(包括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通知和送达 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各方的通知和送达地址信息 需要变更时,应当向对方履行书面的通知义务,三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对方;如本合同/协议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 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仲裁及民事 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履行 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 的通知及送达地址信息仍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通知和送达地址信息变更方自行承担。 2.通知和送达的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 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诉讼/仲裁法律 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 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 3.通知。本协议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电子 邮箱、传真、邮递、快递,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 本协议各类通知在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和送达 信息发出通知后至迟 5 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双方一致同意 因邮件被他人代为签收、无人签收被退回或被拒收时,均视 为已送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接收方承担。 4.送达。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当事人在上 述条款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关或法院进行相关法 律文书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发生因收件人身份不明、无 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被拒收、电子 数据被退回或拒收等情形导致诉讼/仲裁法律文书实际送达 不成或当事人未能实际收到的,均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的, 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送达的, 发送邮箱显示的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履行送达地址变更 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5.本通知送达的约定为本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 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六条 反贪污贿赂条款 1.本协议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一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贪污贿赂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如甲方或甲方经办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乙方主要负责 人、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协议约定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回 扣、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旅游等形式 的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解除协议且不承担任何 责任。 3.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乙方主要负责人、本 项目经办人以外的与本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主要负责人、本项目经办人的亲友。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即时 生效,自甲方正式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如有)及补充协议(如有)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编号: 《蒙商银行人民币支票业务服务协议》的签 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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