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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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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 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 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 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1 号)关于选择一批有代表 性的市、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要求,制定如下实 施意见: 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是在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和 谐相处所做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党的十七大报 告明确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 一项新要求,提出到 2020 年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 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走上生产发展、 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 有效途径,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形成全国主体功能区,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 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全面建设 1 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 动作用。 二、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要以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 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优化消费模式为根本手段,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大力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 极倡导绿色消费,不断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形成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化,培育以生态经济为主体的经济 发展模式,建立完善的保护自然生态安全的规章制度,促进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 (二)主要目标。到 2015 年,试点市、县林草覆盖率 达到 5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 90%,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达到 7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 65%,万元 GDP 能耗低于本省 区平均水平,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高于 0.55,主要 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本省区平均水平。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 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基本 形成,生态文明观念牢固树立。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优先在西部限制开发区域中人 2 口资源环境条件较好,产业结构比较合理,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和优化消费模式具备一定基础的市、县实施。区分重点开 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制定具体的试点市、 县选择指标体系和目标要求,探索不同区域建设生态文明的 有效途径。试点期限为 2011 年至 2015 年。试点市、县总数 控制在 50 个左右,取得试点经验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加快实施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水 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等重点生态建设工 程,努力提高林草植被盖度,增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 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加强水源保护,确保 饮水水质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开展水污 染防治和垃圾处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大生态功能 区保护力度,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 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 济从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低耗能、 低排放、高效益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生态旅游 业等地方特色明显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逐步 培育成当地的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大幅度提高服务 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 3 生态、安全农业,推广清洁环保生产方式,治理农业面源污 染。因地制宜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推动形成多种形式 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逐步提高循环经济在地区经济中的比 重。 (三)努力优化消费模式。加大生态文明的宣传力度, 使绿色环保消费的意识深入人心,抵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的消费行为。鼓励试点市、县出台促进绿色环保消费的激励 政策,加大非环保产品的消费成本,引导消费者选择经济适 用的绿色环保产品。强化节水节电措施,积极推广生物质能、 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 比重。 五、配套政策 (一)现有政策向试点市、县倾斜。各省(区、市)在 分解国家生态建设工程投资时适当向试点市、县倾斜,同等 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任务。试点市、县内符合条件的生态公 益林,根据公益林区划界定有关规定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范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试点市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 力度。加大集镇供水、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建设、农 村面源污染治理、灌区节水改造等基本建设投资,支持节能 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补助资金向试点市、县适当倾斜。 (二)健全生态文明试点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建立健全 生态文明试点激励约束机制,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加大对试点 4 市、县的奖惩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 则,优先在试点市、县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 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试点市、县的评价体系。为科学评估生态文 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的工作成效,选取人口资源环境方面 的主要指标,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评价指标体 系。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统计 部门没有公布数据的指标,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计 算。 (二)申报审批。采取市、县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 委会同财政、林业部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 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办法确定试点市、县。省级发展改 革委会同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 试点市、县进行初步审查,组织符合条件的市、县编制 5 年期试点实施规划,提出试点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于 2011 年 11 月底前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 有关专家对试点实施规划进行审核批复。具体申报条件另行 通知。 (三)考核评价。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市、县,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考核。考 5 核不合格的试点市、县,不能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连 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点市、县资格。试点期满后, 经考核合格的试点市、县,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给予适当奖 励,并享受相关政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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