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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函〔2018〕138 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校国有资产授权处置有关意见的通知(201803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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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川教函〔2018〕138 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校 国有资产授权处置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厅属高校: 按照《四川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教〔2017〕123 号)有关规定,结合厅属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厅属高校国有资产授权处置工 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授权处置相关规定 (一)授权对象: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 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二)资产授权处置限额。高校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 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不含土地、 房屋)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由高校自行处置后将相关材料 - 1 - 报教育厅备案。 (三)高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转 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资产置换、对外投资、合作、出租、 出借、资产损失核销。 (四)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 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高校资产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处置收益按相关 规定安排拨付给学校使用。 二、授权处置备案资料及流程 (一)高校资产处置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及资料: 1. 学校处置事项的正式备案文件; 2. 教育厅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3. 学校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 委会)决议; 4. 其他材料。 (二)高校授权自行处置的资产,应于处置完毕后 10 个工 作日内更新四川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将资产处置事 宜的正式文件等资料一式两份报教育厅备案,其中复印件须加盖 单位公章。教育厅将汇总备案材料,定期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 2 -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高校承担本校国有资产的具体 管理职责,高校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合 理设置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要根据资产规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要对资产处置 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因报教育厅备案而转移自身 的相关责任。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高校应准确理解本次授权处置 规定内涵,不得随意扩大处置权限。除处置限额标准提高外,各 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 管理内控制度,制定完善校内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 信息化建设、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具体制度。高校国有资产处 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并做出决定。高校应在资产处置中,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高校实 际,对评估机构、论证专家、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核销、提前 报废资产以及处置车辆、单位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 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资产处置收益等作具体规定,并于 2018 年 5 月底前将高校资产处置具体管理制度报教育厅备案。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督。高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 - 3 - 内部控制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自觉接受检查 和监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大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制度,擅自处 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 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附件: 1. 教育厅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仪器设备) 2. 教育厅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车辆) 四川省教育厅 2018 年 3 月 29 日 政务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 4 - 2018 年 3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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