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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9年1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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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文件 常理工〔2019〕3 号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 年 1 月修订)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9 年 1 月修订)》已经 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19 年 2 月 25 日 1 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 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 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 术委员会规程》和《常熟理工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常熟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 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 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遵循学术规律, 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 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 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 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必要时可以 扩大到学术业绩突出、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的具有博士学位 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 总人数为 25 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 2 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 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 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 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 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 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 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在此基础上酝酿产生学术 委员会及专委会成员名单,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委会成员名单须经过校党委常委会议讨 论决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 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3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下 届委员,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 2/3。届内委员因 故产生缺额,一般不予增补,如缺额数量达到委员总数的 1/4 时,应启动增补程序,并按本章程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增补。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学校党委审定产生, 2/3 以上同意通过后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立在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校学术委员会的运 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教 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组织规程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撤销或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 5-9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 任委员 1-2 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 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 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 各专门委员会须制定各自组织规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 批后执行。 4 第十条 各学院(部)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 5-15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 学术分委员会须制定章程,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 程制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 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 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 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 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 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 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秘书处请假并备案。一年内 2 次缺席会 议,或任期内累计 4 次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校学 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 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 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 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 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 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 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 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 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7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 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 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 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 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 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举行 2 次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 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提前确定全体会议议题,由秘书处负责通知 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8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 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特邀委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 席,邀请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 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 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 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中涉及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分委 员会章程,在得到校学术委员会批准认可后和本章程具有同等 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 责解释。原常理工科〔2012〕11 号文件公布的《常熟理工学院 9 学术委员会章程》终止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 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常熟理工学院科技产业处(社会科学处)2019 年 2 月 25 日印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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