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发〔2019〕114号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筹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南师发〔2019〕114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筹资工作奖励办法》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 《南宁师 范大学筹资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筹资工作奖励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7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7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筹资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参与筹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学校筹资能力,奖励在学校筹 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筹资工作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为学校募集各类无偿捐助,包括资金、教学 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它实物。 第三条 学校对捐赠资产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限定用途的捐赠资产,按捐赠者意愿进行分 配和使用。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产,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全部归学校,捐赠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严格规范捐赠接收手续。捐赠接收工作由教育基金会负责,严格执行钱物交接、保管 和财务审计制度。与捐赠者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资产的性质、用途及管理、使用等有关事项。接受捐赠 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对在捐资助学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单位、个人和社会人士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表彰及其他政策奖励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凡为学校的筹资工作提供有价值信息,积极联系无偿捐助并成功者,均为奖励基金奖 励对象。 第七条 奖励办法 1.对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捐资联系人可获得捐赠总额 10%的奖励,奖励最高额原则上 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如捐赠数额在五百万以上,联系人可获得除奖金以外的其他特殊奖励,该种 奖励一事一议,由教育基金会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2.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联系人可获得捐赠总额 3-5%的奖励,奖励最高额原则上不超过五十万 元人民币。如捐赠额在五百万以上,可获特殊奖励,奖励办法同本条第一款。 3.实物捐赠。对于属于实物形式的捐赠,将视实物的市场价值及社会意义确定相应的奖励,原则上按 -2- 照其价值的 2%进行奖励,最高额不超过二十五万元人民币。如捐赠实物市场价值在五百万以上,可获特 殊奖励,奖励办法同本条第一款。 4.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筹资杰出贡献奖” ,每 3 年评选一次,对长期对学校发展筹资工作给予关心 与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并奖励。 第八条 捐资项目的成功以资金入账后或实物捐赠完成后为准,同一捐赠项目只认定一个联系 人。 第九条 如捐资资金分批到位,将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按比例颁发奖金,或者在全部资金到位 后,一次性颁发奖金。 第十条 所有筹资捐资奖金的颁发由教育基金会、财务处审核、认定,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颁 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