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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学校管理制度 -1- -2-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 称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 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以及《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我院普通高等学历 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 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 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 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 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 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 -3-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 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 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 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 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 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 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 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 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 业资格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 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4-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 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 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 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 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于新 生报到期间(或提前)凭有效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 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 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 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5- 期间不具有学籍。 下列情形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 (二)因参加创新创业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因身心状况且不适宜到校学习的;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于新生报到期间(或提 前)到校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手续不完善的,不予保留 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 后 2 年;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 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般应为每年秋季开学 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 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 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 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 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6- 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 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 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 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 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 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教育救助,建立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 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 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 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进行重修或者补考,按学院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以过程管理为主,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 -7- 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院相 关规定执行。学院建立学籍预警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 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院认 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承认其 修读课程成绩(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 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 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 业活动,并为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 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 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 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 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 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通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 -8- 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 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 得学历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 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 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 整专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 就读。 学院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 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 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 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 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 的,由学院出具证明,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 同层次学校。 -9-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由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 符合转出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同意转出。由学院 负责将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 学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转学(入)申请,认为 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经会议研究决定 同意转入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院长签署 接收意见后,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需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 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 按照学院转学、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 定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 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是在 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 2 年,学生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 时仍不具备毕业或结业条件者,自动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参加创业的,可申请休学, 并简化审批程序,且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学生学制年限基 础上延长 3 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 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 - 10 - 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 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凭《休学证明书》在 10 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 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 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应复学学期 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 理: (一)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 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 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 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 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 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凭《退学证明书》于 10 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 - 11 - 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 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 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 要求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可以申 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 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以及发毕业证书等事项,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合格后 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 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有法定效力的证 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后,报教育行政部门修改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 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 12 -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 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 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 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 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院核实后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 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会议等方式支持和保障 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 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 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 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 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 - 13 - 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 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 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 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 学生会、学生团体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 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 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 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涉及人文社科类的学生团体及 相关活动开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主审主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 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党委宣传部批 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 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 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 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 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 14 - 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 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 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 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院鼓励和 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 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 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按有关要求报请国家有关 部门或重庆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 号或者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 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市级及 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 金、校长荣誉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 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 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 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 15 -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 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 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 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 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 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 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 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 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 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16 -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 相结合,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 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 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 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 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 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 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 分一般应设置警告 6 个月、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2 个月的处分影响期限。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 格、不再享受奖助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 党(团)组织培养对象,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临时救济 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 处分影响期从处分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学生应当 - 17 - 于处分影响期满前 15 日内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影响期 的书面申请。解除处分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 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 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 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 处分决定送达后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 户口退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 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 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 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 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 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 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 18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 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 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 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 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 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 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 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 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 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 义务,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 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学院改正的,学院依法依规 予以改正;应当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严肃 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 19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 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日常行 为教育管理工作制度》等制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 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院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对本院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在我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 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20 -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 文件规定和《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于报到前 附有效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二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 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 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不具有学籍。 下列情形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 (二)因参加创新创业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突发疾病且不适宜到校学习的; - 21 -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于新生报到期间(或提 前)到校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手续不完善的,不予保留 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 后 2 年;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 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般应为每年秋季开学 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 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 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 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 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 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 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 22 -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按学 校规定,由班主任(辅导员) 、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 的领导审核后,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 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教育救助,建立有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 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 学生使用由学校统一编排的学号。学号一 经排定,不得更改。 第二节 课程的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课程设置分必修 课、限定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三类。学生根据培养计 划和当学期课程开设情况进行选课和修课。有选修要求 的课程,应按顺序选课、修课。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选课手续, 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属选择不当,应在 开课一周内提出退选、改选或补选申请。限选课须经专 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审 核同意,方能变更;公共选修课经教务处同意方可变更。 公共选修课学分应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 要求。 第八条 学习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 请自学部分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 - 23 - 师、课程管理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 教务处审核批准。批准学生自学后,教务处向学生和任 课教师下达自学课程通知单。 批准自学的学生须完成课程必需的实习实训,其平 时考核方可视为合格,并接受由课程管理二级学院(教 学部)组织任课教师的测评,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 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课、公共体育课不能申 请自学。 第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 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 查两种,根据课程特点由课程所属教学团队确定考核和 成绩评定方式。考核合格,即获得课程规定的学分。同 一门课分几学期学习时,按学期独立考核,独立计算。 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其学期成绩由 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原则上期末考核占 60%,平 时考核(包括半期测试、平时测验、课内实训、作业、 提问和考勤等)占 40%。经批准备案采用过程考核或项 目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考试课程,其各项成绩比例可以教 学团队备案比例执行。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的标准:0-59 分为不及格, 60-69 分为及格,70-79 分为中,80-89 分为良好, 90-100 分为优秀。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的标准:优秀折算为 95 分, 良好折算为 85 分,中折算为 75 分,及格折算为 65 分, - 24 - 不及格折算为 50 分。 第十一条 实践课程成绩以平时考核和过程考核 为主,采用五级制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平时考核不 合格。 (一)未经批准,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的 1/3; (二)缺实习实训或实习实训报告超过 1/3; (三)缺交作业超过 1/3。 课程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成绩 记“0”分或“不及格” ,且不得参加学期定期补考。 第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 应当在正式考试前出具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 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批准 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该学期对应课程的补考一并进行, 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课程考试不 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或重修。无特殊原因不能 办理缓考。 旷考者旷考课程的成绩记“0”分,且不得参加学 期定期补考。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和限定性选修课考核不及格 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不考虑平 时成绩,成绩记载注明“补考”字样。 大学英语课或计算机基础课不及格者,若取得大学 英语四级(CET)425 分及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NCRE) 一级证书,对应课程以补考及格对待。 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应另外选修。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和限定性选修课程补考后仍 - 25 - 不及格者,应当重修。记录课程成绩时,应注明“重修” 字样。 课程重修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单独组班重修、 考试; (二)重修人数不足组班最少限制人数,一般随低 年级同门课程修读。在理论课程重修时,可选择部分听 课,也可选择在教师指导下自学,但均应按时参加考试; 在实践课程重修时,须随同专业低年级同门课程修读; (三)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 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0”分,并标明违纪 或作弊,并根据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 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处分的,不得 参加对应课程的学期定期补考。解除处分影响的,在毕 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程(包括辅修课)一旦选定,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十八条 入学后前 3 学期的体育课为必修课(公 共体育课),以后为任选课。 公共体育课成绩评定以过程管理为主,可以根据考 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 定。体育不及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及格应重修。 按照国家体质健康标准,学生在校期间体质健康每 年均评为优秀者,毕业时奖励 1 个学分,记入公共任意 选修课学分。 学生因病残确实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由学生本 - 26 - 人申请,通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 经学校医务所鉴定后,体育部为其安排适当的保健体育 课和其它锻炼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 等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校级及其以上级别的技能竞 赛、创新创业活动或单科竞赛、科技竞赛、演讲、文艺 汇演、体育比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等活动,按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 《“素质拓展” 学分实施细则》和《大学生社会实践公共任选课学分计 分办法(试行) 》的规定认定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经学校批准,学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记 入学生成绩册。办理时,应由学生本人持校外学习相关 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对应课程任课教师、课程隶属二 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查,符合 条件者予以批准备案。 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 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 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 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 后,承认其修读课程成绩(学分),可记为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 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 - 27 - 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 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 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接受诚信教育,抵制不诚 信行为。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 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 术诚信的,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学历证书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 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 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订单、定向、委托培养和其它 有特殊要求及规定的; (三)招生时不同类别、批次的; (四)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可申请 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 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 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28 -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 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 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 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出)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 符合转出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同意转出。由学校 负责将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 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转(入)学申请,认为 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经会议研究决定 同意转入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 接收意见后,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需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 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转学、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 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转学 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 - 29 - 外,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在基本 修业年限(即学制)的基础上延长 2 年。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参加创业的,可申请休学, 并简化审批程序,且最长修业年限可在学生学制基础上 延长 3 年。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 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停课的时间占一学期 总学时 1/3 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三)因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无法同时兼顾在 校学习的; (四)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二级 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家长意见, 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 的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 给其《休学证明书》 ,并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 1 年,休学期满仍需继 续休学的,须到学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可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 - 30 -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 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三好学生评定等在 校学生待遇; (四)休学学生户口在学校的可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凭《休学证明书》在 10 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应复学学期 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经 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 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应于应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本人 的《休学证明书》和其他必要证明(如病休后的身体康 复证明等),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二 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 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参加学习。 第五节 学籍警示、降级重修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 一,学校给予学籍警示: (一)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三门者; (二)一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三门者; (三)各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四门者。 学籍警示由学校教务处通知到二级学院,二级学院 - 31 - 再以书面等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同时用信函寄达等多 种方式告之学生家长。 第三十九条 一学年内及格课程(含补考后及格课 程)学分不足该学年必修课、限选课规定学分的 2/3,或 者学年内补考后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不及格课程达 5 门 及以上(一门课分几学期授课的在确定是否降级重修时, 按一门课统计,以下相同) ,或各学年累计必修和限选课 不及格达 5 门及以上者,应编入下一年级降级重修。 学院每学年确定一次降级重修学生名单,一般为每 年的 9 月份。 必须降级重修但无后续专业者,可选择低年级相近 专业重修;无相近专业时,经学校许可可在原班随班就 读,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降级重修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 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 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 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50 学时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的; (七)经批准本人申请退学的。 - 32 -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授权 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 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将退学决定书邮寄学 生家长送学生本人,同时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 7 日内,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 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若学生未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将退学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 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 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 10 日 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 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 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 籍; (三)每学年上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学 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年下学期退学者,已缴学费 不退还。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 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德育 - 33 - 考核合格,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 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德育考核合格,且提前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读期满,完成本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获得毕业设计 学分,德育考核合格,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 全部毕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经毕业 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高于 编入下一年级重修条件者(或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到降 级标准) ; (二)任意选修课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学分,但与要求分值相差 2 分以内者。 第四十五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未超出最长 修业年限限制期间可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回校申 请不及格课程的结业后重修,重修考核合格,获得相应 学分,满足本专业毕业条件要求即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 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 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 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由学生本人 - 34 - 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学校初审后, 统一向学籍主管部分提出更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 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 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 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 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 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 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 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35 - 学生奖励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合 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 生,入学年满一学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 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 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学生个人奖项: (一) 三好(十佳)学生; (二) 优秀(十佳)学生干部; (三) 十佳班长; (四)优秀毕业生; (五)其他个人表彰奖项。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学生集体奖: (一)优秀(十佳)班集体; (二)文明寝室; (三)其他集体表彰奖项。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 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 36 -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发放奖励金或奖品; (五)获得院级表彰者,可推荐参加市级先进评选。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 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 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三好(十佳)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品行端正,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行 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该学年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三好学生 学年成绩加权平均分(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排名班级 前 10%;十佳学生学年成绩加权平均分(必修课及专 业限选课)排名班级前 5%。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 绩优良; (五)在创建文明校风、学风等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优秀(十佳)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学院内正式组建 的各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具体包括:院学生会、学 生社团、二级院系学生会、各班班委会等主要学生干部;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 - 37 - 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办事公道, 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扎实,在 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 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 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该学年各考试考 查科目全部合格。优秀学生干部学年成绩(必修课和专 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排名班级前 30%;十佳学生干 部学年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平均分排名班 级前 15%; (四)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 绩合格,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条 “十佳班长”评奖条件: “十佳班长”从各二级院系当年评比的院级优秀 (十佳)学生干部中推荐,需在本评优学年中担任班长 职务,热心班级事务,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且在班长任 期中所在班级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十佳)班集体。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 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尊敬师 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 任何处分; - 38 - (二)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除公共任 选课外)均无补考、旷考;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 及以上奖学金,曾被授予一次以上校级及以上个人荣誉 称号;实习表现优秀,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获得相 应的技能证书;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 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良 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优秀班集体”或“十佳班集体”评比 要求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班级争先创优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明寝室”评比要求按照《重庆工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院 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 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 各类评优奖励工作由学院学生奖励评 审委员会安排部署,学生处牵头组织,各二级院系评审 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三好(十佳)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团 支部书记等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 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 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 39 - 第十八条 “优秀(十佳)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各二级院系、班级的学生干部由院系学生工作小 组提名推荐; 2.院学生会、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院团 委提名推荐; 3.学院有关部门指导业务工作的学生干部由指导 部门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 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 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十佳班长”评比办法: (一)十佳班长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在当年 推荐的优秀(十佳)学生干部中择优遴选该学年担任班 长职务的学生干部参评。 (二)十佳班长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 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 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协商 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 合意见后由本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审查,报学生处审 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市级优秀毕业生由校长办公会 审批后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二)各二级院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 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 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 - 40 - 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优秀(十佳)班集体”评比办法: “优秀(十佳)班集体”的评审,由各二级院系奖励 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 荐上报,经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寝室”评比办法按照《重庆工 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项奖励指标及具体办法依据学院 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处另行通告。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院授予“三好(十佳)学生”“优秀 (十佳)学生干部”“十佳班长”“优秀毕业生”获得者 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并在全院通报 表扬。学院还将在全院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 迹,并由学院推荐参加市级、国家级先进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授予“优秀(十佳)班集体” “文 明寝室”获得集体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校 通报表扬。在全院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 由学院推荐参加市级、国家级先进的评比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影响者,取 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于 2015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 - 41 -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 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 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重庆工程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 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 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 42 - 第五条 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 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者相关职能 部门给予口头批评。 第六条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 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 影响期为 8 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为 10 个月,留校察 看处分影响期为 12 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毕业前 受到纪律处分者,其影响期限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召 开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违纪行为应 当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影响期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对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自学 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在以下追溯期内,可以给予学 生处分: (一)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在 6 个月及以 内的; (二)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 8 个月 及以内的; (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记过处分,在 10 个月及 以内的; (四)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 12 个 月及以内的。 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可给予 适当处理。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应当在处分影响期届满前 15 日内,向本班辅导员(班主任)递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 请,辅导员(班主任)在接到解除处分的申请书后 5 - 43 - 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收到解 除处分的申请书后 5 日内审核并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院解除处分的决定 后 5 日内发布告知性文件。 处分影响期届满后,学生本人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的,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支委集体商议是否代其提出解 除处分的申请。班支委决定代其提出解除处分的,由班 长代写解除处分的申请书,班支委集体签署意见后交本 班辅导员(班主任),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班支 委决定不代其提出解除处分的,由本班辅导员(班主任) 明确告知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利后果。 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受处分的种 类、期限,处分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解除处分的申请。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在处分影响期内,如果认真遵守规定,接 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严重违纪行为,经查证 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出表现的; (六)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国家级比赛 二等奖及以上的; - 44 - (七)获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省级比赛一等 奖及以上的; (八)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提前解除处分的,影响期原则上不少于 1/2。 第十条 学生学习年限期满时,仍未解除处分的, 作结业处理。处分期限或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 校审查,对于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 间为毕业证书签发时间。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应当受到下 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获得学校和二级学 院各种表彰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及其他权益的资格 (获得特殊困难补助除外);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 规定赔偿; (三)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处分者,撤销其所担任 的学生干部职务; (四)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时可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给 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理。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条款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 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警告处分 减轻处理即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 - 45 - 认识深刻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自动中止违纪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对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赔 偿或补救的; (五)平时一贯勤奋学习,遵纪守法,表现良好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自动中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查证属实的; (三)配合国家机关或学校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四)经查实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且认错态度 好的; (五)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承认错误或故意包庇他人违法 违纪行为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群 体违纪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知情人和有关工作人 员进行辱骂、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 证或阻止他人提供信息,妨碍调查或诬陷他人的;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拖欠、拖延赔偿等拒不承担应负责任的; (七)邀约、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 - 46 - (八)违法、违纪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的; (九)酗酒肇事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一人同时有本办法条款中规定的两种 及其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 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 等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 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 团纪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 给予处分。 第二节 违纪处分的机构及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 学院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 调查,完成相关处分材料: (一)违反日常行为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 学院在学生处指导下调查处理; (二)违反日常教学、考试和学籍管理等规定的违 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教务处指导下调查处 理; (三)违反治安、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保卫处指导下调查处理或配合 - 47 - 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学 生公寓管理科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处指导下调 查处理。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学校应当知晓之日起 10 日内完 成,包括违纪事实的调查、证据材料的收集核实、处分 初步建议意见的提出等;情况比较复杂确需延长时限 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 30 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的处置工作程 序为: (一)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现场的我校教职员 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防止事态 扩大,并向学生处、保卫处或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 组通报; (二)辅导员(班主任)等有关学生工作人员知情 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对违纪行为进行了解,及时控制 事态; (三)对事实清楚的一般违纪事件,应对违纪学生 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违纪事实经过及书面检查; (四)有关学生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目击者等 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重大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性质恶劣、参与面广的 特殊违纪事件,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初 步建议意见: (一)同一个班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该班辅导 - 48 - 员(班主任)老师负责调查,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 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二)同一个二级学院内学生构成的违纪事件,由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调 查、处理或者向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两个及以上的二级学院学生构成的违纪事 件,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部门调查或指定 牵头二级学院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及时作出处理或 者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生与职工、职工子弟或社会上的人员构成 的违纪问题,由保卫处、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二级学院、 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 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严重 违法构成犯罪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及 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向学生处、违法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通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处分前的告知程序。在调查 部门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后 5 日内,对学生作出处分 决定之前,调查部门应当指派至少 2 名工作人员当面告 知学生违纪事实、可能给予的处分理由及依据,听取学 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 处分,应当在告知程序完成后 5 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权限、行为内容、 行为程序、行为形式等要素的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由政策研究室牵头实施,并形成合法性 审查结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由学生处会同政策研究 - 49 - 室、纪检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委员 会按以下分工分别代表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 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起止日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正式行文后生效,一式三份,一 份报学生处备案,一份由二级学院留存,一份用于送达。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 辅导员(班主任)、所在公寓管理小组或其他指定学生 违纪事实调查人员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 材料,在告知程序完成后 5 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 工作领导召集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 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指定学生违纪事 实调查人员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 告知程序完成后 5 日内,由学生处召集相关二级学院学 生工作人员讨论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 团委、有关二级学院负责人或其他指定学生违纪事实调查 人员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告知程序 完成后 5 日内,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 处分初步建议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在合法性审查完成 后 10 日内,由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对于同一违纪事件处理中涉及多个处分等级 的学生,由事件调查部门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按分 - 50 - 工转有关部门或会议一并决定。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 法作出处分决定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 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日;开除学籍处分因情 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处分决定的,报校长批 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日。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工作: (一)送达时限 学生违纪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作 出之日起 10 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 生违纪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 定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由学生处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 院,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 (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受 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负责送达的老师或 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执或其他文本上同时签字并标注 单位及职务; 2.留置送达: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将学生 违纪处分决定书以留置方式送达,应当由其辅导员(班 主任)、所在二级学院老师或学生工作人员至少 2 人同 行进行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执或其他文本上详细记载 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时签字后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 一起合装存档; 3.邮寄送达:受处分学生已离校的,可以将学生违 纪处分决定书邮寄送达,应采取挂号信或快递邮寄的方 式,寄给违纪学生的家长,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 - 51 - 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并合装 存档; 4.公告送达:受处分学生难以联系的,可以将学生 违纪处分决定在学校网站、公告栏或新闻媒体上公告, 并记录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 决定不适用。 留置、邮寄、公告送达等,都应明确告知送达日期 或学生的维权方式及时限,超过申诉等维权时限的,学 校及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归档工作 (一)学生处按月汇总、整理对学生的各级处分决 定书,并汇总备案。 (二)一套完整的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包括: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相关的 证明材料、处分前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与申辩记录、 合法性审查报告、处分决定书、送达书面记载材料及有 关凭证等。 (三)学生违纪处理材料保存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二 级学院或部门。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材料保存在学 生处。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不提出申诉的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办 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提出 申诉的应在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办完离校手 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 拒不离校者,由学生处、保卫处协助学生原所在二级学 院给予办理并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 - 52 -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由保存 处分材料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 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一)各二级学院要主动关心、教育、帮助受处分 学生,制订并落实处分后教育方案,切实开展受处分学 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积极做好受处分学 生的日常教育引导工作,与受处分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并 填写谈话记录,由各二级学院进行收集管理; (三)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及时将学生受处分 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敦促学生家长配合对违纪学生进行 帮助和教育,以形成教育合力; (四)受处分学生每月应手写思想汇报材料一篇, 字数不少于 1000 字,从处分生效之月开始直至解除处 分之月为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该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 程度、受处分后的思想觉悟以及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 进步等,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签署意见。受处分 学生的思想汇报材料是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学生申请 解除处分时须一并交学生处备案。 第三节 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 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 53 - 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作出决定或提交学校校长办公 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 (四)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重 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有关决定。给予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 申请在校内申诉期间继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节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 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 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或者制作、散发以及通过网络等媒 体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经批评教育 后仍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 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 - 54 - 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但 免于、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 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 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 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 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 混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租售、传播、复制、贩卖、制作非法书刊和 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 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学校内进行宗 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 - 55 - 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 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七)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进行其他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的,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凶报复者, 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害者赔偿相 关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挑起事端者,未造成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轻或邀约校外 人员到校内滋事、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怂恿他人打 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凶器等,未造成后果 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五)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56 - (六)打架斗殴后,实施报复、索要财物,或者威 胁、恐吓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以各种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 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在 200 元及 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超过 200 元,不满 5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超过 500 元,不满 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到 1000 元 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第二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与初次盗 窃作案价值累计不满 1000 元或有诈骗行为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累计达到 1000 元及以上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第三次盗窃(不论作案价值)或有抢劫行为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 掩盖、窝赃、销赃等,按作案者论处。 第三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 收赌具、赌资、赌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非法博彩及其他任何方式和 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赌物、赌博场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7 -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 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 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文明,造成 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室、图书馆、体育场、会场、食堂等校 内公共场所有言行不文明、着装不文明的行为,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侮辱、调戏、玩弄、滋扰、诽谤、诬陷或恐 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不能正 常生活等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 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 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吸毒、卖淫、嫖娼的,以及为吸 毒、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以各种欺骗方式获取利益或侵害学 校、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领、冒用他人证件,冒用他人名义,冒领、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除赔偿相关损失 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 58 - 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文件、公章、印章、证书、 签名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其他组织名义,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利用网络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 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侮辱、诽谤 他人,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发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下载、复制、查阅、散布、 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 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信息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盗取网络有价资 源、盗用他人账号、窃取他人邮件等,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校内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 机等设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 - 59 - 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非法侵入或破坏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九)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网络违纪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上课、实习、实训、设计、实验、自 习等无故缺勤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处分等级逐级进行: 1.累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受本条第一款第一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 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本条第一款第二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 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受本条第一款第三类处分且在影响期内,再次累 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迟到、早退 3 次按缺勤 1 学时计算;自习缺 勤 1 次,按 1 学时计算。 第四十条 破坏公共环境与卫生,视其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 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木,攀折花木者,除 - 60 - 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课堂、食堂、公寓、体育场、图书馆、会 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乱扔废弃杂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在上述场所投掷、丢弃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 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课堂、图书馆、 体育场、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影响学校教育教 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 人、组织合法权益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 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 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禁烟区吸烟者,视其情节,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酗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私自下江、河、湖等水域洗澡、游泳 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六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非法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 刀等管制刀具者,除没收非法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 种服务电话以及学校值班电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 - 61 -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拒绝、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依校规、 校纪和其它相关规定进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或 挑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术纪律,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论文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设计、实习报告等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照《重庆工 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按照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的相关 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 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 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 62 -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 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和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考风 考纪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国家、市级、校内教学考试、各种等 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的我院学生,违纪、作弊 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由学院考试领导 小组、考试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联合执行,具体程序为: (一)由监考、巡考教师根据学生考试作弊、违纪 情节,填写考试作弊、违纪事实,交教务处转学院考试 领导小组和考试委员会审定; (二)考试作弊、违纪事实经认定后,形成学生考 试作弊、违纪认定书,交学生处转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 决定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 (三)由学生处根据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形成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作 弊、违纪学生本人,并在全院进行公布。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考试作弊、违纪事件, 可以简化处理程序,由教务处形成书面考试违纪情况通报 (含违纪学生姓名、建纪事实、其它事项等内容),由学 生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直接对违纪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条 考试作弊、违纪情况分类: - 63 -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舞弊: 集体舞弊、代考(包括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 雇佣“枪手”替考)、盗窃、贩卖和购买试题或试题答 案等性质恶劣的考试舞弊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 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时,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 纸条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者(开卷考试按具 体要求执行);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 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4.在考试过程中或结束时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者;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者; 7.凡有与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他舞弊方式者。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时,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和凳子上)有书 包、书籍、资料者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开 卷考试按具体要求执行); 2.进入考室后不按编号入座、签名,不服从监考教 师指挥和调动者; 3.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辱骂、威胁老 师者; - 64 - 4.在考室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扰乱秩序者;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时间结束而 不停止答卷者;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者;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 考场者;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在试卷密封线外提供自己的有关信息者; 10.未向监考教师说明在试卷上涂改考生姓名,但 又无法判定为代考者; 11.在考卷上乱写、画与考试无关的其他内容,特 别是带有恶意攻击、侮辱他人、学校等内容者。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第五条 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办法: (一)对于严重舞弊的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 绩无效,标注“作弊”字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 扣减直至取消当科成绩,标注“违纪”字样,并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违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如对考试作弊、违纪处理有异议,可 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 65 -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 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以下称学校)普通高等学历的专科(高职)学生(以 下称学生)。 第三条 我校校内学生申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 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 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申诉的组织和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研究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须由政策研究室的 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 律、教育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成员由常任委员和选任 成员构成,一般由 7-11 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 1 人, 由政策研究室的分管校领导担任。 政策研究室的分管校领导、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 - 66 - 人、学校法律顾问等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任成员, 参加所有学生申诉案的审理。其他组成成员,申诉委办 公室根据申诉案的性质和需要,在第一款规定的人选中 提出选任建议,经学生申诉委主任和学校校长审定后确 定。 第七条 参加申诉委员会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 理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要求有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 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 籍等纪律处分; (三)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可以提出申诉 的其它处理决定。 - 67 -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 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通讯地 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学生因重大变故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亲自递交申 诉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递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楚或有新 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 法行为的。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 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书面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 受理的答复,并告知理由; - 68 -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 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应当及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采取书面审 查方式处理申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听证会的方 式。 (一)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由申诉委办公室在申 诉委非常任委员中选取 3 或 5 人组成申诉处理小组,对 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每次询问或查 证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 (二)申诉处理小组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 认为需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需提交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决定,并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行。 第十五条 经过申诉处理小组的审查或调查,形成 申诉处理意见,提交学生申诉委办公室,经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 查结论: (一)认定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定原决定的事实不存在,或作出决定的部 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作出撤销原 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 69 - 1.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 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2.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休学、 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认定原决定的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作出变更原处理 或处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1.变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 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或要求原作出 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2.变更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休学、 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认定原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 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 求原作出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 准,可延长 15 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意见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 实际参加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 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原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学 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 70 -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复查决定书告知学生申诉期限。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申诉 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送达申诉 人可采取下列任一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 (四)在校内公告栏、学校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 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 请书后,即可终结处理程序。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 请求,或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进行听证。听 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 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 71 - (六)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 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 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 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 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代表或经办人就有关 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 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 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 进行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由 申诉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 作听证报告,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 72 -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 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 - 73 -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规范我院学生 住宿行为,建立文明、安全、和谐、高雅的学生住宿环 境,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习惯,根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的住宿管理。 第三条 我院各类别、各层次学生原则上均应服从 学院统一住宿安排,以增强集体观念,加强交往能力、 协作能力。 (一)我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统一安排 住宿,不得擅自在外面留宿或租房住宿。 (二)到校参加学习、培训的干训班、短训班学员 的住宿,由组织学习、培训的单位具体协调、安排和管 理。 第四条 学生处围绕学院“教育育人、服务育人、 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以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热忱 优质的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健康向上的氛围为目标, 努力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 安居乐学的公寓文化氛围,为学院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 为保障学院教学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维 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 利益,学院要求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学院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办法,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 - 74 - 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六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 息的公共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 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学生处作为学生住宿管理的职能 部门,会同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各二级学院进行住宿 管理,学生处公寓管理科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具体 执行。 第七条 学生处指导公寓管理科建立、健全各项学 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 以修订和完善。 第八条 学生处公寓管理科领导各公寓管理工作 小组,全面实施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维 护、卫生保洁、纪律检查、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公 寓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学生在公寓内的记实考评 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寝室分配调整、家具 管理及其日常报修工作。 第九条 基建后勤处负责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 住宿资源配置,日常维修、假期重大维修工作,水电度 数费抄录、公布及水电费使用费用计算收取。 第十条 各公寓设置有社区辅导员和物业管理人 员,在学生中聘任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队伍,各寝 室自主推选确定寝室长。公寓管理科在各学生公寓楼公 布有公寓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在学生处网站上开设留言 簿和公寓信箱,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建议和意见。 - 75 - 第三章 公寓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住宿 者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 (一)热心、积极地参与寝室各项活动。 (二)有共同的寝室生活理念和有集体荣誉感,不 做与寝室生活理念背道而驰的事。 (三)多承担寝室生活中涉及的责任和义务。 (四)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不过分计较个人得失。 (五)多做换位思考,不做因一己之私而影响室友 学习和休息的事。 (六)多与室友沟通和交流,多为他人提供有价值 的信息。 (七)珍惜室友间的情感,不要做违背或有损室友 之间友谊的事。 (八)团结互助、关爱他人、热心助人、共同进步。 (九)平和礼让,不对室友趾高气扬或冷嘲热讽。 (十)不在室友间拉帮结派,孤立他人。 (十一)珍惜他人劳动成果,保持个人和公共卫生 整洁。 (十二)不做与寝室文化氛围不和谐的事。 (十三)争创免检寝室和文明寝室。 第十二条 公寓文明公约: 热爱公寓,讲究卫生,勤于内务,保护环境。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公益,互敬互助。 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崇尚科学,尊师重教,自强不息,提高素质。 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健康生活,增强体魄。 - 76 - 行为检点,举止文明,说话和气,礼待宾朋。 衣冠整齐,言谈有度,节水节电,公寓和睦。 按时作息,遵守纪律,团结协作,争创一流。 第十三条 公寓作息管理规定: (一)早晨 6:45 起床,7:00—7:50“五早四不” 活动、早餐,8:30 前起床整理寝室内务,夜间 23:00 熄灯就寝。 (二)公寓大门 6:30 开门,夜间 22:30 关闭大 门, 23:00 之后登记进入公寓。 第四章 学生入住、退寝规定 第十四条 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入学 时服从学院寝室床位安排,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者,即 可入住学生公寓。学生入住寝室需签订住宿协议书,对 寝室内个人及公共财产要承担保管责任,一旦人为损坏 或丢失,必须按价赔偿。 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和要求,学生住宿安排 采取院系集中、年级集中、专业集中、班级集中的原则 进行。公寓管理科根据公寓房源情况,统一将住宿资源 下拨给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房源编制住宿分配方 案。住宿学生凭所在学院填写的《入住通知单》办理住 宿手续方可入住。 第十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秩序,未经学生处公 寓管理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 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寓管理科 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 - 77 - 重庆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 年交纳一次。住宿时间按学年计算。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 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公寓管理科 办理退寝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 学年。复学时应再次办理入住手续,床位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 校前应当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寝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 留。复学后应再次办理入住手续,床位另行安排。凡未 办理退寝手续的学生,床位保留至学籍异动通知下发之 日起 10 日。 第十八条 由于特殊原因要求调整公寓或床位的 学生,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公寓管理科提出申请。由公寓 管理科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实施调整,调整的时间 按公寓管理科同意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对因毕业、退学、转学、处分等原因终 止学籍,应及时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寝手续,并将寝室 内清洁卫生打扫干净,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公寓,按时离 校。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寝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 内不主动办理的,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公 寓,公寓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 人财产损失由已退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 校。要注意爱护公寓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 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当 按价赔偿。不得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 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寓管理科有权根据学院住宿定额 - 78 - 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院对公寓的征用 等原因,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需作调整的住宿 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 作。 第五章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全日制普 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 住宿。学生家住学校区域附近等个别特殊情况要求在外 住宿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办理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并 退寝的学生免交公寓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程序: (一)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之 日起 10 之内可凭书面申请到所在学院领取或在学生处 网站下载并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校外住宿 审批表》; (二)学生按审批表的要求如实填写校外住宿有关 事项,经家长签字同意并附家长同意的有关材料、家长 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核实情况 并签署意见后,到所在学院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四)二级学院批准后,到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办理 退寝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 (五)审批表一式二份,分别为学生公寓管理科、 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校外住宿学生注意事项: (一)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79 - 及学院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 保护。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学生本 人负责; (二)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保持与所在学院、所 在班级的联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 时,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家长、辅导员(班主任)、所在 学院; (三)校外住宿学生要返校住宿,需向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学生公寓管理科办理入住手 续,并缴纳相应住宿费用。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 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 资格,并补收校外住宿申请时段期间的住宿费。 第六章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所有住宿学生全 部离寝。个别同学由于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特殊原因 需留校住宿的,应办理假期留校住宿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放假前两周内,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 (班主任)应对申请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及时与家长沟 通联系并核实情况,报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 批准。留宿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第二十七条 假期留校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学生公 寓管理科统一安排、集中住宿,并配备安保值班员。留 宿学生所在学院要指派专人负责假期留校学生各项工 作,如出现突发事件,相关学院负责专人要及时赶到现 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假期留校住宿程序: - 80 - (一)学生要求假期留校住宿,在放假前两周,以 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住宿申请,在学生处网站下载 并填写《假期留校住宿审批表》;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申请 表,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持经批准的《假期留校住宿审批表》到 学生公寓管理科登记备案并完善住宿手续。 第二十九条 假期留校学生住宿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遵守社会公德,不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或不健康不文 明活动,自觉服从管理,中途离校要按规定向所在学院 书面请假。留校住宿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一 旦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二)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 宿舍卫生,保管好自己的钱物,离开寝室注意关门,不 违规用电,不使用明火,不烧煮,不爬栏越室、不赌博, 不观看传播黄色、淫秽光盘和书刊,不带其他人员进入 寝室、不留宿异性,不使用或藏留易燃易爆物品。 (三)学院安排集中住宿、统一管理,不得随意调 换寝室,学生假期留校住宿需缴纳相应水电费用。 (四)遵守作息时间,晚上 22:30 之前必须返回寝 室,如不能及时返回寝室,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若连续发生晚归或者夜不归宿现象,将按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 - 81 - 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 生能力。全院师生员工均有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 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 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 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 场,及时报告值班室,值班员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学生 处及公寓管理科。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 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 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留宿校外人员,应当征得寝室全体人 员的同意,经公寓管理科批准后,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 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的, 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物业服务台办理。不得将寝室钥匙借 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 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科,由公寓管理科上报有关部门更 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负责。违反本条 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三十五条 自觉树立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安全防范,学生公寓大门、公 寓楼道等处安装有监控设施,请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十七条 增强消防意识。公寓内不得有以下行 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 - 82 - 法律责任: (一)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损毁应急灯、安 全出口标志等安全设施;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 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工具); (三)使用禁用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炒锅、 电热杯、热得快、取暖器、电烫斗、电磁炉、营养锅等 电热器具、无 3C 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 门批准的大功率的其它电器设备; (四)私拉电线、网线或私接电路; (五)在公寓内烧煮饭菜; (六)乱扔烟蒂等; (七)其它可能给公寓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 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公寓治安秩序,保障学生生命 财产安全,住宿学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积极配合工 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查收违章电器等管理行为。发现 寝室人员违反安全等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 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三十九条 注意保存学生公寓和寝室内财产和 物品安全。笔记本、照相机等贵重物品需妥善保存,贵 重物品出学生公寓应在物业服务台登记备案。学生在寝 室使用笔记本、照相机等贵重物品后应及时存入个人箱 柜内并加锁保存或者寄存在公寓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 是人员密集、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学生寝室不宜存放 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携带物品外出无 相关证明或不接受检查登记者,门卫人员有权将物品扣 - 83 - 留。 第四十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应征得公寓安 保管理人员同意后,凭有效证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会 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小时,以免影响其他同学。客人 晚 21:00 前应当离开公寓;早 6:30-8:30、中午 12: 00-13:30 及晚上 21:00 以后,学生公寓一律不会客。 男性(经公寓管理科准许的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不得进 入女生公寓楼,女性(经公寓管理科准许的工作人员除 外)一律不得进入男生公寓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 班员传呼。 第八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寝室和公寓楼内水电设施、门窗、玻 璃、家具、监控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院统一配 置的公共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如发现楼内设施设 备有损坏,请及时到物业服务台登记报修。经查实有人 为破坏的公共物品,学院将从严处理并要求责任人赔 偿。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设施、设备由学院统一配 置,其中个人使用的由使用人保管,共同使用的由集体 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公寓管理科同意,请勿将任何 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 公寓使用;不得私自将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 得有移动、拆装、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如按规定调换公寓时,书桌、床铺、家具及其它公共设 备不能擅自搬迁。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将房间恢复到 原来的状态,并自行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同时会受到 - 84 - 学院相关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公寓网络线路属公共财物,需认 真爱护,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网络线路故障报学院现 代教育中心,由现代教育中心进行维修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 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 关责任人应当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按价赔偿。情 节严重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水电、电脑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周日至周四晚 23:30 统一 断照明电、网络,周六、周日凌晨 1:00 统一断照明电、 网络。学校提倡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离灯熄、随用随 关,杜绝长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 坏,应及时到物业服务台登记报修或新媒体报事报修; 水电设施设备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寝室用水、用电实行“定额指标、 超额自负”管理。定额指标按重庆市教委制定标准(每 人每月定额用量标准为 3 吨水、5 度电)执行。超出定 额部分按重庆市市价收费,由寝室成员平均分摊。每学 期抄表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由学院后勤管理处代收代 缴。无故不交付超额水电费的寝室,后勤管理处如实记 录送各学院、学生处处理,并有权停止供水供电。 第四十七条 为规范公寓内电脑的管理,确保个人 电脑用于学习的目的,不影响他人休息,住宿学生应当 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一)严禁使用电脑玩黄色游戏、查阅黄色影像制 - 85 - 品、刊物,不得使用电脑传播反动言论; (二)不得跨寝室、跨通道进行计算机联网及在公 共网线孔私拉乱接; (三)周日至周四晚应在 23:30 前关闭电脑,周六、 周日应在凌晨 1:00 前关闭电脑,严禁大音量使用音响 影响他人。 (四)电脑应摆放在书桌上,做到美观、整洁、线 路安全有序。 第十章 寝室达标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寝室实行标准化建设,寝室应按 寝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管理、检查。学生处负责寝室 标准化建设领导工作,公寓科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是 学生寝室标准化建设不达标第一责任人,负责不达标寝 室教育、整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寝室标准化检查实行每周三下午 3:00 学校组织专人进行寝室达标专项普查制,各二级 学院应在学校普查前,安排师生干部督促本学院学生寝 室进行建设。 第五十条 根据《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寝室标准 化建设标准》进行评分,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得分在 90 以下 75 分及以上为达标、得分在 75 分以下 为不达标。寝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和不达标率两项指标 作为二级学院年度学生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寝室标准化纳入学生年度考核、 学生违纪管理、学生表彰评比、入党积极分子组织发展、 奖学金评比体系。以一个月为周期,凡寝室标准化建设 - 86 - 不达标的,第一次通知寝室进行整改,第二次通知院系 督促整改,第三次给予全寝室成员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寝室标准化建设检查中,寝室当月获 一次优秀授予 1 颗星、两次优秀授予 2 颗星、三次优秀 授予 3 颗星、四次优秀授予 4 颗星。星级是评比星级寝 室、文明寝室、优秀寝室长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三条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寝室标准化 建设标准 建设指标 制度张贴 要求 具 体 标 准 寝室内务卫生管理制度、寝室卫生值日安排表、寝 室长及寝室成员简介表健全,并在进门内侧墙离地 面 1.5 米处整齐张贴。 寝室地面打扫并拖干净,地面不得有积水、垃圾、 毛发残留,墙角边缘无污垢;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到 公寓公共垃圾桶内,寝室门口不得堆放垃圾。 卫生要求 寝室内务 要求 周三大扫除,将擦门、擦窗户(窗户内侧必须擦拭, 外侧力所能及范围也必须定期擦拭) ,窗台、床架、 衣柜、墙体、学习桌表面无污垢、无积灰;卫生间 干净、无异味,便盆无污迹,下水道畅通;洗漱台 水池平台及下面地板无灰尘、无污垢。 各类生活用品整齐有序摆放在洗漱台上方平台隔 层。平台隔层上方不摆放易碎物品;平台隔层顶层 靠墙位置由高到低摆放洗发水、沐浴露、香皂、肥 皂、洗衣粉等物品;平台隔层底层放置漱口杯、刷 子等物品。 热水瓶统一放置到洗漱台水池下或阳台内侧,手柄 统一朝外;脸盆、水桶统一放置阳台外侧;毛巾等 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 87 - 建设指标 具 体 标 准 簸箕、扫把放在阳台上,纸篓等物品摆放在门后; 拖把亦可放置在卫生间地漏处;纸篓和簸箕要定期 清洗,以保持整洁。 空余床铺上尽量不放置东西,并保持干净;如有需 要放置的,必须分类摆放整齐。室内不得拉绳晾晒 衣服。 寝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床上枕头放在进门的对 面一端、被子叠成方块放在进门的一端,睡衣等要 叠好,放在被子内侧;床上不悬挂床帷、衣服,床 面不得堆放杂物;床下鞋子跟外头里放置整齐,成 一直线;桌上只能放置装饰用品、计算机和少量常 用书籍,且必须摆放整齐,人离寝室须将靠椅置于 桌下,桌面不能堆放纸箱零食等物品,寝室整体观 感好。 安全秩序 寝室内不存放、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热得 快等违禁电器;不私接乱接电线网线;注意防火防 盗,寝室成员安全防范意识强,寝室无人时及时关 门。 个人仪表端正,服装整洁,举止大方、讲文明有礼 貌。 个人要求 寝室成员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互帮互助,积极向上。 不赌博,不酗酒,不抽烟,不打架,文明上网。 第十一章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管理工作由各二 级学院和学生处公寓科共同负责实施。各二级学院要重 视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好寝室内务卫生工 作;公寓科负责对学生寝室内务卫生进行检查、评分和 - 88 - 通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寓公共场所卫生由公寓保洁员清 理,寝室内务卫生由所在寝室住宿学生轮流值日,寝室 长作为学生干部负责制订寝室内务卫生值日安排表,协 调、督促落实值日生负责制。 第五十六条 寝室内务卫生应实行每周一大扫除、 每天早上小扫除,值日生确保寝室内务卫生的干净、整洁。 寝室实行垃圾袋装化,学生应于每天上午 8:00 前将袋装 垃圾自行提出放入指定地点的垃圾桶内。 第五十七条 住宿学生每天起床后,应叠好被子, 清扫地面,整理好内务。 第五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 觉维护宿舍楼公共场所的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 屑、乱倒污水、在门窗和墙面上张贴、刻画。禁止在宿舍 楼内饲养动物。禁止从宿舍内向外、向下及在宿舍楼内乱 扔东西。 第五十九条 公寓指导老师每天早上 8:30 后除免 检寝室外进行寝室卫生检查评分;各公寓公寓长、楼长, 进行不定期卫生达标抽查。 第六十条 根据《学生寝室标准化建设检查评分标 准》进行每个寝室逐一评分,评分按三个等级进行管理。 寝室内务卫生检查成绩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寝室内务 卫生检查成绩 75 分及以上为达标; 75 分以下为不达 标。优秀率、达标率和不达标率该三项指标作为二级学 院年度学生工作考核学生寝室方面重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寝室内务卫生作为学生日常基本行 为习惯之一列入学生德育考评内容,其检查评分成绩直 - 89 - 接作为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党员发展、奖 学金审批等工作的重要指标。以一个月为周期,凡寝室 内务卫生评分不达标的,第一次通知寝室进行整改,第 二次通知二级学院督促整改,第三次给予全寝室成员警 告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寝室标准化建设检查评分标准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 标准如下: (一)寝室地面干净,不得有垃圾,总分 20 分。 地面有垃圾扣 10 分;垃圾未提出寝室扣 5 分;地面有 积水、地板有灰尘污垢毛发的一项扣 5 分,扣完为止。 (二)厕所、阳台、洗衣台整洁无污垢,总分 30 分。厕所脏、便盆有污垢一项扣 10 分;阳台、卫生间、 墙角、洗衣台及洗衣台下面地板有垃圾、污垢的一项扣 5 分;阳台上摆放乱扣一项扣 5 分;扣完为止。 (三)寝室内务整洁及无违纪现象,总分 40 分。 衣物乱悬挂、被子没有叠或没有统一铺放整齐平整扣 10 分;有私拉乱接电线、网线、及其他线有其中一项 扣 5 分,插线板放在床上或掉在床头扣 10 分,有违规 违禁电器扣 20 分,有吊床、摇椅、健身器具等非标配 并影响内务布置物品,一项扣 25 分,直至扣完 40 分。 寝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桌面、书架、椅子摆放整齐,桌 面无垃圾、未洗餐盒,地上床上墙上无乱挂乱堆,有一 项不合格扣 5 分,扣完为止。 (四)整体效果好 10 分。有异味、烟头扣 5 分; 整体感观差扣 10 分。 - 90 - 第十二章 免检寝室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免检寝室申报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自觉遵守公寓各项管理制度,无任 何违反公寓纪律现象; (二)寝室卫生整洁、舒适,内务摆放整齐有序, 寝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在申请上月为百分之百,其中至 少一次优秀; (三)寝室氛围健康向上,遵守作息时间,具有良 好的卫生、生活习惯,爱护公共财物,无夜不归寝、晚 归等记录; (四)寝室各成员积极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参加公 寓公益劳动及公寓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寝室长制度建制健全,寝室长及时报告寝室 异常情况并接受楼长管理。 (六)申报寝室初检、复检按照“寝室标准化建设 标准”进行评分,评分需达到优秀等级。 第六十四条 免检寝室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寝室在学生处网页下载“免检寝室申 报诚信登记表” ,填写后向所在公寓指导老师进行申报, 公寓指导老师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资料审核和初检,初检后 三日之内由公寓科组织复检,复检合格进行公示并授牌。 第六十五条 免检寝室管理 (一)免检寝室实行挂牌制,一学年内保持免检寝 室的优先推荐参评文明寝室;连续两学年获免检寝室的 将颁发荣誉证书;在校期间一直获免检寝室称号的寝 室,将其诚信情况如实记载入寝室每名成员本人档案; (二)免检寝室挂牌后,每周一 15:00—17:00 寝 - 91 - 室留人接受卫生大扫除检查评分,每月接受一次公寓指 导老师寝室标准化建设情况抽查一次。 (三)免检寝室不例行每天卫生检查、每晚就寝检 查、每周安全检查等非专项检查。 (四)免检寝室成员中有任何一种下列行为将取消 该寝室的免检寝室称号: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 处分一人次以上(含一人次)者;在卫生大扫除、寝室 标准化建设抽查中一次不达标者;无正当理由夜间晚归 一人次以上(含一人次)者;破坏寝室内公共设施一人 次以上(含一人次)者;存放或使用违禁违规电器。 (五)免检寝室称号被取消的寝室,其所有成员进 行不诚信档案管理,将其不诚信情况如实记载入学生诚 信档案,载入该生人事档案。 (六)免检寝室称号被取消的寝室,取消的当学年不 得再次申请免检寝室。 第十三章 星级寝室、文明寝室评比制度 第六十六条 星级寝室评比的条件:每月以 4 周为 一周期,一周期内在寝室标准化建设中获 3 颗星;在每 天寝室内务卫生检查中都达标,无一次不达标;在公寓 无违纪记录的寝室评为本月《三星级寝室》称号。每月 以 4 周为一周期,一周期内在寝室标准化建设中获 4 颗星;在每天寝室内务卫生检查中都达标,无一次不达 标;在公寓无违纪记录的寝室评为本月《四星级寝室》 称号。 第六十七条 文明寝室评比的条件:文明寝室分校 级文明寝室和院级文明寝室,评比以一学年度为周期。校 - 92 - 级文明寝室的条件:一学年度内获《三星级寝室》或《四 星级寝室》称号共 4 次及以上;积极参加公寓、公寓管理 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寝室长认真负责,无旷会等不良 记录。院级文明寝室的条件:一学年度内获《三星级寝室》 或《四星级寝室》称号共 3 次及以上;积极参加公寓、 公寓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寝室长认真负责,无旷 会等不良记录。免检寝室优先参评文明寝室评比。 第六十八条 星数的奖励:各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公 寓科、公寓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根据实际表现给予 星数奖励。在寝室文化节、公寓文化节等活动中获得单 项奖给予获奖者所在寝室奖励 1 颗星作为当月评比星级 寝室用途;凡在公寓中获得通报表扬的个人或集体,给 予通报表扬者所在寝室奖励 2 颗星作为当月评比星级寝 室用途;寝室长在当月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月度优秀寝室 长的给予所在寝室奖励 1 颗星作为当月评比星级寝室用 途。 第六十九条 星级寝室、文明寝室的奖励 (一)每月获得《三星级寝室》称号,授予《三星级 寝室》荣誉,并给予物质奖励;每月获得《四星级寝室》 称号授予《四星级寝室》荣誉,并给予物质奖励。 (二)年度表彰获得《院级文明寝室》称号,授予 《院级文明寝室》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年度表彰获 得《校级文明寝室》称号,授予《校级文明寝室》奖牌, 并给予物质奖励。 (三)获得《院级文明寝室》、《校级文明寝室》 称号寝室成员,优先评比院校两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 学生;优先做为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 - 93 - (四)获得《校级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可以参评 重庆市级文明寝室。 第十四章 优秀寝室长评比表彰制度 第七十条 优秀寝室长分月度优秀寝室长、年度优 秀寝室长、十佳优秀寝室长三种荣誉称号。 第七十一条 月度优秀寝室长标准:有较强的责任 心,自觉主动执行自律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积极组织 寝室成员参加公寓中各项活动;起好上传下达作用,无 旷会等不良记录;寝室卫生达标检查、寝室标准化建设 检查寝室没有不达标记录;所管理的寝室当月中获得 2 颗星及以上。 第七十二条 年度优秀寝室长标准:获得月度优秀 寝室长 4 次及以上;所管理的寝室在年度中获得《三星 级寝室》或《四星级寝室》共 3 次及以上;积极参与楼 层建设工作。 第七十三条 十佳优秀寝室长标准:获得年度优秀 寝室长;所管理的寝室年度中获得《校级文明寝室》; 具备卓越领导能力;处处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主动维护 公寓形象。 第七十四条 优秀寝室长表彰及奖励:月度优秀寝 室长由各公寓、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联合提出,学生处 公寓科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所在寝室奖励 1 颗星。年度优秀寝室长是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由学 生处公寓科提出,学院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 物质奖励。十佳优秀寝室长由学生处提出,学院进行表 彰,颁发荣誉证书,推荐参加重庆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 94 - 第十五章 公寓违纪处理细则 第七十五条 为了使住宿学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和公寓管理办法,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视违纪情节对其 进行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经济损失。 第七十六条 处理权限: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和严重 警告处分,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按学院有关规定直接作 出处理。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公寓管理 科提出建议,报学生处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学生违反公寓门卫制度,按下列规定 处理: (一)围攻、谩骂、纠缠等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异性进入公寓、带异性进入公寓,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三)一学年内夜间晚归或夜不归宿者,按下列情 况处理: 1.三次晚归按夜不归寝一次处理; 2.第一次夜不归寝通报批评; 3.二次及以上夜不归寝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翻窗逾墙、翻门等出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进出公寓按规定应当登记的,未按要求如实 - 95 - 登记,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许可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留宿者,给予留校察 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留宿人员系校外人员交保卫处 处理,如留宿人员引发事端,其后果由提供留宿学生与 留宿人员共同负责。 (七)学生离开寝室时,因不关门、窗造成失盗, 由责任人赔偿损失,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上上处分。 (八)当他人寝室无人时,私自进入他人寝室,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上上处分。 (九)涂抹、撕扯学院各部门、各公寓的通知、通 告、文件、封条等张贴物者,赔偿张贴物制作成本,并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公寓和寝室卫生制度,可按下列 规定处理: (一)一个月内寝室内务卫生三次不达标或寝室标 准化建设三次不达标给予全寝室成员警告处分。 (二)向楼道、窗外乱放乱扔物品,在公寓内任何 地方焚烧物品,应当自行清理垃圾,造成后果由肇事者 负完全责任,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 初次违反责成清除,再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 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乱涂乱画污损墙壁、门窗、桌凳者,责成清 理或承担清理费用,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五)向厕所、洗衣间、下水道扔堵塞物者,由当 - 96 - 事人承担全部疏通费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秩序,按下列规定 处理: (一)私自调换房间,出租床位,或占用另外床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将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 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三)在公寓内吸烟影响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寝室内不得打麻将,违者没收麻将,并给予当 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如有赌博行为的按照《重庆工程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公寓内在自习、午休、晚间熄灯后进行影响他 人学习和休息的各种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损公寓内墙壁、天花板、地板、门拳等公 寓设施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不得私拉电源线、网线、电话线,违者没收 有关器具,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寝室内喂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 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烧煮饭菜、点燃 蜡烛、蚊香等明火者,危及公寓安全,未造成后果者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禁电器的种类及处分: 1.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取暖器、电热 锅、电饭煲、煤油炉、酒精炉、电磁炉、营养锅、电煮 锅、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2.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 - 97 - 3.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3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低 于1000瓦的电热水壶、电吹风除外)。 对寝室内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没收其违禁器具,未 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 散发经营信息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活动者,没收其物 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助力车,摆放影响公 共场地的健身器具,挂拉摇椅、吊床等使用非学院寝室 标配设施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章 公寓事务办理流程 第八十条 公寓事务办理流程: (一)入住流程:新生持入学通知书(老生持教务 处复学证明、学籍异动证明)----所在班级辅导员(班 主任)处领取入住通知单----二级学院分配寝室并填好 入住通知单----学生持入住通知单到公寓科进行电子 入住系统注册----准备登记照 2 张到所住公寓社区辅 导员处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寝室钥匙----进入寝室 后检查室内设施、家具是否有损坏或缺失----如有损坏 或缺失应立即向公寓社区辅导员报告----如当时无反 映则视为设施完好、齐全。 (二)调寝流程:学生到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处领取调寝通知单----二级学院根据院系住宿分配寝 室情况并填好调寝通知单----学生持调寝通知单到原 - 98 - 住宿公寓社区辅导员处进行寝室验收、注销住宿信息、 退还钥匙----到公寓科进行电子入住系统调寝----准 备登记照2张到新入住公寓社区辅导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领取寝室钥匙---进入寝室后检查室内设施、家具 是否有损坏或缺失----如有损坏或缺失应立即向社区 辅导员报告----如当时无反映则视为设施完好、齐全。 (三)退寝流程: 1.毕业生离校批量退寝:毕业生打印退寝验收单 ----通知公寓社区辅导员进行寝室验收----验收合格 收回钥匙在退寝验收单签章并在批量毕业名单上签字 ----验收不合格待学生赔偿后再在退寝验收单和批量 毕业生名单上签字----公寓社区辅导员上报已签字的 批量毕业生名单到公寓科----公寓科在“毕业生离校系 统”统一做离校审核。 2.零星退寝:办理走读、休学、退学学生----持相 关手续到公寓科领取退寝验收单----到所住公寓社区 辅导员处进行寝室验收、注销住宿信息、退还钥匙---持退寝验收单到公寓科办理电子入住系统退寝。 (四)报修流程:同学发现公寓楼公共设备或寝室 内设备损坏----及时到公寓值班室物业维修本进行登 记----公寓值班员1小时内报修----物业维修师傅进行 维修----维修好后寝室学生代表在维修单确认签字 ----经维修师傅鉴定人为损坏---物业公司开具赔偿通 知单----学生持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持收据 和赔偿单红联到公寓社区辅导员处留存。 (五)学生赔偿流程:学生持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 - 99 - 缴费----财务处开具收据----学生持收据和赔偿单红 联到公寓社区辅导员处留存。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院审核通过,于 2018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 - 100 - 班级争先创优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班级是学生学习、活动的基本单位,班级 工作是德育教育的重要途径。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规范学生的言行举止,促进班风、学风建设,做到“思 想政治工作目标化、教育管理手段数据化”,在我院实 施多年的“班级千分竞赛”目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正式建制 班级。 第三条 竞赛实行量化考核,采用加分和扣分制, 各班级每学期基本分为:学生数 20 人以下的班级为 60 分,20-29 人的班级为 65 分,30-39 人的班级为 70 分, 40-50 人的班级为 75 分,50 人以上的班级为 80 分。 第四条 加分项目及加分标准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维护学 院的声誉,有突出事迹的,加 2 分。 2.爱护公共财物,固定教室、实验实训器材、学生 寝室公物无人为损坏,加 2 分。 (二)文体活动方面: 1.积极参加各项文体、社会实践活动,由院团委和 各院系团总支根据各班级表现酌情加 1-3 分。 2.在全院性重大活动中担任服务等志愿者工作的 班级由学生处酌情加 1-3 分。 3.参加院级(含院级)以上活动获奖的: - 101 - (1)国家一、二、三等(名),分别加 6 分、4 分、2 分; (2)省(市)级一、二、三等(名),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 (3)院级一、二、三等(名),分别加 1.5 分、1 分、0.5 分。 (三)学风考风建设: 1.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的,加 10 分;学期旷 课累计在 5 学时以内的,加 8 分;学期旷课累计在 10 学时以内,加 6 分;学期旷课累计在 15 学时内的,加 4 分;学期旷课累计在 20 学时以内的,加 2 分。 2.班级课堂纪律(含实验实训课)好,根据任课教 师的学期考评加 1-3 分。 3.学期内各项考试中无作弊、违纪行为,加 5 分。 4.在参加第二学历教育、考级和考证中,成绩突出 的,由各系酌加 1-3 分。 5.期末考试和等级达标考核及格率达 85%及以上 的,加 1 分;90%及以上的,加 2 分;95%及以上的,加 3 分。因病缓考学生不参加计算,其他情况无成绩者均 按不及格计算。 6.一年级班级必须到指定教室集体上晚自习,全期 出勤率达 85%及以上的,加 1 分;90%及以上的,加 2 分;95%及以上的,加 3 分。 (四)纪律安全方面: 1.学期内无一人因违法、违纪而受处分(含通报批 评)的,加 5 分。 2.学期无安全事故的,加 3 分。 - 102 - (五)其他方面需要加分的,如见义勇为或做好事 获院级以上公开表彰的,由各院系和学生处共同提出意 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酌加 1-5 分。 第五条 扣分项目及扣分标准如下: 1.旷课一学时扣 0.5 分,课堂迟到或早退一人次扣 0.2 分,早操缺席一人次扣 0.2 分。 2.晚归寝一人次扣 0.5 分,夜不归寝一人次扣 1 分。 3.因违犯校纪校规而受处理的,开除学籍一人扣 5 分,留校察看一人次扣 4 分,记过一人次扣 3 分,严重 警告一人次扣 2 分,警告一人次扣 1 分,通报批评一人 次扣 0.5 分。旷课、夜不归寝等违纪行为给予的处分因 已按本条第一、二款扣分故不再重复扣分。 4.班风不正,课堂纪律差,根据任课教师的学期考 评扣 1-3 分。 5.在院、二级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有迟到、缺席、 不遵守纪律或规则的,视情况扣 1-3 分。 6.因违规违纪造成安全事故的,视后果扣 2-5 分。 7.其他需要扣分的,由各院系和学生处共同提出意 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酌扣 1-5 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期评优资格: 1.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学生政治上犯错误或触犯 法律受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2.因严重违犯校规校纪而一次性给予处分的:受留 校察看处分两人(含两人)以上或受开除学籍处分有一 人(含一人)以上。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103 - 4.集体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院、二级院 系公开批评的。 5.其他需要取消评先资格的。 第七条 班级学期考评工作,在每期开学后四周内 完成。各院系、各班应在开学 2 周内提供基础数据和证 明材料,由学生处汇总后对全院班级进行考评,考评结 果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即生效。 第八条 根据考评结果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一学 年平均考评分在 80 分及以上的为学年度先进班级。 第九条 评为学年度优秀或先进的班级,学院给予 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 审核中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失误 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 过,自 2007 年 9 月试行。 - 104 -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为扎实推进、规范管理我院校园地国家助学 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顺利获取贷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 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 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财教〔2008〕 196 号),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经办银行(目前为 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等文 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 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部分。 第二章 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一节 职能划分 第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 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 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 活费的银行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 - 105 - 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 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 人全额支付。校园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 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 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 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二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我院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的日常管理、资料汇总、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经办 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对贷款学生填写各种 资料的指导、管理和审批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 班主任辅导员为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助 学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证明借款人确系本学院本班学 生、所填材料客观真实。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的管理、冲缴借款学生所欠学 费和住宿费、贷款缴纳剩余部分费用返还学生本人等工 作。 第二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及预审: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 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家庭状况、所在系班、学制、 贷款额、贷款年限、家庭详细地址、父母联系方式、本 - 106 - 人联系方式等),经班主任(或辅导员)、二级学院对 申请内容审核后,确定同意申请人名单。二级学院助学 贷款工作组指导学生准备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集 中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汇总及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 二级学院提供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签 署意见后,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借款学 生汇总表及申请人材料,供经办银行审批。 第七条 签订借款合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 同各二级学院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管理及诚信教育。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学院财务处接受学生贷款 后,向贷款学生出具学费、住宿费缴费凭据,贷款多余 部分由财务处返还学生本人。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学生毕业时,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应做好借款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向 银行通报借款学生就业去向。学生应在毕业前与银行签 订还款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三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 高不超过 8000 元,学院可根据当年度贷款总额度及申 请人学费、住宿费标准及困难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具有正式大专学籍的在读高职学生; (二)必须年满 18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 107 - (四)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确实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250 元),无力支付学费和学习生活费用;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院关于国家助 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符合 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借款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提出申请困难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书 须用银行统一格式,注明学制、贷款额、贷款年限、贷 款类别等内容); (二)填写银行统一格式的《重庆市全日制经济困 难学生登记表》《重庆市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 款登记表》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 审批表》,以上表格见证人姓名处需由见证老师亲自签 字确认,学生不得代签;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镇、乡或街道以上民政主管 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其他 政府部门证明无效; (五)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新版身份 证须在同一张纸上复印正反两面),如父母无身份证的 可提供户口页复印件(该户口页上必须有身份证号码且 必须加盖当地公安机关鲜章,否则无效),如果父母死 亡的必须提供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并 加盖鲜章; (六)见证人(班主任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的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班主任和二级学院党总支书 - 108 - 记为同一人的,由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担任另一位见证 人,新版身份证要求把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七)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使用 A4 纸,要求字迹清晰,复 印件必须易于保存,不能掉粉,如果不是 A4 纸的材料 必须粘贴在 A4 纸上。新生可提前在家中准备四、五项 材料,以缩短申办时间。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将首年的 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划入学院财务处指定帐户,第二 年以后的费用在每学年开学借款学生填写新学年借据 后,划入指定帐户。 第四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变更及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变更及处理方法是: (一)借款学生中途自愿中止合同,要求中止贷款 的可由贷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转交经办银行; (二)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时, 必须要求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 达成变更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变更后,按变更后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经办 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 息,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学生追索。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贷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刑事处 罚; (三)借款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 - 109 - 学籍的; (四)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国外定居; (五)借款学生违反合同条款。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市内转学时,必须与经办银 行完清相关贷款手续,或偿还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为 其办理转学手续。如借款学生跨省转学,借款学生必须 向经办银行偿还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疾病、 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应及时通知经 办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 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在经办银行采取 上述措施后或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其办 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学生 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 助贷款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 款协议,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应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完成该项工作。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完成上述手 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还款协议严格按照 国办发〔2004〕51 号文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从毕业之日起必须分月按时 偿还本金及利息,且应在六年内偿还全部本息。具体还 款事宜,由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 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 110 - 第二十一条 借款银行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信息 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不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 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有权对其违约还款金 额计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和学校有权将不守信用的 毕业学生(连续拖欠还款超过 6 个月且不主动与贷款银 行联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贷款、还 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社会信用调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 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定贷 款利率计算本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 款学生毕业后须自己支付利息。贷款学生可提前一次性 偿还贷款。 第六节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第二十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 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 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 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 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 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 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 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 违约行为等信息; - 111 - 第二十八条 律责任。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 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 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 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 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前为止,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 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均开始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 工作。需要办理的同学可到生源地教委(教育局)下属 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正式大专学籍的在读高职学生; (二)必须年满 18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学习生 活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新 生报到前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国开行生源地信用贷款申 请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 - 112 - 调查表》在当地民政部门盖章后到向家庭所在县(市、 区)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在校 学生新申请生源地贷款需在每学年期末到各二级学院 领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在校未申 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及下学年度学院收费标准 后并携带由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 情况调查表》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 教委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已申请生 源地贷款同学必须在每年的五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 源地贷款网站:https://www.csls.cdb.com.cn 进行续 贷申请,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审核通过后携 带新申请相同资料向家庭所在县(市、区)教委下属的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后合同签订后 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生源地信用贷款受理证 明,由申请学生带往各二级学院负责老师处,各二级学 院统一收齐后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国家开发 银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 认学院录入回执后统一向学院帐户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8000 元。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 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五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 113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 制加 1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13 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 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和利息。具体还款方式按照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约后果 违约后果等同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9 月起修订试 第三十八条 细则。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 行。 - 114 - 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 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 极性,促进学生尽快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优秀人才,学校特设置各类学生奖学金,其管 理办法如下: 一、奖学金设置种类 1.校长荣誉奖学金 2.学习综合奖学金 3.学习单项奖学金 4.其他专项奖学金 二、参评对象 学校各类学生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在我校接受高等 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或学生团队。 三、校长荣誉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长荣誉奖学金是校内设置的学生最高荣誉,用于 表彰思想道德、学习学术、文艺体育、社会服务、创新 创业、团学活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或者对学校有重 大争光贡献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奖项设置 校长荣誉奖学金是校内设置的学生最高荣誉,坚持 “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从严评选,不设名额数 量。对获奖集体或个人给予现金奖励或提供一定额度范 围内的国内外访学资助。其中现金奖励个人奖金 1 万 元,由 2-6 人组成的获奖团队奖金 1.5 万元,由 7 人以 - 115 - 上组成的获奖团队奖金 2 万元。对进入投票环节而未获 奖的个人或团队,设置提名奖,个人奖励 2000 元,团 队奖励 4000 元。 (二)获奖条件 1.校长荣誉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诚信友善, 品行端正。 (2)在校期间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未受到 司法或行政处罚,未受到党纪、团纪、学校纪律处分, 没有其它不良记录。 2.校长荣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并在学生中有突出的表 率作用; (2)参加国家权威考试、全国重要技能竞赛、文 艺体育竞赛活动,取得突破性优异成绩,或者在创新创 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为学校争得荣誉; (3)在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公益、见义勇为等方 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为学校争得荣誉; (4)对学校安全稳定、建设与发展有重大突出贡 献; (5)在校风学风建设、团学活动等方面有特别突 出贡献; (6)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争得特别荣誉或做出突出 贡献。 3.已获得过校长荣誉奖学金的学生或学生团队,不 得以同类理由再次参加评选。 - 116 - (三)组织管理 1.评选时间 每年 3 月份开展上一年度校长荣誉奖学金的评选, 每年评选一次。 2.学校成立校长荣誉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校长 荣誉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工 作组组长,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担任工作组成员。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牵头负责。 3.候选人或获奖者在推荐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 假等不正当行为,经调查核实的,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 资格、撤消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 律处理。 (四)评选程序 1.候选人申报与推荐 (1)候选人的确定采用个人申报或部门提名推荐 相结合的方式。 (2)学生个人或团队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或主管 职能部门提出申报。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可对申报者 进行初选后择优向学校推荐候选人,也可以根据学院或 部门日常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学校提名推荐候选人。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推荐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超过 1 个, 如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推荐理由的候选人且均表现特 别突出者,可向学校特别说明增加推荐名额。 (3)被推荐的候选人须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 长荣誉奖学金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事迹证明材料。 2.复核 学生处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等 - 117 - 进行复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校长荣誉奖学金评 审小组评审。 3.考察和评审 校长荣誉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并 根据申报材料和考察情况进行评审,决定拟获奖名单。 4.公示 学生处对拟获奖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五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最终审定。 5.最终审定 校长办公会对公示后的拟获奖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后确定正式获奖者名单。 四、学习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 1.学习综合奖学金等级及金额设置 学习综合奖学金设置甲等和乙等两个级别,各班级 获奖总人数控制在每班总人数的 10%,获奖人数比例及 金额分配如下: (1)获得甲等学习综合奖学金人数占全班总人数 的 4%,每人每学年奖励 2000 元; (2)获得乙等学习综合奖学金人数占全班总人数 的 6%,每人每学年奖励 1500 元; 2.获得学习综合奖学金的条件 (1)甲等:学年德育考核为优秀、体育考核达标, 学年加权平均分(不含选修课)排名列全班总人数的 15%以前; (2)乙等:学年德育考核为优秀、体育考核达标, 学年加权平均分(不含选修课)排名列全班总人数的 25%以前; - 118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学习综合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志伟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 学金获得者不得同时获得该学年度学习综合奖学金; (2)学年学习成绩(含所有考试和考查科目的成 绩)有补考者; (3)学年德育考核在良好以下者; (4)体育未达标者; (5)学年内有旷课行为者; (6)同一学期内因病、事假超过两周者; (7)在纪律处分影响期内或所受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8)处于休学期间者。 4.发放程序 各班级根据评选办法组织本班学生评出推荐学生 名单交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审查后交学生处复核, 学生处复核后组织发放。 5.评选时间 学习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比发放一次,评比工作和 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同时开展。 6.其他 (1)学习综合奖学金的评定要严格标准,宁缺毋 滥。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 追回其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2)获得学习综合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起 好模范带头作用,如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校纪 校规等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其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 予相应处理。 (3)各二级学院在上报学习综合奖学金获奖名单 - 119 - 前,均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天。 五、学习单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鼓励广大同学在学习上刻 苦努力,追求上进,学校设置学习单项奖学金,包含学 习优胜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交换生专项奖学金等。 (一)学习优胜奖学金 1.学习优胜奖学金用于奖励各班级每学期学习成 绩排名第一名(包括并列)的学生(该学期所有考试考 查科目均无补考),学习成绩排名以加权平均分(不含 选修课)排名为准。 2.学习优胜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1000 元。 3.有旷课行为、在纪律处分影响期内或所受纪律处 分未解除者不得获得学习优胜奖学金。 4.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将本学院上 学期学习优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交学生处,学生处复 核后组织发放。 5.各二级学院在上报学习优胜奖学金获奖名单前, 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天。 (二)学习进步奖学金 1.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各班级每学期学习成 绩排名比上一学期排名进步最多的 2 名学生(该学期所 有考试考查科目均无补考且进步名次 10 名及以上), 学习成绩排名以加权平均分(不含选修课)排名为准。 2.学习进步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600 元。 3.有旷课行为、在纪律处分影响期内或所受纪律处 分未解除者不得获得学习进步奖学金。 - 120 - 4.如无满足评选条件的学生,该班级应放弃学习进 步奖学金评选。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追 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5.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将本学院上 学期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交学生处,学生处复 核后组织发放。 6.各二级学院在上报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奖名单前, 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天。 (三)交换生专项奖学金 1.为鼓励优秀学生积极参与境外交换生学习,学校 特设置交换生专项奖学金(详见《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资助管理办法(试 行)》)。交换生专项奖学金从交换生缴纳的学费中提 取奖励给交换生本人,奖励金额为交换生交流学习时间 对应该生本学年缴纳的学费,按月计算。 2.凡通过学校选拔参加境外交换生学习的学生,按 规定完成交流学习计划并考核合格后由国际交流合作 处提供每批次交换生专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励 金额,学生处复核后组织发放。 六、其他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企业、社会单位或个人在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如志伟励志奖学金、安全工程奖学金、采矿专项奖学 金等),根据该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发放。 七、附则 1.本办法中货币单位“元”均为人民币。 2.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3.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 - 121 - 学生意外伤害和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解决因家庭、个人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临 时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 的全日制普通在读学生或学生家庭。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来源:学校设立办学风 险储备金,原则上每年按学费收入 0.5%提取滚动列入 预算。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临时困难补 助: 1.学生遭遇临时困难,影响到学生本人在校基本生 活; 2.家庭主要成员遭受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影 响学生基本生活; 3.因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到 在校学生基本生活; 4.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 基本生活; 5.学生遭遇重大伤、残或非其它方责任死亡给家庭 造成灾难需要给予人道救助; 6.其它影响学生基本生活的情形。 第五条 补助标准: 1.受助学生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范围原则上 - 122 - 为 200—3000 元,同一学年内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元; 2.受助学生原则上在同一学期内不能因同一困难 理由重复申请; 3.其它特殊情况下需要超出临时困难补助资助范 围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酌情处理。 第六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需注明 原因并提供事实依据证明; 2.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理由进行调查了解核实, 并签署意见; 3.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审核,签署意见 并加盖学院公章;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报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领导小组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造册通过银行卡 发放; 5.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订困 难补助发放程序,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发放。 第七条 相关要求 1.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 因而造成生活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2.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 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 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3.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 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4.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 - 123 - 感恩教育活动; 5.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 性生活困难; (3)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4)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5)有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记录或受处分记录者; (6)因其它意外情况尚在责任判定之内的; (7)其它不予补助情况者。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助学金评比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作废。 附件: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意外伤害和临时 困难补助申请表 - 124 - 附件: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意外伤害和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班 级 学 号 民 族 宿 舍 建行卡号 本人电话 家庭地址 及邮政编码 家庭联系人 及电话 所获奖励和资助 情况(含捐赠助学 金、减免学费、困 难补助等)及金额 是否已贷款 及金额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学 院 家庭 户口 A.城市 家庭人口 B.农村 总数 姓名 年龄 称谓 家庭 年总 收入 签名: 年 月 日 每月 收入 在何处工作或学习 申 请 理 本人保证上述内容真实无误。 由 本人签名: 辅导员(班主任)意见 家庭人 均月收 入 年 日 学校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意见 学院审核意见 负 责 人 签 名: (盖公章) 年 月 月 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日 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 125 -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 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 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 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 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 号)等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或批 准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 术和文化服务及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和自立 精神的各种劳务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 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 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 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 超过 40 小时。 第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 积极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益劳 动,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五条 学校在每年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中设 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作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 - 126 - 动报酬。 勤工助学薪酬发放额度和标准应与学校当年校内 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情况和各部门用工情况相适应。学校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额度范 围内对勤工助学薪酬发放额度和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任何形 式的非法经营活动以及从事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 性强等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 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包 括勤工助学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挂靠学生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八个勤工助学分中心,各分中心 按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分别设立勤工助学小组。单独设 立的分中心、各勤工助学小组均须指定一名教师负责本 分中心、本小组勤工助学的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并进 行考核。 单独设立分中心的,由指导老师在本分中心勤工助 学学生中选任分中心主任 1 名(40 人及以上的可以配 副主任 1 名);各小组由指导老师在本小组勤工助学学 生中选任组长 1 名(人数不足 5 人的,不设小组长;10 人及以上的可以配副组长 1 名)。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小组组长(副组长) 。 - 127 - 第十条 勤工助学分中心和小组具体设立情况 (一)矿环学院、机械学院、建工学院、信工学院 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一分中心,下设矿环学院勤工助学 小组、机械学院勤工助学小组、建工学院勤工助学小组、 信工学院勤工助学小组; (二)财贸学院、地测学院、电气学院、艺设学院 联合设立勤工助学第二分中心,下设财贸学院勤工助学 小组、地测学院勤工助学小组、电气学院勤工助学小组、 艺设学院勤工助学小组; (三)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招就处联合设立 勤工助学第三分中心,下设党政办勤工助学小组、人事 处勤工助学小组、教务处勤工助学小组、招就处勤工助 学小组; (四)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四分 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五)图书馆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五分中心,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六)保卫处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六分中心,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七)学生处、团委单独设立勤工助学第七分中心,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勤工助学小组; (八)上述未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联合设立勤工助 学第八分中心,按职能部门分别设立相应勤工助学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职 - 128 - 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 作;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审批勤工助学工作方 案;负责研究决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负责监督、指 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勤工助学 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 助学活动;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接受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建立学生信息资料数据库;负责勤 工助学人员劳酬的审核及发放;接受校内各单位的用工 申请,核定人数及劳酬标准;依法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 活动中的正当权益;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在学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勤工助学经费 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 的组织管理,指导分中心或小组的工作;负责勤工助学 学生的招聘、培训(包括工作职责及流程、规章制度教 育、安全教育等)、考核、劳酬造册和日常管理;不得 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 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各用工单位须指定一名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勤工助 学工作的管理,主持召开每月工作例会,考核学生日常 表现。 第十四条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小组组长(副 组长)须协助指导老师负责本分中心或本小组勤工助学 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分中心主任受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指导老师 领导,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负责本分中心的 - 129 - 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记录各成员 出勤、工作等情况并整理汇总;负责召集本中心及所辖 小组成员参加每月工作例会,公布每月考核情况;定期 向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汇报工作,做好 上传下达工作,接受指导老师考核和同学监督。分中心 副主任参照主任职责执行,由指导老师具体安排工作。 小组组长受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领 导和分中心主任具体管理,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基础 上,负责本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小组年度工作计 划,记录各成员出勤、工作等情况并整理汇总;负责召 集本小组成员参加每月工作例会,公布每月考核情况; 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导老师汇报工作, 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接受指导老师考核和同学监督。副 组长参照组长职责执行,由指导老师具体安排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以工时定岗 位”的定岗原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的要求核定岗位及用工人数。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 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 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因情况紧急而 提出临时用工需求的,由用工单位填写《重庆工程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在用工 前一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设置。 - 130 -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助管、科研助 管、行政助管、后勤服务为主。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实 际情况,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 (三)学习刻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 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六章 招聘程序 第十九条 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学生,向所在学 院学生科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各二级学 院审核学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 岗位申请表》后签署意见,一份交学生留存(招聘时递 交用工单位),一份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后交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各用工单位应在每学年末填写《重庆工 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领导 - 131 - 小组审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设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在每学年期初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各用工单位进行公 开招聘。 第一学期未用工的部门,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 申报第二学期的用工需求,按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 招聘。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工单位拟招聘我校学生,须向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 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 布招聘信息,公布岗位,学生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 任)和二级学院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根据报 名情况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 学活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主要是按学校预 算下拨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支出: (一)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或劳动补贴; (二)奖励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凡批准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勤工助学 劳酬的校内用工单位,由本单位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每月 1-5日将上月《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 核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统一制表做帐, 由财务处及时将勤工助学劳酬打入学生银行卡。 - 132 -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须 经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指导老师签字、用工单位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酬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 40 个工时的 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重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 酬基准,具体以考核结果为准。全年按 10 个月计算(每 学期 5 个月)。 (二)校内临时岗位采用计时、承包等方式,由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参照有关标准统一核酬。 采用计时方式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0 元,每 天不超过 80 元,总额不超过 400 元;采用承包或其他 方式的,原则上一次不低于 20 元,总额不超过 400 元。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政府或 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 生协商确定,不低于每小时 15 元。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付酬比例 (一)学生参加校内无专项经费行政单位的勤工助 学活动,由学校 100%付酬; (二)学生参加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或有专项经 费的勤工助学活动,由用工单位 100%付酬;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外用工单 位 100%付酬。 第八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应限于课余 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的教学 - 133 - 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要单方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 提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填 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辞岗 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指导老师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审批之后方可离岗,否则扣发当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岗前应与指导老师商定好工 作时间表,各分中心、各小组指导老师负责收集本分中 心、本小组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间表报送至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备案,作为劳动报酬发放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每月满勤为 40 个小时,不得超过 40 个小时。每月最低工作时间不得低于 16 个小时,如低 于 16 个小时则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各分中心、各小组指导老师每月初将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发放给 本中心、本小组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生每次勤工助 学工作结束后,须认真填写当天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 容,在本人签名后找指导老师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每月月底进行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 分,并在本分中心、本小组内公示考核结果。 指导老师对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小组组长(副 组长)当月工作情况进行评分,指导老师和分中心主任 (副主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其他学生当月工作 情况进行评分。 分中心主任、小组组长汇总所有学生当月的评分情 况后交指导老师,待指导老师审核定级后召集召开月底 - 134 - 工作例会并通报评分情况及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对自己的考核结果存 在异议的,可在月底工作例会当面提出复核,由指导老 师根据当月工作记录情况当场复核,并告知结论。 当面未提出复核的,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 5 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后 5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者 当月工作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没有违反考核规定的,执行各分中心、各小组的考 核结果。如有违反程序、违反公平、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复核情况直接更正考核结果,并 对相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核总分为 100 分,内容分为日常考 勤(70 分)、工作态度(20 分)和工作能力(10 分)三 个方面,最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100 分为优秀, 80-89 分为良好,60-79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比例分别为 20%、30%、50%。 日常考勤(70 分):主要是依据《重庆工程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对学生考勤、是否按时 上下班等工作记录。请假一次扣 2 分,迟到一次扣 4 分,无故旷工一次扣 12 分。 工作态度(20 分):学生在工作中是否积极主动、 认真负责;是否热情周到、尊重老师;是否礼貌待人, 服从安排等方面进行评价,共计 20 分,按优(20 分)、 良(16 分)、中(13 分)、差(10 分)四个等次进行 评分。 工作能力(10 分):评定学生完成用工单位交办 - 135 - 工作的胜任情况及对所参与工作是否有所创新等,共计 10 分,根据学生完成工作的成效按优(10 分)、良(8 分)、中(7 分)、差(5 分)四个等次进行评分。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每月工资基数为 300 元,即 考核合格等级;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当月工资 260 元;考核为良好等级的,当月工资 350 元;考核为优秀 等级的,当月工资 400 元。 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在考核等级基础上再享受每 月 50 元的津贴;小组组长(副组长)在考核等级基础 上再享受每月 30 元的津贴。 第三十六条 根据每月底的考核结果,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学生,给 予警告;连续 2 次考核不合格者,次月辞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的; (二)工作不负责,致使工作失误,给部门造成损 失的; (三)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意识差,被指导老师投 诉的; (四)无故旷工三次及以上的; (五)当月工作时间少于 16 个小时的。 第三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即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受到刑事 处罚、治安拘留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 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 136 - (三)用工单位提出其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 求,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主观过错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五)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其他不适合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工作中因主观过错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坏的,除批评教育外,还应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适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勤工助学先进 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在一学年中考核优秀等级不少 于 5 次的学生可以参加评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 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 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 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 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 活动。 协议书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 纷,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137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 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作 废。 - 138 -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 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及以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国家奖 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资金来源、奖励(或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 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 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 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 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三)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 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 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这类学生 - 139 - 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 年 3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 确定,可以分为 3 档。 第四条 我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及标准由重庆市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项目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国家奖学金成绩要求: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 限选课加权平均分,下同)年级专业排名位于前 10%。 如果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位于前 30%,必须在 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 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 30%, 不具备申请资格。 5.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年级专业排名前 10%,但 达到前 30%的学生,如要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提交其他 方面表现突出的详细的证明材料。表现突出的具体条件 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 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 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 - 140 - 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 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 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 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 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 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 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 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 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 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 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 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 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6.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7.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8.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男女交 往不文明等现象。 9.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 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 141 - 10.具有正式高职学籍的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 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加权 平均分,下同)年级专业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 1/3,无 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 绩专业年级排名超出前 1/3,但位于前 1/2,必须在道 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突 出表现的要求同国家奖学金要求相同)。学习成绩排名 超出前 1/2,不具备申请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7.不抽烟、无晚归寝及夜不归寝现象。 8.言行举止文明,无着装不文明、说脏话、男女交 往不文明等现象。 9.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重任,具有吃苦耐 劳、认真负责的精神。 10.具有正式高职学籍的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142 -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或已经解除处分影响。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具有正式高职学籍的我校在校学生。 第三章 评审与报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 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 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 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 负责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学生工作部会同各二级 学院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学 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教委审核、 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学生根据国 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 - 143 - 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校学 生工作部会同各二级学院,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 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 市教育委员会。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学生根据本办法 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工 作部结合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 次,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 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 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时, 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外语等级 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办 法。 (一)国家奖学金:学院每年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 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 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每年收到上级财政拨 款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重 - 144 - 庆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和方式 因国家助学金上级财政拨款时间不固定,学院在获 得上级财政拨款后,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一学年以十 个月计算)。 (二)违纪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资金,学生因违反校规校 纪受到处分,不再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不应再享 受国家助学金。为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在学 习、守纪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对已经获得国家助学 金受助资格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 生,学校从该生受处分次月起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 格并停止发放剩余月份的国家助学金。 (三)休学、退学和参军入伍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办法 对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后因休学、退学和 参军入伍而离开学校的学生,学院从该生离校次月起停 止发放其剩余月份的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停发后剩余资金管理办法 因各种原因停发国家助学金而产生的资金余额,学 校将根据资金余额总数重新设置国家三等助学金名额 若干。学校将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重新分配名 额,并于每学年下期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相关评审办法 重新组织评审,发放给其他符合国家助学金受助条件的 学生。 - 145 -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 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的中国籍学生。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 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 146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 的高等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 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 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 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中 国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 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 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 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 性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 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 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 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任 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 - 147 - 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 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 组长,学院学生科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认 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名单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各学院以学生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 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认定评 议小组(原则上每学年度选定一次),负责本班级或本 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 代表的产生,可通过年级、班级、辅导员推荐、投票等 方式产生,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 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 20% (为便于工作开展,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纪检委 员原则上列入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之中),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回避。 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 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 个工作日,无异议 后,报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 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 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 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 148 -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 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 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 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 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 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 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 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 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 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 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 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 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 子女等情况。 第十条 在符合原则的情况下,我校各级资助认定 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和名额的分配进行适当地 调整和安排。根据贫困程度进行排序,将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个等级。 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 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 - 149 - 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 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 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 校学期、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 会资助补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 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高于所在 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六)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 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重大致困 情况的; (八)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九)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 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 - 150 - 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 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 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一)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 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 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二)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 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 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 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三)家访法。主要指学校相关领导、资助工作人 员、学院领导、辅导员、任课教师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 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四)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 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五)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 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六)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 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七)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 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 性分析修正。 (八)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 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 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 151 -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 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学年 9 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全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 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临时提出认定申请) , 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学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组、学生 班级(专业)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 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 提前告知。在每学年贫困生认定前,学 院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电子文档宣传等 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 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 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暨资助申请表》。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各学院及班级(专业)资助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人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资助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此 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重 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资助申 请表》。学生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 证明,各学院不得要求学生开具证明,但学生可自愿主 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应对 - 152 - 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学生班级(专业)资助认定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资助申请表》,对照本办法所列的 认定依据及认定方法,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 业(班)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 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班级(专业)资助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 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 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生及残疾人子女、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家庭成员长期 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以上特殊类别学生如主动放弃 贫困生认定申请,学院需做好登记,学生本人写主动放 弃申请书并签字存档,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写主动放弃 申请书并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 的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 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档案。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 信息。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要杜 绝信息泄露。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 - 153 - 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认 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 答复。如需更正评级评议小组认定结果,应在征得班级 (专业)资助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更正。如对学院 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 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 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 情况不属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 最后汇总确定的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 提交的《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暨资助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学校关于学生 资助的相关文件精神,熟悉本认定办法,切实做好家庭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资助的推 荐、评定等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与透明性,也涉及影 响学生稳定的问题,务必要高度重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主动关心关爱学生,要深 入、细致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 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 在的偏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 - 154 - 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 的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 切实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 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 公开。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 殊简易认定程序。教育部门每学年或每学期从扶贫、民 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据此开展学生 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如认定后产生:相关部门新增认定 的贫困学生、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在校学生等,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 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启用学生资 助专项经费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 155 -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暨资助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性 出生 籍 别 年月 贯 情 身份证 家庭 手机 况 号 人口 号码 基 本 家 姓 名 码 民族 详细通讯地址 庭 通 讯 信 家长手 邮政编码 机号码 息 与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 龄 学 生 工作(学习)单位 关 职 业 年收 入 健康状况 (元) 系 特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低保家庭学生:□是 □否;优 殊 抚家庭学生:□是 □否; 群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是 □否;烈士子女:□是 □ 体 否; 类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型 - 156 - 影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人均年支出 元。 响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庭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经 。 济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状 家庭欠债情况及原因: 。 况 其他情况: 。 有 关 信 息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 班级 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认定 誉写一遍: 评议 小组 学生本人签字: 困难 年 月 日 认定 等级 真审核 学院意见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 整为______。 工作组组长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 特别困难;比 较困难;一般困 难;不困难。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经学院认定工作组提请,本机构认 真核实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和工作组意见, 调整为_____。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157 - 关于学生工作表彰、学生表彰、学生活动 奖励补助金额标准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学生 工作表彰和学生活动奖励补助金额标准,根据学生工作 实际,现就学校学生工作表彰、学生表彰、学生活动奖 励补助金额标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学生工作表彰奖励标准 年度学生工作先进个人 500 元/人,优秀辅导员 600 元/人,优秀班主任 500 元/人。 二、学生评优表彰奖励标准 1.年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标准 (1)年度十佳班集体 600 元/个,优秀班集体 500 元/个,乐跑(“五早四不”)活动先进集体 200 元/个, 文明寝室 200 元/间。 (2)年度三好(十佳)学生、优秀(十佳)学生 干部、十佳班长、乐跑(“五早四不”)活动先进个人等 学生先进个人发放不超过 50 元的实物奖品,优秀毕业 生发放不超过 80 元的实物奖品。 2. 学生公寓工作各类奖励、补助标准 奖励名称 奖励标准 月度三星级寝室 30 元/间,每月评 120 间,一年评 8 次 月度四星级寝室 50 元/间,每月评 60 间,一年评 8 次 年度最温馨寝室 200 元/间,每年评 10 间 - 158 - 年度温馨寝室 100 元/间,每年评 40 间 年度温馨寝室提名奖 80 元/间,每年评 60 间 年度文明公寓 每个公寓 1000 元,每年评比 1 个公寓 年度文明楼层 每个楼层 500 元,每年评比 2 个楼层 公寓文化节及消防演练 比赛表彰 一等奖 200 元,二等奖 100 元,三等奖 80 元,优秀奖 50 元 楼长补助 50 元/月/人,每月上限 140 人 年度公寓工作先进个人 300 元/人,一年评选一次,每次限 5 人 3.其他学生比赛和活动奖励标准 (1)除技能竞赛外,由学校团委、各二级学院主 办的校内学生综合素质类竞赛活动,集体奖励不超过 1000 元/个,个人奖励不超过 300 元/人。由学校党委 主办的校内学生综合素质竞赛活动,集体奖励不超过 10000 元/个,个人奖励不超过 1000 元/人。 (2)其他校级表彰的学生集体奖励不超过 1000 元/个,个人奖励不超过 200 元/人,二级学院级表彰的 学生集体奖励不得超过 500 元/个, 个人奖励不超过 200 元/人。 三、学生活动差旅费补助 1.学生活动涉及校外差旅的部分,按照学校差旅费 管理办法执行。 2.校内学生活动中,学生因利用假期参加活动或牺 牲就餐时间参加活动,组织单位可酌情给予相关学生误 餐补助,组织活动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标准不得高于 - 159 - 60 元/人/天。 四、学生活动中的服装补助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综合素质类竞赛活动,根据需要 可购买统一服装或给予租赁服装补助,组织活动的牵头 单位负责审核,标准不高于 400 元/人。 - 160 - 学生综合素质类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效地开展学生综合素质类活动, 充分调动师生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学生综合素质教 育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综合素质类活动是指由院级 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以 及院团委等学校相关部门、二级院系主办的以创新创效 创业、职业生涯规划、文艺活动、社会实践调研等为主 题的综合素质类竞赛和表演活动,不含与教学直接相关 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学科竞赛。活动参 与主体为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根据活动主办方的级别,将综合素质类活 动分为国家级,重庆市(省、部)级,校级,院系级四 个级别。其中校级活动分为校外(重庆市辖区)活动和 校内校级活动两类。 第四条 学院鼓励相关部门、二级院系承办各级活 动,并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类活动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活动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学校学生综合 素质类活动组织工作。活动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 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为成员。 第六条 活动领导小组在院团委设办公室(简称: - 161 - 活动办)。活动办负责学生综合素质类活动的协调管理 工作,其具体职责为:制定年度综合素质活动工作计划, 收集公布各级各类综合素质竞赛、表演活动的信息,与 活动主办单位协调联系,认定活动项目级别和类别,审 核活动方案,组织学校推报作品的评审,整理相关档案 材料,进行工作总结等。 第七条 根据活动组织需要,活动领导小组下设活 动项目组。活动项目组是承办或参与校外活动的组织 者,主要负责编写活动方案,组织活动方案实施、作品 报送等组织管理工作。活动方案涉及具体实施的部门、 院系应全力配合方案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活动项目的申报与备案 申报承办或参与校外学生综合素质类活动项目,须 由相关部门、院系报经活动领导小组同意立项,并报活 动办备案。校内活动由主办方报活动办备案。 第九条 活动办负责对活动项目级别和类别进行 认定。根据活动项目的综合程度,将重庆市(省、部) 级以上综合素质类竞赛活动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类 别划分的依据是: A 类:本科和高职高专不分组别设奖,参赛者为团 体的活动项目。 B 类:高职高专单独设组设奖,参赛者为团体的活 动项目。 C 类:参赛者为个人的活动项目。 第十条 活动项目立项后,由活动领导小组指定或 - 162 - 部门、院系申报成立活动项目组。活动项目组负责编写 活动方案并报活动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活动方案须 包括详细的集训步骤、指导教师情况、集训课时数、经 费预算等内容。 第四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活动直接费用 活动直接费用包括:活动专用设备及耗材费用、报 名费、差旅费以及其他与活动组织直接相关的费用,不 包括指导教师集训课时补贴等间接费用。 1.设备及耗材费用 校内活动(含校外活动项目的校级选拔赛)由参赛 教学院系(部)负担参赛作品的设备、耗材费用。经选 拔后学校推报作品的设备、耗材费用,由学校在预算范 围内负担。 2.差旅费 学校推报作品团队师生住宿与交通费实报实销,生 活标准按学校出差标准进行补助。参加学生原则上参照 初级职称教师标准补贴,中途无故退出的不予以补助。 3.报名费及保险费 学校推报的作品,报名费、保险费由学校统一办理。 4.活动工作补贴 国家级活动需异地参加时,在活动期间,指导教师 和领队人员每人每个正式活动日除生活补助外,另给予 活动工作补贴 100 元。 5.其他与立项活动组织直接相关的费用,预算经批 准后,由学校负担。 - 163 -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集训课时补贴 1.校内活动中,部门、院系聘请指导教师的集训课 时补贴由各部门、院系经费负担,有专项经费的,由专 项经费负担。学校推报作品的指导教师集训课时补贴由 学校在核定课时后负担。 2.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由学校经费负担的指导教 师团队集训课时补贴: 生师比≤10:1 时,按核定集训的学时对应职称课 时津贴的 70%计发;生师比>10:1 时,按 100%计发; 未集训的,不考虑补贴。指导老师职称不是指导项目对 应职称且职称高于中级的,按中级职称计算补贴。 第十三条 学院承办的校外活动,除上述费用外, 学院按批准的费用预算提供活动组织及相关的经费。 学院鼓励以准予参展、出让冠名权等方式争取企业 或相关单位赞助,用以补充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除明确由其他经费支付的以外,校外综 合素质类活动经费从学校竞争性经费支付。 第五章 活动奖励 第十五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综合素质类竞赛活动获 奖的指导教师,以比赛项目为单位的基本奖励标准如下: 指导学生获奖等级 A 类奖励金额 B 类奖励金额 C 类奖励金额 国家级 重庆市 - 164 - 一等奖 5000 元 4000 元 2000 元 二等奖 3000 元 2500 元 1500 元 三等奖 2000 元 1500 元 1000 元 一等奖 1500 元 1000 元 600 元 指导学生获奖等级 A 类奖励金额 B 类奖励金额 C 类奖励金额 (省、 部)级 二等奖 1000 元 600 元 400 元 三等奖 500 元 300 元 200 元 低于重庆市级的比赛,只给予指导教师课时补贴, 不予单独奖励。在以上基础标准上,对同一团队的多名 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和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两名或以上的教师指导同一个选手或 10 人以下 (含 10 人)的团队的,奖励金额由教师自行分配; 2.两名或以上的教师指导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团 队的,奖励金额上浮 20%,奖励金额由教师自行分配; 3.两名或以上的教师指导 30 人以上团队的,奖励 金额上浮 50%,奖励金额由教师自行分配。 第十六条 对在综合素质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学 生,以比赛项目为单位的基本奖励标准如下: 学生获奖等级 A 类奖励金额 B 类奖励金额 C 类奖励金额 一等奖 3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 二等奖 2000 元 1500 元 800 元 三等奖 1500 元 1000 元 500 元 一等奖 1000 元 800 元 300 元 重庆市级 二等奖 600 元 400 元 200 元 三等奖 300 元 200 元 100 元 国家级 学生团队奖金由指导老师提出建议,学生自行分 配。对参赛人数较多的团队,按以下原则提高标准: 1.团队为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 奖励金额上浮 20%; 2.团队人数在 30 人以上的,奖励金额上浮 50%。 - 165 - 第十七条 在同一项目的不同级别选拔中获奖,教师 和学生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奖励,不重复计发。奖项本 身设置有奖金,奖金金额等于或超过学校对应教师和学生 奖励金额总和的,学校不再予以奖励,由获奖项目组自行 分配,但学生获得奖金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30%。没有指导 教师的,由学生获得全部奖金。竞赛奖项奖金由竞赛组委 会明确只能由学生获得的,指导教师奖金由学校负责。没 有奖励或奖励部分不足的,由学校奖励或补足。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重庆市级以上 综合素质类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其指导学生的获 奖结果可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培养培训和晋升职 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重庆市级以上 文艺表演活动,为学校取得荣誉表彰的,参照同级同类 竞赛奖励标准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科研计分 方法按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与学生专业技能高度相 关的创新创效创业类比赛由科研处认定,按教师指导学 生参加专业技能比赛获得科研分数的相关规定计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综合素质类活动, 学校可酌情给予任选课学分奖励,但因此获得的任选课学 分奖励累计不得超过 4 分。学生参加立项的校外活动并经 指导教师集训的,按每达到 16 课时给予 1 学分的原则给 予任选课学分,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 2 分,各学期集训学 分可累计。学生参加同类性质的选修课作为集训,只计选 修课学分,超出选修课时间又单独进行了集训的另计。 - 166 - 第二十二条 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学生,除给予奖 金外,学校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1.给予奖励任选课学分,见下表。 竞赛级别 奖励学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4 3 2 重庆市级 2 1.5 1 校 1 1 0.5 级 院系级 0.5 其中,获奖奖项属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选拔,只取 其获得的最高奖项对应的学分计算 1 次。 2.参加校外活动受集训,给予集训课程学分。 3.作为学生评优评先评奖的依据。 4.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级以上活动项目中,学校获得 优秀组织奖或国家级竞赛活动项目取得二等奖以上奖 项,有功部门、院系由学校根据贡献程度给予组织奖, 并在当年学校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各级综合素质类表演活动 的,学校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1.给予任选课学分奖励 表演主办方级别 观众规模 奖励学分 国家级 无要求 3 市 级 无要求 1.5 校外校级 无要求 1 校内校级/ 院系级 500 人以上 1 200-500 人 0.5 备 注 校 外 表演 活 动 属 竞 赛作 品 集 中展演性质 的,统一奖励 1 分。 - 167 - 2.参加校外活动受集训,给予集训课程学分。 3.作为学生评优评先评奖的依据。 4.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五条 活动奖励由学校竞争性经费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68 -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社会实践公共任选课学分计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规范 社会实践公共任选课学分(以下简称社会实践学分)的 计分程序和内容,真实记录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8 级及以后年级的全日 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课 余时间开展或参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以培养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志愿服务、社会调 研、创新创业、美育教育、文明倡导等第二课堂社会实 践活动。学生参加同一项目多种性质的社会实践活动, 可选择一种计分方式计分,但只能计算 1 次分数。 第四条 学生自行在学生处网站下载《重庆工程职 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公共任选课学分申请表》,每 次参加活动时将申请表交主办方统一签章证明。学生也 可通过提交充分、有效的佐证材料,由二级学院学生科 认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真实性,并由二级学院分 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章认可。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 30 日开展本 学期社会实践学分计分工作。学生将《重庆工程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公共任选课学分申请表》以班级为 单位汇总交二级学院学生科,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在每 学期结束前将计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条 每学期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计分上限为 - 169 - 1.5 分。三年制学生须修满社会实践学分 3 分,其中志 愿服务分不得低于 1 分,志愿服务次数不低于 2 次,社 会调研实践活动分不得低于 0.5 分。两年制学生须修满 社会实践学分 2 分,其中志愿服务活动分数不低于 1 分,志愿服务次数不低于 2 次。除注明必须在一学期内 完成规定数量的项目外,不到规定计分数量无法计分的 项目可以跨学期累计。一学期达到规定计分数量并计分 的项目结算清零,下一学期从零计算数量。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社会实践学分的,毕 业后两年内可回校参加每学期定期组织的补修,社会实 践学分修满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超过两年将不能再领 取毕业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给予社会实践学分: (一)注册青年志愿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累计 10 小时计 0.5 分。 (二)利用假期参加或自行开展 1 次社会调研实践 活动,计 0.5 分。 (三)组织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或其指导的学 生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累计 2 次计 0.5 分。 (四)除职业技能、综合素质类竞赛外,作为教育 对象参加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或其指导的学生组织 开展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学生活动,累计 4 次计 0.5 分。 (五)参加校级、二级学院级职业技能或综合素质 类竞赛,作品符合竞赛要求但未能获奖,累计 2 次计 0.5 分。 (六)参加二级学院级职业技能竞赛或综合素质类 竞赛获三等奖以上,每次计 0.5 分。 - 170 - (七)参加二级学院级或校级一般文艺表演活动, 累计 2 次计 0.5 分。 (八)参加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主办、承办或组织 参加的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综合素质类竞赛获区 级三等奖至市级三等奖,每次计 1 分;获市级二等奖以 上,每次计 1.5 分。 (九)参加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主办、承办或组织 参加的校级以上重大表演活动,在相关教师指导下集 训,集训时间跨度在 3 至 4 周且总学时达到 16 学时, 每次计 1 分;集训时间跨度在 4 周以上且总学时达到 24 学时,每次计 1.5 分。 (十)其他学生工作部认为应当给予社会实践学分 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以下事项学分,必须按要求提供佐证 材料: (一)假期社会调研实践活动:包含学生本人的社 会调研实践活动现场照片 1 张以及 2000 字以上的社会 调研报告 1 份,社会调研报告上须盖有社会实践活动地 单位的公章。其中,由学校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的教师 带队组织的假期社会调研实践活动,调研报告上可由组 织部门、二级学院代章。 (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由校青年志愿者总队、 各青年志愿者支队组织并认可的志愿服务活动记录。自 行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活动照片或服务单位证明 等佐证材料,由二级学院学生科认定时长。 (三)竞赛获奖:证书、奖状的复印件。 第十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学分计分过程中弄虚作 - 171 - 假的,参照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 之日起施行。 - 172 -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充 分调动师生参赛的积极性,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 推动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 能力,强化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和综合素质,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依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 办法。 一、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竞赛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创新创业竞赛工作。领导小 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处、 团委、教务处、科技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二级学院 (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竞赛办),办公 室挂靠在创新创业学院。竞赛办负责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竞赛工作计划,收集公 布各类竞赛的信息,与竞赛相关单位协调联系,组织竞 赛申报项目评审,审核、报批竞赛指导费用和奖励费用, 协助落实竞赛相关工作,组织承办市级、国家级竞赛, 整理竞赛相关档案材料,进行竞赛工作总结等。 (二)赛项项目组及职责 二级学院(部)是创新创业竞赛的具体实施单位, 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根据竞赛工作需 - 173 - 要,在二级学院(部)设立赛项项目组,负责赛项的组 织管理工作,落实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及其他参赛条件, 指导和督促参赛师生加强训练,充分做好赛前准备和安 全教育工作,整理、归档相关竞赛档案资料,认真总结 大赛经验与不足,进行赛后资源转化,开设相关选修课 程,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竞赛研究、政策宣传以及“赛学 相融”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教学改革。 二、范围及类别 (一)范围 创新创业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区级及以上政府、政府 相关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举办的综合性大学生创新创业 竞赛活动(不包括技能竞赛性质的专业(职业)竞赛、 学科类竞赛)。 (二)竞赛类型和级别 竞赛项目根据主办单位、社会影响、难易程度分为 两类,见表 1。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不划分类别。 表 1 竞赛项目分类一览表 类型 一类 - 174 - 国家级 市(省)级 1.中国“互联网+”大学 1. 中国“互联网+”大学 生创新创业大赛; 生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 2.“挑战杯”全国大学生 区比赛;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 2.“挑战杯”全国大学生 赛;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3.“创青春”全国大学生 重庆赛区比赛; 创业大赛(含“挑战杯” 3.“创青春”重庆市大学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 生创业大赛。 赛) 。 二类 1.重庆市大学生创新创 1.“挑战杯—彩虹人生” 业大赛; 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 2.“挑战杯—彩虹人生” 创业大赛; 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 2.中华职业教育创新创 创业大赛重庆赛区比赛; 业大赛。 3.“渝创渝新”中华职业 教育创新创业大赛。 注:不能明确类型和级别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由 竞赛办认定。 三、组织实施 (一)遴选 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参赛项目原则上须经校 赛遴选。参加校赛的项目由各二级学院(部)遴选。遴 选方式如下: 1.参赛学生的选拔。通过大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做到人人参与。学生的选拔流程为:学生报名→班级分 组竞赛→年级选拔→学院选拔。对报名学生从理论、实 践、心理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估,争取多中选优。 2.指导教师团队选拔。指导教师须有扎实的理论功 底,丰富的科研经验或技能实践经验、创业经验,应为 本专业的专家或技能拔尖人才(可聘请校外专家)。原 则上每个参赛代表队指导教师不超过 3 名,指导教师公 开选拔流程为:教师自荐→专业(课程)教学团队推荐 →二级学院(部)选拔。 不能对竞赛项目进行实质性指导或帮助的教师和 领导干部不能担任指导教师,且领导干部在同一届比赛 项目中最多只能担任一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 (二)立项 - 175 - 经校赛选拔,竞赛领导小组拟定优秀竞赛项目代表 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竞赛。拟定参赛项目团队应提 出参赛方案,填写立项申请表(见附件 1),经学校批 准后方能参赛。 (三)集训 竞赛项目获准立项后,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 展集训并接受竞赛办的考核。赛前集训主要利用课余时 间在校内进行,由本校教师或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对集训 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确需到校外集训的,须经学校批 准。 (四)参赛 省(市)级以上竞赛项目参赛选手在领队和指导教 师带领下参加竞赛活动,指导教师负责竞赛指导工作和 竞赛安全。领队负责参赛手续及保险的办理、后勤保障 和参赛选手的安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总结 各项竞赛结束后,参赛队应及时进行比赛经验总 结,查找差距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总结报告、获奖证 书扫描件等资料提交至竞赛办。各教学院(部)可根据 比赛取得成绩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奖励参赛 选手和指导教师。 四、竞赛经费 (一)参赛直接费用 参加竞赛直接费用主要包括:竞赛专用设备及耗材 费用、报名费用等相关费用和参赛人员差旅费以及其他 经学校批准的有关费用。 1.设备、耗材费用 - 176 - 经批准立项的一类、二类竞赛在参加比赛过程中 (含赛前准备、训练过程等)购买设备、耗材等相关费 用由学校负责。原则上校级竞赛不另购设备。 2.差旅费 立项的竞赛在竞赛期间参赛师生差旅费及补助按 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 订)》执行,中途无故退出的不予以补助。 3.报名费及保险费 立项的一类、二类竞赛项目报名费、保险费由学校 统一办理。 (二)指导教师集训补贴 立项的各类竞赛项目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 指导教师团队需向质量管理处提交《重庆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教师指导创新创业竞赛教学计划表》(见附件 3) 进行备案。工作量补贴上限课时见表 2: 表 2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课时数 项目参赛类别和级别 教师团队指导课时 国家级 300 重庆市级 200 国家级 150 重庆市级 100 一类 二类 参训学生≤10 人时,按核定实际培训指导的学时 对应课时津贴的 70%计发教练组集训工作补贴,参训学 - 177 - 生>10 人时, 按 100%计发。集训未达到指导课时标准 数,以实际指导课时数为准。集训项目相同,同一时间 段代表学校参加多个竞赛的,按竞赛级别最高的竞赛课 时标准计发一次。未集训的,不考虑补贴。课时补贴纳 入教学工作量管理,申报集训课时补贴时,须同时提交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指导创新创业竞赛教学 工作量认定表》(见附件 4)、《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指导创新创业竞赛教学工作记录表》 (见附件 5) 。 (三)其他经费 学校鼓励以准予参展、出让冠名权等方式争取企业 或相关单位赞助,用以补充竞赛经费。 (四)经费申请方式 获准立项的一类、二类省(市)赛、国赛项目,由 牵头组织的二级学院(部)提出竞赛费用预算(列入竞 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后项目所需经费从学校创新创业 经费支出。 五、竞赛奖励 (一)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学校 以项目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奖 励,给予获奖竞赛项目组指导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教学 科研工作量计分: 表 3 获奖竞赛项目奖励金额和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 178 - 竞 赛 类 型 参 赛 级 别 奖 项 等 级 一 等 奖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一 类 一 等 奖 重 庆 市 级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二 类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二 等 教师团队 分组情况 本科高职不 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奖励金 额(元) 12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15000 12000 8000 6000 5000 4000 3000 60000 40000 30000 教学科研 工作量计 分(分) 2400 1600 1200 800 400 300 240 160 120 100 80 60 1200 800 600 学生团 队 奖励金 额(元)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8000 6000 50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20000 15000 10000 - 179 - 竞 赛 类 型 参 赛 级 别 奖 项 等 级 奖 三 等 奖 一 等 奖 重 庆 市 级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教师团队 分组情况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本科高职 不分组 高职单设 组别 奖励金 额(元) 20000 15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3000 2000 1000 教学科研 工作量计 分(分) 400 300 200 160 120 80 60 40 20 学生团 队 奖励金 额(元) 7000 6000 4000 3000 2500 1500 1000 800 500 各类获奖项目奖金和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分由二级 学院(部)按以下原则设计具体奖励方案并报竞赛办审 批后执行: 1.指导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奖励总额和教学科研 工作量计分按贡献大小区别全额发放。同一指导教师按 贡献最大项目计发奖励和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分,原则上 不重复计算。 2.同一竞赛项目(作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最 高奖计发,不重复或累计计发: - 180 - (1)同时获得同一赛项的团体奖项和个人奖项; (2)同时获得同一赛项的市级和国家级奖项。 3.团体赛项中若设有单项奖励的比赛,以团体奖为 准,不再奖励单项获奖。 4.如果是个人赛,项目组奖励、教学科研工作量计 分和学生奖励按团体赛项目奖励的 60%计发。 5.获奖学生团体奖励金额按贡献大小区别向学生 全额发放。 6.本管理办法中奖项等级设置为“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如果参赛赛项设置的奖励等级与本管理办法 中奖项等级设置不一致,按照“一等奖”对应最高奖励级 别处理,以此类推。 7.竞赛本身有奖励,且奖励额度高于本办法规定的 项目组奖励和学生奖励总额,不再发放奖励;竞赛奖励 额度低于本办法项目组奖励和学生奖励总额的,由学校 补足奖励;项目负责人取得奖励后按本办法学生奖励相 关规定向参赛学生发放奖励。 8.校赛项目以项目为单位,一等奖项目奖励 1000 元(指导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分 20 分),二等奖项目 奖励 800 元(指导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分 16 分) ,三 等奖项目奖励 500 元(指导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分 10 分) ,不区分项目组和学生奖励。区级竞赛奖励标准 参照校赛项目奖励。 (二)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学生,除给予奖金外, 学校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1.给予奖励学分,见下表: - 181 - 表 4 学生奖励学分标准 竞赛类 型 一类 奖励学分 竞赛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参赛奖 国家级 6 4 3 2 重庆市 级 国家级 4 3 2 1 4 3 2 1 二类 重庆市 3 2 1 1 级 说明:奖励学分可计入公共任选、限选学分或社会实践学分, 总奖励学分为同一项目各级奖项奖励学分之和。 2.参赛学生课程成绩认定。 二级学院(部)应将竞赛内容纳入日常教学,将竞 赛训练安排在课余时间。不能纳入日常教学或纳入日常 教学需赛前停课集训的,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家级一类竞 赛、国家级二类和省、市级一类竞赛,参赛选手在竞赛 当学期的所有课程可免修,免修成绩根据竞赛结果予以 认定,见表 5。 表 5 成绩认定标准一览表 竞赛类型 竞赛级别 国家级 一类 重庆市级、 省级 - 182 - 获奖等级 成绩认定(分) 一等奖 95 二等奖 92 三等奖 89 一等奖 86 二等奖 83 竞赛类型 二类 竞赛级别 国家级 获奖等级 成绩认定(分) 三等奖 80 一等奖 90 二等奖 87 三等奖 84 说明:若有后备选手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报备,且后备 选手与参赛选手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 1:1。未能获奖的参赛 选手成绩按 70 分计、后备选手按 60 分计。 (1)参赛学生竞赛训练和比赛时间(训练开始到 比赛结束期间)与学期课程学习时间、考核时间有冲突 的,须提前凭院部盖章的参赛证明到任课教师处办理请 假手续;训练与比赛期间,必须服从指导教师培训安排, 刻苦训练,积极备赛;比赛结束后,应照常出勤上课, 遵守上课纪律,否则不予认定课程成绩。 (2)成绩认定程序。每学期比赛结束后,课程免 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确认,经二级学院 院长和竞赛办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见附件 2)。 3.作为学生评优评先评奖的依据。 4.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三)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项目取得优异成 绩,其贡献大小和学生参加大赛获奖结果可作为年度考 核、评优评先、培养培训和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各 二级学院(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实 施办法。 - 183 - (二)本办法由竞赛办(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立项申请表 2.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 成绩认定申请表 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指导创新创业竞赛 教学计划表 4.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指导创新创业竞赛 教学工作量认定表 5.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指导创新创业竞赛 教学工作记录表 - 184 - 学生会、学生社团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 深化学校学生会、学生社团改革,根据共青团中央、教 育部、全国学联《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及有关政 策文件要求,制订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学校学生会、 学生社团。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保持 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在党的领导和团的具 体指导下,坚持立德树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突出问 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发挥好服务学生功能,当好学 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更好地团结和凝聚广大 同学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而努力奋斗。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 - 185 - 展道路“六个坚持”和“三统一”的基本要求,坚持全 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将广大同学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 党的周围,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坚持学生主体地位。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 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 中来、 到同学中去,着力扩大广大同学对学生会、学 生社团工作的有序参与、监督和评议;坚持立德树人,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领服务广大同学努力成长为听党 话、跟党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 坚持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在党的领导和团的具体 指导下,进一步明晰学生会、学生社团的基本定位和职 能,加强章程和制度建设,理顺团学组织关系,提高各 级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的合法性、有序性、积极 性、创造性。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对照党的期望、团的要求 和学生需求,针对学生会机构设置过多、人员冗余,学 生社团政治性不强、指导教师师资不足等突出现象,着 力解决目前存在的工作机制规范性不够、工作内容服务 同学成长需求不够、工作方式方法照顾同学特点不够、 学生干部产生机制不规范和作风建设亟待加强等突出 问题,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革新,积极 稳妥推进改革。 (三) 主要目标 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工作创新,使得学生会、学生 社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 2-3 年内有明显改进,各级学 生会、各学生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得到显著 - 186 - 增强。 ——政治上更加坚定。通过改革,加强党对学生会、 学生社团的领导和团的具体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不 断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将广大同学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共 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职能作用更加明确。通过改革,使各级党组织 和团组织对各级学生会和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支持加强, 工作规范性增强,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在合法有序 参与学校治理中的作用显著提升。 ——代表性更加广泛。通过改革,进一步扩大学生 会的代表性,规范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 式,重点扩大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真正选出品学兼优 的学生代表、学生干部;建立学生代表、学生干部直接 联系同学、听取意见的制度。 ——队伍作风更加严实。通过改革, 进一步规范学 生会、学生社团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 规范学生会、学 生社团干部选拔标准、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学生干部退 出机制; 教育引导学生干部扎根同学,服务同学,只讲 奉献,不计名利,更好推进学生干部转变作风, 坚决抵 制和克服脱离广大同学的倾向, 以实际行动做好广大 同学的表率, 赢得广大同学的信赖。 ——工作效能更加彰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学 校团学工作的组织格局,理顺学校学生会与其他学生社 团的关系;规范各级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减少层次、提 升效能,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构建扁平高效的组织体 系,避免“行政化”倾向; 推动各级学生会进一步加强 - 187 - 工作联动,推动各级学生会进一步完善广大同学合法有 序参与、监督和评议的体制机制,推动党员、团员教师 和思想政治辅导员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推动在学生 社团建立团支部,加强学生社团发展投入,努力建设服 务型、学习型、创新型学生会和学生社团,使服务广大 同学的水平和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改革举措 (一)关于学生会 1.明晰学生会定位、职能、机构 一是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团学组织格局。学校学 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 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受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 二是聚焦学生会职责。学校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 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 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 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 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 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 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是精简学生会机构。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 精简高效的原则。只设校学生会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分会 两级,各级学生会只设立办公室、宣传部、学风建设部、 劳动与创新创业实践部、文化体育部、学生合法权益保 障与法治教育部。校学生会工作人员设置不超过 40 人, 其中,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5 人,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 2-3 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 6 人。二级学院学生分会 工作人员一般为 20-30 人,其中,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 188 - 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 他职务。学生会主办重大工作或活动,确需用人,可根 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 用人、事完人散。 2.改革学生会运行机制 一是实施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 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 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 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组织体系。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属于校学生 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加强校学生会与二 级学院学生分会的工作联动。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应当充 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 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 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健全校学生会每年至少 1 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二级学院学生分 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完善校学生会对各二级 学院学生分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3.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一是各级学生会须每年规范召开代表大会 1 次。其 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 导机构;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二是学生代表大会要扩大代表的广泛性。校学生代 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二级学院 学生分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3%且不低于 80 人,名额分 - 189 - 配覆盖各个班级、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学生代表中来 自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代表比例应低于 40%。校学生会、 二级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须分别由校、二级学院学 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是加强各级学生会主席团选举的监督指导。校学 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须经班级团支部所在二级学院团总 支推荐,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和团委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程序联合审查后,报经校 党委确定。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 报重庆市学联备案。二级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团候选人由 所在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科联合审 查,报经二级学院党总支确定。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 并经二级学院党总支批准,报校学生会备案。 4.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考核和培养 一是健全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制度,规范学生会工 作人员选拔标准和程序。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中共党 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 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 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 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 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的情况,不 得有违纪违法记录。校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二级学院 团总支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 定。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工作部门成员由班团支部推荐, 经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意,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确定。校学 生会工作人员来自二级学院学生分会的成员一般不少 于 50%。 - 190 - 二是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制度。学生会主要干部名单 及联系方式应予以公布。针对学生会骨干特别是主要干 部,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 律作风等维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组建以学生代表为 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 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 会述职,接受评议会评价, 考核结果进行公示。评价考 核意见作为学生干部任免、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 的重要依据,不得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三是健全学生会干部退出机制。健全相应规定和程 序,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 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应按照 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四是优化学生骨干培养机制。注重加大对各类优秀 学生的吸引和凝聚;健全校、院两级学生会干部、班干 部培训体系,建设完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学生骨干的 领导力和履职能力;关心支持学生干部的成长发展,对 于同学满意、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其开展学生工作的 表现应作为推荐实习、就业和评优推优的重要参考。 5.健全学生权益代表和维护机制 各级学生会要在校团委指导下,配合团组织对应部 门开展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的日常工作,开展 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要通过学校法律顾问、相关专业教师为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的同学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二是建立学生有序参与学校管理机制。通过搭建网 络新媒体平台,及时收集、听取涉及广大同学切身利益 和普遍诉求的问题,形成报告提交学校党政部门,并进 - 191 - 行跟进,切实推动问题的解决。配合学生处、团委开展 好“校领导晚餐会”等学校领导与学生直接沟通联系的 常态机制。推动校学生会负责人成为学校理事会成员, 参加学校相关会议,代表和合理有序表达同学利益诉 求。各级学生会应在各级学生工作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合理参与学校在涉及教育教学、后勤管理、学生奖惩等 同学关切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 三是要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 广泛开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6.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注重“网上学生会”建设。充分运用网络技术 和新媒体平台,实现信息扁平化传递,主动引领思想和 风尚,弘扬正能量,同时防止网上负面影响。 二是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作事务的公开制 度,每年应至少 1 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学生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建立广大同学对各级学生会工作的评价机制。 从学生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等维度评价各级学生会 工作,评价结果面向全体同学公开。各级学生会应通过 建立对接联系机制加强直接联系服务同学的力度,增强 工作互动性,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和评议。 7.加强学生干部作风建设 一是深化学生干部健康成长教育。围绕思想作风、 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不断强化学 生干部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打造信念坚 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干部队伍。 二是建立健全学生干部监督约束机制。落实《学生 干部自律公约》,每年组织 2 次学生干部教育评议,开 - 192 - 展学生干部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学生干部严格自律, 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坚决抵制和克服脱离广大同学的倾 向。 三是加强结果运用。将作风建设列入学生干部选 拔、考核、使用等相关工作的评价体系,作为学生干部 任免的重要依据。 8.落实党委的全面领导 学校党委把学生会建设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整体格 局中进行统筹规划,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 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宣传、教务、人事、保卫 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如工作需要, 学校团委书记可兼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学校党委 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学校党 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 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党委负责学生工作的 副书记分管学生会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参与学 生会管理。 9.加强团委的具体指导 学生会接受学校团委和重庆市学联的双重指导。学 校团委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大事项,坚决落 实学校党委有关要求。明确 1 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 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 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 学生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二)关于学生社团。 1.落实学生社团管理指导职责 一是明确领导和管理指导职责。明确学生社团由校 党委领导,由校团委具体管理,学校党委各部门、各党 - 193 - 的总支委员会作为业务指导单位。团委负责制定和实施 统一的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并考核评价指导教师、学生 社团和学生社团干部。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评价指导 教师工作,教育管理学生社团成员,监督指导学生社团 活动。其中,思想政治类社团由党委宣传部承担业务指 导工作;学术科技类社团由各教学单位党总支承担业务 指导工作;文化体育类社团由团委、通识教育学院党总 支承担业务指导工作;创新创业类、志愿公益类社团由 团委承担业务指导工作;自律互助类社团由校党委相关 部门或党总支、团委承担业务指导工作。学校相关部门、 单位管理的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学生企业和学生竞赛项 目团队不作为学生社团对待,由相关管理单位加强管 理,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力量。成立团委学生社团管 理部,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每个学生社团配备至少 1 名校内指导教师。学生社团有共青团员 3 人及以上的, 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兼 任。学生社团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业务 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团委直接领导。 2.规范学生社团登记 一是规范申请条件。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有规范 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有 20 名及以上的本校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 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 所必须的基本素质。不得成立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 背的学生社团和功能重复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至少 有 1 个校内业务指导单位,至少 1 名校内指导教师。学 生社团的数量不得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 4‰。 - 194 - 二是规范年审登记。学生社团要进行年审,年审内 容包括学生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和学习情 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单位指导 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 等。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团委应根据实际情况撤 换负责人或解散该学生社团。 3.严选严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一是明确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学生社团指 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思政类、公益类社团 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并报经学校党委批准。落实指导 教师年度聘任制,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1 次,学校人事处要参加到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 中。上轮聘任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当年个 人年度考核评价不得为优秀等级,并记入人事档案。 二是明确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学生社团指导教 师应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加强社团成员思政教育, 规范社团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骨干培训。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只能指导 1 个学生社团。未被聘为社 团指导教师的人员,未经团委和人事处审批,不得在学 生社团开设教学课程。非思政类、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 教师不得在思政类、公益类学生社团开设教学课程。 三是用好辅导员队伍。将辅导员担任学生社团指导 教师经历作为辅导员晋级条件之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发生变动,缺少指导教师时,学生处须及时安排辅导员 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4.规范学生社团干部的选拔、考核和培养 一是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干部选拔制度,规范学生干 部选拔标准和程序。学生社团干部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 - 195 - 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 标准。学生社团的负责人一般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思政类社团和公益类社团负责人一般为中共党员,不得 有违纪违法记录。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 名应在本班级前 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的情况。学 生社团干部对学生社团解散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得再担 任学生社团干部。学生社团干部须通过组织考察后,由 学生社团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活动必须公开透 明,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业务指导部门应安排指 导教师到场监督。 二是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制度。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名 单及联系方式应予以公布。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每学期要 向会员大会述职,接受会员评价,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政 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 方面,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三是建立学生社团干部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相应规 定和程序,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 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社团干 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或罢免。 四是优化学生社团干部培养机制。注重加大对各类 优秀学生的吸引和凝聚;健全团委、业务指导单位两级 学生社团干部培训体系,建设完善培训课程, 不断提升 学生社团干部的领导力和履职能力;关心支持学生社团 干部的成长发展,对于会员满意、业绩突出的学生社团 干部,其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表现作为推荐实习、就业 和评优推优的重要参考。 5.严格管理学生社团活动、媒体和经费 一是严格管理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须经集 - 196 - 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团委批准后 方可开展。社团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培训 等活动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集中参加活动人数超过 500 人的学生活动须同时报保卫处备案。学生社团及成 员不得开展与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 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 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与校外 其他组织串联活动。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 外任何单位或组织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二是严格管理学生社团媒体。加强学生社团各种媒 体平台的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 布活动信息必须按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团委顺序 进行审查。 三是严格管理学生社团经费。学生社团有自筹经费 的,应严格按照《学生社团经费和物资管理办法》筹取。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私自收取校外组织和个人赞助,任何 接受赞助的行为必须经校团委报党委审批。筹取后的经 费由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采取钱帐分开的方式进行管 理,并按月进行公示。 6.清理整顿不合格学生社团 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开展非法活动的,校外人员未 经学校许可滥用或冒用学校名称建立的学生社团(含其 运营的新媒体平台) ,一经发现,由校团委逐个认定并 一一清理整顿。未批准成立或已注销的学生社团,校团 委要联合保卫处制止其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成员未经学 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和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团委 批准,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三)加强支持和保障 - 197 - 学校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学生会、学 生社团的工作,在工作场地经费、机制等方面给予支持 和保障。学校党委在每年工作要点和工作考核中把学生 会、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党群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谋划, 重视关心对学生骨干的培养和管理,每年听取相关汇 报,提出指导要求。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会、学生社团 工作的科学指导,充分尊重和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依 法依章程开展工作,重点从政治方向、组织机制、骨干 培养等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实施 本方案经学校党委会批准,由校党委制定下发,方 案落实执行情况将纳入相关部门、单位考核内容。各部 门、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团委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相 关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学生会、学生 社团要在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下和团委的具体指导下, 按照统一部署,把握改革重点,抓住关键节点,积极主 动推进改革。 - 198 -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 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加强校园精神文 明建设,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学生社团管 理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在校 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 意愿,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 家和地方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培养学生的社会责 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开 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主题鲜 明、内容丰富的社团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学 校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校团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具 体指导。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 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类型。 其中,思想政治类社团由党委宣传部承担业务指导工 作;学术科技类社团由各教学单位党总支承担业务指导 工作;文化体育类社团由团委、通识教育学院党总支承 - 199 - 担业务指导工作;创新创业类、志愿公益类社团由团委 承担业务指导工作;自律互助类社团由校党委相关部门 或党总支、团委承担业务指导工作。社团业务指导单位 负责评价指导教师工作,教育管理学生社团会员,监督 指导学生社团活动。校团委通过实施统一的社团管理制 度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 第六条 针对未经学校团委注册,在学校公开招收 会员并以统一名称开展活动,有较为固定的负责人的学 生社团类组织,团委可对其作出同意成立、合并到同性 质社团、勒令解散等决定。学校相关部门、单位管理的 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学生企业和学生竞赛项目团队不作 为学生社团对待,由相关管理单位加强管理,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七条 未经学校党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 学校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学生社团也不得擅自成为 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八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或者与校外机关 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的,由业务指导单位和团委初审 后,报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跨校组织开展哲学社会 科学类社团活动,或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活动, 或邀请境外人员、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经业 务指导单位、团委初审,校党委审查后,提前 30 个工 作日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团市委、市学联审批, 涉外活动同时报市外侨办备案。 第九条 学校从学生活动经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学生社团发展经费。学生社团通 过会费缴纳和接受捐赠、资助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和 - 200 - 资产由社团自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会费的数额标准及缴纳方 法等由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施 行。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团委的指导下建立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会员的监 督。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在接受 捐赠、资助前 15 日将有关情况报送业务指导单位和团 委审查。 第十三条 校团委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须加强对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网站(主页)的监督管理,确保内 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 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创制社团 会徽等标志,但须由业务指导单位和团委批准。 第十五条 校团委应当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 评估,对评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 持。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 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和校团委、业务指导部门 的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年审而未年审; (五)开展商业性活动; - 201 - (六)出现错误观点和言论,影响较小; (七)私自与校外其他组织串联活动或签订协议, 未造成严重后果; (八)社团执行机构有违纪行为; (九)社团会员冒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 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 (二)社团会员冒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散布错误观点和言论,影响恶劣; (四)私自与校外其他组织串联活动或签订协议, 造成严重后果; (五)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六)社团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整顿的情 形,到期未完成整改目标; (七)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的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联合发 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社团工作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且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 1 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 下列文件: - 202 -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 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类别;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宪法、法 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 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 向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制定 和修改章程,应当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核准章程草 案,并在会员大会通过章程后再次报校团委批准;学生 - 203 - 社团的变更应当在报批核准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业务指导单位 和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和业务指 导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 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 之日起 15 日内向校团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 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 记;学生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 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纳入学生社团公共支出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当是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社团会员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二)对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损害会员利益的情形,向 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 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 204 - 社团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按规定缴纳会 费; (二)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向社团建 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社团会员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学 生社团声誉行为的,学生社团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 警告、劝退或除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 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社团会员大会至少应每学期召开 1 次,社团负责人 换届选举每年举行 1 次。召开会员大会,应通知全体会 员参加。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二分 之一及以上人数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 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及以 上人数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 团委批准备案。 学生社团会员超过 400 人的,经校团委同意,可以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效力等同于会员大 会。少于 5000 名会员的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参会 - 205 - 代表不得低于 50 人,超过 5000 名会员的学生社团,会 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不得低于会员人数的 1%。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负责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制定学生社团负责人选举方案并报业务指导 单位和校团委审批同意; (二)学生社团向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推荐负责 人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考察,并 向候选人预备人选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征求意见,考察 合格后同意候选人; (三)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结 果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后生效。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 员,思政类社团和公益类社团负责人一般应为中共党 员,不得有违纪违法记录; (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学习综合成绩排名应在 本专业前 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 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被撤职或社团 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人员 (一)学生社团工作人员数量设置和人选应报业务 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 - 206 - (二)学生社团工作人员应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 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未受过学 校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团年审 社团年审由校团委在每年 12 月组织开展。年审的 主要内容为: (一)学生社团章程制定、修订的情况; (二)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和完成会员信息注册 的情况; (三)会员构成及会员满意度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工作、学习和变更情况; (五)根据章程开展的社团活动清单,按规定进行 活动报备的情况; (六)指导教师履职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费收支情况; (八)业务单位指导情况;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十)遵守学校学生社团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况; (十一)其他相关情况。 各学生社团于每年 12 月初自主申报年审,自主申 报年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审自查表; (二)财务报表; (三)会员信息注册材料; (四)学生社团章程。 - 207 - 校团委在 14 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年审材料进行初 审,并对社团开展会员满意度调查,出具年审结果。 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可继续正常开展社团活动,参 与社团各项评优工作。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由校团 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社团负责人年度 评优资格、撤销负责人职务、强制注销社团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208 - 共青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标准程序 (试行)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 优”) ,为党的事业源源不断地输送新鲜血液,是党赋予 共青团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政治任务。为做好“推优” 工作,根据《重庆市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标准程序。 一、 “推优”对象 18 周岁至 28 周岁的团员。 二、 “推优”标准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 拥护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 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 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 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热爱祖国、热爱 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 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 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 作。积极参加团课学习,参加了党校高级班学习并已结 业。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思想,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 - 209 - 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 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注 册青年志愿者, 参加志愿服务次数至少 10 次,总时长 不低于 20 小时。是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 朗网络空间。是“1+10+4+1”工作的积极参与者,主动 联系困难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 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 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 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 层、生产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 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 新创造中有突出业绩。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党章党纪看齐,模 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 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自觉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遵法学法守 法用法中作表率,无违法记录,无违反团纪、校纪处分。 三、 “推优”程序 (一)本人申请 本人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时,向所 在团支部递交书面个人申请,申请所在团支部按“推优” 程序办理。 (二)考察 团支部委员会对照“推优”对象和标准要求,对申 请人进行考察,形成综合考察材料。考察的主要内容包 括: - 210 - 1. 政治思想表现; 2. 参与志愿服务情况; 3. 网络文明表现情况; 4. 帮助困难青年情况; 5. 学习、工作表现及成绩情况; 6. 纪律表现情况; 7. 其他表现情况。 (三)召开支部团员大会 团支部书记组织申请人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 团支部成员组成本支部民主评议活动评议小组,团支部 书记为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宣读对申请人考察情况的书 面材料,之后参会全体团员认真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 术学院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民主评议表》, 评议小组统计评议情况,评议优秀等级超过本支部团员 人数的 80%以上有资格列为“推优”发展对象。若申请 人数超过推优名额,则在“推优”发展对象基础上由本 支部团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人选。选票须 由团支部装信封封存。 (四)公示 确定的“推优”推荐对象名单公示 3 天,如公示后 无异议由所在团支部按规定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报上级团总支 审定(教工团支部直接报校团委审核) ,团总支进一步 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审批通过 后向申报团总支同级党总支推荐。 (五)归档 申请人所在团支部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优秀 - 211 - 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民主评议表》 、 《重庆工程职 业技术学院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民主评议 统计表》 、 《重庆市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 名额有限时的全部“推优”无记名投票和团支部会议记 录一并交团总支归档。其中, 《重庆市优秀团员青年入 党积极分子推荐表》装入团员个人档案,入党时转入其 党员档案,其余档案由团总支单独设档保存。 附件:1.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团员青年入党 积极分子推荐民主评议表 2.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团员青年入党 积极分子推荐民主评议统计表 3.重庆市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 212 - 附件 1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民主评议表 团支部 姓名 评议等级 评议意见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备注 注:在评议等级中只能选择一项用“√”标注,如 不选请在备注说明。 附件 2 - 213 -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民主评议统计表 团支部: 时间: 记录人: 参与人数: 评议等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备注 - 214 - 地点: 人数 附件 3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文 化 程 度 民 族 入团 时间 学习、 工 作 单 位 或 住 址 申 入 时 请 党 间 简 历 - 215 - 考 察 意 见 团 支 部 推 荐 意 见 说明:考察小组须依次填写考察对象的以 下考察情况: 1.政治思想表现(理想信念,团课学习, 党校高级班学习和结业情况等); 2.参与志愿服务情况(在学校等志愿者机 构注册,至少服务 10 次,20 小时); 3.网络文明表现情况;(网络发言情况, 制止网络不文明、不健康现象情况) 4.帮助困难同学情况;(对接帮助困难青 年情况) 5.上一学年、上一学期学习情况、业绩; 6.纪律表现情况;(模范守法守纪情况, 无违法违纪) 7.其他表现情况。 考察小组认为:该同志在政治思想表现、 道德品行、发挥作用、执行纪律等方面表现突 出,拟推荐该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团支部书记 (签名) 年 月 - 216 - 日 团 总 团总支书记 支 推 荐 (签名) 意 见 年 月 日 校 团 委 推 荐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此表一式 3 份,校团委审核签署意见后,一 份报党总支,一份返还团支部,一份团总支留存。 2.考察意见应由团支部书记牵头组成的不少 于 3 人的考察小组组织对学生团员的思想、学习、政治、 工作、生活表现进行考察并签字。 - 217 - 共青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团员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充分发挥处分 条例教育团员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 程》、和《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处分原则 团纪处分是加强团组织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也是提 高团员自觉遵守纪律的重要途径。执行团纪处分应坚持 从严治团、严格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 于违反团的章程,不执行团的决议,不遵守校纪校规并 造成不良影响的团员,根据性质不同、情节轻重及本人 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处分种类 (一)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规定、违反 校纪校规的团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5.开除团籍。 (二)警告、严重警告的时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 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 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 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条 处分内容 (一)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 等传播媒介,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 - 218 - 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 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等的; 2.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3.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 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 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4.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 民族分裂活动的; 5.参加迷信活动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 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 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二)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擅自成立政治 性的团体或跨校的社团或组织迷信活动者,给予留团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团籍处 分。 (三)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聚众起 哄闹事,乱贴大小字报,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 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团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团费, 一个学期累计三次不参加团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 配的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19 - (五)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 不过团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者,均视为自行脱团。 (六)团员因违反校规校纪受《重庆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分的,视其认错态度作出相 应(从轻或从严)的团内处分:对受校纪开除学籍的团 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对受校纪留校察看的团员,给 予留团察看一年的处分;对受校纪记过处分的团员,给 予留团察看半年的处分;对受校纪严重警告处分、警告 处分的团员,给予团内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七)对违法犯罪团员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八)其他未列出的团员违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 团章程》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处分权限 (一)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在团总支的指导下 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批准后,报院 党委备案。团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如实填写《共青 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违纪团员处分审批 表》,并在 7 天内报院团委进行审批。 (二)团员自行脱团,应由团支部大会决定除名, 报院团委审批。 (三)特殊情况下,由院团委直接处分。涉及的问 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 必须经共青团重庆市委或团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处分附加 (一)受团纪处分者,取消其一年内参加院级优秀 - 220 - 团员、优秀团干称号的评定资格。 (二)团干部违反校规校纪,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 分外,一律撤销团内职务。 (三)受各级团纪处分者,给予全院通报。 (四)受团纪处分后,经教育不改、表现差或继续 违纪者,给予更高一级的处分。 第六条 团员申诉 (一)团支部在讨论和决定团员纪律处分时,必须 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 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 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 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 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二)各团支部在查清被处分者的错误事实基础 上,须将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如本人持有异议,应及 时复查核实。 (三)受处分的团员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但签字 与否不影响组织处理,如对其所受的处分不服,本人可 保留意见,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院团委提出 申诉,院团委将进行复查审核。如处分确属不当,则实 事求是地予以改变或撤销,如团员申诉不正确,应进行 耐心的说服教育,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应予以加重处 理。 第七条 处分鉴定 (一)受团纪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 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 填写《共青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违纪团员撤 - 221 - 销处分鉴定表》 ,并报院团委批准,可按期撤销处分。 (二)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撤 销处分。 第八条 附则 (一)团员被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从院团委批准 之日算起。 (二)撤销团内职务,指团小组组长以上的各项团 内职务。 (三)团支部上报的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 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共青团重庆工程职 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违纪团员处分审批表》 。 (四)对受到各级团纪处分的团员,所在团支部应 加强对其管理和教育,对处分后的表现应客观给予审查 和鉴定,并根据本人的申请,及时给出结论。 (五)团支部上报的违纪团员撤销处分鉴定材料应 包括:受处分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1 份(包括不低于 2000 字的心得体会)和《共青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 会违纪团员撤销处分鉴定表》 。 (六)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的委员会讨论通过, 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批准。 (七)与本条例配套使用的《共青团重庆工程职业 技术学院委员会违纪团员处分审批表》和《共青团重庆 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违纪团员撤销处分鉴定表》由 院团委统一印发。 (八)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团委,本条例自下发之日 起实行。 - 222 - 学生社团经费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经费和物资,根 据《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原则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策及学院规章制 度的相关要求,自愿平等筹集,围绕社团宗旨合理使用, 公开公平公正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经费和物资来源包括: (一)学生社团自筹经费、物资: 1.学生社团收取的会员年费(以下简称会费); 其中,会费的 10%用于筹集学生社团公共基金,并 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联)统一管理。 2.来自社会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3.变卖社团公物的钱款; 4.社团经费的存款利息; 5.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合法自筹经费、物资。 (二)学院支持的经费、物资:学院对学生社团优秀 活动的临时资助,学院对优秀学生社团的物质奖励等。 第四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由院团委根据 当年重庆市主要高校学生社团会费标准,结合社会物价 和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制定,经全院公示无 异议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 学生社团会费由会员自愿交纳,不得强制 和欺骗,且 1 年只允许收取 1 次。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时, 收费额只能等于或低于登记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 223 - 会员拒绝交纳会费视作放弃会员权利,作退会处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章程规 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在接受捐赠、资助 15 日之 内,将有关情况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 学生社团变卖社团公物必须报登记管理 部门批准并经社团过半数会员同意,变卖的费用计入社 团经费并报社联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采取除以上形式外的自筹经费、 物资形式,必须召开会员大会并经过半数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且仅对本届社团有效。 第九条 学生社团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只能用于以 下开支: (一)开展会员活动; (二)社团内部管理; (三)购买社团活动所需的物资; (四)筹集社团公共基金; (五)其他符合学生社团宗旨的工作。 第十条 除社团会费外,学生社团的其他经费和物 资按以下要求使用: (一)学生社团接受来自社会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 途使用。 (二)学生社团接受学院支持的活动经费和物资必 须按照学院的要求使用。 (三)学生社团接受学院的奖励经费不得用于对个 人进行物质奖励。 (四)其他经登记管理部门同意获得的社团收入, - 224 - 除按约定条件使用外,只能用作第九条相关用途或社会 公益。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公共基金用于支付学生社联 的日常运转,举办社团活动月等社团公共活动,社团之 间评优评先等符合学生社团公共利益的用途。学生社团 公共基金使用不足部分,经院团委审批后由学院学生活 动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物资应登记入账。学 生社团经费由院团委负责监管,学生社联财务部门负责 支取,学生社团按项目使用和管理;账目由学生社联和 学生社团的财务部门分别制作,并按月核对。学生社团 购买单价在 100 元以上的物资必须在学生社联财务部 门登记备案,由购买方或使用方负责保管。物资灭失的 必须由使用方出具书面的合理理由并提供证明,经学生 社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销帐。 第十三条 学生社联和学生社团的财务部门均应 设置出纳和会计,且出纳和会计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收取会费,获得捐赠、资助 或其他收入后,应在当天入账并存入学生社联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使用经费前必须向院团委报 审预算清单,经审批同意后可在工作开展前 15 日内向 学生社联申请提前预支经费,预支人应出具收条。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报账时,必须附费用清单和国 税、地税发票,由学生社联财务部门核实并做账存档, 按月支付现金或抵扣预支活动费。非预算内账目必须作 出合理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由学生社联财 - 225 - 务部门统一制作表格,每月第 1 周在社联宣传栏或其他 公共平台上公示上月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学生 社团负责人应将本社团费用在会员会议或公共平台上 按月公示,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 30 日内,学生社团所有 账目由登记管理部门和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审计。本届 学生社团节余经费自动纳入下届学生社团经费中。 第十九条 因故解散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清算并 张榜公告清算结果。清算工作完成后,由清算工作小组 通知该社团本届会员或其他出资人在指定地点和时间 领取退费,领取时间须在退费通知发出后 30 日内。通 知须以纸质形式在学院宣传场地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并通过短信等联系方式告知会员本人和其他出资人。退 费通知发出 60 日后,该学生社团无人认领的会费和其 他剩余经费自动纳入学生社团公共基金。其中,寒暑假 天数不计入本条所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社联、社团相 关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由院团委和 学生社联予以学生社联、社团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留会察看、辞退和开除出会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同时违反学 院其他规章制度的,按其他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226 - 学生组织桁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组织桁架使用管理,防止桁架 过快消耗和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桁架为架设高度低于 3 米,宽 度低于 4 米的金属广告桁架。超出此规格的桁架必须由 广告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任何人不得自行组装和安放。 第三条 各学生组织应将各自负责管理的桁架做 好明确标记,并拍照留底。各学生组织负责宣传工作的 部门负责桁架的安全使用、严格保管和正确维护,学生 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组织分管宣传工作的负责 人负有对桁架安全使用、严格保管和正确维护的监督责 任。桁架每次使用后使用部门应对桁架安全使用情况拍 照并填写《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织桁架安全使 用记录表》(见附件)报学生组织分管负责人审批,并 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桁架安 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四条 桁架固定要求: (一)检查桁架连接螺丝是否松动,焊接处是否锈 蚀断裂。螺丝不紧,架体出现严重锈蚀,影响结构强度 的桁架不得使用。 (二)使用直径 10mm 的编织尼龙绳将桁架顶梁左 右两端与安置点就近的树木或建筑的梁、柱进行绑扎固 定,每个绑扎结至少打 2 次以上。 (三)桁架底座的左右两腿应各使用至少 30KG 重 物压实。 - 227 - (四)如遇大风等恶劣天气时,负责部门应及时拆 掉桁架幕布。拆卸幕布时应提前清空幕布摆放前区域, 以免桁架因狂风突然吹倒。拆卸时首先加固桁架配重, 可安排至少 2 名同学分别坐压在桁架底座左右两腿,然 后使用刀具从底边开始快速割掉幕布固定在桁架上的 绑扎带,减少风阻,最后取下幕布。 第五条 桁架的保管与维护 每学期末各学生组织负责部门应将桁架拆卸后入 库。拆卸后的锈蚀螺丝和严重锈蚀的桁架部件一律不再 使用,并重新购买配件。配件不齐的桁架不得重新组装 投入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校内各团组织 桁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织桁架安全使 用记录表 - 228 - 附件: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组织桁架安全使用记录表 使用单位 经办人 安置时间 安置地点 桁架 是否用 10cm 以上尼龙绳 固定 是否使用单 腿 30KG 以 上配重 附牵引绳和 配重照片 学生组织分 管负责人意 见 业务指导单 位负责人意 见 - 229 - 学生健康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 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 据国务院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部颁 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 育工作的意见》 、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 作实施纲要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健康教育包括学生生理健康 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章 生理健康教育管理 第三条 我院各类学生必须努力完成学院开设的 大学生健康教育课(选修课或必修课)课程的学习;积 极参加学院举办的健康讲座以及各种健康教育活动。增 强自我保健能力,自觉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 生习惯。 第四条 我院各类在校学生必须配合学院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传染病防治法规, 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对国家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 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均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 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学生必须配合学院开展传染病预 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健康教育工作。 - 230 - 第六条 学生必须积极参与学院组织开展的消灭 鼠害、各种病媒昆虫危害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七条 学院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新入学 学生和各类在校生必须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病毒性肝炎 防治方案(试行)》和《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 案》的要求,接受学院组织的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的计 划免疫预防接种。 第八条 我院学生一旦患有传染病,必须服从学院 医院、当地防治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治疗和管 理。患病学生所在班级要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执 行消毒隔离制度,严防院内继发感染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九条 我院各类学生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人时,都必须及时向学院医院、附近的防治机构或 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 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第十条 为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 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我院学生应提高警 惕,到具有输血资质的正规医院就诊,不准强求医务人 员为其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 液制品。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食品卫生和食品饮食业从业人员 的卫生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为防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学生可以向 有关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以减少意外伤害和重大疾 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学院鼓励学生自行购买人身意外 伤害和重大疾病等保险。 - 231 -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重在建设,立 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 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 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体系。 第十四条 学院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内 容纳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教学计划,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的选修课,通过课堂教学普及心理知识,提高学生 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积极开展工作,增进 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要善于对学生的心 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或咨询。 第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辅 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 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 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不良、自 我管理困惑、人际交往障碍、交友恋爱受挫、考试紧张 焦虑、求职择业矛盾、人格发展缺陷、情绪调节失衡、 经济困难压力等心理问题,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 美劳等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讲座、座谈、传单等宣传普及 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大学生认识自身及理想人格的形成 和发展,使学生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 素质和身体素质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 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 作人员的从业素质。 - 232 - 第十九条 学院定期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出 色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 部门和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33 - 学生安全伤害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院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 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院 学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及时抢救紧急求援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应当得到及时救助。 学院医务所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学生 进行现场救护并根据学生受伤情况,决定是否应当采取 紧急报警救护措施。如需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的,学 院应立即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紧急报警电话:110; 紧急救护电话:120)。 二、迅速疏散现场人员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学院辅导员(班主 任)、所在院系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在得知情况后,应立 即组织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迅速疏散现场人员。疏 散现场人员时,要本着“爱护生命,少受伤害”的原则, 组织、指挥学生优先脱(逃)离危险境地。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按《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级 有关部门进行电话报告,24 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如 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与事故 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并根据事故发 展、救治的情况随时进行续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 - 234 - 者拖延不报。 四、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 告的同时,将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况及时告知学生的 监护人。需要学生的监护人到学校参与救护、处理事故 的,学院应尽可能地提供方便。 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发生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现场,学校要组织人员注 意保护,防止任何人对事故现场进行破坏。事故现场是 分析发生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六、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按《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 规定,由学生所在院系牵头,学生处、保卫处及其它相 关部门配合,共同处理好事故中受到伤害学生的善后事 宜。 七、对事故按“五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结案处理。 学生处、保卫处、学生所在院系要主动、积极地支 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通过按 “五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 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得到追究(处理)不放过、 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没受到 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结案处理,以认真吸取教训,防止 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 235 -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 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加强证件的 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的印制与发放 (一)学生证、校徽由学生处统一归口印制。 (二)学生证是学生身份证件,校徽是学生的标志。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生 处统一办理学生证,各二级学院组织人员,负责发放校 徽。 (三)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和佩戴。学 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准转 借,不准擅自涂改。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在各二级学院 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五)学生证内所附“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 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 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 要更改乘车区间,须由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派出所或居 住地居委会出示证明并加盖公章,方能到学生处办理更 换家庭住址手续。 (六)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 离校时,必须交回学生证,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七)学生证遗失后应及时报告并在学生证补办期 内到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补办。 - 236 - 第二条 学生证的补(换)发 (一)学生证遗失需补发,须由各班班长在补办学 生证期间到学生处申请并领取乘车区间表,由辅导员 (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并由辅导员(班主任)亲自将 补办材料交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补 办。 (二)学生证自然破损导致无法使用的可申请更 换,换发学生证时须持旧证。 (三)学生证补办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和 期末前一个月,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条 其他 (一)凡将学生证、校徽转借他人者,一人使用两 个及以上学生证或在申请补(换)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 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因此 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二)拾到学生证、校徽应交到学生处,以便归还 物主。 (三)丢失学生证、校徽应到学生处声明,由学生 处登记并公布,以防有人利用证件作案。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237 -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保证学生集体活动或集体外出活动的顺利,切实 保障活动中师生的安全,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有关 学生安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体(外出)活动指校内大型集体活动和 校外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年度学生表彰大会、大型 文娱晚会;某班或某院系学生的集体郊游等。 第二条 学生集体活动基本管理原则 (一)学生活动的整个过程中,组织者应安排一名 或一名以上的教师现场指导,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班级 活动,辅导员(班主任)应自始至终参加并加强管理; (二)凡未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活动,出现安全事 故,学院应负担的一切责任由组织者承担; (三)活动前,组织者应专门安排安全教育,提醒 参加者注意安全,教授本活动有关的安全常识; (四)申请时,组织者应将安全措施一并写入申请 书中,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条 学生校内集体活动的申请审批办法 (一)组织者或主办者在活动前,应持活动计划向 辅导员(班主任)、院系、学生处申请,经院领导批准 后方可开展活动。 (二)申请审批具体程序为: 1.班级内部活动,由组织者拟定申请,辅导员(班 主任)审核活动的安全性,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 - 238 - 准,并由所在院系备案; 2.同院系不同班级之间的集体活动,由组织者申 请,涉及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分别签署意见,院系分 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并由学生处备案; 3.不同院系之间的集体活动,由组织者申请,参与 活动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 报院领导批准,并由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申请审批方法 (一)组织者或主办者在活动前,应持活动计划、 安全措施向院系、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 准后方可外出开展活动。 (二)申请审批具体程序为: 凡组织学生外出进行活动,无论人员多少,必须由 组织者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 批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239 - 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 行为,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院规定的教 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 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院安 排的学习、活动,或离开学院,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 宿,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在校 内需出具校医院证明。校外原则上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证明。 第三条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最长不得超过 6 个 星期,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 4 个星期。一学 期内请假累计超过 6 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 4 个星期, 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请假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事由、起 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由审批人签字。 第五条 正常教学期间,学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批 准;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 3 天以内,由学生辅导员(班 主任)批准并知晓学生家长本人同意;请假时间在 3 天以上 7 天以内,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并 知晓学生家长本人同意,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学生 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 7 天以上 15 天以内,由 - 240 - 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知晓学生家长本人同 意,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 导批准;请假时间在 15 天以上 4 个星期以内,由学生 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知晓学生家长本人同意, 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签署意见,报学生处领导批准并在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 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相关指 导教师的书面批准。 第七条 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因故不能按时 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和辅导员(班主 任)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 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学习任务者,所在班 级班干部负责持学生书面请假手续,告知相关教师。 第九条 夜间不能返回学校住宿者,需提前持准假 材料到所在公寓生活指导老师处进行登记,并在假期结 束返回时及时告知。 第十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 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 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 而没有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学院安排的学习 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 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课 时的,一律按一天 6 课时计。休息日按一天 6 课时计。 第十二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重庆工程职 - 241 - 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原 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 - 242 -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 姓 名 班 级 学 号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辅 导 员 (班主任) 意 见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本栏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和学生家长沟通情况进 知晓学生 行时间、内容、沟通结果的说明。 家长意见 情 况 辅导员(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 主管学生 工作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 主管教学 工作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 生 处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 243 - 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 学校)学生日常行为,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教学发〔2016〕5 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 行)》 《普通高等学生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 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对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 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作息制度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一日作息制度。学生需按照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稿)》(渝工程职院〔2016〕6 号)《重庆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作息时间制度》文件要求,自觉遵守早晨起床、上 课、午休、晚上就寝等重要时间节点的明确规定。 第四条 学校大力倡导开展“五早四不” (早起 6:30 分起床,早练 7:00 晨练活动,早餐 7:45 分,早读 8:10 分,早睡 22:30 分;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迷网) 促校风学风活动,学生归寝时间为每日 23:00 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定时熄灯断网制度, 周日至周四晚 23:30 分熄灯断网;周末及节假日凌晨 1 点熄灯断网。 - 244 - 第二节 学习行为督查制度 第六条 学校明确学生课堂(含实验室、实习实训 场地等,下同)行为管理。授课单位是课堂教学组织和 学生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 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如实在《班级日报表》 上填写学生出勤情况并课后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沟通、反馈学生上课及出勤情况;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课堂行为 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学生课后次日统计、分析班级日报 表,并有针对性加强学生教育管理。 第七条 学生出勤、参与课堂活动和学业成绩等情 况要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等考核的核心内容,作为评 定奖(助)学金、评先推优、授予荣誉称号等重要依据。 第三节 寝室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按时归寝情况实行学校组织 抽查和各二级学院普查制度。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每 周抽查各二级学院学生寝室的 25%,抽查人员由学生宿 舍管理部门组织;各二级学院每周全覆盖普查所有寝室 一次,抽查人员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为尽量减少对 学生的影响,学校抽查可与二级学院检查结合同时进 行)。检查情况次日上午 11 点前汇总报学生宿管科,宿 管科汇总通报各二级学院负责教育管理违纪学生。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在每周日晚重要时间节 点负责学生归寝情况的检查,通过抽查、寝室长报告、 电话查询等灵活有效的方式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归寝情 况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学校正常安排或允许学生不按时归寝(含不归) - 245 - 的情况,实行事前报告备案制度,即经相关部门或辅导 员(班主任)同意的,可以不计算在不按时归寝内。对 无故夜不归寝的,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知晓学生家 长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达到学校处分规定的,给 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节 场所巡查和通报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领导和教学、学工、安保、后 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深入 到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 以及实践育人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 学活动现场巡查制度。具体执行办法按《重庆工程职业 技术学院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六必须”和日常工作行为 规范的通知》 (渝工程职院党发〔2013〕38 号)文件执 行(见附件),及中共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 于印发《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制度》的通知 (渝工程职院党发〔2019〕11 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在学生宿舍办公区办公,每 周深入学生寝室、教室不少于两次,每周定时召开主题 班会一次;班主任每月深入寝室不少于一次,每周定时 召开主题班会一次。所有巡查均应详细填写《学校领导、 处科级干部联系班级(社团、寝室)记录本》,辅导员 记入工作日志、班主任记入专用工作记录本。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按学校规定的时限 和要求,定期汇总上述领导干部和辅导员(班主任)的 巡查情况,并报相关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并记入绩效考核。 - 246 - 第五节 隐患排查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 问题、就业困难、身体异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学生 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因素,以及宿 舍、食堂、图书馆、教室、实验实训室(场)等主要学 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可能存在的问题 隐患进行定时排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集中排查 工作会议。会议由相关校领导召集主持,学校相关职能 部门和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参会,集中排 查研判。 第十四条 对重大事项或涉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学校主要领导,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妥善处置排查出来 的问题隐患。 第六节 学生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每两周召开一次专题学工委 会,全体学工委员参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宣传、 后勤、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学工委会。学工委会主要研 究、处理全校学生工作重大事项,讨论全校性学生工作 事务,规划学校学生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学生工作事项。 学工委会由专人记录,并在学生工作简报上通报相关内 容。 第七节 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健全完善重大活动和 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及时 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宿舍和其他醒目位置,公开 学校值班和保卫部门值班电话,提醒师生知晓。 - 247 - 学校对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情况第一发现人视情 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情况信息后,必 须按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立即稳妥处置。 重大情况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报 告。 第八节 群体、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落实学生 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办法,严格按照学校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执行。 加强落实值班管理,一旦发生学生突发事件,按程 序及时报告,并进行稳妥处置。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 248 - 第二部分 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 - 249 - - 2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 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 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 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 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 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 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 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 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 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 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 251 -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 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 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 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 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 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 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 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 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 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 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 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 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 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 - 252 - 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 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 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 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 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 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 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 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 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 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 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 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 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 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 253 -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 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 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 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 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 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 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 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 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 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 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 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 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 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 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254 - 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 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 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 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 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 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 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 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 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 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 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 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 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 255 -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 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 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 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 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 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 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 - 256 - 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 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 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 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 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 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 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 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 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 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 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 - 257 - 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 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 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 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 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 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 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 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 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 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 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 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 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 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 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 258 -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 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 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 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 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 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 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 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 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 - 259 - 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 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 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 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 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 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 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 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 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 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 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 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 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 条件和任期聘任。 - 260 -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 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 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 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 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 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 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 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 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 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 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 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 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 261 - 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 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 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 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 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 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 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 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 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 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 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 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 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 262 -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 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 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 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 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 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 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 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 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 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 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 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 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 263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 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 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 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 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 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 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 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 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264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 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 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 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 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 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 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 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 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 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 - 265 - 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 266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 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 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 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 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 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 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 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 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 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 - 267 - 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 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 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 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 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 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 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 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 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 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 268 -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 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 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 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 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 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 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 - 269 - 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 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 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 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 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 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 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 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 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 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 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 270 -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 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 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 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 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 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 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 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 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 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 - 271 - 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 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 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 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 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 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 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 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 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 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 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 - 272 - 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 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 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 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 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 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 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 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 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 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 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 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 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 - 273 - 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 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 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 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 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 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 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 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 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 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 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 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 - 274 - 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 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 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 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 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 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 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 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 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 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 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 - 275 - 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 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 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 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 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 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 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 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 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 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 276 -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 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 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 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 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 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 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 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 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 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 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 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 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 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 生活。 - 277 -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 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 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 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 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 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 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 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 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 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 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 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 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 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 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 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 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 - 278 - 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 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 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 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 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 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 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 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 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 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 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 - 279 - 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 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 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 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 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 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 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 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 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 果的; - 280 -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 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 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 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 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 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 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 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 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 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 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 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 - 281 - 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 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 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 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 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 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 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 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 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 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 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 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 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 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 - 282 -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 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 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 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 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 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 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 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 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 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 - 283 - 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 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 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 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 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 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 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 - 284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 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 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 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 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 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 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 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 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 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 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 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 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 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 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 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 - 285 - 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 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 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 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 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 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 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 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 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 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 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 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 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 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 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 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 - 286 - 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 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 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 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 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 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 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 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 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 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 织者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 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 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 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末通知的,视 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 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 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 其他公民的权利。 - 287 -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 织者应当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 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 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 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 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 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 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 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 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 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 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 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 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 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 - 288 - 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 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 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 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国家教委 1990 年 9 月 18 日) - 289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 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 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 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 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 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 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 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 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 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 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 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 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 - 290 - 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 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 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 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 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 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 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 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 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 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 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 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 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 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 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 各种事故的发生。 - 291 -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 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 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 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 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 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 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 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 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 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 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 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 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 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 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 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 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 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 292 -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 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 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 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 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 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 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 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 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 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 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 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 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 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 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 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 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 身保险。 - 293 -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 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 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 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 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 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 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 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 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 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 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 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 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 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 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 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 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 294 - 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教育部文件 教学[1992]7 号,1992 年 4 月 15 日发布——编者注) - 295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 18 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 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 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 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 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 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 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 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 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 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296 -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 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 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 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 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 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 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 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 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 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 - 297 - 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 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 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 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 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 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 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 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 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 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 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298 -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 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 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 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 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 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 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 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 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 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 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 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 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 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 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 - 299 - 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 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 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 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 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 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 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 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 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 弊提供条件的; - 300 -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 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 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 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 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 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 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 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 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 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 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 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 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 - 301 -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 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 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 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 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 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 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 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 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 - 302 - 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 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 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 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 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 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 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 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 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 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 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 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 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 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 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 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 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 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 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 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 定具体确定。 - 303 -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 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 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 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 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 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 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 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 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 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 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 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 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 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 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 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 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 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 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 - 304 - 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 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 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 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 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 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 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 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 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 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 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 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 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 - 305 - 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 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 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 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 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 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 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 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 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 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 止。 - 3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 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 护社会稳定。 - 307 -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 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 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 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 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 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 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 - 308 - 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 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 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 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 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 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 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 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 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 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 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 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 - 309 - 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 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 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 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 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 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 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 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 - 310 - 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 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 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 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 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 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 品的; - 311 -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 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 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 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 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 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 - 312 - 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 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 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 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 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 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 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 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 - 313 - 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 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 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 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 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 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 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 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 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 314 -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 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 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 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 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 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 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 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 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 - 315 - 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 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 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 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 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 者打击报复的; - 316 -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 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 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 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 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 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 - 317 - 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 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 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 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 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 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 318 -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 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 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 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 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 - 319 - 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 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 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 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 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 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 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 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 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 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320 -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 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 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 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 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 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 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321 -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 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 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 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 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 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 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 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 - 322 - 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 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 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 - 323 - 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 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 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 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 制性教育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 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 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订公布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 324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 12 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 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 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 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 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 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 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 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 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 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 - 325 - 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 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 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 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 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 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 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 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 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 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 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 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 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 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 326 - 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 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 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 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 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 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 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 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 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 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 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 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 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 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 护而发生伤害的; - 327 -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 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 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 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 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 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 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 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 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 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 328 -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 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 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 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 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 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 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 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 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 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 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 - 329 - 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 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 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 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 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 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 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 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 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 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 330 - 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 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 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 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 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 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 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 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 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 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 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 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 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 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 331 - 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 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 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 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 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 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 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 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 - 332 -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 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 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 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 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 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 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 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 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 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 处理。 - 333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社政厅〔200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 16 号)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 议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在做好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促进高校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班 级作为高校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服务中的功能。现就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教育部关于切 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通知如下: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学生住宿管理作为学校 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利用 今年毕业生离校和新生入学这段时间,做好学生宿舍调 整工作。原则上,有条件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学生按班 级住宿;尚有困难的高校要创造条件,保证 2005 级新 生按班级住宿。对在校内宿舍和公寓安排确有困难,而 须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学校也要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 育管理。 要切实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加 强对学生住宿管理的组织领导,高校党政领导要切实抓 好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学校各有关 - 334 - 部门和院(系)要密切配合,制定科学合理、方便学生 的宿舍调整方案。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和骨 干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组织动员,努力取得学生的 理解和支持。加大校园秩序维护力度,确保学生宿舍调 整有序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宿舍调整可能带来的住宿收 费、住宿条件变化等相关问题,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 资助力度,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长效机制。把学生 宿舍和公寓的教育管理工作作为辅导员的重要职责,选 好配强辅导员进宿舍和公寓开展工作,建立完善辅导 员、宿舍和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 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制定完善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 度,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加强学 校有关部门与学生的联系沟通,拓宽学生反映意见和建 议的渠道,及时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维护学生合法权 益。同时,要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对 极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也要制定措施,力求做 到相对集中管理,努力为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 障。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 335 - 国家教委《关于禁止高等学校 学生酗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委属 高等学校: 目前,高等学校的秩序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混乱现 象问题之一是少数学生在校内酗酒,并因此引起打架、斗 殴和治安、刑事案件,有的甚至直接诱发不安定事端。酗 酒和酒后闹事与社会主义大学应有的良好风尚和大学生 身份很不相称,不但会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危害师生安 全,而且会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学习。因此,要禁 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对酗酒者和酒后肇事 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犯法 律的,要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高等学校校园内的食堂、餐馆、饮食摊点,一 律不得出售啤酒以外的各种酒。如有违反,要给予经济 和行政处罚。 三、节假日和学生毕业、结业时的聚餐活动,一律 不得饮用啤酒以外的各种酒,在饮用啤酒和其他饮料时 也要适度。 四、各高等学校可根据上述精神,研究制定关于禁 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具体规定,作为校规,并在充分 进行教育,取得大多数人赞同后切实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1988 年 11 月 21 日 - 336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 “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团的组织生活,严格团员教育管 理,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两制一课”是指支部大会、支部委 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 册制度和团课,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 ,是共青团保持和 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团要 管团、从严治团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团员思想政治教育 和自我教育,强化团员意识,提升基层团组织凝聚力和 战斗力的制度保障。 开展好“三会两制一课”,对于教 育引导团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 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周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要突出思想政治 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团员主体地位,保障团员 民主权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创新方式方法, 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坚 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章 支部大会 第五条 支部大会是指由团的支部委员会召集的 - 337 - 支部全体团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又称支部团员大 会,是团支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团支部中享有最高决 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 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传达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研究制 定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 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选举新 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支 部委员;讨论接收新团员;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研 究决定对团员的奖励,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 讨论通过对团员的处分;决定除名要求退团和自行脱团 的团员;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 重要事项。 第七条 没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一般为:确 定支部大会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团员;会议主持人报告 本支部团员出、缺席情况;宣布会议议题,围绕议题进 行民主讨论;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逐个进行表决;宣布表 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 后归档保存。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根据有关规定 确定。 第八条 支部大会应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支部书记 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一 般情况下,参加会议团员应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二分之 一。团支部委员会可事先研究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提 - 338 - 出初步意见、方案等,以便团员在大会上讨论研究。 第九条 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本支部到会的有表 决权的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团员 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 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支部大会选举 和讨论接收新团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表决可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数的二分 之一即为通过。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团积极分子、优秀青年代表及有关人 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第十一条 支部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 支部大会结束后,团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 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大会时间、地点、 团员出席情况、主要议程、讨论情况、选举结果、重要 事项决议等。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是支 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支部工作中发挥核心 作用,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 织和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 - 339 - 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 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 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 贯彻落实支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团支部 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研究确定提交支部大会审议 的议题;研究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发展对象;研究 讨论支部团员教育评议意见,决定对团员奖励,研究提 出团员处分意见;讨论检查支部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制 定支部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支部、团员的问题和困难; 开好团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支部委员 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如支 部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召 集。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时,到会委员超过支部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 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 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委员充分发 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 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口 头、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即 为通过。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 请团小组长或有关团员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 - 340 - 期保存。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 会议议题、每位委员发言摘要、通过的决议等。 第四章 团小组会 第十八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团的 一级组织,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 小组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团小组会由团 小组长负责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团小组的划分由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本 支部团员的数量、分布和工作需要等,按照易于集中、 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团员人数较少的团支部可不划分 团小组,相应增加召开支部大会的次数。 第二十条 团小组长不需经选举产生,可由支部委 员会指定或由本小组团员推选,任期一般应与支部委员 会任期相同,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团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团 员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重要 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 会的工作部署;酝酿支部大会有关选举候选人;开展团 员教育评议工作;对支部接收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作 入党积极分子、奖励和处分团员提出意见;听取和反映 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好团小组组织生活会;研究 其他需要团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团小组长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 存。会议情况应及时向团支部汇报。 - 341 - 第五章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的组织生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 纪律、规范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团员教育评议采用学 习教育、自我评价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团员的 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评优和处理 等方式,达到激励团员、整顿队伍、纯洁组织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保留团 籍的共产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不参加团员 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第二十五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 团籍注册工作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召开 支部大会,团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先由各团小组会议 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研究确 定。到会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评议。 第二十七条 团员教育评议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为: 团支部组织团员开展学习教育,每名团员围绕在评议年 度内的个人表现和发挥团员作用情况等撰写自我评价 材料;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议,每名团员根据学习 教育情况和所准备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其他团员对其进 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以支部为单位对所有团 员进行测评投票;支部委员会综合个人自评、团员互评 和测评投票结果,结合团员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每名团 员的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做好评议结果 - 342 - 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团员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 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团员数量应控 制在参加评议团员人数的 30%以内。 第二十九条 优秀团员的主要条件为:理想信念坚 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 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 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积极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自觉遵守团 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荣誉感;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本领 过硬,善于创新创造,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在本职岗位 上业绩突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成为注册志愿者,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三十条 合格团员的主要条件为:拥护党的领 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 威;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团的纪律;能够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 务,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能够在学习、生产、工 作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关心集体,乐于助 人,热心帮助青年进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基本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在评议 年度内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尚 没有不合格团员的各种表现的。 第三十二条 不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理想信念 动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团的 - 343 - 组织意识淡漠,不能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 长期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违法违纪行 为;道德水平低下,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在评议 年度内受过留团察看处分或行政处分且无明显改进。 第三十三条 对评议等次为优秀的团员,可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公示,团组织应结合实际予以奖励。每年各 级团组织评选表彰的优秀团员,一般应从上一年度评议 为优秀的团员中产生。对于表现突出并积极要求入党的 优秀团员,团支部应按照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 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四条 对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团员,应由 支部书记进行谈话,予以教育帮助。 第三十五条 对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团组织 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限期改正。三至六个月后,对能 够接受团组织批评教育,反省自身错误,有明显改进的 团员,再次进行团员评议;对不接受教育帮助或经教育 帮助仍不改进的团员,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由支 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处置不合格团员要严肃慎重、实事求 是,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不定比例、不下指标。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不合格团 员的处置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 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团组织应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章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第三十七条 - 344 -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 连续认定,是团组织掌握和了解团员履行义务、参加活 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团员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三十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 团支部一般应在每年 1 月份,为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 手续。学校团组织一般应在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团员注册工作。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 证,即为失效。 第三十九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 评议工作进行,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 册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团 员,由基层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 时间、评议等次,并加盖注册印章。 第四十一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基 层团委应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 对再次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 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不予注册。 第四十二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 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 一般可予以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 间,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留团察看期满后,恢复了 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受开除团 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 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流动团员团 籍管理工作。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 - 345 - 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 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 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织,并参 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四十四条 团员年满 28 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 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 籍,年满 28 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 籍。办理超龄离团手续,须在团员证上“离团手续”栏 内注明该同志的离团时间,并加盖团组织公章,转由其 本人保存,作为永久性纪念。 第四十五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 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上级委员会 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团 课 第四十六条 团课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系统教育, 提高团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教育 引导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的重要载体,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七条 坚持团课制度,要突出党性立场,突 出党性教育,体现团的特点,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 场、观点和方法,帮助团员解决思想问题,特别是理想、 信念、宗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要注意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引导团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互相帮助,共 同提高。 第四十八条 团课的主要内容为:学习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 - 346 -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国梦”教育;学习党的基础知识、 党的光荣历史和传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 习团的基本知识、重要会议精神和重点工作部署;学习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 泛开展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开展好民主和 法制教育。 第四十九条 团课教育分为团前教育和团员教育 两个阶段。团前教育以增强入团积极分子和青年对党、 团组织的理解和认同,培养团员意识为主;团员教育以 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团员先进性,促进团员在 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主。 第五十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一般由基层团委 或相对独立的团总支、团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也可采 取部门、单位联合举办团课的形式。基层团组织每个季 度应安排上一次团课,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之前参加集中团课学习应不少于 8 学时。 第五十一条 参加团课学习的人员范围由开设团 课的基层团组织确定,除本组织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 外,可扩大至团组织所在单位中积极向团组织靠拢的 28 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 第五十二条 团课讲授者可由开设团课的基层团 组织的团干部担任,也可邀请党政领导、专家学者担任, 还可适当安排先进人物开展座谈交流。基层团委主要负 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讲授一次团课。授课者要严 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和 - 347 - 人格魅力去影响和教育团员青年。 第五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可采用相对灵 活的方式,可结合集体学习、专题研讨、团员论坛、集 中收看重要会议活动直播和视频资料等方式开展,也可 结合主题团日活动组织团员在实践中学习。 第五十四条 团课结束后应以团支部或团小组为 单位组织团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团课学习效 果,并及时向开设团课的团组织汇报讨论情况。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是严肃团内 政治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每年要 对所属团组织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 是推动“三会两制一课”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团支部要 将“三会两制一课”作为基本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 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全体团员要牢记团员身份、增强团员 意识,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 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五十七条 没有选举及表决任务的支部大会、支 部委员会、团小组会,以及团员教育阶段的团课,可探 索适当采用网络新媒体形式开展。要结合工作实际,注 重团员参与,突出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 348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 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349 - 重庆共青团发展团员实施办法(试行) 一、申请条件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 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 极工作、执行团的决 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 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二、发展标准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 共产主义 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 决拥护党的领导,坚 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 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 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 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制 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 情感认同。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 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 党中央精神的错误 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 播党的 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 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思想,积极传承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 会风气。积极锤炼高 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 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 - 350 - 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 青年, 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 长才干, 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 质和能力,做到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 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 创优。勇于到条件艰 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 沿经受锻 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 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党章党纪看齐,模 范遵守团 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 义务,积极参加团的 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自觉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在尊法 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 全市各级团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 情况,细化 发展团员的先进性标准和要求。 三、发展程序 (一)团前教育 1.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 开展团的 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激发青年的 进步热情,主动了解 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 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 他们申请入团。 (二)申请入团 2.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 出入团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 建立团组织,应当 向居住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流 动青年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团 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流 - 351 - 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驻外团组织的,也 可以向驻外 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3.申请入团分为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除非不具备 必要的条 件和能力,都应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入团 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 按照相关的体例要求亲笔书写, 真诚表达加入共青团的志向,一 般不少于 800 字。 4.申请人在向团组织提交入团申请时,一并提交本 人参加志 愿服务不少于 5 次、每次时长不少于 1 小 时的相关情况。 5.团组织收到入团申请后,应及时登记申请人基本 情况,妥 善保管申请资料,在一个月内对相关资料进 行书面审查,并与审 查通过的入团申请人开展谈心谈 话,了解基本情况,指明努力方 向。 (三)确定入团积极分子 6.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团 员推荐、少 先队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研究 决定,并报上级团组织 备案。初级中学在未建立团支 部的年级(班级)发展团员,由校 团委指定其他团支 部负责发展团员的相关事宜。新成立学校,在 没有学 生团组织的情况下发展学生团员,可先成立教工团支 部, 由教工团支部负责发展团员相关事宜。推优推荐 要发扬民主,一 般采取差额方式进行,票数达不到半 数以上的不得确定为积极分子。 7.入团积极分子确定后,团支部应将积极分子的基 本情况登 记造册,发放发展团员登记表(见附件 2), 指导填写。同时,及 时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为入团积 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日常 培养考察。 - 352 - 8.入团积极分子每一个月应当向团组织和培养联 系人汇报自 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对某些重大 问题的思想认识以及参 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 心得体会等,并形成不少于三次的 书面思想汇报。 (四)入团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9.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 制,培养时 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若培养期间转业或转 学、升学,培养时间可 连续计算)。 10.集中教育包括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和中 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 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 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 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团歌等, 总计不少于 8 学 时。集中教育结束后,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参加集 中测 试,测试成绩 80 分为合格(集中测试题库见附件 4) 。 11.日常培养一般以谈心谈话、实践锻炼等为主。 (五)确定团的发展对象 12.对经过三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 团员条件的 入团积极分子,由支部委员会讨论推荐并 报上级团组织审批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13.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团员作为入团介绍 人。入团介绍 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团组 织指定。 14.团支部委员会从入团积极分子中推荐团的发展 对象,应广 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开展知情人评议(知 情人评议表见附件 3) 。 评议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工作 学习、服务群众、纪律作风等方面, 评议人包括申请 人的上级(例如:学生的班主任、任课老师,有 工作 - 353 - 单位人员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没有工作、学习单位 人员 的居住地团组织负责人等)和同级(例如被评议 人员的同学、同 事、服务对象等)。参加评议人数不得 低于应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 分之一。 15.团支部委员会在集体研究团的发展对象人选 时,应逐一听 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综合知情人评议 结果,择优确定后报上级 团组织预审。预审应结合发 展对象的入团申请书、志愿服务情况、 培养教育情况 等进行。 16.预审结束后,上一级团组织以书面形式通知团 支部委员会, 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印有统一 编号的入团志愿书。发展 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 愿书,经团支部委员会检查合格后, 再次提交支部大 会讨论。 (六)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17.召开讨论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 到会人数必 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18.主要程序:(1)发展对象汇报个人简历、家庭 情况和对团 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 问题;(2)入团介绍人 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 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3)团支 部委员会报告发展 对象的审议意见; (4)与会团员对发展对象能 否入团 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9.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 能通过接收 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 的团员,在团支部大会 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 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团支 部大会讨论两名以 - 354 - 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20.团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团志愿 书,连同本人 入团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 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 决结果;通过决 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七)上级团组织审查批准 21.接收新团员由基层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 审批接收新 团员,但应当对新团员情况进行审议。县 以上团委直接领导的独 立单位的团总支和大型企业、 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团总支, 经县以上团委授 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但需要在审批意见中 注明 是授权审批。 22.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 个月内通过 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 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 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 是否完备,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 23.各区县(自治县)团委、市各直属重点联系团 组织,每年 要对本地本单位内的团员发展工作进行定 期集中审核,审核的主 要内容是:发展团员数量是否 与计划相符、发展团员程序和标准 是否合规、入团申 请书是否规范、入团志愿书是否完善等。审核 通过后 集中公布团员名单。 (八)办理团员证 24.团支部在正式接收新团员后,应及时编制“发 展团员名册”, 并为新团员办理团员证、颁发团徽。团 员证需由团的县级委员会 或其授权办理颁发团员证具 - 355 - 体事宜的基层团委加盖钢印。 (九)举行(离队)入团仪式 25.初级中学应举行八年级少先队员离队仪式,做 好团队衔接 工作。新团员参加入团仪式由团的基层委 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 支部委员会组织。仪式应严肃、 庄重,在严格履行基本程序的基 础上,可结合本地区、 本单位特色工作对仪式内容、形式进行创 新,一般选 择“5·4”“7·1”等有纪念意义的时间节点进行。 四、团员档案的管理 团员档案包括:入团申请书、发展团员登记表、书 面思想汇 报材料、入团志愿书、团员证等资料。其中, 团员证由团员本人 保管,其余材料分类别做好管理工 作。大中学校学生团员档案纳 入学籍档案一并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团员档案纳入干部 (员工)人 事档案一并管理,其余团员档案纳入个人档案存放,未 建立人事档案的,由团员所在的团组织进行管理。在对 团员组 织关系进行转接时一并移交团员的档案资料, 确保无缺失、遗漏。 五、团务用品的制作领取 发展团员过程中涉及的入团志愿书、团员证等团务用品 由团 市委统一制作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团委、市 各直属团组织可 根据年度发展团员计划,到团市委统 一领取,不得向新团员收取 任何费用,不得自行翻印、 仿制。在发展团员过程中,严格执行 《中国共产主义 青年团团旗、团徽、团歌制作使用管理规定》。 - 356 -

2020年学生手册.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