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师院发〔2019〕125号).pdf
长师院发〔2019〕125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 《长江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经 2019 年第 17 次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第 24 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9 年 12 月 8 日 - 1 - 长江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持续规范职称评审 程序,继续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不断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 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9 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下放高中级职称 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05号)和《重 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渝教发〔2019〕3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置高校教师、高校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 料、经济、工程、编辑、会计、档案、卫生等职称系列,本办法 适用于各系列职称评审。 第三条 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贡献 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 激励创新,遵循规律、分类评审,科学评价、突出贡献”的原则,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实际贡献进 行科学评价,并向一线教师倾斜。 第四条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 的重要依据。 - 2 -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健全职称评审工作机构。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职称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二级单位职称推荐小组。工作机 构根据工作职责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组建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 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职 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研究确定 每年的职称评审指标、研究解决职称申报评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人事 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申请人业绩成果的认定 和资格条件的复核等工作。 第七条 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组建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和研究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验系列中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系列各 级职称的评审。研究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系列中初 级职称的评审以及高级职称的推荐。实验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负责实验系列中初级职称的评审以及高级职称的推荐。 学校遴选符合上级规定条件的专家分别建立教师系列、研究 系列、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 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开展职称评审时,从学校职称评审 委员会专家库和重庆市教育系统市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 - 3 - 库中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由18—24名执行评委组成,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 9-12名执行评委组成。 第八条 组建学科评议组。学校组建教师系列学科评议组和 其它专业技术系列评议组,教师系列学科评议组负责教师系列和 研究系列各级职称的评议推荐,其它专业技术系列评议组负责实 验技术、图书资料、经济、工程、编辑、会计、档案、卫生等职 称系列各级职称的评议推荐。教师系列学科评议组由相应学科正 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职称的专家共5-9人组成,其 它专业技术系列评议组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共5-9人组 成。 教师系列学科评议组按学科门类组建,学校设置文学历史学 哲学法学教育学学科组、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组、理学学科组、工 学农学学科组、艺术学体育学学科组,分别负责相应学科门类教 师的职称评议推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独立设置马克思主 义理论学科组,负责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的职称评议推荐;独立 设置课程与教学论学科组,负责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的职称评 议推荐。 第九条 组建二级单位职称推荐小组。二级单位职称申报推 荐小组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考核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 和师德师风,审核申请人的申报系列、类型、资格条件,向职称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二级单位职称申 - 4 - 报推荐小组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共5-9人 组成。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信息发布。学校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的统一 部署,结合学校实际,通过OA办公系统和人事处主页发布职称申 报通知。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 员,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聘用在职能部 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学科归属向相应学院提交申报材料),并 承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的人员不能申报。受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 期(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遵循“对岗申报”原则,按以下规定申报职称 系列: (一)聘用在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 或高校研究系列。申报教师系列职称时,原则上应申报本聘期所 聘岗位类型的职称。在完成现聘岗位每年额定工作量的前提下, 教学为主型教师可申报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职称,教学科研 型教师可申报科研为主型职称。若教师近三年每年在完成现聘岗 位额定工作量的同时,又完成其它岗位类型的额定工作量,则可 选择其中一种岗位类型申报职称。但通过职称评审后,下一聘期 只能聘用到职称评审时选择的岗位类型。 - 5 - (二)聘用在实验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申报实验系列。 (三)聘用在图书资料、经济、工程、编辑、会计、档案、 卫生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申报相应职称系列。 (四)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若符合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 可申报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职称。 (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 第43号令)中关于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和辅导员职称“单 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要求,为推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 化和职业化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在教师系列 中单列辅导员职称指标、单设评审条件、单独进行评审。专职从 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且工作业绩成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 专职辅导员(含以专职辅导员身份招聘录用、不间断从事团学管 理工作且至少担任一个班级学生的辅导员工作)可以申报辅导员 职称,也可以申报所学专业的教师系列;但一年只能申报一个类 别。 (六)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 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中“单独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和 “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各类岗位占 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 的规定,学校单独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单列思政课教师职 称指标、单独进行评审。聘用在教师岗位专门从事思政课教学及 研究的教师,可以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职称。 - 6 - (七)根据教育部《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中“建立教师 分类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与绩效分配、职称评聘挂钩”的要 求,学校在教师系列教育学学科中单设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学教 师类别、单列职称指标、单设评审条件、单独进行评审。聘用在 教师岗位专门从事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学的教师,可以申报学科 课程与教学论教学教师职称。 (八)根据外语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外语学科单独制 订申报条件,由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教育学学科组负责评议推荐。 (九)为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鼓励支持专任 教师申报与本学科相关的其它职称系列的职称,但申报等级不能 超过申请人现有教师系列的职称等级;评审(考试)通过后,学 校报销评审费和考试报名费。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审核和公示。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职称推荐小组安排专人核实申请人的 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准确、规范、齐全;并将申报表及支撑材料 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考核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师德 师风、学术道德,对存在上级规定不得申报职称情形的,直接取 消申报资格。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职称推荐小组召开专家会议或学术分 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实际贡献等进行评议,以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推荐并按岗位类型分别排序。 - 7 -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处务会),对评议 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剔除不符合申报条件者。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党政联席会(处务会)审核通过的 评审结果(按排序)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将相关材料报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和公示。 (一)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 请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业绩成果材料进行复核;对表格填写不规范、 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没有有效支撑材料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通知 其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完善的申请人,视为自动 放弃。 (二)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复审人员的公示 表,在人事处主页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校外同行专家评价。从2020年起,申报教师系列 正高级职称人员须选择任现职以来、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 成人的2项研究成果代表作,连同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成果目 录和教学科研工作总结提交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 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3名校外同行专家(市外专家不 少于1人)进行学术水平评价;至少有 2 名专家持肯定意见,方 可进入后面的评审程序,否则视为当年不具备职称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下达推荐指标。 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专业技术岗位剩 - 8 - 余情况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各学科组现有职称结构、学位 结构及当年达到申报条件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研究确定当年评审 指标和下达给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指标。根据上级要求,学校按教 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各级职称岗位占比,其高级职称岗位比例 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按当年全校教师推荐比例单独下达辅导员、 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指标;其它专业技术职称系 列的推荐指标由学校统筹考虑,单独下达。 第十六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和公示。 (一)学科评议组评议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 其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二)学科评议组对照职称申报条件,对申请人的学术技术 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议。 (三)学科评议组采取现场实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投票或会后补充投票), 并根据投票结果和申请人的教学科研能力水平对确定的推荐人 按岗位类型分别进行排序。确定推荐人选的规则是: 1.学科评议组确定的推荐人选不得超过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下达的推荐指标。 2.若申请人中获得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及以上同意的人 数多于推荐指标数,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推荐人选,推荐指 标用完为止。若最后一个指标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推荐人选,则 对票数相同者进行复议和投票,并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推荐 - 9 - 人选;如果票数再次相同,则两人均不确定为推荐人选,未使用 推荐指标由学校收回。 3.若申请人中获得学科评议组到会人员2/3及以上同意的人 数等于或少于推荐指标数,同意票达到到会人员2/3及以上的申 请人均确定为推荐人选,未使用推荐指标由学校收回。 (四)学科评议组确定的推荐人选在人事处主页公示3个工 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科评议组在每位申请人《职称评审 表》的“学科评议组推荐意见”栏签署意见;经组长签名确认后, 按所排顺序将申请人(含学科评议组未推荐人员)材料提交学校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推荐 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签订服务期协议。 (五)由学科评议组做好评议会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结 果统计表等原始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一)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须达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 分之二及以上,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二)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原则和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 议精神,根据确定的职称评审指标,结合学科评议组推荐建议, 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通过评审人数,不得超过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评审指标。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现场实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未 - 10 - 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或会后补充投票。 (四)确定通过评审人选的规则是: 1.若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人数2/3及以 上的申请人多于评审指标数,则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确定通过评 审人选,指标用完为止。若最后一个指标因票数相同无法确定通 过评审人选,则对票数相同者进行复议和投票,并按同意票数从 高到低确定通过评审人选;若票数再次相同,则两人均不确定为 通过评审人选,未使用指标由学校收回。 2. 若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人数2/3及以 上的申请人等于或少于评审指标数,则所有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人数2/3及以上的申请人均确定为通过评审 人选。未使用指标由学校收回。 3.学校研究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实验系列中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在确定推荐到市教委高级评审委员会人选时,按上述 规则执行。 (五)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通过人选和同意推荐 人选在人事处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委 员会在每位申请人《职称评审表》的“评审委员会意见”栏签署 意见并由主任签名确认。 (六)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做好职称评审材料的档案 收集保存工作,档案材料至少留存10年。相关档案材料须由相关 人员签字留痕,确保申报评审全程可追溯。 - 11 - 第十八条 学校公布评审结果或推荐上报。对申报教师系列 各级职称和研究系列中初级职称、实验系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 通过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发文公布评 审结果,颁发职称资格证书,并将结果报送重庆市教委职称改革 办公室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对申报研究系列高级职称、 实验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且经公 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推荐报送到重庆市教委职改办组建的相应高 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申报图书资料、经济、工程、编辑、 会计、档案、卫生等各级职称的人员,通过其它专业技术系列评 议组的评议推荐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推荐报送到重庆市职 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公布的相应职称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职称申报评审应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注重职业 道德,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程序权限,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职称 评审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若出现学历学 位、职称证书、业绩材料、其它证明材料造假和论文论著抄袭、 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 消申报资格;评审通过的,撤销其职称资格;且记入职称评审诚 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 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人员及评审现场服务员与申请人有夫 - 12 - 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应遵循回避制度,主动申请回避。对隐瞒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 制度的人员,学校将禁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 理。 第二十二条 评议或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 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若出现违反保密纪律、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收受贿赂、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申请人、因失职渎职致使 职称评审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禁止 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职称推荐小组和学校职称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学校实 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 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 学校给予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 照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有关规 定和纪律的人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复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学科专家和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职称评审争议仲裁小组(办公室设在职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材料不真实客观、评审程序不 - 13 - 符合规范的复查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职称推荐与评审工作中 的纪律监督,接受职称申报、评议、推荐、评审环节中的投诉举 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 称,但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 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第二十八条 根据《长江师范学院课堂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长师院发〔2019〕57号)精神,对近3年有4次评价结果为所在 院(部)第一名的教师,达到学校规定的职称申报基本条件的, 可直接进入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评。 第二十九条 在站全职博士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职称,申 报程序及条件按学校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在部分领域建 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 〔2018〕114 号)精神,为推动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在教辅 和管理部门专职从事数字化校园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 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申请人员 必须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报考中级人员须具备初级任职资 格 4 年以上,报考高级人员须具备中级任职资格 5 年以上;不得 - 14 - 跨级报考。符合申报要求并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水平)考试获得证书的人员,满 2 年后,在岗位聘用时可 享受与校内其他同等职称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评审辅导员职称后,若调整到专职 教师岗位或其它专业技术岗位,须按调整后的职称系列申报条件 转评相应职称;若调整到管理岗位,按照转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 定管理岗位等级。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按重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 准缴纳职称评审费。申请人申请学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职称系列, 评审费全额缴入学校账户,纳入预算事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职称评审费只能用于支付职称评审相关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申请学校没有职称评审权 的职称系列,评审费全额缴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第三十三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通过职称评审,自 取得职称资格的次月起可聘用并享受相应待遇。聘用在管理岗位 的人员通过职称评审,其取得职称资格时间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 审之日,其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可使用取得的职称资格;聘用在 专业技术岗位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不与职称资格挂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15 -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8 日印发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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