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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规范验收 评估信息 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价中心(评建办公室) 第二期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教育部独立学院规范验收信息 “规定的 5 年申请考察验收期到 2013 年 3 月 31 日期满,全国 315 所独立学院中只有 23 所申请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 另有 8 所独立学院进入转设考察、公示期,约占独立学院总数的 10%。 ” 鉴于这种现实情况,教育部 2013 年 5 月又把独立学院规范验收的最 后期限延迟到 2016 年,并要求 292 所独立学院在“十二五”期间的 每年第四季度,接受教育部以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考”,即基 本符合要求、拟停办与暂缓验收。 据了解,为规范与引导独立学院的改革发展,教育部在 2008 年 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教育部 26 号令”),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这部立意与出发点都是好的国家部门法 规,为什么签署施行这么多年却执行不下去呢?独立学院深化改革又 面临怎样的形势? 1 高等教育大众化与“教育产业化”催生大批独立学院 “毫无疑问,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产物。”湘潭大学兴 湘学院院长刘巨钦说。 一个国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 15%以内就是精英阶段;15%~50% 则属于大众化阶段;超过 50%就是普及化阶段。对照美国学者马丁·特 罗的这个理论,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与人民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尖 锐。 据参与国家教育政策制定的工作人员透露,1977 年恢复高考以 后,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只有 1.5%,经过 20 年发展这个指标才增 长至 9.1%,而 1997 年世界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平均毛入学率达到 60%。 从 1999 年开始,中国高等教育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即全国本 专科招生人数 1998 年是 108.36 万,1999 年达到 159.68 万,增长 47.36%;2000 年达到 220.61 万,增长 38.16%;2001 年达到 268.28 万,增长 21.61%。 这一系列令人瞩目数字的背后,存在着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 不足的严重问题。 据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原校长钟秉林介绍,1999 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包办教育 的状况,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在这一思想的推动下,浙江 2 大学与杭州市政府联合创办的浙大城市学院,成为教育部批准的国内 第一所独立学院。 “虽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未提出‘教育产业化’,但是这股风 气在地方愈演愈烈,成为一些地方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指导和政 策取向。”上述参与决策的工作人员说,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资源 外延性扩张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的公开材料显示,到 2001 年全国独立学院有 318 所、在校生达 186.6 万人。 教育部 26 号令难以扭转一些经济大省的独立学院格局 教育部 26 令对独立学院的界定是,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 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经费举办的普通本科高校。 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丁晓昌介绍,该省正式批准成立苏州大学文 正学院是在 1998 年 12 月,全省独立学院最高峰达到 42 所。后来教 育部强调要有硕士学位的授予单位才能够举办独立学院,省内规范至 26 所。 不过,知情者向本报记者透露,“江苏省除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2011 年 6 月按教育部 26 令转设为无锡太湖学院外,其他 25 所独立 学院的转设工作一直进展缓慢。” 3 教育部 26 令施行后,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联合发文(浙教计 2009 年 181 号文件)对全省独立学院申请验收 工作进行部署:一是对浙大城市学院、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等投资主体 规范,2010 年通过教育部考察验收;二是对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湖 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等 7 所学院剥离规范,计划在 2011 年通过验收;三是计划对浙江财经 学院东方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等 10 所迁建规范,2012 年通 过教育部考察验收。 令人意外的是,浙大城市学院、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等一批独立学 院至今未能通过考察验收。其中重要的因素是,教育部在独立学院规 范验收政策要点中明确提出,对普通高校独自举办、普通高校与政府 合作、普通高校与中国大陆境外注册的公司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不同 意验收。 “浙大城市学院办学初期是由杭州市政府和浙江电信集团分别出 资 6000 万元、5000 万元启动的,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又通过多种渠道 融资 9.6 亿元投入基本建设,很难用教育部 26 号令来简单界定学校 的举办者是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党委书记胡礼祥说。 据调查,浙江省曾引导独立学院谨慎引入民资,全省 22 所独立 学院中有 20 所除了举办的公办学校外没有其他出资人;江苏省 25 所 独立学院中有 14 所是国有民营二级学院;湖北省 26 所独立学院中有 一半没有出资人。 4 “基于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源于公办校‘独资’的历史原因,甚至 在 2003 年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 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颁布时已基本定局,教育部 26 号令很难 一下子扭转过来。”中山大学原党委书记李延保说。 大部分独立学院难以达到“独立”标准 “对于独立学院的设立及组织活动,教育部 26 号令设置了很多 准入门槛与法律责任,但其具体的规定与做法脱离了我国高等教育的 实际。”一独立学院院长说。 一位知情者也表示,“某省 15 所独立学院中,只有两所在形式 上符合教育部 26 号令要求。以此推算,全国 80%左右独立学院都达 不到标准。” 据透露,目前各界争议最大的三条规定分别是:第十二条,独立 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1 年内完成过户工作;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 括不少于 500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独立学院有资产不按期过户等情形的,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 至 3 万元的罚款、 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5 “500 亩土地指标不够实事求是。若按这一标准执行,北京市现 有的 5 所独立学院‘达标’都有难度。”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院长 李杰表示,对院长而言不要说 500 亩土地,有 1000 亩土地更好,可 投资方就不一定同意。何况国外一些知名大学都没有达到 500 亩土地 面积。 关于获取土地指标的难度,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院长叶国灿深 有感触。该院 2009 年就启动异地新建工程,校园规划面积 1120 亩。 当地土地“招拍挂”价格达到 300 万元/亩,市政府支持学院建设给 予 19 万元/亩,第一年给了 100 亩,第二年 300 亩,第三年 80 亩, 第四年 100 亩,其他土地指标还在继续“排队”。 此外,大部分独立学院资产过户迟迟启动不了。教育部独立学院 规范验收政策要点中对资产过户的要求是,出资方负责办理过户手 续,承担过户过程中的税费。但是,资产增值部分税费问题不是教育 部门一家说了算,涉及国土、税务、财政等部门。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王佐书介绍,目前国内只有黑龙江通过地 方立法减免民办高校资产过户费用,其他省份没有放开这个口子。有 的独立学院院长向本报记者透露,“省级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多次协 调会,但国土、建设、税务部门就是不同意减免。” 中国教育无法回避的“死结” 6 “教育部 26 号令从法律上对独立学院进行合法化,使其成为一 种正式的办学模式。但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操作性,尤其是没有完成资 产过户就无法通过教育部考察验收,变成了‘死结’。”李延保说。 “自 2013 年 3 月 31 日至今,我们既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也没有 看到什么正式文件,独立学院的发展与定位处于不明确状态。”浙江 大学城市学院党委书记胡礼祥说出了一个尴尬的现象,浙大城市学院 是全国独立学院的典型,教育部 26 号令施行以后,一直没有接受考 察验收颁发“准生证”。 “教育部最大的麻烦就是‘26 号令’。”丁晓昌说,教育部在 对 26 号令征求意见时,江苏省教育厅明确提出建议。这种事情必须 是由国务院牵头,各个部委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一起来做。 (来自《 中国青年报 》2014年04月14日) 规范独立学院呼唤制度重构 近期,媒体对全国 292 所独立学院“验收大考”延期的报道, 引发各界热议。 2008 年,教育部为依法治教,促进独立学院管理的规范化、 法制化,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对独立学 院的办学条件、设置标准进行了合法化部署。该文件规定 5 年内, 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然而,这部立意 7 初衷很好的国家部门法规多年来却执行不下去。促进独立学院改革 的新突破,必须全面进行“制度重构”。 首先,要破除制约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障碍。《民办教育促进 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 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合理回报的实施细则、税收、 会计制度等配套政策迟迟未出台,使得合理回报实质上成为一纸空 文。于是,不少出资人通过虚报办学成本等技术手段从中取得回报。 同时,独立学院的产权制度也不够完善。当前,独立学院规范工作 要与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加快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 订完善,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独立学 院提供良好的制度供给。 其次,要创新省级政府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体制机制。当前, 独立学院规范工作遇到的问题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一家所能解决的, 必须打破条块分割。公办高校利用校办企业或基金会名义举办的独 立学院,多是利用公办高校资源办学,这些国有资产的过户必须通 过国资委、财政、税务、发改委等部门的同意,且资产过户费用较 高,缴税通常需数千万元,导致资产过户缓慢,难以落实法人财产 权。因此,规范独立学院必须发挥综合改革的最大效应,统筹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促进改革的合力。 同时,要创新独立学院管理制度。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完善 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这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由 8 于独立学院是先发展后规范,管理滞后于实践,没有现成模式可供 借鉴,所以教育部 26 号令在具体条款的设计上很难尽善尽美,在 执行中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例如,26 号令明确提出公办高校投入 的无形资产应依法作价,但是缺乏操作细则,现实中,对母体高校 的品牌价值衡量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事先并没有约定,这是对原有 利益分配的重大调整,不易被企业投资方接受,因此对作价办法应 予细化。 (来自《中国教育》第六版 2014 年 06 月 23 日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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