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大〔2020〕27号常州大学往来款....pdf
常大〔2020〕27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科研院所、直属单位、怀德学院: 《常州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大学 2020 年 3 月 11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11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往来款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 清理、结算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职责 (一)经办人及审批人是办理往来款项业务的直接责任人, 对往来款项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 任。经办人及审批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往来款项 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核销手续。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 项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做好对账、 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往来款 项管理,做好本单位负责管理经费的往来款项审批、监管和清理 工作,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等清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 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分 - 2 - 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五条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 款项,以及学校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第六条 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 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 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第七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 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和 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与教学、科 研、行政、后勤等有关的各项公用性收支,除借支差旅费、会议 费、版面费、出国研修生活补贴外,不支付个人借款,所借款项 严禁挪作他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均应有相应的预 算,无预算、超预算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予办理。 (三)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一事一办, 一事一清,所办款项必须限期结算,禁止长期挂账。 第九条 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经办人应为本校教职工或项 目负责人。 第十条 以下业务可以办理预付款项: (一)基本建设工程的审图费等规费以及水、电、气等市政 工程施工的相关费用可以办理预付款项。其中办理水、电、气等 - 3 - 市政工程施工相关费用的预付款项需附合同。 (二)办理 100 万元及以上且工期两个月以上的维修工程进 度款预付款项,需附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100 万元以下维 修工程不办理工程进度款预付款项。 (三)办理大型仪器设备预付款项,需附采购合同和中标通 知书,进口设备预付款项还需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四)办理大宗物品购置和有偿服务(含合作办学、物业管 理费等)预付款项,需附相关合同(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五)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办理国外生活包干费预付款项,需 附批件。 (六)办理版面费预付款项,需附录用通知书。 (七)办理会议费预付款项,需附会议通知和会议审批表。 (八)其他业务如差旅费及公用电话费可办理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 预付款项的核销 (一)基本建设工程预付的审图费等规费,需在取得发票后 一个月内办理核销;预付的水、电、气等市政工程施工相关费用, 需在项目完工,审计部门出具结算审定单后三个月内办理核销。 (二)维修工程预付的进度款,需在达到相应条件后一个月 内凭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表或审计处出具的审定单等 办理核销。 (三)大型仪器设备的预付款项,需在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 月内,凭发票、验收单、固定资产直接入库单、中标通知书、合 同等办理核销。 (四)大宗物品购置和有偿服务的预付款项,需在取得货物 - 4 - 和服务一个月内,凭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办理核销。 (五)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国外生活费的预付款项,需在回国 三个月内,凭往返机票、常州大学教师赴境外研修结算清单、住 宿合同、批件等办理核销。 (六)版面费的预付款项需在文章正式出版,取得发票后一 个月内办理核销。其中境外版面费预付款项核销,还需提供文章 首页复印件;境内版面费单张发票超过 5000 元(含)的预付款项 核销,还需提供杂志封面、目录、文章首页。 (七)公用电话费的预付款项需在一年内办理核销。 (八)其他预付款项需在六个月内办理核销。 第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清查”的 制度。 (二)各单位及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应收及预付款 项核销,应收账款不得坐支或留用。应收及预付款项原则上应在 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确实无法核销的,经办人及审批人应书面 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三)凡支付给经办人个人账户的预付款项,未及时核销的, 将扣发经办人的工资,核销其所办理的预付款项。 (四)教职工调出、退休、离职前,必须按规定结清本人所 经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在调出、退休、离职前无法结清的,各 单位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属无法核销的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规定报批确认为坏账核销。坏账核销须经 - 5 - 办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 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 追索。 第十五条 因经办人或审批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 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 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应付及预收账款的管理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 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分为应付账 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第十七条 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 工程建设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款项。 第十八条 预收账款是指学校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第十九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偿还期在 1 年以内,暂时收取的 不能确认为学校或各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订金、保证金等; 或学校账面暂未明确权属人、未被认领的款项。 第二十条 应付及预收账款的管理原则 (一)及时确认原则。财务处通过财务处网站及时公布到款 情况,供有关人员查询、办理。收到来款后,经办人应及时查明 款项来源,及时办理收入确认手续。 (二)及时清理原则。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应付及预收账 款日常管理、定期清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 6 - 其他应付款的核销 保证金、押金等退款,须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收据或相关证明 单据,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核销。其中质保金核销,须根据规 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到期后由用户出具书面 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年终对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清理。 对已查明来源、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应及时确认收入; 对长期挂账(2 年以上)的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逐项查明形成 原因,确属无法确定权属人或未被认领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 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确认为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有单位认领, 须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相 关财务手续。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大学暂 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常大〔2012〕20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