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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 ......................................................................................................................................... 1 第一节 基本概念...................................................................................................................................... 1 第二节 管 辖 ....................................................................................................................................... 1 一、级别管辖 ......................................................................................................................................... 1 二、地域管辖 ......................................................................................................................................... 2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2 四、管辖权异议 ..................................................................................................................................... 3 第三节 回 避 ....................................................................................................................................... 3 一、自行回避 ......................................................................................................................................... 3 二、请求回避 ......................................................................................................................................... 4 三、回避的审批 ..................................................................................................................................... 4 第四节 送 达 ....................................................................................................................................... 4 一、送达和送达回证 ............................................................................................................................. 4 二、送达方式 ......................................................................................................................................... 5 (一)直接送达 ................................................................................................................................... 5 (二)留置送达 ................................................................................................................................... 5 (三)邮寄送达 ................................................................................................................................... 5 (四)电子送达 ................................................................................................................................... 5 (五)公告送达 ................................................................................................................................... 5 第二章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程序 ......................................................................................................... 6 第一节 立 案 ....................................................................................................................................... 6 一、案件来源 ......................................................................................................................................... 6 (一)举报、投诉 ............................................................................................................................... 6 (二)发 现 ................................................................................................................................... 6 (三)移送、交办 ............................................................................................................................... 6 二、立案条件 ......................................................................................................................................... 6 三、立案时限与立案审批 ..................................................................................................................... 7 1 第二节 调查取证...................................................................................................................................... 7 一、证据类型及表现形式 ..................................................................................................................... 7 (一)假冒专利案件中的证据类型 ................................................................................................... 7 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 7 2.专利执法部门调查收集及保存的证据 ................................................................................... 8 (二)证据的表现形式 ....................................................................................................................... 9 1.书 证 ................................................................................................................................... 9 2.物 证 ................................................................................................................................... 9 3.视听资料 ................................................................................................................................... 9 4.证人证言 ................................................................................................................................... 9 5.当事人陈述 ............................................................................................................................... 9 6.鉴定意见 ................................................................................................................................. 10 7.电子证据 ................................................................................................................................. 10 二、调查取证的实施 ........................................................................................................................... 10 (一)调查取证的准备 ..................................................................................................................... 10 (二)调查收集证据的途径 ............................................................................................................. 11 1.现场检查 ................................................................................................................................. 11 2.询 问 ................................................................................................................................. 13 3.抽样取证 ................................................................................................................................. 13 4.登记保存 ................................................................................................................................. 14 5.行政强制措施 ......................................................................................................................... 14 第三节 案件法制审核 ............................................................................................................................. 16 一、调查终结报告 ............................................................................................................................... 16 二、法制审核 ....................................................................................................................................... 17 (一)审核内容 ................................................................................................................................. 17 (二)审核意见 ................................................................................................................................. 17 第四节 处罚告知和听证........................................................................................................................ 18 一、行政处罚告知 ............................................................................................................................... 18 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18 2 三、听 证 ....................................................................................................................................... 18 (一)听证的含义 ............................................................................................................................. 18 (二)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 18 (三)听证的告知和提出 ................................................................................................................. 19 1.听证的告知 ............................................................................................................................. 19 2.听证要求的提出 ..................................................................................................................... 19 4.听证的组织 ............................................................................................................................. 20 5.听证会组成人员 ..................................................................................................................... 20 6.听证参加人及其职责或权利 ................................................................................................. 21 7.听证会 ..................................................................................................................................... 22 8.听证报告 ................................................................................................................................. 26 9.听证后案件的处理 ................................................................................................................. 26 10.其他事项 ............................................................................................................................... 26 第五节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 .................................................................................................................... 26 一、审 批 ....................................................................................................................................... 26 二、集体讨论 ....................................................................................................................................... 27 第六节 责令改正与处罚........................................................................................................................ 28 一、责令改正 ....................................................................................................................................... 28 (一)责令改正程序及性质 ............................................................................................................. 28 (二)责令改正的方式 ..................................................................................................................... 28 (三)责令改正应注意的事项 ......................................................................................................... 29 二、行政处罚 ....................................................................................................................................... 29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种类 ..................................................................................................... 29 1.没收违法所得 ......................................................................................................................... 29 2.罚 款 ................................................................................................................................. 29 (二)自由裁量权 ............................................................................................................................. 29 1.从轻、减轻处罚 ..................................................................................................................... 29 2.从重处罚 ................................................................................................................................. 30 (三)处罚决定 ................................................................................................................................. 32 3 (四)其他处理方式 ......................................................................................................................... 33 1.撤销案件 ................................................................................................................................. 33 2.不予行政处罚 ......................................................................................................................... 33 3.移送公安机关 ......................................................................................................................... 33 三、时 限 ....................................................................................................................................... 34 第七节 处罚的执行、公开和结案 ........................................................................................................ 35 一、执行的一般程序 ........................................................................................................................... 35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的执行 ......................................................................... 35 (二)假冒专利产品的处理 ............................................................................................................. 35 (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 ................................................................................................. 35 1.罚款的缴纳 ............................................................................................................................. 35 2.罚款的延期/分期缴纳 ............................................................................................................ 35 二、执行的特殊情形 ........................................................................................................................... 35 (一)申请强制执行 ......................................................................................................................... 35 (二)加处罚款 ................................................................................................................................. 36 (三)执行的停止 ............................................................................................................................. 36 三、结果公开 ....................................................................................................................................... 36 (一)公开的主体与权限 ................................................................................................................. 36 (二)公开的内容 ............................................................................................................................. 36 (三)公开的时限 ............................................................................................................................. 37 (四)公开的方式 ............................................................................................................................. 37 四、结 案 ....................................................................................................................................... 37 (一)结案审批 ................................................................................................................................. 37 (二)案件材料的归档 ..................................................................................................................... 37 第三章 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办案程序 ................................................................................... 38 第一节 办案程序.................................................................................................................................... 38 第二节 责令改正决定 ............................................................................................................................. 39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 ........................................................................................................................... 39 二、责令改正措施 ............................................................................................................................... 39 4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 40 第一节 假冒专利行为概述 .................................................................................................................... 40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概念 ................................................................................................................... 40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方式 ................................................................................................................... 41 (一)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 41 (二)销售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 ................................................................................................. 41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 ......................................................................................... 42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42 (五)其他假冒专利行为 ................................................................................................................. 42 三、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 42 (一)行政责任 ................................................................................................................................. 42 (二)民事责任 ................................................................................................................................. 43 (三)刑事责任 ................................................................................................................................. 43 第二节 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 44 一、 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要素 ......................................................................................................... 44 (一)行为主体 ................................................................................................................................. 44 (二)行为形式 ................................................................................................................................. 46 1.专利标识标注字样 ................................................................................................................. 46 2.专利标识与标注载体的关联度 ............................................................................................. 46 (三)行为载体 ................................................................................................................................. 47 (四)时间性要求 ............................................................................................................................. 48 1.专利权终止 ............................................................................................................................. 48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 49 二、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 ................................................................................................................... 50 (一)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 50 1.已申请专利但未获得授权 ..................................................................................................... 50 2.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 ................................................................................................. 51 3.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 54 (二)销售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 ..................................................................................................... 54 5 1.专利权终止后的销售行为 ..................................................................................................... 54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销售行为 ......................................................................................... 54 3.善意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 ................................................................................................. 55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 ................................................................................. 55 1.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 55 2.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 56 (四)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 57 1.他人的专利权在有效期内 ..................................................................................................... 58 2.他人的专利权已终止或无效 ................................................................................................. 58 3.未经许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标注 ......................................................................................... 58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 59 1.伪造专利法律文书 ................................................................................................................. 59 2.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 59 (六)其他假冒专利行为 ................................................................................................................. 60 1.错误标注专利类型 ................................................................................................................. 60 2.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 ......................................................................................... 61 3.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标识不一致 ..................................................................................... 61 (七)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 62 第三节 当事人申辩................................................................................................................................ 63 一、专利权有效证明 ........................................................................................................................... 63 二、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 ................................................................................................................... 63 三、不知情销售 ................................................................................................................................... 64 第五章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认定 ................................................................................................... 65 第一节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概述 ................................................................................................ 65 一、相关概念 ....................................................................................................................................... 65 (一)专利标识标注权 ..................................................................................................................... 65 (二)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 ............................................................................................................. 65 (三)专利申请号、公开号、专利号以及授权公告号 ................................................................. 65 (四)利害关系人 ............................................................................................................................. 66 6 二、标注行为规范 ............................................................................................................................... 66 (一)相关法律依据 ......................................................................................................................... 66 (二)标注规范 ................................................................................................................................. 66 (三)标注不规范行为的法律责任 ................................................................................................. 67 第二节 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 ............................................................................................................ 67 一、合规标注行为的构成要件 ........................................................................................................... 67 (一)行为主体 ................................................................................................................................. 67 (二)行为载体 ................................................................................................................................. 67 (三)行为形式 ................................................................................................................................. 68 1.标注实施行为 ......................................................................................................................... 68 2.标注字样 ................................................................................................................................. 68 3.产品与专利的关联性 ............................................................................................................. 69 (四)时间性要件 ............................................................................................................................. 70 二、标注不规范的认定 ....................................................................................................................... 70 (一)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 ......................................................................................................... 70 1.未标注专利权类别 ................................................................................................................. 70 2.错误标注专利权类别 ............................................................................................................. 71 3.产品外包装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 ..................................................................... 71 4.多国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 ................................................................................. 71 5.同时存在标注不规范和假冒专利行为 ................................................................................. 72 (二)专利号标注不规范 ................................................................................................................. 72 (三)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权标注不规范 ............................................................. 74 (四)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 ..................................................................................................... 75 附录 执法文书 ........................................................................................................................................... 77 第一部分 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用文书表格 .................................................... 80 假冒专利/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立案通知书 .............................................................................. 81 举报涉嫌假冒专利/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 82 假冒专利案件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 83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 ....................................................................................................................... 84 7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85 回避申请决定 ....................................................................................................................................... 86 撤销案件通知书 ................................................................................................................................... 87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 88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 89 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 90 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 91 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 92 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 ................................................................................................................... 93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94 授权委托书 ........................................................................................................................................... 95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 ................................................................................................................... 96 第二部分 办案笔录参考文本 ................................................................................................................ 97 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 98 假冒专利案件协助调查笔录 ............................................................................................................... 99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 ..................................................................................................................... 100 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 105 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 106 8 第一章 概 述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 管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 (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 指南。 第一节 基本概念 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假冒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如果行为人 实施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则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专利执法部门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假冒专利行为依 职权开展行政检查,并根据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有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63 号令)的规定正确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是指专利执法部门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的规定,对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依职权开展行政检查,并对不规范的标注行为责令改正的行为。 其中,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号、 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专利标识标注,是指在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 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专利权被授予前,有关专利申请的文字、数字、图形等标记在本 指南中统一称为专利申请标记。 第二节 管 辖 一、级别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 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 区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假冒专利案件。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假冒专利案件,省、 1 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办理。 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法规授权办理本 行政区内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 地方性法规授权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的,县 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的名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 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授权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的,县 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 )规定条件的组织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受委托组织在委托 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的承办机关,现行《专 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但 2018 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按照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 〔2018〕62 号)规定,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 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因此,各地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的具体办理机 构根据各地机构改革后的情况予以确定,本指南中以下统称“专利执法部门” 。 二、地域管辖 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专利执法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的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由其住所地专利执法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专利执法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 以进行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专利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执法部门 管辖。 2 两个以上专利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专利执法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一级专利执法部门的,由国家知 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专利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执法部 门。受移送的专利执法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专利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不 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专利执法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专利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 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专利执法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专利执法部门 管辖的,上级专利执法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专利执法部门管辖。 下级专利执法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专利 执法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报请上一级专利执法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专利执法部门 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专利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专利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立案的专利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决 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执法部门办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对专利执法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回 避 一、自行回避 承办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案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 3 ④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或处理案件的。 二、请求回避 办案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的,专利执法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并 由回避申请人签名。专利执法部门应当自申请回避之日起 3 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以口头或者书面 形式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专利执法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工作,但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 事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三、回避的审批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主要负责人决定;主要负责 人的回避,由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会议。 第四节 送 达 一、送达和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 有关的人员或组织。 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专利执法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 达。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专利执法部门;未及时告知的,专利执法部 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专利执法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 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 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4 二、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专利执法部 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 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臵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 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 他方式确认,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摄像 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或者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通过中国邮政 并采用给据邮件方式,以从邮局查询的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没有寄回送达回证的,应当另行制作送达回证,将给据邮件寄件人存单粘贴 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电子送达 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 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同时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 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专利执法部门公告栏、官方网站、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当 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将公告文书和相关载体(报纸原件等;如果是网站公告的, 5 应当将公告网页页面采用带日期、带网址的方式全部打印,由案件承办人员在上面签名并注明日期) 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章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一、案件来源 专利执法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来源有:①举报、投诉;②发现;③移送、交办。 (一)举报、投诉 专利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的途径和方式。 举报人、投诉人向专利执法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如实提供假冒专利案件线索。 负责接待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投诉人提供的假冒专利案件线索和材料进行登 记,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举报、投诉登记材料应当及时移交给办案机构。 (二)发 现 专利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制造、商品流通领域进 行检查,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三)移送、交办 移送是指由其他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由受移送部门查处的情形。移送部门既可能是其他行 政区域专利执法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 专利执法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或者正在核查的违法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案 件。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还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线索的,应当移送违 法线索。 交办是指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违法行为线索,指定部门查处的情形。对符合管辖规定的交办 案件,被指定的专利执法部门不得再移交。 二、立案条件 专利执法部门决定立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6 ①有明确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人; ②有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初步线索; ③属于该专利执法部门管辖; ④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从发生之日起在 2 年内被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立案时限与立案审批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 并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定,由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 殊情况下,经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 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期限。 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 2 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一、证据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假冒专利案件中的证据类型 根据证据提交主体的不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常见的证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当事 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是专利执法部门调查收集及保存的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 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当事人为外国主体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涉案专利权利的证据 如果涉案产品或其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合同等载体上只标注专利的文字说明,而未标注 专利号,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与专利权利相关的证据。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也可 以主动提供下列证据。 ①专利证书。用于证明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②专利登记簿副本。用于证明专利权的变更以及现实归属。 7 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 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用于证 明涉案专利标识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与产品一致。 ④专利年费收据。用于证明专利权持续有效。在权利人提供了次年年费缴纳期后制作的专利登 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不提供。 ⑤被许可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 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⑥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案产品或其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合同等载体上标注了专利号或专 利申请号,上述证明专利权属、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专利法律状态等事实的证据则需要办案人员 主动调查。 (3)涉及假冒专利行为的证据 因假冒专利行为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技术转让、招投标等行为有关联,因此,部 分案件还需要当事人提供下列材料: ①与涉案产品有关的销售合同、生产加工合同、出库/入库单、技术转让合同、招投标文件、 生产记录等能证明生产日期、合法来源、行为事实等的证据材料; ②与涉嫌假冒行为有关的账簿、发票、收据、流水等能证明违法事实和情节的证据材料; ③其他与假冒专利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2.专利执法部门调查收集及保存的证据 专利执法部门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通常包括: ①专利登记簿副本; 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③查阅、复制的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生产记录等书证; ④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包装、其他材料等进行保全形成的视听资料 证据; ⑤采用复制计算机数据、电子文档等方式形成的电子证据; ⑥以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证据; ⑦在相关现场进行检查、或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形成的各类笔录、视听资料; ⑧能证明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进行执法的通知、决定、笔录、送达回证等各类书证、物证、试 8 听资料等。 (二)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假冒专利案件涉及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法定形式。 1.书 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形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凡是以文字、符号、 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形式上取决于 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内容上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 假冒专利案件中常见的书证包括专利权利文书、公证书、宣传资料、发票、单据、合同等。 2.物 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 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及包装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信息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 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 的人,称为证人。 证言有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录音形式、视听资料形式等,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的证言,都应 按照内容划为证言,而不应按照载体来划分为书证、视听资料等。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 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以及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 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陈述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为手段所获得的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 方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9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某方面知识的专家凭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 备等,对特定事实及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的专门性意见。该证据的产生依赖科学技术方 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7.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 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文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 文本组成。 ②图形处理文件:由专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 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③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 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 用途和价值。 ④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⑤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 等综合编辑而成。 二、调查取证的实施 调查取证是指由 2 名以上办案人员,为查证违法行为人,查明违法事实,采取法定方式和措施 固定、收集证据的工作。按照《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 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 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专利执法部门依法行使 上述职权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调查取证的准备 在调查取证前,办案人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0 ①对有关专利进行检索,初步确定涉案专利情况;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需要调查 的主要事实。 ②举行现场检查前准备会;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可能出现 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明确检查组成员的分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分组行动,如需 分组行动的,要明确各组的任务及负责人。 ③准备必需的文书、文具和执法装备如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④现场检查过程如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明确各部门工作内容。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严肃着装,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说明来意,调取所需证据。 (二)调查收集证据的途径 1.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专利执法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采取法 定方式固定、采集证据的工作。 (1)现场检查重点事项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检查时,办案人员应当对当 事人的生产场地、储存仓库、陈列展示等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围绕案情,运用各种手段全面、 客观、公正地收集相关证据。具体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①根据举报人举报、其他部门移交、自行检查发现的线索进行检查; ②对标注有专利号的产品进行检查; ③对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字样的产品进行检查; ④对标注有“已申请专利”等字样的产品进行检查; ⑤对宣称运用专利技术的产品或方法进行检查; ⑥对标注有专利号的说明书等材料进行检查; ⑦其他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或行为。 (2)提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现场检查时,可以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该书证 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现场笔录中载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经过核实的副本或复制件,除当事人签名、 盖章、写明日期外,办案人员也要在书证上签字,并写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日期。 11 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复制品。提供复制品的,办 案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视听资料证据可以通过办案人员拍照、摄像获得,拍照、摄像应当通过拍摄手段,充分记录当 事人从事假冒专利的生产经营情况、涉案产品的有关情况以及办案人员现场执法的情况。拍照和摄 像的情况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 同时,办案人员也可调查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办案人员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 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在现场笔录中应当载 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3)现场笔录 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全面客观记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笔录应用规范语言,在笔 录中记录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要注意与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现场笔录的制作 须由 2 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 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检查人员选择“请核对”,由当事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 属实、无误”,并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 检查人员选择“已向你宣读”,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笔录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检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笔录有涂改的,涂改部分要由当事人以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一栏应由当事人本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 责人员签名。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 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 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在“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栏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 并由见证人逐页签名。 如在“现场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现场笔录需记载的重要事项包括: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的姓名、地址等; ②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包括涉案产品的名称、型号、库存情况; ③涉案产品标注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拥有或被许可使用相关的专利权、标 注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的目的等; ④涉案产品专利号或专利标记与模具有关的,还应当记录涉案产品模具的基本情况,如模具的 12 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 ⑤证据采集情况; 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记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不提出陈述、申辩的情况。 2.询 问 询问,是指查办涉嫌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接受询问、 提供材料的工作。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首次询问当事人的,需由被询问人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还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 格证照。 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具体要求同现场笔录。笔录应当制作副本送达当事人。 询问笔录需记载的重要事项包括: ①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和所负责的工作; ②询问时间、地点; ③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但被询问人不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 代理人的除外; ④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 ⑤涉案专利权的相关情况; ⑥要求提供材料的相关情况。 询问的同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并记入笔录。当场没有要求提供材料, 或者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当制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 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的, 应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不在场的,可以制发询问通知书,通知其限期接受询问调查,如果要求其接受询问的 同时提供有关材料,可直接使用询问通知书,一般不需同时制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3.抽样取证 办案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 假冒专利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13 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完整、准确地填写被抽样产品及抽 样情况。同时,应当载明被抽样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专利标识标注情况等。上 述内容应按照抽样物品或者其外包装、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其中某项内容 的,应当注明。抽取样品数量包括检验样品数量以及备用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是被抽样产品的总量。 对抽样取证的方式、标准等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执行。样品封样情况写明被抽样品加 封情况、备用样品封存地点。 办案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抽样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具体 要求同现场笔录。同时应当制作副本送达当事人。 4.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将其临时就地或异地保 存的工作。例如,当场核实不了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又不能采用其他取证手段将该证据固定时, 可以采取登记保存的方式。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能算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 为,当事人不可由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拟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专利执法部门负 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时,保存的证据一般应当就地保存,由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妥为保管。对被 登记保存物品状况应在所附的财物清单中详细记录,登记保存地点要明确、清楚。同时,制作先行 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注明有关内容、事项,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后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撕毁封条、不得销毁或转移登记保存的物品。 专利执法部门应当在 7 日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拟解除登记保存的,办案人 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通知书,写明解除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等,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 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送达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部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 财物清单。 5.行政强制措施 专利执法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1)查封与扣押 查封,是指为了防止假冒专利产品流入市场,将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封存在原地,粘 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状态的工作。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撕毁封条、不 14 得销毁或转移查封的物品,当事人对查封物品负责。 扣押,是指为了防止假冒专利产品流入市场,将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转移其他地方封 存的工作。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查封、扣押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不得查封、扣押与假冒专利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实施查封扣押 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情,提出是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定,报专 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 途径,上述告知情况应当记入现场笔录。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的,要如实记载当事人陈述、 申辩的情况;如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不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载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 情况。 查封、扣押时应当当场清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模具应当拆开核对。确定查封、扣押 物品存放地点,在加贴封条后拍照和录像,同时制作财物清单。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指定有关 人员负责妥善保管,以防损毁、被盗或者被转移。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专利执法部门承担。 (3)解除、延长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 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 ①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成立的; 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专利执法部门已经作出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⑤其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况。 专利执法部门根据案情需要,认为可以解除强制措施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专利执法 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由办案人员负责解封。执行解封时不得少于 2 名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解封时,应当填写财物清单,并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 15 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专利执法部门负责 人批准后,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 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节 案件法制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并将案件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一、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写 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写明经营者姓名、身份 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写明注册号或者 其他编号。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按照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写明姓名、住址、号码等信息。 (2)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应当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的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 检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 (3)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 所得、危害结果等。所描述的事实要客观真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 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对应列明。 (4)违法行为性质 包括假冒专利行为的种类、法律适用等。 (5)处理意见及依据 包括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撤销案件、移送其他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移送公安机关等。 16 (6)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应当说明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结合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表述。 调查终结报告作出后,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 二、法制审核 对假冒专利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办案机构相分离,一 般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没有法制审核机构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员 审核。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一)审核内容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是否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④定性是否准确; ⑤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⑥程序是否合法; ⑦处理是否适当。 (二)审核意见 审核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①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 处理意见; ②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④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管理专利的工 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 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 17 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四节 处罚告知和听证 一、行政处罚告知 经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拟对其进行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当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②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③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一般定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 、逾期提出或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后果。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加盖专利执法部门的公章。 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口头陈述和申辩的, 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或指定期限内) ,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举行听证的,不影响办案人员的处理。 办案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办案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三、听 证 达到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专利执法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专利执法部门对于应当听证而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一)听证的含义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 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二)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专利执法部门拟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适用本节所述的 18 听证程序: ①对个人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 “较大数额”额度依据各地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法规、规章确 定) ;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较大数额”额度依据各地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法 规、规章确定) ; ③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听证的告知和提出 1.听证的告知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专利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②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③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提出听证要求的形 式和期限;逾期提出或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后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加盖专利执法部门的公章。 2.听证要求的提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专利执法部门应当对提出听证要求的主体的资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提出、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或者明确提出放弃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不得就同一 案件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听证要求后 3 日内 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1)可以提出听证要求的主体 当事人提交的提出听证要求的书面材料,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授权或委托他 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提出听证要求的书面材料应当有被授权人、受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 当有当事人授权、委托其代为提出听证要求的书面证明。 (2)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专利执法部门提出。 19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经听证机关同意,可以延长申 请听证期限。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提出听证要求的形式 当事人向专利执法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听证的组织 听证由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专利执法部门组织。 专利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包括: ①办案机构应当在 3 日内将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以及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移送本单位负责听证的部门; ②负责听证的部门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 3 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 5.听证会组成人员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专利执法部门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参 加听证。涉及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由专利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听证会组成人员。 听证员为 1 名以上 4 名以下,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会组成人员为单数。 听证会应当设书记员 1 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得由该案办案人员担任。 (1)听证主持人及其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有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3 年以上的经历。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②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③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 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 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⑤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报告及处理建议; 20 ⑥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听证员的职责 ①阅读案卷、查阅有关证据,熟悉案情; ②参加听证主持人召集的讨论会,拟定听证会要点; ③参加听证会,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询问; ④阅读听证笔录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⑤参加听证会结束后的合议,讨论决定听证报告的内容。 6.听证参加人及其职责或权利 (1)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是指参加听证会并对听证会产生实体和程序影响的有关人员,包括: ①办案人员; 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③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④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⑤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可以自行申请并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也可以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作为第三人 参加听证会。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第三人是 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当事人、第 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 参加听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 和权限。 (2)办案人员在听证中的职责 ①查阅案卷、核实有关证据,详细了解案件的有关内容; ②向负责听证的机构和听证主持人提交有关的案件材料; ③拟定听证会的发言材料; ④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向其他听证参加人发问,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提问,回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提问,参加质 21 证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 ⑤核对听证笔录,在听证笔录中签名。 (3)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出席听证会或者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核对听证笔录。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定代理人享有上述权利。 7.听证会 (1)听证会前的准备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由听证主持人确定,一般可以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 15 日内举行。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召集听证人员阅读案卷、查阅有关证据,熟悉案情,对案件事 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讨论,拟定听证要点,并通知办案人员准备相关事项。 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后,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7 日前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听证通 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 通知其他参加人。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 ①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②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 ③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④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专利执法部门的公章。 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3 日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举行时间和 地点。 (2)听证会的延期 听证会应当按期举行。专利执法部门因特殊情况,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会并书面通知听证参 加人。当事人符合延期举行听证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听证主持人,请求延期举行听证会。 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延期,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22 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的情形: ①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 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③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听证会的举行 听证会按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地点举行。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保密的除外。 听证会举行当日,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 纪律: ①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②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拍照、摄像; ③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 ④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议论、喧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参加人或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有权予以制止;对违反听证纪律的 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顺序 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案由; 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③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④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⑤听证会调查,由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建议, 由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⑥听证会质证,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出示证据,宣 读证人证言,并相互质证; ⑦听证会辩论,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 ⑧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⑨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延期、中止、终止或者结束。 2)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 23 请其回避: ①是该案的办案人员; ②是当事人、该案办案人员的近亲属; ③担任过该案的证人、鉴定人; ④与该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 3)听证会调查 听证会调查首先由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其次由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办案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当事人可以向办案人员提问。 当事人的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可以向办案人员、 当事人提问。 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办案人员、当事人提问。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 弃听证。 4)听证会质证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采集并作为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依据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 宣读、辨认并经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当事人向听证会提交的证据也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辨认并经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 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和提问,当事人的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 向办案人员、当事人提问。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 检查人发问。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问。 听证会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可能影响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办案人员 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继续听证或者另行安排时间听证。 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 检查。对于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检查的费用由申请 人支付。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由听证会验证, 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 5)听证笔录 24 听证会的全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专利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办案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⑥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⑦证人证言; ⑧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发言; ⑨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⑩其他有关听证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或盖章。 (4)听证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检查的; ④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恢复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7 日前依 照上述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参加人。 (5)听证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执法部门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③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25 ④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五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⑤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缺席的事实载入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报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并在听证会结束后及时制作听证报告,连听证笔录一并报告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听证会组成人员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报告。 听证报告内容包括: ①听证案由; ②听证会组成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③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④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⑤处理意见和建议。 根据申辩不加重处罚的原则,听证主持人不应当采纳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的对其不利的证据认 定案件事实,更不能作出比拟作出行政处罚更重的行政处罚建议。 9.听证后案件的处理 听证会结束后,案件的处理工作由承办案件的机构负责。 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听证报告的意见和听证笔录,按照事先告知当事人的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改变、撤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议,也可以提出重 新进行研究、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建议。 专利执法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 15 日内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以听证笔录和听证程序中认定的证据作为依据。 10.其他事项 听证费用由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不向当事人收取。专利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需的场地、 设备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五节 一、审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 批 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提出最终处理建议,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后,连同案 26 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案卷等材料,一起提请专 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 经审核机构审核的,应当由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备注栏注明“本案已由审核机构 于 年 月 日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 。” 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对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①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办案人员是否收集到了足以确认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后果轻重的基本事实。对于事实的审查重点在于当事人对处罚的意见和办案人员的意见是否一致, 对双方认为事实不一致的地方,办案人员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②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和确凿。包括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证据与案件事实是 否有联系。证据充分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证据具体、全面,证据性质明显,已能为认定 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及其轻重提供足够的依据。 ③办案人员的调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即审查办案人员是否依照法 定程序进行调查,是否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处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办案人员是否认 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进行了复核。审查过程中发 现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必须及时纠正。 ④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是否合法以及处罚规定是否明确。即审查办案人员给予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发现有 不适当的地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可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确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案件; ⑤不属于专利执法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集体讨论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①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案件; 27 ②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③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④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经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且讨论决定在行政处理 决定审批表中应当予以记载,可表述为“经于 第六节 年 月 日集体讨论决定,同意”。 责令改正与处罚 一、责令改正 (一)责令改正程序及性质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单独制作通知书,也可以作为当事人需要改正的内容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二)责令改正的方式 专利执法部门认定假冒专利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①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 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 该产品或者包装; ②销售第①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③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 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 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④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 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 ⑤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 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⑥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专利执法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 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28 (三)责令改正应注意的事项 (1)责令改正并非前置程序 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 “责令改正”这一行政行为并非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 处罚的前置条件,因此责令改正通知并非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前的前置必经程序。 (2)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表述的内容应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如 果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 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本意是要求相对人有错必纠,本质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 性的。应当避免将责令改正表述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 (3)责令改正并不是最终决定 由于责令改正只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最终决定,因此,责 令改正通知书只能作为中间文书,或者体现在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能作为体现行 政处理决定的最终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专利执法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专利执法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①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②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2.罚 款 对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执法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项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2 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自由裁量权 专利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也可参照表 1 执行。 1.从轻、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①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9 ③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④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⑥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2.从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①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③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擅自启封、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④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办案人员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⑤实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 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⑥违法手段恶劣或者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 ⑦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表1 违法行为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假冒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 1.销售不知是假冒专利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 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 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 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 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 产品合法来源的; 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 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 2.专利申请尚未授予专 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 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装标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 3.非法经营数额不足 在产品或者品包装标注他人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0.5 万元的; 的专利号; 的,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 4.其他依法属于情节轻 轻微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 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权而标注专利标识的;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并予 公告,没收违 法所得,免除 罚款。 微的情形。 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 0.5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满 责令改正并予 2 万元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 公告,没收违 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 济损失不满 10 万元的; 法所得,并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 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 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 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 期但不满 6 个月而标称 或标注专利的; 违法所得 1 倍 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 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 十四条 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 者设计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 较轻 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 被予专利权的者设计认为专 4.其他依法属于情节较 轻的情形。 利 者专利设计。 30 以下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 5 万元 以下罚款。 续表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予 较重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 公告,没收违 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法所得,并处 25 万元的; 违法所得 1 倍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 以上 2 倍以下 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 罚款;没有违 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 法所得的,处 5 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 万元以上 10 万 期 6 个月以上不满 12 个 元以下罚款。 月而标称或标注专利的; 4.其他依法不属于从轻、 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不满 15 万元的,或 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 元以上不满 8 万元的; 2. 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 25 万元以上不满 40 万元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 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 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 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 期 12 个月以上而标称或 严重 标注专利的;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 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 请文件,份数较少,或份 数较多尚未使用的,但都 尚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 实际损害的; 5.假冒 2 项以上专利, 非法经营额不满 5 万元 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不满 2.5 万元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 罚的情形。 31 责令改正并予 公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 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 续表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 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8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 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 特别 严重 济损失 40 万元以上不满 责令改正并予 50 万元的; 公告,没收违 3.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 法所得,并处 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 违法所得 3 倍 请文件,已使用,并给和 以上 4 倍以下 社会造成实际损害的; 罚款;没有违 4.假冒 2 项以上他人专 法所得的,处 利,非法经营在 5 万元以 15 万元以 20 万 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者 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数额在 2.5 万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 5.违法情节恶劣,屡教 不改的; 6.其他依法属于特别严 重的情形。 (三)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充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适 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适当。 经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 盖本部门的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④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⑤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2 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专利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专利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变更。 (四)其他处理方式 1.撤销案件 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发还有关物品、解除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专利执法部 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2.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成立,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专利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决 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只是因为案件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但当事人 的违法行为仍然成立,应当责令其改正。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①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假冒专利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3.移送公安机关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假冒专利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两种。 (1)假冒他人专利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法释〔2004〕19 号)第十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 人专利技术的; 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3 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②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其中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假 冒他人专利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 销售的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 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其中违法所得数额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不同,这里所指为利润。多 次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2)伪造、变造证书涉嫌构成犯罪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的,由专利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人员认为行为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10 号令)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意见,经法制审 核,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能移送。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专利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时 限 专利执法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 30 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 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案件办理期限。 34 第七节 处罚的执行、公开和结案 一、执行的一般程序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的执行 专利执法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改正措施。具体改正措施见本章 第六节“责令改正”部分。 (二)假冒专利产品的处理 对假冒专利产品应当予以返还,以便其根据行政决定进行改正。对于既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 政复议,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专利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 1.罚款的缴纳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15 日内,被处罚人应当持专利执法部门开具的罚款缴款通知书(统一 格式,一式三联)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2.罚款的延期/分期缴纳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专利执法部门批准, 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①必须是被处罚人确实有经济困难,有需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例如,被处罚人被 处罚后因遭受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法按时缴纳罚款,需要暂缓或者延期缴纳的。必须区分被处罚 人故意拒绝或拖延缴纳罚款的情形,如果被处罚人有能力履行罚款决定,而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 履行,专利执法部门应当对其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被处罚人应当向专利执法部门申请,并且得到专利执法部门的批准。被处罚人应当向专利执 法部门提出申请,阐述其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理由,并提出申请延期的期限或者需要分成几次来缴 纳罚款。专利执法部门在收到被处罚人的申请之后,应当进行严格审查,调查清楚被处罚人目前的 经济状况,从而确定其是否有缴纳罚款的能力。如经审查,认为被处罚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予 以驳回;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发送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二、执行的特殊情形 (一)申请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 6 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专利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 35 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专利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 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履行期限; ②履行方式; ③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专利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专利执法部门可以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报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有 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 (二)加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人没有正 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专利执法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 不得超出应缴罚款的数额。 (三)执行的停止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①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②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④专利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结果公开 (一)公开的主体与权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执法部门负责公开本 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执法部门 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 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 执法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的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 36 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 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 关信息。 (三)公开的时限 对于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自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法主动 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四)公开的方式 专利执法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 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公开的案件信息应以适当方式便于 公众查询。 四、结 案 (一)结案审批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 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①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③案件终止调查的; ④撤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移送到其他单位的; ⑤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二)案件材料的归档 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 ①立案审批表; ②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③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④证据材料; 37 ⑤听证笔录; ⑥财物处理单据; ⑦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 ①案源材料; ②调查终结报告; ③审核意见; ④听证报告; ⑤结案审批表; ⑥其他有关材料。 案卷的保管和查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办案程序 第一节 办案程序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是是指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有关专利标识标注的规定而影响专 利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专利执法部门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对该种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查处专利标注不规范行 为的程序可以参考本书第二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程序”中的相关程序进行。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专利 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专利执法部门只能责令改正,无诸如查 处假冒专利案件时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职权,因此,本指南第二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程序” 第四节、第六节、第七节(结案部分除外)不适用于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②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时,专利执法 部门没有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因此,本指南第二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程序” 第二节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于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③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的最终决定为责令改正决定。由于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 为,专利执法部门只能责令改正,没有行政处罚的职权,因此,与假冒专利案件中责令改正只是中 间文书或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部分内容不同,责令改正决定是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 规范行为的最终决定文书,当事人针对该责令改正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理, 38 不能认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是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除上述不适用的章节及内容外,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除外)、第三节、第五 节、第七节中的结案部分、第八节都适用于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案件。 第二节 责令改正决定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 专利执法部门认定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成立的,虽然只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但仍 需要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告知(参考本指南第二章第四节假冒专利案件中的处罚告知 程序) ,也可以采用口头告知。采用口头告知的,应当将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其改正的理由、 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有关情况记 入现场笔录。 经专利执法部门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专利标识标注不 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责令改正的依据; ④改正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责令改正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⑦加盖专利执法部门的公章。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专利执 法部门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一经送达,专利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变更。 二、责令改正措施 专利执法部门认定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①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的,立即停止错误的标注行为, 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 ②销售、许诺销售第①项所述产品的,立即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 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产品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难以消除或者修正的,停止销售、许 39 诺销售行为; ③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立即停止错误的标注行 为,消除或者修正尚未发出的材料上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难以消除或者修正的,销毁尚 未发出的材料; ④责令标注不规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专利展品、消除或者修正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 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措施; ⑤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专利执法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 提供者及时通知相关商户,对标注不规范的网页及时进行更正;拒不更正的,采取删除、屏蔽或者 断开链接等措施。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第一节 假冒专利行为概述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概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 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 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 行为。 ” 上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列举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的四种情形,第(五)项为兜底性条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则规定了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的情形: “专利权终止前依 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 40 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方式 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销售标注了专利标 识的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等,如果上述行为中涉及的专利权未授权、已终止、或 被宣告无效或者是未经许可标注的他人的专利权,则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另外,伪造或者变造专利 证书等文件、使公众混淆或误认为有专利权等行为,也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规定,专利标识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 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还应标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专利权的专 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 不得误导公众。 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是最常见的引发假冒专利行为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 况:一是产品本身并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是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即不具有任何有 效的专利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在该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二是标注的专利号虽然合 法有效,但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人并不是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 人。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人一般为产品制造者,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方式既 有可能发生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产品的销售、流通过程中,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 其行为均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二)销售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 根据社会分工的不同,市场主体除制造方外,还存在大量只负责销售、不负责制造的销售商, 如果仅仅限定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制造行为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则销售者就会逃脱法 律责任,因此,销售标注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但是,基于合理性的考虑,如果销售者所销售产品或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记系在专利权有效期内 标注,那么即便该专利权终止后,销售者继续销售该产品也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见《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为了减少不知情销售者的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责令其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该款虽然对该种行为免除了罚款的处罚,但该行为仍然构成 假冒专利行为,需承担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41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 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情况还包括在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 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 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非 专利技术或者设计宣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也是常见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方式。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证书是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权人的法律证明文件。专利证 书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专利权起始日期、申请号及专利号等。 伪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是指行为人编造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颁发过的专利 证书、没有公告过的专利文件、并未受理过的专利申请文件。 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是指行为人以篡改方式变造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 的专利证书、公告的专利文件、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了假冒专利行为的多种表现形 式,考虑到实践中还存在形式比较特殊的其他违法行为,为有效打击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设置一项兜底性条款,以涵盖该款第(一)~(四)项未能涵盖的其他假 冒专利行为。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的行为也应当被认为是假冒专利的行为。 对于带有国外专利标识的商品,不能因为标注了国外专利标识就认定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而 是应该审查所述国外专利的真实性,区别对待。 三、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假冒专利的行为直接欺骗消费者,假冒他人专利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专利权人的 利益,扰乱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的法 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假冒专利行为是一种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责令改正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并予公告。 42 (2)行政处罚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种类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假冒专利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作出明 确规定: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 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对不知情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够 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免除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罚款只是假冒专利行为需要承担的行政 处罚种类之一,即便该款规定免除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若该违法行为存在违法所得,则仍然需要 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 未经许可在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该行为不但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还直接侵害 了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标注权(对该行为本节以下简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即使假冒专利的产品 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具备专利产品应有的功能,这样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也必 然会影响专利产品的声誉,损害专利权人通过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获益的权利。因此假冒他人专利 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标注权的侵犯,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 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要求标注者承担民事责任。 该种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违法行为人不但标注了他人享有标注权的 专利标识,同时其产品还采用了与专利技术或设计相同(等同或相似)的技术或设计,在这种情形 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其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违法行为人只标注了他人享有标注权的专利标识,但其产品未采用与专利 技术或设计相同(等同或相似)的技术或设计,《专利法》对这种情形下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未作具 体规定,因此只能依据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但侵犯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侵犯公众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 果情节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构成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否情节严 重,要由人民法院依据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的刑 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需要对“假冒他人专利”和“情节严重” 作出解释和认定。具体认定见本指南第二章第六节“移送公安机关”部分。 43 第二节 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一、 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要素 假冒专利行为是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某产品(或技术),或者实施专利许可、签订 技术合同等商业活动中,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本 质上是因错误的专利标识标注而引发的,因此,某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与标注的专利标识有 直接关系。一项合法的专利标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主体应当是有权主体;第二,行为 载体应当是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以及专利证 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行为形式合规;第四,标注时间合法。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均属于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标注,并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判断一个专利标识标注行为是否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因素来考虑。 (一)行为主体 合规的行为主体应当是有权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主体,一般指专利权人 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这一行为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因此,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照《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专利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 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涉及假冒专利行为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 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 同当事人。 【案例 4-1】 某市知识产权局到甲药店进行市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一种药品上标注有“本品外观专利: 20093×××××××.×”字样。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核对,20093×××××× ×.×号专利权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费已终止。经查,药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时间晚于专利终止 时间,甲药店是乙公司一家连锁分店,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 分析与评述 甲药店销售专利权已终止的上述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甲药店虽是乙 公司设立的连锁机构,但由于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故以甲药店为处罚对象,下达处罚决定书。 44 【案例 4-2】 某公立医院在宣传中称其实施的手术采用了专利技术,在某知识产权局对其立案调查的过程中, 该医院提供不了任何拥有有效专利权的证明。该医院主张,其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营活动具 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分析与评述 该案涉及以下问题,即行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 首先,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其 次,公立医院即便不营利,其宣传行为亦误导公众认为其拥有专利权,该行为同样扰乱了专利管理 秩序。 另外,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利用专利标识进行宣传的行为通常 与生产、经营有关,故即便当事人以此理由进行抗辩,也不能否定假冒专利行为的成立。 【案例 4-3】 甲于 1996 年 12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组合式墙体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 961×××××.×。该申请于 1999 年 10 月 15 日进入实质审查,由于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 定,没有获得专利权。2002 年 4 月 9 日乙与甲签订了•合资建厂合同书‣ ,合同约定“组合式板块 结构墙板”专利技术折价 10 万元。2002 年 8 月 20 日甲单方提出解除合资建厂合同,合资双方因 此产生纠纷。2005 年 6 月 6 日,乙向某知识产权局举报甲“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 利技术冒充专利技术进行违法活动” ,请求查处。案件调查中,甲承认在•合资建厂合同书‣将“专 利申请技术”称作“专利技术”, 同时辩称,在谈判记录中自己一再强调是“专利申请技术”,在 合同中打印成“专利技术”是笔误,没有假冒专利的故意。 分析与评述 该案涉及以下问题,即行为主体具有主观过错是否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是法律责任的要素,人要对受自己意识支配的行为负责,对无意识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就假 冒专利行为而言,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应以故意为主观要件。 需要强调的是,故意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不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当事人违法时 的心态如何,只是决定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或法律责任轻重的问题。对于无过错或明显为过失的行 为,只要其具备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但是,不宜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 对于将“专利申请技术”说成“专利技术”,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故意而为的假冒行为,二 是因过失而产生的笔误。基于故意的假冒专利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明显,故意隐瞒申请未授权 45 事实,谎称已经授权,以使对方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应当予以严厉处罚。就该案而言,甲在•合 资建厂合同书‣中,将正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称为“专利技术”是不规范的。但是根据该案事实, 乙在订立合同时也知道该技术是申请中的技术,且双方都在合同中签字盖章,这说明双方对合同标 的并无异议。由此可见,甲在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合同中的“专利技术”一词,应属于笔误, 应根据案情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为形式 假冒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与专利标识标注字样、专利标识与标注载体的关联度有关。 1.专利标识标注字样 专利标识标注形式通常有:标注专利号,标注专利发明创造名称,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 “专利技术” “专利保护”“中国专利”“国家专利”“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已申请专利”等字样 以及其他宣称采用了专利技术或设计的形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专利标识构成假冒 专利行为,采用虚构的专利权人名称、假冒其他专利权人名称也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4】 张某为农具产品生产商,其在产品上标注“中国专利名称:轻便推车式多功能农具”。经核实, 张某并未申请过任何专利,“轻便推车式多功能农具”是李某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张某未获得李 某的许可。 分析与评述 张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上标注他人合法有效专利的名称,造成社会公众误以为其 产品为专利产品的后果,该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 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5】 甲公司在其锁具产品上标注有“专利权人李某专利产品”。经核实,专利权人李某拥有一项锁 具专利,但并未许可甲公司使用该专利以及进行专利标注。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未经许可,称其产品为他人专利产品,使社会公众误以为甲公司产品具有他人专利技术, 该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 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2.专利标识与标注载体的关联度 对于专利权人本人或经其同意标注专利标识的被许可人标注合法有效的专利标识时,需要考虑 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与该专利标识所代表的专利技术方案(设计)的差异程度。对于产品与专利技 术完全不相关或差异较大的情形,应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如果产品与专利技术(设计)虽有差别, 46 但是两者极其相似,或者专利标识涉及的专利技术虽不是整体产品,但属于该标注产品的核心零部 件,则不宜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6】 某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当地某商场进行假冒专利检查,发现甲公司生产的四款款式不同的 玩具上都标有同一专利标识“外观设计专利号:20093×××××××.×”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 网站检索查明,该专利虽然属于甲公司所有,且处于有效期内,但其主题是一个抱枕, 并不是这 四款玩具产品。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虽拥有标注的专利权,但由于其标注的产品并非专利产品,该标注行为仍使社会公众误 以为该等产品为专利产品。同时,这一行为损害了专利管理秩序,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 进行专利标注,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 同样,被许可人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以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号,但如果其实际生产的产品与 专利技术不相对应,也有可能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7】 某企业生产的芦荟胶产品上标注有“芦荟提取 中国发明专利号 ZL972×××××.×”“独家 专利技术生产”等专利标识。经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黄某,黄某授权该企业标注专利标识, 标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同时,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该企业经黄某授权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而非芦荟胶 产品,该专利标识只能标注于芦荟脱皮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而不能标注于芦荟胶产品上。即使该 芦荟胶产品是通过该芦荟脱皮机获得的,也不能在其上标注有关芦荟脱皮机专利的标识,以避免社 会公众误认为该芦荟胶产品本身是专利产品。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构成假冒 专利行为。 (三)行为载体 假冒专利行为的载体通常有: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广告、专利文 件、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产品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及合同要约、投标文 件等,也包括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网站、博客及微博等网络载体。这些载体在《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八十四条中并未穷举,但只要能够使公众获知行为人的宣传行为,即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8】 某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某电器商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在销售宣传板上书写有“×× 热水器,专利产品;中国专利号:20091000××××” , 经专利检索后确认,该专利号不存在。 47 分析与评述 某商场虽然未制作书面的广告宣传资料,但其书写在销售宣传板上的内容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广 告宣传行为,能够使公众误认为××热水器产品为专利产品,因此该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 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四)时间性要求 符合规定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在时间上必须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效力终止之前。与之对 应,专利标识标注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或者专利权效力终止之后的,均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此 外,专利申请标记虽然可以在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授权前标注,但应当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的要求,否则,也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1.专利权终止 (1)专利权期满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 算。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 2009 年 9 月 6 日,该专利权的期限为 2009 年 9 月 6 日至 2019 年 9 月 5 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6 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专利权期满后在专利 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进行失效处理。 (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 如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 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出 4 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 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 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 文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声明放弃实用新 型专利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对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予以登记和公 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登记和公告该声明。 放 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案例 4-9】 某市知识产权局 2009 年在对友谊商厦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检查时, 发现其销售的“心相印盒抽” 产品外包装上印有“ZL20063×××××××.×”专利标识。经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法律状 48 态栏公告 ZL20063×××××××.×因未缴纳年费已于 2008 年 8 月 27 日终止。根据•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友谊商厦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该知识产权局 决定立案处理,对友谊商厦下达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告知其如对违法事实及处罚意见有不同意见, 在收到处罚前告知书的 7 日内提出申辩。在申辩期内,友谊商厦出具了“心相印盒抽”的生产商“恒 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 ZL20063×××××××.×号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 收据影印件(补缴时间为 2008 年 10 月) ,以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到的 ZL20063××× ×××.×号专利缴费信息的证明。 分析与评述 根据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缴费信息,可以证明涉 案专利 ZL20063×××××××.×续缴专利年费成功,为合法有效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专利法律状态是判断专利是否合法有效的主要依据之一。但由于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专利法律状态和专利缴费信息有时并不同步,因此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查处假冒专 利时,对法律状态显示专利权失效的情况,应给予当事人充分辩解和提交证据的机会,综合作出 判断。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 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形。 根据《专利法》 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如果仍然在有关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则构成假冒专利。需要注 意的是,与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有关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在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的行为不构成 假冒专利行为不同的是,对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标注的,如果被宣告无效后继续销售的行为,仍 然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10】 某市知识产权局接到社会公众举报,称某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号 911×××××.×,该专利 号对应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全部无效,该公司的宣传行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并且决定已生效。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专利权人对无效决定作出的时间和结论均无争议,应当认定该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 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49 二、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 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上 标注专利标识。但是,标注应当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行使专利标识标注权最常见、最直接的方式是在相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 标注专利标识,销售上述产品。假冒专利的行为也往往发生在生产、销售环节。未获得专利权而标 注专利标识、不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而标注专利标识、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而标注专利标识等行为, 都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对于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包括已申请 专利但未获得授权、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后三种情形。 1.已申请专利但未获得授权 【案例 4-11】 甲公司在其生产的豆浆机上标注专利号。经查,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后视为撤回。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发明专利申请,但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申请人放弃该申 请实质审查,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因而该申请并未被授予专利权。该案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 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 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12】 乙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电暖袋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有“专利防爆技术”字样,但没有标注专利 号。随后,乙公司提供了申请号为 20112×××××××.×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但未能提供 该专利获得授权的相关证据。经查,该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 分析与评述 在产品包装盒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 申请称为专利,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属于•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13】 2010 年 5 月,某市知识产权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制造并出售的电饭锅上标注有“中 国专利,专利号 20093×××××××.×” 。经查,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 2010 年 2 月,而该产品 50 的生产日期为 2009 年 10 月。该企业辩称,该专利的申请日为 2009 年 5 月,根据•专利法‣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 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2009 年 10 月的标注行为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分析与评述 该企业的辩解混淆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专利权的生效时间。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的规定,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专利标识的合法标注应在专利权授权之后而 不是专利申请日之后进行,即便该专利最终获得了授权,在其授权公告日之前的标注行为仍构成假 冒专利行为。 该案当事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未授权之前已经开始进行专利标识标注,该标注行为属于 假冒专利行为。鉴于该专利申请最终获得授权,且该行为是在专利授权后才被执法人员发现的,客 观危害性较小,处罚不宜过重。 2.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 标注行为发生授权之后至有效期届满期间,进一步细分为如下情形。 (1)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状态 【案例 4-14】 某企业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权,但其在相关产品上仅标注了专利号,未用中文标明专利类型。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专利权是存在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可以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并且当事人拥有发明 专利权,并无故意混淆、隐瞒专利类型的主观意图,因此不应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但是,未用中 文标明该专利类型,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 4-15】 某企业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权,但其在产品上仅用中文标明专利类型,而未标注专利号。 分析与评述 该企业未标注专利号的行为属于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由于其拥有与产品相应的专利权, 因此未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这种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 改正。 对于该种只标注专利标记而未标注专利号的情形,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涉案产品获得专利 的证据,包括专利证书等。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专利证明文件表明该产品确实拥有专利,则可以按标 注不规范要求其改正;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获得专利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专利文件与产品不符, 51 则应以假冒专利论处。 【案例 4-16】 某企业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权,其在产品上用中文标明了专利类型,亦标注了专利号。经查, 所标注的专利号与真实专利号相差一位,导致产品上所标注的专利号并不存在。 分析与评述 该企业标注的专利号不存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但从该案的客观事实来看,专利权人的标注错误明显出于过失而非故意,当事人也没有利用这一结 果欺骗公众的意图,因此仅需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必进行处罚。 【案例 4-17】 某市知识产权局在检查中,发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上标注某专利号。经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 是乙公司,甲公司对该专利号的使用并未获得乙公司的许可。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甲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标注乙公司的专利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情形,构成假 冒专利行为。 (2)专利权因欠费而终止 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年费,如未缴纳或未缴足,则专利权将因欠费而终止。 此后,专利权人不得再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等载体上标注该专利标识。 【案例 4-18】 2011 年,某门店销售的由甲公司生产的空调上标注专利号 011×××××.×。经查,涉案专 利因未缴纳年费,该专利权已于 2009 年终止。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分析与评述 涉案专利因未缴费而终止,专利权终止之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但被专利权人主动放弃的,专利权人也不应再在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其 包装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 【案例 4-19】 甲公司 2011 年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号。 经查,甲公司已于 2009 年主动放弃该专利权。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涉案专利权已被放弃,甲公司之后在产品上标识该专利的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法实施 52 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20】 甲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号。经查,专利号对应的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但是涉案专利 权包括多项并列的技术方案,该产品与其中一个技术方案相对应,而该技术方案已在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过程中被甲公司主动删除,该技术方案的放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 分析与评述 尽管该专利号对应的专利权仍然有效,但该产品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已经被专利权人主动放弃, 之后再在产品上标识该专利的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21】 2013 年 10 月,某市知识产权局在某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 2013 年 5 月生产的产品上 标注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20092×××××××.×、中国发明专利 20091×××××××.×。经查, 2009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为“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与该实用新 型技术相对应的 20091×××××××.×号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 2012 年 7 月 18 日。 分析与评述 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一般会 在发明专利即将被授权时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 告日起终止。因此,2012 年 7 月 18 日,200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甲 公司在专利权终止后仍然标注实用新型专利标识、某商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任何人均可以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其 后不得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 【案例 4-22】 某门店销售甲公司生产的空调,该空调上标注有专利号。经查,该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 宣告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生效。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甲 公司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该销售门店的销售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53 3.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后,专利权人不得再在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等载体上标注专 利标识。 【案例 4-23】 2011 年,某经销处销售的由甲公司 2010 年生产的天然碎石漆,包装上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 983 ×××××. ×。经查,天然碎石漆包装的生产日期为 2010 年。 分析与评述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 10 年,该漆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于 2008 年届满.在专利权有 效期届满之后,甲公司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二)销售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 对于销售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情形,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除了包括上节中涉 及的已申请专利但未获得授权、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的三种情形外,还 有以下几种情形值得注意。 1.专利权终止后的销售行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 于假冒专利行为。因此,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查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专利的法律状态日, 据以判断销售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案例 4-24】 2016 年 1 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甲商场销售的退热仪产品上标注有“产品专利:20132 ×××××××.×” 。经查,涉案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终止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21 日。该产 品盒内合格证载明“出厂日期 2015 年 5 月 10 日” 。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涉案产品的出厂日期在专利权终止日之前,可见其生产日期也在专利权终止日之前, 生产者该标注行为属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依法标注。虽然甲商场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专利权终止日之 后,但该行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法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销售行为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权自始视为不存在。因此,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不 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对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并没有将该情形排除在假冒专利行为之外。因此,专利权被宣告 54 无效后,无论制造者是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还是被宣告无效前标注专利标识的,销售者都不得再 销售,否则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25】 2018 年 2 月,执法人员发现甲商场销售的气泡水机产品上标注有“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 ×××××××.×” 。经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无效决定日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该产 品生产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2 日。 分析与评述 涉案专利已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被宣告无效, 无论产品生产日期是在无效决定日之前还是之后, 都不得继续销售。甲商场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销售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3.善意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 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该款规定减轻 了善意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仍然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需要承担除罚款以 外的法律责任。 【案例 4-26】 甲药店销售的健胃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 ZL931×××××.×,生产日期为 2014 年 5 月。经 查,该专利申请日为 1993 年 12 月 20 日。甲药店销售了 30 盒,每盒售价 35 元。在随后的陈述申 辩环节,甲药店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发票、入库单等材料。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保护期限 20 年,该专利权已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届满终止。 甲药店销售专利权终止后仍然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执法部门应当 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下的罚款。甲药店提供了其有合法 来源的证明材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其罚款,但是由于 其有违法所得,因此仍然需要没收其 1050 元的违法所得。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 除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之外,为了打开销路、宣传品牌或者提高产品价格等,在产 品说明书等材料(例如广告、网页、宣传册等)中标注专利标识也较为常见。 1.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仅提交了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此时不得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为“专利”,根据《专 55 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明确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案例 4-27】 甲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我公司研发的矫正系统及教材喜获国家专利”的新闻,当地知识产权 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该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网站涉及专利的新闻宣传事实予以认可。 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受理了该公司“矫正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课本”外观设计专利申 请,但尚未授权。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甲公司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项专利,尚未获得授权便在公司网站新闻中宣称已 获得专利。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2-3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注明,乙公司将从甲公司购买一定数量的某专利产品,该产 品上标注某专利号。经查,该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申请仅处于申请阶段,尚未获得授权。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在合同中将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称为专利,进行销售或许诺销售,属于•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2.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当事人如未获得专利权,不应在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未获得专利权,除未曾获得专 利授权的情形,还包括授权后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授权后该专利权期限届满或因欠费而终止、授 权后主动放弃该专利权等情形。 【案例 4-29】 某商场的热水器销售宣传板上标有专利标识“全球专利号 2005A000037” ,经查,该专利号不存在。 分析与评述 在宣传板上标注并不存在的专利号,是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 利设计,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30】 2011 年 1 月,某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甲公司在其散发的广告宣传册上称“某人造大理石 荣获国家专利”并标注专利号。经查,该专利号所对应的发明专利因未缴费已经终止。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涉案专利因未缴费而终止,专利权终止之后,专利权已不存在,其效力与未被授予专 56 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在本质上相同,继续在宣传册上以专利来宣传该产品,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31】 甲公司在自己网站“公司简介”页面宣称“集团董事长是公司所有专利技术产品的发明人”, 其“拥有二十余项美国和中国发明专利” ,并在“我们的资质”页面附上 A、B、C 三项专利证书。 经查,A 专利权因未缴费而终止,B 专利权已放弃,C 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分析与评述 在网站上传专利证书属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使用专利进行宣传的行为。虽然 C 专利处于有 效状态,但 A 专利权已终止,B 专利权已放弃,A、B 专利权均已不存在,其效力与未被授予专利 权的技术或者设计在本质上相同。在网站上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 利设计,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甲公司的宣传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综上,对 于某一标注有多个专利号的产品,即便多个专利号对应的专利均涉及该产品,但是,如果所标注的 专利号对应的专利权中存在终止或无效的情况,同样应认定该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类似地,对于某一标注有多个专利号的产品,如果多项专利中有涉及该产品的,也有不涉及该 产品的,即便与该产品相对应的专利权有效,无论其他专利权是否有效,均应认定该行为属于假冒 专利行为。 【案例 4-32】 2018 年 10 月,甲公司发布采购公告,所列招标项目评分标准包括“投标人每有一项垃圾压缩 站(设备)专利的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乙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称其拥有证书号为第 1620×××号、 专利号为 ZL20092×××××××.×的实用新型专利。经查,该专利权已于 2014 年 6 月因未缴年 费终止。 分析与评述 乙公司为了中标甲公司的招标项目,在投标文件中记载已经终止的专利标识,使招标方误认为 乙公司仍然拥有有效的专利权,这一宣传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四)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标识、未经许可在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他人的专 利标识,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标注者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构成假冒 专利行为。 57 1.他人的专利权在有效期内 【案例 4-33】 甲公司在网页上称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并公开了多个专利号。经查,网页上所列专利号的专利 权人并不是甲公司,而是姜某。经查,姜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未许可甲公司以任何形式 使用其专利号。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拥有的专利权进行宣传。尽管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甲公司法 定代表人姜某,但并不意味着甲公司拥有这些专利权。未经姜某许可,甲公司不得标注姜某拥有的 专利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标注者拥有的专利 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 利行为。 2.他人的专利权已终止或无效 【案例 4-34】 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上标注有“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经查, ZL20132×××××××.×号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乙公司,乙公司并未许可甲公司使用其专利标识, 且该专利已因未缴年费终止。 分析与评述 未经乙公司许可,甲公司无权在其产品上标注涉案专利权专利标识。同时,由于涉案专利已未 缴年费被终止,即该专利权已不存在,乙公司亦无标注权,因此,虽然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不能以“未经许可在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 利号”来定性(因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还需负刑事责任),应当以“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 上标注专利标识”来定性。 3.未经许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标注 【案例 4-35】 甲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乙公司专利,专利号:ZL20152×××××××.×”,经查,甲公司 的标注行为并未取得乙公司的许可。 分析与评述 虽然甲公司在其产品上并没有只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而是同时标注了专利权人,但是该标注行 为并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涉及的技术是乙公司的专利技术,并获 得了乙公司的许可,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 专利行为。 58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均是专利法律文书,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可证明专利权的 所有权或者证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等,专利申请文件则可以作为预期获得专利权的佐证。 伪造专利法律文书,是指仿照真实法律文书特征使用各种方法制作专利法律文书的行为。变造 专利法律文书,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对真实专利法律文书进行处理,改变专利法律文书内容的行为。 伪造或变造专利法律文书均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1.伪造专利法律文书 【案例 4-36】 甲公司在招投标活动中, 向招标方提供了表明该公司授权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 专利号为 20051 ×××××××,经查,上述专利号和相关专利权均不存在。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伪造专利证书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37】 甲与乙进行合作洽谈,洽谈中甲宣称获得了某项技术的专利权,并提供了相关专利授权公告文 本复印件。后乙举报甲涉嫌假冒专利。经查,甲提供的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是伪造的,该专利权并不 存在。 分析与评述 该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典型的伪造专利文件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38】 甲和乙在进行洽谈合作研发某产品过程中,甲向乙出示若干份专利证书,并宣称自己已就该产 品提交多项发明专利申请,其中一部分在短期内有望获得授权。经乙要求,甲提供了相关专利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经查,上述申请文件均系伪造。 分析与评述 该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典型的伪造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2.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案例 4-39】 A公司经理为公司开展业务的便利,变造专利证书,将某中国发明专利证书的发明名称由“远 红外线杀菌除臭鞋垫”篡改为“远红外线杀菌除臭材料及制作方法和杀菌除臭卫生巾” ,并将专利 59 权人由“张某某”篡改为“A公司” 。 分析与评述 A公司经理的行为是典型的变造专利证书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40】 甲在参加展会时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摆放在展位上招揽顾客,授权公告文本中专利权 人是甲本人,专利权均在有效期内。经查,所展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并非该专利的图片, 甲也并非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与该专利的实际申请日不同。 分析与评述 甲的行为是典型的变造专利文件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41】 甲向乙推销某产品,甲宣称自己已就该产品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将获 得授权,并在乙要求下提供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等申请文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均与甲所推销的产品完全相同。经查, 上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确存在,但甲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相关内容与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的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均不同,甲提供的申请文件系变造。 分析与评述 该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变造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六)其他假冒专利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 者专利设计。除上述情形,实践中还可能遇到下述情形。 1.错误标注专利类型 通过错误标注专利类型(主要是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称为发明专利)使得公众混淆 其内容,例如,使公众将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误认为是涉及产品本身的发明专利。 【案例 4-42】 某企业代理商为推广销售某产品,在某晚报上刊登广告,宣称该产品为“国家发明专利” ,标 注专利号为 20103×××××××.×,并以该专利权宣传该产品疗效。 分析与评述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申请号(与专利号相同)第 3 位(采取 8 位数编码时)或第 5 位(采取 60 12 位数编码时)表明该专利的类型,其中“1”或“8”代表发明,“2”或“9”代表实用新型,“3”则代表 外观设计。该案中,该企业代理商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规定标注专利标识,虽如实标注专利号,但错误标注专利类型。这种行为使得公众混淆销售产品与 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将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误认为是涉及产品本身的发明专利,属于•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将未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称为发明专利, 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发明专利”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2.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 【案例 4-43】 某公司在一系列形状相同而图案、色彩不同的异形玻璃杯外包装上都标有同一专利标识“外观 设计专利号:20093×××××××.×”。经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但其所保护的 玻璃杯上图案、色彩与上述系列玻璃杯并不相同,并且该外观专利要求保护色彩。 分析与评述 按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 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案中,尽管都是玻璃杯且形 状相同,但其上的图案、色彩不同,在同类但与其不同的其他产品上标注该专利权的专利号,其效 力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本质上相同,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3.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标识不一致 【案例 4-44】 某公司生产的颈椎牵引器上标注有专利号。经查,该专利号对应的专利名称为“腰带包装盒” , 并非“颈椎牵引器” 。 分析与评述 在某一产品上标注其他产品的专利号,尽管“腰带包装盒”“颈椎牵引器”是同一生产单位, 但其内容使公众混淆,其效力与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假冒 专利行为。 【案例 4-45】 某美容院在网站上宣称其掌握“专利开眼角技术”“专利去皱技术”专利并标有相关实用新型 专利号。经查,该美容院的确拥有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但均为美容仪器或其部件。 分析与评述 该美容院虽然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但其在网站上并未明确标明其专利权类型,美容院的经营 61 项目是提供美容服务,其做广告的意图也是招揽顾客、推销其美容服务,上述标注行为容易造成公 众混淆,将其拥有的美容产品专利权误认为美容方法专利权,导致公众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 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七)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而言,《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判 断标准。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相比,二者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两 者的认定应根据各自法条独立进行。假冒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假冒专利行为 成立不以侵犯专利权为必要条件,单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或构成假冒 专利罪。 【案例 4-46】 某市知识产权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甲企业制造并出售的某种电饭锅上标注有专利号 20093× ××××××.×。经核查,该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为一种微波炉,其专利权人是乙企业,且该专 利权处于有效状态。经询问当事人,甲企业称其随意捏造了一个专利号并加以标注,并未刻意使用 他人专利号。 分析与评述 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应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进行,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号时, 即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这一判断标准中并未将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作为必要条件。该案中,甲企业制 造的电饭锅并未落入乙企业微波炉专利的保护范围,未构成专利侵权,但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在假冒专利的同时,还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即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 侵权行为出现了事实上的竞合。此时,当事人须分别承担假冒专利的责任和侵犯专利权的责任。 【案例 4-47】 甲公司拥有一项手电筒的专利,并生产与之相应的产品。乙公司见该产品技术性能优越,便予 以仿制,并在产品外标注甲公司的专利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查处的过程中,乙 公司辩称,其产品完全落入甲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者技术性能完全一致,消费者购买乙公司 的产品并未上当受骗,故乙公司的行为不应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分析与评述 乙公司的产品虽非价高质低之次品,但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标识标注权,同时扰 乱了专利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处罚。在判断是否构成假冒专利行 为时,只需考虑是否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无需考虑是否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未获得许可, 可直接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62 第三节 当事人申辩 专利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申辩 理由。 一、专利权有效证明 【案例 4-48】 2011 年,某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地甲公司生产的热水器被标注为专利产品(发明专 利:热水器内胆 专利号 20061×××××××.×), 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经 检索发现,该专利申请尚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甲公司存在假冒专利的嫌疑。甲公司向市知识产权局 提交了该产品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 2010 年年费缴纳收据,证明该发明专利申请已于 2010 年 1 月被 授予专利权,甲公司的热水器生产日期均在授权之后。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在假冒专利行为查处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专 利证书复印件、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以及涉案产品出厂日期证明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已被授予 专利权,且涉案产品出厂日期在涉案专利授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甲公司的标注行为不属于•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二、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 【案例 4-49】 2012 年,某商厦销售的盒装抽纸产品外包装上印有“ZL20063×××××××.×”专利标识, 该产品生产日期为 2012 年 1 月。经检索发现,该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费于 2011 年 8 月终止,这种 专利标注行为存在假冒专利的嫌疑。该商厦在指定期限内,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由盒装抽纸生 产商提供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当地知识产权局核查属实,该专利仍为合法有效专利。 分析与评述 涉案盒装抽纸生产日期在专利权因欠费终止之后,专利权人及时续费,续接了专利权有效期, 因此盒装抽纸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仍处于有效状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50】 某市知识产权局 2011 年 1 月对某商场进行专利执法检查,查出甲公司酸奶机上标注专利标识 63 所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 2010 年 9 月 22 日终止。 因其继续在包装上标注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执法人员向该商场和甲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随后,甲公司提交了上述批次酸奶机的生产及标 注日期为 2010 年 4 月的证明。 分析与评述 甲公司能够提供该批次酸奶机的生产和标注日期在专利权终止之前的证明,因此甲公司的专利 标注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4-51】 2011 年 3 月,某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发现某商场出售标注有专利号的自动铅笔,相关 专利权已于 2009 年 10 月到期,该商场涉嫌假冒专利。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场出售的自动铅笔抽样 取证,并要求该商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产品的进货、销售情况证明。相关铅笔供应商提供了相关 证据,证明 2009 年 5 月该商场开业时供应了一批铅笔,因销售情况不佳,该商场后来再未进货。 经核实,供应商所述属实。 分析与评述 商场及供应商并非专利权的拥有主体,但其购买产品的时间早于专利权终止时间,显然,专利 标识的标注时间不晚于产品的出厂时间,因此,可以推定上述标注行为发生于专利权终止之前,不 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三、不知情销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 产品合法来源的,由专利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案例 4-52】 某商场销售的水杯上标注有专利标识。经查,所标识的专利号对应的专利并非水杯,而是铁锅。 该商场涉嫌假冒专利,执法人员向该商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商场提交了进货合同、发票等证 据,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称事先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 分析与评述 销售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其对该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事实也并不知情,因此,仅责 令其停止销售该产品,免除对其罚款。 停止销售能够避免假冒专利产品进一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得利。若当事人拒不 停止销售,则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可以对其罚款。 【案例 4-53】 某市知识产权局对某商场进行检查,查出甲公司豆浆机上标注的专利号并不存在,涉嫌假冒专 利行为。执法人员向该商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商场提交了购买上述豆浆机的发票,证明产品 64 具有合法来源,并称事先不知道为假冒产品。该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停止销售该产品,但该商场未 停止。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销售商虽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后不停止销售的行为, 反映出其对销售假冒专利商品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能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的规定,应认定其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 第五章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认定 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某些产品或包装、产品宣传册等载体上标注了 专利标识,虽然标注主体适格,专利权也合法有效,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构 不成假冒专利行为,但没有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规定予以标注,扰乱了专利标识标注管理 秩序,需要予以纠正。 第一节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概述 一、相关概念 (一)专利标识标注权 专利标识标注权,是指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权利。他人经 专利权人同意,可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 (二)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 专利申请人在其已提交专利申请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如实标注该产品已 提交专利申请等信息的权利称为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他人经专利申请人同意,可享有专利申请标 记标注权。 (三)专利申请号、公开号、专利号以及授权公告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一定编码规则给出的编号。 专利申请号通常用 12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 1~4 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 5 位数字表 示专利申请的种类(1 和 8 为发明,2 和 9 为实用新型,3 为外观设计) ,第 6~12 位数字为申请流 水号,在流水号后面通过“.”随跟校位。例如 201110012018.X。 65 专利公开号,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授权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开专利申请时 的编号,其标识组成方式为“国别号+种类号+流水号+标识代码” 。例如 CN1340998A,其中,CN 为国别,1 表示发明,340998 表示流水号,A 为标识代码,整体表示中国的第 340998 号发明专利。 专利号,是授予专利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编号,记载在专利证书上。专利号的编码通常 是在申请号前面加 ZL,例如 ZL201110012018.X。 授权公告号,是指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授权专利进行公告时的编号。对 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号最后一位字母分别为 B、U、S。 (四)利害关系人 本章中,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以及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申请 标记标注权的被许可人,统称为利害关系人。 二、标注行为规范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 识。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 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其发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二条中规定: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 (二)标注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①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 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 66 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针对某一产品,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或者获得授权,或者提交 PCT 专利申请的,应当参照前述要求如实标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相关信息。 (三)标注不规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行为(以下简称“标注不规范行为” )违反专利行政管 理秩序的,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即 停止标注不规范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 标注国外专利或者专利申请、PCT 专利申请标记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专利执法部门应当按照 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执法程序进行查处;上述标注行为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标注内容存 在误导公众嫌疑的,应当按照涉嫌虚假宣传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 一、合规标注行为的构成要件 合规专利标识或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构成要件: ①行为主体应当是有权主体; ②行为载体应当是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③行为形式合规; ④标注时间合法。 (一)行为主体 合规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 许可人,合规的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申请 标记标注权的被许可人。标注主体不享有所标识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权的,无论标注的专利标 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注行为均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 销售商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带有不合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产品,或者发放带有不合规专 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宣传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行为载体 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载体通常有: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 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标注行为载体扩展到电子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网上商城、 67 个人或者企业网站等。 (三)行为形式 合规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形式通常包括:①存在标注实施行为;②所标注的 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在形式上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要求;③产品与所标注的专利或 者专利申请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 1.标注实施行为 标注实施行为,通常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销售、许诺 销售前项所述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 【案例 5-1】 甲商场销售的由乙公司生产的玻璃杯上标注有“仿冒必究 专利号 20112×××××××.×” 。经查, 所述专利标识系专利权人乙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技术内容与产品相一致。 分析与评述 乙公司为专利权人,其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标识,产品与专利技术相一致。 但是,上述标注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正确的专利号,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 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甲商场销售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产品,同样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 正,即责令其停止销售标注有上述字样的玻璃杯。 【案例 5-2】 甲电器商城在其柜台上摆放有某品牌热水器的宣传册,该宣传册上标注有“本产品获国家专利, 专利号 20133×××××××.×” 。经查,该宣传册系专利权人热水器生产厂家乙公司印制,印制 时间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技术内容与其宣传的产品相一致。 分析与评述 乙公司为专利权人,其有权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在其专利产品宣传册上标注专利标 识,但是上述标注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正确的专利号,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标注不规范行为。 甲电器商城发放标注有不规范专利标识的产品宣传册,同样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 当责令其停止发放标注有上述字样的宣传册。 2.标注字样 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相关规定标注专利字样,如专利权类别、专利号、附加文字、图 形、专利申请标记等,是规范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的必要条件。在标注形式上不符合《专 利标识标注办法》相关规定的,构成标注不规范行为。 【案例 5-3】 甲 中 药 有 限 公 司 在 其 生 产 的 口 炎 清 颗 粒 产 品 包 装 上 标 注 有 “ 中 国 专 利 号 : ZL20071 ×××××××.×” 。经查,甲中药有限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标识系该公司在专利权 68 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技术内容与产品相一致。 分析与评述 该公司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标注了专利标识,产品与专利技术相一致,标注实施人为 专利权人。但上述标注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甲 中药有限公司的这一标注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正确的标注应当是 “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ZL20071×××××××.×” 。 3.产品与专利的关联性 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产品不一致的,无论标注形式是否规范,标注 行为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案例 5-4】 某企业生产的芦荟胶产品上标注有“芦荟提取中国发明专利号 ZL972×××××.×” “独家专 利技术生产”等专利标识。经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黄某,黄某授权该企业标注专利标识,标 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同时,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该企业经黄某授权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是合规的标注主体,标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 内,所标注的专利标识也包括专利权类别、专利号等信息,在形式上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但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而非芦荟胶产品,该专利标识只能标注于芦荟脱皮 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而不能标注于芦荟胶产品上。即使该芦荟胶产品是通过该芦荟脱皮机获得的, 也不能在其上标注有关芦荟脱皮机专利的标识,以避免社会公众误认为该芦荟胶产品本身是专利产 品。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未被授予专利 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 产品上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对应的是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时,只要产品与所标注 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有关联性,就不宜将其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是否属于标注不规范行 为,需根据合规标注的四个构成要件加以判断。 【案例 5-5】 某加气站的加气设备上标注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062×××××××.×” 。经查, 该加气设备是甲公司生产,甲公司拥有 ZL20062×××××××.×号专利权,并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在其 加气设备上标注了上述专利标识。同时查证,ZL20062×××××××.×号专利涉及的是压缩气缸, 该压缩气缸属于加气设备中的核心部件。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甲公司拥有压缩气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虽然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原则上只能在其专利产品(压缩气缸)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而不能在包含该 产品的另一产品(加气设备)上标注专利标识,但由于压缩气缸是加气设备的核心部件,二者在工 作时紧密关联,尤其是所述压缩气缸安装于加气设备的内部,如果将甲公司在其生产的加气设备上 标注压缩气缸专利标识的行为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将难以达到鼓励规范标注专利标识的目的。该 案中,在标注字样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甲公司的标注行为认定为 69 标注不规范行为。 (四)时间性要件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即专利授权之后到专利 权终止之前。在专利授权之前或者专利权终止之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 【案例 5-6】 甲商场销售的“心相印随盒抽”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ZL20063×××××××.×”专利标识。 经查,该专利已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在调查过程中,甲商场出具了补缴涉案专利年费的收据,执 法人员随后调取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下一年度年费及滞纳金已缴纳) 。 分析与评述 在甲商场申辩前,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生产企业在专利权 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以及甲商场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无论专利标识的标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甲商 场的行为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随后,甲商场提供补缴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亦显示涉案专利因年费和滞纳金已缴 纳而恢复到有效状态。在此情况下,甲商场假冒专利行为不再成立。但涉案产品上仅标注了专利号, 未标注专利权类别,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专利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 责令其改正。 二、标注不规范的认定 对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从合规标注的四个构成要件加以判断,重点核查标注字 样是否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一)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1.未标注专利权类别 未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如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属于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的 情形。 【案例 5-7】 某企业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权,其在相关产品上仅标注了专利号“ZL018×××××.×” ,未用中 文标明专利权类别。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产品上标注相关专利标识,以表明其 拥有发明专利权,但其未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构成专 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ZL018 ×××××.×”。 70 2.错误标注专利权类别 行为主体标注的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不一致的,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 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不属于标注不规范行为。 【案例 5-8】 某企业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具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 ZL20123×××××××.×” ,在 产品说明书上有“本产品获国家专利,具有……功能”的表述。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某企业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 定标注专利标识,其虽如实标注专利号,但错误标注了专利权类别,使得公众对产品所获得的专利 权类别产生混淆,将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误认为是涉及产品本身的发明专利,属于•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的技术误认为是专利 技术”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标注不规范行为。 实践中,某一产品涉及的专利技术为实用新型专利,但权利人在产品上标注发明专利的,也属 于在未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发明专利标识的情形,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假冒专利行为。 3.产品外包装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 专利权人拥有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拥有产品本身的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 系人在产品包装上只标注专利号,未标明专利权类别,或者附加“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 “本产品已 申请专利,侵权必究”等字样的,应当认定为标注不规范行为,不宜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5-9】 某企业销售的烫伤膏外包装上标有“专利产品 专利号:ZL20133×××××××.×”。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期内,类别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产品上标注 相关专利标识,以表明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其未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 定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本身是专利产品。因此,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专利 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ZL20133×××××××.×” 。 4.多国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不规范 权利人拥有国外专利或者专利申请、PCT 专利申请的,其应当参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 条至第七条的要求,如实标注所拥有专利权的类别、国家及该国专利号。如“德国发明专利,专利 号 GE×××××××” 。 【案例 5-10】 甲企业在我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其同时也递交 PCT 申请并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该企 业在其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20141×××××××.×”的字样。 71 分析与评述 专利具有地域性,不存在所谓“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术语。该案中,甲企业拥有与产 品相对应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其有权在相关产品上如实标注中国发明专利及相应的专利号。同时, 其也拥有多国的专利权,在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并没有夸大宣传,误导公众,只是措辞不严 谨。因为即便有国外专利,也应当标注国外专利类别和专利号,而不是标注“国际专利”。因此 这种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标注不规范行为,可以责令其改正。 正确的标注方法是分别标注各国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例如,标记“德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美国发明专利,专利号×××××”等,连同“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ZL20141×× ×××××.×”一起,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进行标注。 但是,如果该企业在只获得中国专利权,或者只是通过国际组织递交了申请,尚未被其他国家 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字样,使公众将并未被其他国家授予专利权 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获得了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技术或者设计,则相关标注行为属于•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立案查处。 5.同时存在标注不规范和假冒专利行为 既存在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也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的,应当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 查处。 【案例 5-11】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甲药店销售的由乙公司生产的腰间盘突出三蛇磁波透骨贴产品外包 装上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 专利号 20133×××××××.×”专利标识。经查,20133 ×××××××.×号专利真实有效,产品生产日期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 为王某,而非乙公司。调查中,甲药店未能提供王某同意乙公司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相关证明文 件,执法机关遂以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并进行了处理。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单从标注的字样、标注的时间及专利号的法律状态来看,其瑕疵仅在于没有标注专利 权类别以及没在专利申请号前加注“ZL”,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正确的标注应当是: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ZL20133×××××××.×” 。 但是,该案最大的问题是,专利权人与涉案标注主体不一致,如果王某未同意乙公司享有专利 标识标注权,则乙公司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情形。甲药店销售上述产品,属于•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应以涉嫌假冒专利而非专利标 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 (二)专利号标注不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的,除了应当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外,还应当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 权的专利号。只标注专利权类别而未标注专利号、标注专利号时未在数字前加注“ZL” 、标注授权 公告号而非专利号等,均属于专利号标注不规范的情形,但《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2 【案例 5-12】 某商场销售的健康走毯上标注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 。由于该标注不能反映涉 案产品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执法人员遂要求商场提供该产品拥有专利权的证明。商场随后 提供了专利证书。经查,该专利权真实有效,标注者也是专利权人,执法人员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 范为由责令该商场进行改正。 分析与评述 健康走毯的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上只标注了专利权类别,未标注专利号,经查证其拥有相应的专 利权,因此不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但是,这种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属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 当发现产品没有标注专利号时,办案人员不能一概以标注不规范行为查处,而是应当首先核实 涉案产品拥有专利权的情况。如果经查证,标注主体、标注载体、所标注的专利权及相应技术方案 都符合合法标注要件,才应考虑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当存在标注主体不适格、专 利号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产品无关联性等情形时,应当以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 5-13】 某药店销售的黄皮肤乳膏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包装已获专利 仿冒必究 专利号 20093× ××××××.×”。经查,该专利标识的标注日期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真实有效,专利权人 与产品制造商一致。 分析与评述 产品制造商(专利权人)未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中文标注专利类 别,并且专利号前缺少“ZL”标记。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就会取得专利申请号, 授权后专利号的数字位与申请号相同,但是规范的专利号应在数字位前加注“ZL”标记,以便与 专利申请号相区分。 该案中,涉案产品上没有按照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正规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外观设 计专利,专利号 ZL20093×××××××.×” ,产品制造商将标识修改为例如“本包装已获中国外 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 ZL20093×××××××.×”也是可以接受的。该药店销售专利 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产品,应当责令其改正。 【案例 5-14】 某药店销售的膏药产品上标注有“中国发明专利 专利号 CN101×××××××” 。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CN101×××××××并非专利号,而是专利授权公告号。经查,公告号为 CN101 ×××××××的专利与涉案产品完全一致,相关标注行为并未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这种标注不 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应 当责令其改正。 【案例 5-15】 某 企 业 在 其 生 产 销 售 的 保 健 枕 上 标 注 了“ 中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专 利 号 ZL20073×× ××××.×” 。经查,所标注的专利号与真实专利号相差一位,导致产品上所标注的专利号不存在。 73 当事人提供其拥有合法专利权的证明,经查,与该产品对应的专利号应为 ZL20073×××××××. ×,执法时真实有效。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专利权人拥有真实有效的专利权,且其专利权技术内容与产品相一致,其标注缺少一 个数位为明显笔误,但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因为主观过错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而不是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要标注了不存在的专利号,其行为就构成 假冒专利。但是,因其没有主观故意,故可以责令改正,减轻或不予处罚。 实践中也存在标注的专利号某一数位错误或者错位,导致与他人的专利号恰巧重合的情形,该 情形下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其拥有合法专利权的证明, 且所述专利权与涉案产品技术内容或者外观设计相一致,此时可以将专利号标识中数位错误或者错 位归结为明显笔误,减轻或不予处罚,责令其改正。 (三)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权标注不规范 除了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标注专利号外,标注时还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所 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下列情形属于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权标注不规范行为: ①只附加文字或者图形、未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 ②附加文字或者图形将会误导社会公众; ③在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未标注“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 【案例 5-16】 某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按摩仪上标注了“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 。经查,该企业拥有与标注产品 技术相一致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权。 分析与评述 该企业只标注了“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的附加文字,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专利号。但因其 拥有相应的专利权,因此不能认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附加文字只能作为专利权类别、专利号等专利标识的附加标记进行标注,不能在不标注专利 权类别和专利号的情况下只标注附加文字。该企业的标注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 责令其改正。 【案例 5-17】 某药店销售的皮肤乳膏上标注有“国家专利 专利质量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33× ××××××.×”。 分析与评述 该产品上除了按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外,还标注有“国家专利 专利质量”的附加文 字。经查,该专利是涉案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但对社会公众而言,看到“国家专利 专利质 量”的附加文字表述后,容易将产品本身(皮肤乳膏)误认为有专利技术。因此这一标注违反了•专 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附加文字不得误导公众的规定,该药店销售这种专利标识标注 不规范的产品,应承当相应的责任,消除误导公众的附加文字。 74 【案例 5-18】 某药店销售的“清开灵颗粒”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发明专利号:ZL991×××××.×” 。经查, 991×××××.×号专利技术是“用环糊精包合胆酸及动物浸膏制备清开灵颗粒的工艺” ,所述“清 开灵颗粒”系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分析与评述 该药店销售的“清开灵颗粒”产品实际是按照 991×××××.×号专利所述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但该产品仅标注了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没有标注“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 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有权在其相应的产品、产品的包装或者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如 实标注专利申请信息,但在标注时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 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的类别和“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标记字样须同时标注。在专利申请 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后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或者专利授权后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依然标注 专利申请标记的,属于专利申请标记不规范的行为。 【案例 5-19】 某医疗器械专卖店销售的充气式床垫外包装上标注有“已申请国家专利 侵权必究 专利申请号: 20132×××××××.×” 。经查,在产品生产日期之前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分析与评述 专利权被授予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中文 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三者缺一不可。该案中, 涉案产品的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没有标注专利申请的类别,也没有标注“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 样,属于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正确标注应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号 2013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 同时,涉案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是否可获得授权也未可知,而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专利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才构成侵权行为,在专利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不存在 侵权的情形,标记“侵权必究”容易误导公众,也属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消除该附加 文字。 另外,如果行为主体在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同时还附加“仿冒必究” “专利申请已获保护” “未 经授权不得仿制”等文字,也属于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的情形,应当责令其消除相应表述。 【案例 5-20】 某商场销售的口罩外包装上标注有“发明专利申请号:021×××××.×”。经查,该口罩生 产日期之前涉案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 。 分析与评述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被授予前标注专利申请标 记。“专利权被授予前”,一方面指专利申请已经提交(即专利申请真实存在) ,但尚未被授权,另 75 一方面指专利申请存在被授权的可能性。因此,•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隐含的含义是标注者 在标注专利申请标记时,该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应为正在申请中,尚不存在被驳回、被视为撤回、 主动放弃等情况。该案中,生产企业在标注上述专利申请标记时,涉案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生 产企业在明知不可能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仍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且未如实标注相应法律状态,不符 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76 附录 执法文书 77 说 明 一、本指南所录执法文书与表格,其主要依据为•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行政执法 办法‣•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考虑到各地差异,未将地方性专利保护条例作为参考依据。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如有 需要,可根据地方性法规,自行制定规范性执法表格。 二、机构改革后,多数地市将查处假冒专利和标注不规范行为的执法职能划入了市场监管系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 (国市监法„2019‟ 55 号)对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规范。为更好地实现工作融合,对于一般通用类执法文书表 格(如办案指南中明确提到的各类文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结合实际需要,参照•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本指南中不再赘述。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中 未作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本指南所录执法文书与表格。 三、本指南所录执法文书与表格,标题中直接标明“假冒专利案件……”的文书表格只适用于 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标题中直接标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文书表格只适用于查处专利标 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其余标题中没有特别标明的,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和标注不规范案件皆适用。 四、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中除行政处罚类文书(如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听证类文书、行政强制措施类文书外,其余文书都可 适用于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查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时,可参 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自行调整。 五、办案笔录中有关内容解释 1.办案笔录中具体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固定格式文本,主要记载的内容为笔录当中固定的 询问内容;第二类是实际情况记录文本,主要记载的内容为当事人所述的实际情况;第三类是固定 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主要记载的内容为固定格式文本与实际情况记录文本结合在一起 的询问笔录。 2.为提高笔录速度,笔录当中将有关人员以简称形式记录,比如:调查人员简称“调” 。 3.为保证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笔录每页底部都应标有页码、页数以及当事人的签字方,应 如实填写。 六、案号制定规则: 78 注释: 1.如河南省内各知识产权局所办案件为“豫” ,湖北省内各知识产权局所办案件为“鄂” 。 2.如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所办案件为“武”,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所办案件为“新”。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 产权局所办案件,此处简称应删除。 3.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为“假” ,处理标注不规范案件为“标” 。 4.所办案件流水号按照阿拉伯数字顺排,例如“京知法假字„2016‟1号” “豫新知法标字„2016‟16号” 。 七、本指南所录执法文书、表格及笔录为参考文本,各地方专利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 执行。 79 第一部分 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用文书表格 80 假冒专利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立案通知书 案号: 涉 嫌 违 法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法定代表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案发地点 案发时间 涉及产品 涉及专利号 涉嫌违法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假 冒专利;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专利 标识标注不规范。 本局决定予以立案。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局提出。 日内向本 特此通知。 (专利执法机关)(盖章) 年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专利执法部门存档。 81 月 日 举报涉嫌假冒专利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 联系地址 举报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举报人 被举报人地址 举报内容 : 你(单位)举报的上述涉嫌假冒专利/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已经本局调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假冒专利,理由如下: 1.…… 2.…… ……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不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理 由如下: 1.…… 2.…… …… 因此,本局决定不予立案查处。如果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新的违法情况,你 (单位)可再次向 本局举报。 特此通知。 (专利执法部门)(盖章) 年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专利执法部门存档。 82 月 日 假冒专利案件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号: 被告知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现将本局拟不予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的下列行为: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鉴 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 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向本局提出。 特此通知。 (专利执法部门) (盖章) 年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专利执法部门存档。 83 月 日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 案号: 知识产权局: □我方不参加 □我方参加 姓名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时举行的听证,其原因是: 时举行的听证,参加听证的人员如下: 单位 职务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盖章) 年 84 月 日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案号: 案由 被通知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 申请人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经审查认为: □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范围。 □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专利执法部门) (盖章) 年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专利执法部门存档。 85 月 日 回避申请决定 案号: 案由 回避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的申请承办人员回避的请求,经调查核实, 本局认为: □申请回避理由成立,批准你(单位)的回避请求申请,并决定由 担任本案 的承办人员。 □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不批准你(单位)的回避请求申请。 (专利执法部门) (盖章) 年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专利执法部门存档。 86 月 日 撤销案件通知书 案号: 被通知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你(单位)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假冒专 利,现予以撤案; □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你(单位)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专利标识 标注不规范,现予以撤案。 特此通知。 (专利执法部门) (盖章) 年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专利执法部门存档。 87 月 日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案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1.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没有标明或者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 涉嫌专利标识 不规范类型 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 品;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 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 “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申请未具备授权前景或者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7.其他 : 本局于 年 月 日在 发现你(单位) 你(单位)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 。经核查,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 或者在 6 个月内向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执法部门) (盖章) 年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专利执法部门存档。 88 月 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案号: : 现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下列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 单‣ )。 在保管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被查封或 被扣押的物品。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专利执法部门) (盖章) 年 案件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本保管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保管单位或个人,一份由专利执法部门存档。 89 月 日 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案号: 案由 违法嫌疑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承办人 书记员 时间 案情简介 讨论内容 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名 90 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号: 案由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 (负责人) 参加人员 书记员 时间 案情简介 讨论内容 处理意见 参加人员签名 9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案号: 受委托方 知识产权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案由 案情简介 委托事项 办理要求 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1.…… 附具材料 2.…… …… (专利执法部门)(盖章) 委托方 年 委托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备注 92 月 日 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 案号: 知识产权局: 你局于 年 月 日委托我局 ,我局已于 年 月 日 办理完毕。现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 有关法律文书附后。 特此告知。 (专利执法部门) (盖章) 年 附件:1.…… 2.…… 委托事项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93 月 日 假冒专利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号: 人民法院: 关于 人 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被处罚 。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也没有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被处罚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执行项目: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利执法部门) (盖章) 年 94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 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代理人 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递交、接收法律文书 □代为陈述、申辩意见 □代为质证 □参加听证 □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递交、接收法律文书 □代为陈述、申辩意见 □代为质证 □参加听证 □ 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 年 95 月 日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 案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 (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专利执法部门) : 我(单位)对贵局 年 月 日作出的•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案号: ) 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理由如下: 申请人(签章) : 年 96 月 日 第二部分 办案笔录参考文本 97 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案号:××知法假字„20××‟×号 案由:A公司假冒专利案 被调查人: 姓名:B某 单位:A公司 地址:××省××市××街××号 电话:×××××××× 调查人: 姓名:执法人员甲 单位:×××知识产权局 职务:×× 姓名:执法人员乙 单位:×××知识产权局 职务:×× 调查时间:20××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调查地点:××省××市××街××号A公司经营场所 调查笔录:(以下笔录中调查人员简称“调” ,被调查人员简称“被”) 调:(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我们是×××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人 员甲,执法证号是××××;执法人员乙,执法证号是××××。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被:已经向我出示执法证件。 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们就你公司销售的产品涉嫌假冒专利 行为一事,对你进行调查,请你予以配合。通过检查你公司××商店商品,其中××商品涉嫌假冒 专利,我们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抽样取证(具体内容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并向你们下达•限 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请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知识产权局接受 调查。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好的,我们会积极配合。 调:(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现在确定一下你的身份,请问你与A公司是什么关 系?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我是A公司的销售经理B某,电话为××××××××。 调:(固定格式文本)如上述情况属实的话,请签字确认。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好的。 (被调查人看过无异议后,请抄写:以上内容已阅,情况属实。) (抄写处) 以上内容已阅,情况属实。B某 (以下空白) 被调查人(签字):B某 20××年××月××日 调查人(签字): 甲 20××年××月××日 乙 20××年××月××日 98 假冒专利案件协助调查笔录 案号:××知法假字„20××‟×号 案由:A公司假冒专利案 被调查人: 姓名:B某 单位:A公司 地址:××省××市××街××号 电话:×××××××× 调查人: 姓名:执法人员甲 单位:×××知识产权局 职务:×× 姓名:执法人员乙 单位:×××知识产权局 职务:×× 调查时间:20××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调查地点:×××知识产权局口头审理庭 调查笔录:(以下笔录中调查人员简称“调” ,被调查人员简称“被”) 调:(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我们是×××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甲, 执法证号是××××;执法人员乙,执法证号是××××。这是我们的执法证,向你出示。 被:执法证已出示。 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在依法进行调查。请你配合调查, 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不得有任何隐瞒。如果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你是否申请我们回避?如果需要,请说明理由。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不申请回避。 调:(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首先确定一下你的身份,请问你与A公司是什么关 系?如是当事人委托来接受调查的,请出示委托书。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我是A公司的代理律师,这是公司的委托书和我的律师证件及身份证。 我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此处情况可以简单处理,因为证件、权限等都已提交)。 调:(固定格式文本)请介绍你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住址、电话等内容。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我叫B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年××岁,法学硕士,家住× ×省××市××街××号,我的联系电话是××××××××。这是我的名片。 调:(固定格式文本)请确认一下你公司的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并出示营业执照。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A公司的地址是××省××市××街××号,邮编是××××××, 电话是××××××××,法定代表人是×××。这是公司的营业执照。 调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被调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第 页共 99 页 调:(固定格式文本)请确认一下我们在检查中发现的××产品是否为你公司销售?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是A公司销售的。 调:(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请介绍一下你公司销售的××产品的基本情况(产品 来源、销售时间、销售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库存情况、生产日期)。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产品是我公司从C公司进的货,从××××年××月开始销售, 到目前销售了××件,库存××件,生产日期是××××年××月。这是公司进货的合同复印件。 该产品的进货价格为××元,销售价格为××元。 调:(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你对你公司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的专利标识(ZL ××××××××××××.×)有什么看法?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我公司销售的产品上的专利标识是由生产厂家印刷上去的,我公司作 为销售公司不知道标注该专利标识是违法行为,请从宽进行处理。 调:(固定格式文本)根据到目前为止的调查发现,我们初步认定你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你公司对我们的定性有没有不同意 见?如果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能证明你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注的专利标识合法的证据。 被:(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没有。 调:(固定格式文本)以上问话笔录请你阅读核对。若你不具备阅读能力或有其他因素导致无法 自行阅读,请你申明,我们可以为你宣读。核对时,若发现我们有差错、遗漏的地方,你有权要求 我们补充更正。 (被调查人看过无异议后,请抄写:以上内容已阅,与我所述一致。) (抄写处) 以上内容已阅,与我所述一致。B某 (以下空白) 被调查人(签字):B某 20××年××月××日 调查人(签字):甲 20××年××月××日 乙 20××年××月××日 调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被调查人(签章) : 年 月 日 第 页共 100 页 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 案号:××知法假字„20××‟×号 案由:A公司假冒专利案 听证时间:20××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听证地点:××会议室 听证方式:■公开 □不公开 听证事项:行政处罚 听证组: 姓名:B某 单位:×××知识产权局 职务:×× 姓名:C某 单位:×××知识产权局 职务:×× 姓名:D某 单位:×××知识产权局 职务:×× 案件调查人: 姓名:执法人员甲 单位:×××知识产权局 职务:×× 姓名:执法人员乙 单位:×××知识产权局 职务:×× 听证申请人: 单位:A公司 地址:××省××市××街××号 委托代理人: 姓名:E某 单位:××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听证笔录:(以下笔录中听证组人员简称“听”,案件调查人简称“调”,听证申请人简称“申”) 听:(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局决定就A公司假冒专利一案举行听证 会,现在开始。 首先,核实参加今天听证会的人员身份和到场情况。案件调查人是否到场?请报告你的姓名及 职务,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到场,执法人员甲在×××知识产权局工作,执法人员乙在×××知 识产权局工作(出示执法证件)。 听:(固定格式文本)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场,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场,E某,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职务是律 师。 听:(固定格式文本)案件调查人对听证申请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没有。 办案人员(签章) :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 年 月 日 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签章) : 年 月 日 第 页共 101 页 听:(固定格式文本)听证申请人对案件调查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没有。 听:(固定格式文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听证。 现在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行政听证会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平等参加听证的各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行政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相关规定,参加听证和参加旁听的各方人员 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维护听证会场秩序。 1.听证会场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出听证会场。 2.未经许可,不准录音、摄像、拍照。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听证秩序的行为。 4.未经许可,不得发言和提问。旁听人员无发言、提问权利。 5.关闭通信工具。 6.发言和回答问题,应客观、真实,不准使用侮辱、谩骂、诽谤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7.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8.听证会场内严禁吸烟。 9.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人,听证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或者责令退出会场。对严重扰乱 听证秩序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听:(固定格式文本)以上听证纪律案件调查人是否清楚?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清楚。 听:(固定格式文本)以上听证纪律听证申请人是否清楚?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清楚。 听:(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本次听证会由B某、C某、D某3位听证员组成听 证组,听证主持人由B某担任。书记员由F某担任。(此处记录要介绍一下听证组人员基本情况) 听证参加人员在听证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陈述人认为听证员、书记员具备法定回避事由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2.委托代理权。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非部门陈述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 证会,代为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利。 3.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非部门陈述人)对行政处罚案件事 实、理由、依据,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除上述权利外,听证参加人员还需承担如下义务: 1.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无故不出席、逾期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 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服从听证纪律,如实回答提问。 办案人员(签章) :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 年 月 日 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签章) : 年 月 日 第 页共 102 页 3.客观、真实陈述意见、理由、依据,并提出相关证据。 上述权利义务,各方听证参加人是否听清楚了?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清楚。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清楚。 听:(固定格式文本)各方听证参加人员是否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不申请。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不申请。 听:(固定格式文本)本次听证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是案件调查人员陈述(限时10分钟),二 是听证申请人陈述、申辩(限时10分钟),三是质证、辩论和听证组提问,四是各方最后陈述。 下面请本案调查人员陈述意见、理由、依据。重点在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 建议。 调:(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请问听证申请人是否同意×××知识产权局拟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根据情况记录)(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请听证申请人(A公司)就对×××知识产权局行政 行为有异议的地方,陈述意见、理由、依据。重点在于针对拟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 依据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文本)下面请本案调查人员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文本)请听证申请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所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 表质证意见。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文本)下面请听证申请人出示相关的申辩证据。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文本)请本案调查人员对听证申请人所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 表质证意见。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听证组已经听到了各方听证参加人员的陈述,相关 意 见、理由、证据、依据已经记录在案。根据各方听证参加人员的陈述,听证组下面归纳听证申请人 办案人员(签章) : 年 月 日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 年 月 日 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签章) : 年 月 日 第 页共 的陈述、申辩重点: 103 页 第一,(内容略)。 第二,(内容略)。 请问听证申请人是否听清楚?对归纳重点有无异议?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没有。 听:(固定格式文本)下面就第一个重点进行辩论。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文本)下面就第二个重点进行辩论。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文本)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已经陈述过的意见不必重复,重点在于新的陈述意见。 首先,请听证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文本)请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调:(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具体内容略) 听:(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下面听证会暂时休会30分钟,请听证参加人员退场。 请听证参加人员30分钟后(××时××分)准时回到听证会会场。 (说明:此时书记员校核听证笔录。听证组合议有关问题,看是否需要补充听证调查、辩论) 听:(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下面,听证会继续进行。经听证组合议,没有进一 步事项需要调查、辩论(或者:经听证组合议,就以下事项进一步调查、辩论)。 请听证申请人(A公司)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书面提交所有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逾期提交或 不提交的,视为无进一步申辩理由和证据。听证申请人是否听清楚? 申:(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清楚。 听:(固定格式文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听证组将充分考虑各方陈述人陈述的 意见、理由、证据、依据,坚持公正、独立听证的原则,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听证 建议或处理意见。听证会至此结束。请各方听证参加人员留下来核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听证申请人及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看后无异议,请抄写:上述内容已阅,与我所述内容一致。) (抄写处) 上述内容已阅,与我所述内容一致。 听证申请人(盖章):A公司 20××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E某 20××年××月××日 (抄写处) 上述内容已阅,与我所述内容一致。 案件调查人(签字):甲 20××年××月××日 乙 20××年××月××日 听证组(签字):B某 20××年××月××日 C某 20××年××月××日 D某 20××年××月××日 104 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案号:××知法假字„20××‟×号 案由:A公司假冒专利案 违法嫌疑人:A公司 讨论时间:20××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知识产权局会议室 主持人:执法甲 参加人:执法人员甲 执法人员乙 记录人:执法乙 讨论内容记录:(一般情况下,由案件主承办人担任主持人,负责组织召开假冒专利案件讨论会) 执法甲:(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今天就A公司假冒专利一案如何处理进行讨论, 首先由我介绍一下案情。20××年××月××日,我局执法甲和执法乙在××市场执法检查过程中, 发现A公司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了“ZL××××××××××××.×”专利标识。经核查,该专 利号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 假冒专利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年××月××日向涉案单位A公司下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 并对××产品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月××日,A公司委托代理人B某来我局协助调查,并当 面提交了涉案产品的产品销售情况、该产品的专利证书。经核实,A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根本就不 存在,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案情介绍完毕。请大家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执法乙:(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A 公司提供不存在的专利号为“ZL××××××××××××.×”、专利名称为“×××××”的专 利证书,属于故意伪造专利证书,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A公司故意欺骗国家 执法人员的行为,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 四十五条,结合该产品的总价值,建议对A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A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在7日内整改完毕;2.罚款××××元人民币,并予以公告。 执法甲:(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处罚金额的多少要严格按照裁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案件的裁量阶 次要定位准确,对A公司罚款××××元人民币符合•××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一般违法 行为,我的意见与你的一致。 执法甲:(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对A公司假冒专利一案经过讨论,形成以下结 论意见为:1.责令A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在7日内整改完毕;2.罚 款××××元人民币,并予以公告。 调查人(签字):甲 20××年××月××日 乙 20××年××月××日 105 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号:××知法假字„20××‟×号 案由:A公司假冒专利案 违法嫌疑人:A公司 讨论时间:20××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知识产权局会议室 主持人:××局长 参加人:××局长 ××副局长 ××科长 执法人员甲 执法人员乙 记录人:执法人员丙 讨论内容记录: ××局长:(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今天召集大家就A公司假冒专利一案处理情 况进行讨论,首先请案件承办人执法甲介绍一下本案的详细案情。 执法甲:(实际情况记录文本)20××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甲和执法乙在××市 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了“ZL××××××××××××.×”专利 标识。经核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不是A公司,专利权人为B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涉嫌假冒专利。我局执法人员于20××年××月××日向涉 案单位A公司下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对××产品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月××日,A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来我局协助调查,没有提供与专利权人B公司将该专利许可给A公司使用的相关证 据。经到B公司核实,该专利没有许可给任何公司使用。调查取得的证据表明,A公司标有“ZL× ×××××××××××.×”专利号的产品经营数额为30万元。A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假冒他人 专利行为,而且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已经符合假冒他人专利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我和执法人员 乙研究后建议移交司法部门立案处理。案情介绍完毕。 ××局长:(实际情况记录文本)请大家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是案件是否移交公安机关,二是 如果不移送公安机关如何进行处理。 ××科长:(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A公司生产的带有专利号为“ZL××××××××××××.×”、专利名称为“××××”产品, 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根据•最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涉案单位已 经构成•刑法‣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我认为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副局长:(实际情况记录文本)我的意见与××科长基本一致,要在现有的证据基础上进一 106 步调查,在确保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局长:(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同意。 参加人(签字):××(局长) 20××年××月××日 ××(副局长) 20××年××月××日 ××(科长) 20××年××月××日 甲 20××年××月××日 乙 20××年××月××日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