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大国资〔2016〕4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大学精密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国资〔2016〕4 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 可行性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暂行 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2016 年 9 月 28 日 - 1 -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黄超 - 2 - 录入:刘昭华 2016 年 9 月 30 日印发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 厅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保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 型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 )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 定,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推进我校采购工作,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设备指单价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教 学、科研用大型设备,包括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设备论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 保我校大型设备论证有序开展。 第二章 第四条 大型设备采购的论证要求 大型设备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前期市场调研和可 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作为采购项目的附件。 第五条 大型设备论证方案的参数:原则上要求每一种大型 设备参考的品牌不少于三个,其性能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价位为 同档次的产品;大型设备技术参数在满足使用要求情况下不能是 - 3 - 唯一性,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三个参考品牌,为三个参考品牌共有 参数,不应带有倾向性、排他性;关键的、特别需要的参数、性 能要求必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大型设备采购必须经过请购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形 成采购可行性的论证意见,单价 4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在 此基础上由学校资产招标采购管理专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章 第七条 大型设备采购的论证管理 分级论证管理:单价 10 万元(含)-40 万元的大型 设备,由请购单位组织三人以上单数专家论证。申请人陈述申购 理由,专家组提出意见与建议,形成论证意见。单价 40 万元(含) 以上的大型设备,在请购单位组织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资产招 标采购管理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有关专家要 求为:校外专家至少 2 名、校内专家至少 1 名。 第八条 大型设备论证包括内容:经费预算情况、国内外同 类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校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本部门同类 仪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先进性、 适用性等,对大型设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要求、主要技术参数等是 否具有唯一性、倾向性、排他性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论证 小组认为项目中的大型设备市场调研不够充分、方案不够科学的, 国有资产管理处可通过发布征询公告、邀请厂家(或代理商)介 绍设备情况或组织人员到有关院校、科研院所做进一步市场调研 - 4 - 等方式获取信息,对原方案进行修改。采购方案按论证修改意见 修改后,作为采购依据。 第九条 论证报告的有效期限为自论证之日起两年之内。 第四章 第十条 大型设备采购论证纪律 学校所属单位和人员在大型设备采购论证工作中发 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大型设备采购应当实行论证而不论证的,或故意将金 额拆分论证限额以下而逃避论证的。 (二)非法干预、影响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接受贿赂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第十一条 附 则 软件类产品、其他货物的采购可行性论证工作原 则上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