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pdf
海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 南 市监处 罚 (⒛ ” )笙 号 当事人 :海 南 区拉僧仲新蓝精灵文化用 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统 一社 会信用 代码 经 营者 : 身份证 件号码 : ⒛ 22年 3月 15日 ,鸟 海市海 南 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执法 人 员对海 南 区拉僧仲新蓝精 灵文化用 品店依 法监督检查 中 , 发现 当事人现场销 售的证 件卡套 (无 外 包装 )上 无 中文标 明 商 品名称 、厂名和厂 址 ,该 批 证 件卡套 型号为△ 221,共 13 个 ,检 查现场 当事人提供不 出该商 品的进货票据 。经初 步调 查 ,当 事 涉嫌销 售假 冒伪劣商 品,执 法人 员随即对 上 述情况制作 了现场笔录 ,并 于 当 日下达 了责令 改正 通知 书 (海 南市监责 改 (⒛ 21)硐 号 )一 份 。本局于 2022年 3月 15日 予 以立案调查 。⒛ 22年 4月 1日 我局执法人 员依 法 向 当事 人送达询 问通知 书 (海 南市监询通 (2022)13号 )一 份 , 要求其提供 负责 人身份 证 复印件 、营业执照 复 印件及其他相 关证 明材料 ,并 于 ⒛ 22年 4月 2日 到我局接 受调查 。⒛ 22 年 4月 2日 ,该 店 负责 向本局提供相 关证 明材料 , 并接 受询 问调查 。执 法人 员围绕 当事人涉嫌销 售假 冒伪劣 证 件卡套 的情况进行询 问调查 ,并 制作 了询 问笔录 。⒛ 22年 茌 月 2日 案件调查终结 。 经查 ,⒛ 22年 3月 15日 ,海 南区拉僧仲 新 蓝精 灵文化用 品店在 售的证 件 卡套 无 中文标 明商 品名称 、厂名和厂 址 ,且 当事人不 能提供该 商 品的外包装 ,当 事人共购进该批 卡套 13 第 1页 共 3页 个 ,尚 未 售 出,已 于 当 日全部下架 。 上 述事 实 ,主 要有 以下证据证 明 : 1.当 事 人 营业执 照 复 印件 、负责 人身份 证 复 印件各 一 红 ,证 明 当事 人 主 体 资格 。 2.现 场 笔 录 1份 ,现 场照 片 两张 ,证 明 海 南 区拉僧仲 新蓝精 灵文化用 品店在 售涉案物 品及数量 的事 实 。 3.询 问笔录 1份 ,证 明 当事人存在销 售无 中文标 明商 品纟称 、厂名和厂 址 的证 件卡套 的行 为事 实 。 ⒛ 22年 4月 12日 ,本 局 向当事人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告 知 芏》 (海 南市监罚告 (⒛ 22)扭 号 ),告 知 当事人拟作 出 的行政处罚 内容 以及事 实 、理 由、依据 ,并 告知 当耋人依 法 享有 陈述 、 申辩 的权利 。 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 内未提 出陈述 (~ 申蛀 2 本局认为 ,当 事人销 售无 中文标 明商 品名 称 、厂名和厂 址 的证 件 卡套 的行 为 ,违 反 了 《内蒙古 自治 区查处 生产和销 售假 冒伪劣商 品行 为的规定》第六条第 (二 )项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视 为 生产 、销 售假 冒伪劣商 品的行 为 : (二 )无 中文标 明商 品名称 、厂名和厂址 的 :” 的规定 ,已 构 成销 售 假 冒伪劣商 品的违法行 为。依据 《内蒙古 自治 区查 处 生产和 销售假 冒伪 劣商 品行 为的规定》第十八 条 第 二 款规 定 “有本 规定 第六条所 列行 为之 一 的 ,责 令 改正 ,处 以500元 以上 1万 ” 元 以下罚款 。 应 当责令 当事人停止销 售假 冒伪劣商 品的行 为 ,给 予500元 以上 1万 元 以下罚款 。 当事人 销 售的假 冒伪劣 证 件卡套数量较 少 ,货 值金额较 小 ,且 并未 售 出 ,所 犯违法行 为较为轻微 ,在 执 法人 员调查 取 证 过程 中,积 极 主动配合 办案人 员调查取 证 ,如 实陈述其 违法事 实 。依据 《内蒙古 自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 权适用规 则 》 第十一条 第 (一 )、 (四 )项 当事人 直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可 以依法从轻行政处 罚 :当 事 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 , 第 2页 共 3页 鞣 并 且 没有造 成 危害后 果 的 ,可 以依 法减轻 行政处 罚 :(一 ) 违法行 为轻微 的 :(四 )积 极 配合 市场 监督 管理部 门调查 , 如实 陈述违 法事 实并 主 动提供证 据材料 的 :” 的规 岌 ,应 当 从轻行 政处 罚 。 综 上 ,当 事人 上 述行 为 违 反 了 《内蒙古 自治 区查处 生产 和销 售假 冒伪 劣商 品行 为的规 定》第六 条 第 (二 )项 的规 定 , 依据 《内蒙古 自治 区查处 生产和 销 售假 冒伪劣 商 品行 为的规 定》第 十八条 第 二款 的规 定 ,现 责令 当事 人 改正 上 述违法行 为 ,并 决定 处 罚如下 :罚 款 1000元 。 当事人 应 当收到 本行政 处 罚决定 书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将 罚没 款缴 到 中国建 设银 行 (代 收机构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红鸟 海市海 南 区分行 地 址 :鸟 海 市海 南 区 巴彦 乌素大街 ),ell期 不缴纳 罚没款 的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处罚 法》第七 士 三~条 的规定 ,苤 局将每 日按罚款数 额 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 款 ,并 依法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 执行 。 如你不 服本行 政处 罚决定 ,可 以在 收到本 行政 处罚决定 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向海 南 区人 民政 府 申请 行政 复议 ,也 可 以于 六个 月 内依法 向乌海 市海 南区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诉讼 。 申请 行政 复议或 者提起 行政诉讼 期 间 ,行 政处 罚不停止 执行 。 海南区 市场监督管瞿局 (印 章) |∷ ∷ . 2∞ 2年 4月 20甲 ∴ ∷ ∷ ∶|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 式三 份 ,二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 第 3页 共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