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在 處 理 對 外 關 係 方 面 的 獨 特 優 勢.pdf
關注《憲法》和《基本法》: 香港在處理對外關係方面的獨特優勢 《 基 本 法 》明 確 闡 述 並 落 實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訂 明「 一 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等重要理念,亦訂明在 香港實行的各項制度。 《基本法 》有關 對外事務 的條文 訂明:「 香港特 別行政區 可 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 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 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這是 中央政府在「一國兩制」原則下,賦予香港在處理對外關係 方面的獨特優勢。 香 港 特 區 作 為 單 獨 的 關 稅 地 區 , 已 參 與 了 世 貿 組 織 ( WTO) 和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 APEC) 這 兩 大 國 際 及 區 域 經 濟 和 貿 易 組 織。此 外,截 至 2023 年 5 月,香 港 特 區 已 和 多 個 經 濟 體 簽 訂 了八份《自由貿易協定》及二十二份《投資協定》。 只要善用《基本法》賦予香港的各項獨特優勢,背靠祖國、 聯通世界,就一定能創造更輝煌的成就。 相關文章: 善用優勢 再造輝煌(立法會議員吳永嘉先生) 資料提供: 憲法和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工商專業界工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