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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粒子加速物理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课题经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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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粒子加速物理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粒子加速物理与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经费 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学科成果产出,根据《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 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8】531 号文件) 精神,经重点实验室管委会和室务会讨论,制定本经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简称实验室经费)来源于中国科学院每年度下达的院重点实验室择优 支持经费,实验室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 行维护费、对外开放共享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管理费。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 1. 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会议费、差旅费、办公及印刷费、图书资料费、日常维修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办公 行政经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等)原则上不从实验室经费列支。 2. 对外开放共享费(注:对所外开放)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 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 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3.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 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4.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 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 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 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四条 实验室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 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实验室经费中差旅费及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中科院及有关规定执行。 实验室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 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实验室经费中提取管理 费。 第三章 经费安排与项目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经费主要通过重点实验室自主部署课题及开放基金课题形式申请使用。在每年初召开 的实验室年会上,实验室室务会和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经费做出具体分配与比例安排。根据 室务会纪要下拨实施年度经费。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自主部署课题为期 1~3 年。由项目申请人依据学科研究重点方向,在每年底提出 申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粒子加速物理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自主部署课题项目申请书》,在年初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议期间组织项目学术评审,遴选支持课题并确定资助额度。 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经费到位情况,由室务会审批、核准下拨经费额度,项目负责人填写《中 国科学院粒子加速物理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自主部署课题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项开放基金,择优部署开放课题,为期 1~2 年。国内各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和相关的科技工作者,均可向重点实验室提出课题申请。申请者需填写《中国科学院粒子 加速物理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本 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组织同行专家或学术委员会评审,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最终确定 获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粒子加速物理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 基金任务书》 。 开放基金经费不得外拨至其他单位。研究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参与课题的重点实验室人 员按照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报销制度进行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室务会负责对自主部署课题及开放基金课题实施全程管理,负责监督任务完成情 况和经费使用。 第九条 自主部署科研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结题时在重点实验室年会上作结题报告。 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和结题验收,对所完成的项目做出“优秀”、 “良好”、 “不合格”的考核评价。结题考核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将在后续申请课题资助时优先考虑;对 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和经费使用不当的行为暂停或终止执行,收回全部剩余经费。 第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按重点实验室要求提交课题年度总结,结题后在重点实验室年会上作结 题报告。课题结束 3 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开放基金结题报告》 ,并作好财务结算、器 材清理和科技资料的归档工作。重点实验室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基金课题将减少或中止资助。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支持的所有研究项目产生的成果,必须署名“中国科学院粒子加速物理 与技术重点实验室”或“Key Laboratory of Particle Acceleration Physics &Technology,Institute of High Energy Phys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 开放基金课题的成果所有权归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所安排的项目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重点实验室室务会解释,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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