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关于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pdf
公告编号:临 2022-063 A 股代码: 601166 A 股简称:兴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1、兴业优 2、兴业优 3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本公司经营活动 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 交易额度超过上季末本公司法人口径资本净额的 1%,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的情况。 2022 年 12 月 15 日,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 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2 年 12 月 16 日,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 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 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106 亿元,有效期 2 年,包括:授信类关联 交易额度人民币 85 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21 亿元。 1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交易条件公允, 未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本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浙江省省级能源 类 国 有 资 产 营 运 企 业 , 成 立 于 2001 年 3 月 21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0007276037692,法定代表人胡仲明,注册资本 100 亿元,注册地为杭州市,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52 号,主要从事能源基础产业(电 力、煤炭、天然气)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 3,028.48 亿元, 总负债人民币 1,638.78 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 1,389.70 亿元,资产负债率 54.11%,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224.87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 41.05 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 2022 年 11 月末,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0.59%的股份,并向本公司派驻何旭东先生担任监事,根据 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属于本公司银保监会口径的关联 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2020 年 12 月 18 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批给予浙江省能 源集团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82 亿元,有效期 2 年,包括:授信类 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81 亿元,其中主体授信额度人民币 60 亿元,非保本理财项 下投资额度人民币 21 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1 亿元。 2 由于原审批额度有效期即将于 2022 年 12 月 18 日届满,本次重新核定给予 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106 亿元,有效期 2 年,具体 为: (1)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85 亿元,用于各类短、中、长期业务品种, 其中主体授信额度 60 亿元,非保本理财项下投资额度 25 亿元。 (2)非授信类关 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21 亿元,交易类别包括资产托管、债券承销等提供服务类业 务,以及结构性存款等存款类和其他业务。 (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 联交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类授信 的条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 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 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系列关联方开展的相关业务是本公司日常业务经 营中的合理交易,有利于持续推进双方在多个业务领域的进一步合作,符合监管 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公 司的独立性。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第十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6 日 3 附件: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鉴于本行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 业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现 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本行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 业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 联交易议案时,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相关程序符合中 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规 章和本行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 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 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 行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本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 响本行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 苏锡嘉、贲圣林、徐林、王红梅、漆远 2022 年 12 月 1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