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pdf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国 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 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称地方高校)改 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相应调整。 第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中央 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 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 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 拨款机制,引导地方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地方高校 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重点加大对困难 地区和地方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部省合建”高 校建设,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推进中西部地区建设有特色、 1 高水平大学。 (三)支持地方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 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 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 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四)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地方推进一流 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 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五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按照生均拨款类因素、发展改革类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适 当向困难地区倾斜。 (一)生均拨款类因素(70%),主要考虑生均拨款水 平、各类在校生人数、奖补比例或定额等因素。 (二)发展改革类因素(30%),主要考虑地区因素、 地方高校数量、专项招生计划规模、学科建设、科研发展、 部省合建和“双一流”建设情况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决策部署等因素。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 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数=(该省份生均 拨款类因素/∑有关省份生均拨款类因素×权重+该省份发 2 展改革类因素/∑有关省份发展改革类因素×权重)×支持 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地区资金总额×绩效调节 系数。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 地方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支持 方向,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六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 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 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 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 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 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对上报影响资金分配 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每年 3 月 15 日前,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当 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财政部当地监管 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教育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主要包括上年度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原则和具 体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支出进度、地方财政投入 3 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 发展的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基础数据等。 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三)省级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相关情况,主 要包括预算拨款制度性文件、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 金统计表及预算文件等。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中 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预算,并抄送财政 部当地监管局。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 年度资金预计数。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 发展资金时,要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 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强化政策导向,向困难地区、 民族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 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 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进一步聚焦高校内涵式发展。鼓励省 级财政、教育部门创新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因地制宜,采取 因素法、项目法等多种方法,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地方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 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 重点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 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鼓励各高校按照加强思 4 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 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 社会发展能力等,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自主设置项目,建立 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 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 地方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 制,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根据 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 高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 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 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应当 严格按照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本 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 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 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 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 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持地 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 5 一编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 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 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 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资金 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工作。各级财政 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 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 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进行监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分 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地方高校应当严格 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 财政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 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 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高 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 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6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 合本地区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 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 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科教〔2016〕72 号)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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