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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大发〔2019〕120号南宁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校园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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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120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校园 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南宁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校园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 2019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校园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7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7 日印发 -1- 附件 南宁师范大学校园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保障师生员工及住户人身安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南宁师范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 放的车辆。凡进入南宁师范大学校园的机动车辆,均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辆特指四轮机动车辆(含电动及 混合动力汽车)。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学校保卫处是管理校园内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职 能部门,依据本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作职责,负责对校园交通秩序 以及校园交通设施的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保卫处工作人员、 保安人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一)负责车辆出入权限审批及智能管理所需信息的录入、 变更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进出机动车辆进行证件、物品的检查。 (三)负责校园机动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 -2- (四)负责对违规机动车辆进行提醒和处理。 第五条 财务处为校门机动车辆管理系统收费票据及经费核 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发放、收费的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基建处负责校园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后 勤处负责校园道路、停车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第三章 第七条 车辆管理 学校校门设机动车辆智能自动识别管理系统,通过 预先录入车辆信息设定出入权限,对各类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实行 智能自动识别管理。 第八条 车辆设定出入权限分为免费出入、收费出入、公务 接待活动车辆出入。车辆出入校门进入道闸匣道时,智能系统自 动识别,按照“一车一杆”的顺序道闸杆自动起落,车辆在完全 起杆后方可通过。 (一)免费车辆受理范围 允许且仅允许下列车辆办理: 1.学校公务车辆; 2.学校教职工及配偶名下自有车辆; 3.在学校有固定住房的教职工且有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直系 亲属仅限父母和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须出具南宁市房产局 开具的无房证明)名下自有车辆; 4.租住校园私房教职工的共同居住子女及其配偶(须出具南宁 市房产局开具的无房证明)名下自有车辆; -3- 5.学校各类校聘人员及在学校人事处备案的各单位自聘人员 名下自有车辆,各单位自聘人员名下自有车辆每半年审查一次; 6.需要长期、频繁进入校园开展工作的校内定点单位的车辆, 由所在联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保卫处审核后可以办理,每 个定点单位限办一辆; 7.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的名下自有车辆; 8.学校教职工每户最多只能办理两辆免费停放车辆; 9.经学校认定可以免交停车费的其它车辆。 免费出入车辆手续办理每两年审核一次,期满后需持车辆行 驶证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审验、续用手续。 (二)收费车辆受理范围(可选择按月、季度、半年、一年 期限缴费。 ) 1.非本校教职工但在学校拥有产权房的户主本人及其配偶和 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须出具南宁市 房产局开具的无房证明)名下自有车辆; 2.未在学校人事处备案的各单位聘用人员名下自有车辆; 3.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人员(仅限租赁合同签约人)名下自有 车辆,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车辆手续作废; 收费车辆有效期以实际缴费时长为限,有效期满后需持车辆 行驶证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审验、续用手续。 (三)公务接待活动车辆 校内任何公务接待活动车辆,按照事毕离校的规则禁止过夜 停放,过夜停放的车辆按临时车辆全程计时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4- 1.免费通行凭证。仅提供给校内各单位,按照“一车一证”作 为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车辆的免费通行凭证。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 责管理,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2.预先申报录入管理。以公务车辆接待部门为申请人办理申请 手续。 第九条 申请及办理 (一)申请主体 本校公务车辆以公务车辆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 教职工及其家属车辆以教职工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校内产权 房所有人及其家属车辆以房主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其余人员 车辆以车主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程序 申请办理应按规定填写《南宁师范大学车辆通行办理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校公务用车由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填列车辆清单并加盖公 章后,送保卫处审核办理。 2.各类私车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 报保卫处办理。 (三)提交材料 各类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 材料: 1.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3.车主系本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口证 明、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车主系学校聘用人员 的,还应提供聘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相关人 员还须提交南宁市房产局开具的无房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备案,原件经审核退回。 (四)审核与管理 1.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全校公示。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办理各类通行手续。 2.机动车辆的车主与申请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 私人名下自有车辆(8 座(含)以上乘用车、2 吨(含) 以上货车) ,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各类通行手续需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审验、续用手 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审验、续用手续的,原通行权限自动取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行驶管理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 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 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 凡携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由各单位开出有效物品放行 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单位盖章、签字,经门卫检查后予 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暂予扣留,必要 时报警方处理。 -6- 第十三条 以下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使用单位向保卫处提出申 请,获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1.公交车; 2.非本校的大、中巴汽车; 3.学校因工作需要的施工车; 4.大、中、小型货车; 校内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主办或承办各类活动的外来机动车 辆,须由本单位或个人向保卫处提出申请(说明进出的校门、时 间、数量及行驶路线),经批准后,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进入校 园。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校内建筑工地施工车辆由业务主管部门向保卫处 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雇用的送货车辆,进校前需由送货人在 门卫处打电话给收货人确认,并出示采购单或送货单,门卫核实 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畜力车; (二)非法载客人力三轮车、板车; (三)非法拼装车辆; (四)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 (五)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 (六)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宁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第十七条 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 -7- 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 笛,在校内行驶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进出校门最高限速 5 公里/小 时,校内行驶最高限速 20 公里/小时。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及家属新购车辆,在上牌前,由本人凭购 车发票、 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有效期为 15 天的免费临时通行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 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二十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 环卫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校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 单位事先申报,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印发有活动标识的出 入牌进出校门。 第二十二条 明秀校区衡阳门仅限公务车辆和录入系统的车 辆通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停放管理 学校停车位主要为本校教职工及居住在校内的 职工家属提供车辆停放。学校停车位紧缺,按先到先停原则,后 进车辆不得以没停车位为由乱停放。 第二十四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 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划定停车 位或在停车位私装停车占位锁,私自放置锥筒占位。不得在学校 -8- 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 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 后次序就近停放。遇有学校重要活动需要腾空停放场地,接到通 知后及时挪车。因在外地或通讯失联等原因无法及时挪车影响重 要活动的,保卫处有权联系清障车辆强制挪车,产生的相关清障 费用由车主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 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七条 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 要,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 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保卫处 协助车主办理报案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 消防通道、人行道、宿舍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校 大门附近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机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所停放 的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 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收费管理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汽车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 -9- 费,采用包年、包月和计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收费标准按南宁 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只是“泊位费”,即 提供停车泊位服务,不涉及保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收费标准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 》 (南价费〔2014〕64 号)的规定,我校按南价费〔2014〕 64 号中的收费标准中的公共停车场的计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 下: 停 车 场 类 型 公 共 停 车 场 计 费 车型 收费标准 方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特大型车 式 时间 计 前 2 小时 5 6 8 10 时 之后每小时 2 2 2 2 收 24 小时最高 20 25 30 35 费 限价 说明: 1.计时收费的,前 2 小时不足 2 小时按 2 小时计,2 小时之 后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2、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来校的,3 小时(含 3 小时)内免费。 3.小型车指 9 座及以下客车,2t 及以下货车;中型车指 10 - 10 - 座以上(含 10 座)、20 座以下客车,2t 以上、10t 以下(含 10t) 货车;大型车指 20 座以上(含 20 座)客车、40 座以下客车,10t 以上、40t 以下(含 40t)货车和挂车;特大型车指 40 座以上(含 40 座)客车,40t 以上或车长 18 米以上的货车和挂车。 第三十三条 免费类型 (一)办免费通行的所有车辆。 (二)持免费通行凭证和预先申报获准的外来车辆免费通行。 (三)特种车辆免费通行:军车及进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 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金融押运车、邮政运送车、垃圾清运车、 殡葬车等。 第三十四条 收费类型 (一)收费车辆可按临时来校车辆标准缴费,也可申请办理 月或年缴费; (二)凡符合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1) 至(3)项人员车辆可按临时来校车辆标准缴费,也可申请办理月 或年缴费; (100 元/辆·月,年费 1000 元)。 (三)出租车进校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须按临时来 校车辆标准收费。 (四)非本校教职工但在学校拥有产权房的户主本人及其配 偶名下自有车辆可申请办理月或年缴费(100 元/辆·月,年费 1000 元,第三辆车按 300 元/辆·月,年费 3000 元) 。 (五)幼儿园家长名下接送小孩的车辆,在指定时间段(7: 00-9:00、16:00-18:00)30 分钟内免费,超过时间按正常收费。 - 11 - (六)校内租房户名下自有车辆,可按临时来校车辆标准交 费。 第三十五条 停车服务费专用发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向税务 部门领购。财务处领取后转给管理校门和校门车禁系统的物业公 司保安使用。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每日一结交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收取的费用做为学校的服务收入,纳入学校收 入预算。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违章处理 校园交通管理人员实行挂牌上岗,进入校园的 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校园交通 安全。 第三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 相关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交通标识行 驶和停放。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并 在各校门的电子显示屏上显示;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除在各校 门的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外,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警示;第三次违 章的车辆,属校内车辆的,保卫处将对该车取消免费权限,取消 免费权限后的车辆须重新申请,期间进出校门按临时车辆收费; 属校外车辆的,将列入校门车禁系统黑名单,并拒绝进入校园。 第三十九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有测速功能,对在校园内超 速的车辆,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并报公安交警部 - 12 - 门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校属各单位对申报办理车辆通行等事项必须严格 把关,凡有为不符合条件车辆申报办理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 取包括追缴所漏缴费用、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 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或变造已登记授权车辆号牌的套牌车辆,及私下 售卖、出租号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授权保卫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 则。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园交 通管理工作组研究决定。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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