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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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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南方教研﹝2018﹞14号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程序,形成良好的 专业设置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学校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 见》(教高[2001]5 号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07〕2 号) 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普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包括建设为新专业或由原有专业调整为引导 性本科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基本原则 第三条 需求性原则:设置专业应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建设对人 才培养的需要,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保证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第四条 发展性原则:专业设置应紧扣广东省支柱产业、高新技 术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积极培养与互联网、绿色经济、低碳经济、 环保技术等关系到未来环境和人类生活的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 的人才。 1 第五条 优先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 量,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宗旨,优先扶持与企业、行业深度合作办 学的高新技术类专业。 第六条 效益性原则: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 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章 新专业设置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新专业申报应符合教育部 2012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 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详尽可行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 规模一般不少于 60 人。 2.具备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校企协同育人资料、人才培养方案 及核心课程教学计划等材料。 3.配备符合国家对不同学科门类申报新专业所要求数量及质量 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结构合理。 4.具备拟设专业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实习场所 等办学基本条件,能够与已设相关专业资源共享或充分利用中山大学 现有专业为依托。 第九条 《目录》外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除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进 行审议外,还须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批。 2 第十条 《目录》外专业的申报条件、程序参照《目录》内专业 设置的相应内容,申报材料中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与国内外同类水平大学相关或相近专 业的比较分析。 (二)拟设专业的就业前景、主干学科、基础课程、所授学位等。 第十一条 教务与科研部作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建设的管理 机构,负责学校新专业申报工作的统筹组织。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如下: (一)教务与科研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通知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各专业院系须于每年四月份向教务与科研部提出增设新专业的需求, 将拟设专业对应的《专业设置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 述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专业建设规划、校企协同育人资料、 人才培养方案及核心课程教学计划共五份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教务 与科研部。 (二)教务与科研部对专业院系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后,于 当年五至六月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遴选。审议过程中,拟设 新专业所在院系需派出相关人员列席参会。 (三)审议结束后,学校将学术委员会遴选结果在学校官方网站 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五天。 (四)对于公示期内未收到有效异议的拟报专业,经学校院长、 书记办公会议确认后,教务与科研部将其申报材料进行后续整理,并 于当年七月初上传至教育部专业申报管理平台,七月底前完成全部上 传工作。 3 (五)八月为教育部设定的申报平台公示期,对于平台公示期内 未收到有效异议的拟报专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学校须于当年 9 月初将拟报专业汇总表及申报情况公文一并寄送至广东省教育厅, 申报工作结束。 第四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对批准设置的专业,学校须在专业建设期间定期组织 相关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加 强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三年生源不足的专业,学校可中止该专业招生; 对办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专业,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限制并 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我校专业设置工作接受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和 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增本科专业申报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 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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