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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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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国际资源对科技发展、人才培养、 产业引领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国科发外 〔2011〕 316 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 是指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在承担国家和陕西省国 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并能够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的 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 省国合基地包括: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科技 合作示范园(基地)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类型。 第四条 认定省国合基地旨在更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 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 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申报主体为依法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六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省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 的认定原则,即对不同类型的省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 省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依托具有高水平科技研发能力的机构,旨在加强开展高水 平联合研究,推进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合作共建 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内重点的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等单位,在前沿技术、 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并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 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有 长期合作关系,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陕开展合作研发。 (二)承担过多项省部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或实力处于省内领先、国 内先进水平的单位。 (三)对拥有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院士专家工作 站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能力研发机构予以倾斜。 第八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申报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科技中介组织,从事国际技术转移的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 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 验。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发现、引入、推荐、测评等中介服 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 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陕西等方面具有显著 业绩。 第九条 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是依托陕西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国外相关机构 在海外合作共建的研究站点、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申报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 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有稳定的合作协议和 土地租约。农业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 1000 亩。 (二)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对陕西实施“走出 去”战略,推进与驻在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对于旱作农业、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机电设备、资源勘探等具有产业 优势的重点领域予以倾斜;对承担国家援外任务,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特色示范园 区优先认定。 第十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依托省内各类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 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统筹全省国合基地建设的基础 性骨干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本地区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二)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 (四)承担过多项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突出 成效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合作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人才引进成效 显著。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附件 1)。 (二)《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参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 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编制)(附件 2)。 (三)与国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国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 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位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海外科技合作 示范园(基地)需提供与驻在国(地区)签订的土地租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省级及以上国际合作项目的支撑材料等)。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按照省科技厅的工作安排定期组织申报和认定。 (二)依据申报指南组织推荐。推荐单位须就基地建设的可行性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认定等 工作。通过认定的基地,正式批准为“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颁发证书和标 牌,并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四)“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估,从设立之日起有效 期 5 年。有效期截止前一年可进行延续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对于长期无合作项 目、且没有国际合作研究实质进展的基地将取消其基地称号。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为省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 管理采取“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分层管理”的机制,即由省科技厅与推荐部门根 据各自职能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推荐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省国合基地自身实际发展,建立有效的 运行管理模式、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扶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 障条件,做好省级国际合作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要加大对国合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 ,鼓励企业投入、科 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基地建 设发展。 第十六条 各国合基地每年须向省科技厅上报《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年度 执行报告》。内容包括国合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 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优先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级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通过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对省国合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重大项目择优给 予倾斜支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建立“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盟” (以下简称“基 地联盟”),为成员提供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省国合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基地联盟在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联盟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附则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除填写《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 请书》外,需提供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要求结构如下: 一、本单位现有基础与优势 1、在相关领域的科研基础与优势 提供承担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证明材 料。 2、现有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 提供与国外科研机构等合作情况的介绍,如合作协议、项目合同书 或备忘录;能够证明机构合作研发实力的材料;与国外研发机构合作研 究情况(合作成果、成果转化、论文、专利等)。 备注: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需提供国外合作伙伴能同时接受国际 联合研究中心资格认定的证明。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需提供负责人以 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构成情况、(技术、语言、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 能力及相关工作经验。支撑国际技术转移业务的相关数据库和信息服务 平台/网络建设和运行情况。 3、对相关研究领域国际科技合作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发展思路、目标与规划 1、总体思路 2、功能定位 3、发展目标 4、发展重点 三、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 1、运行机制及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制 2、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合作研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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